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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通 函 第 37/2022號 分 發 名 單 : 各 資 助 小 學( 不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校 監 / 校 長
副 本 送 : 各 官 立 小 學 校 長 及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資 助 小 學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摘 要
本 通 函 旨 在 告 知 資 助 小 學 ( 不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有 關 處 理 超 額 教 師1的 安 排 。 請 學 校 把 本 通 函 交 予 校 內 教 師 細 閱 。
背 景
2 . 教 育 局 呼 籲 各 資 助 小 學 繼 續 採 取 本 通 函 所 載 的 各 項 紓 緩 措 施 , 以 解 決 部 分 學 校 在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可 能 出 現 的 超 額 教 師 (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問 題 。 學 校 應 同 時 參 考 和 遵 循 《 教 育 條 例 》、《 資 助 則 例 》 和 《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 內 各 相 關 章 節 的 條 文 行 事 。
詳 情
盡 量 減 少 超 額 教 師 的 數 目 於 校 內 調 配 超 額 教 師
3 . 在 評 估 教 師 超 額 的 情 況 時 , 學 校 應 參 考 教 育 局 就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所 發 出 的 函 件 。 倘 學 校 出 現 教 師 超 額 的 情 況 , 應 先 在 原 校 吸 納 超 額 教 師 1, 以 填 補 所 有 因 教 師 流 失( 即 在 職 教 師 退 休 及 辭 職 等 )、 增 加 班 數 ( 如 有 的 話 ) 或 其 他 原 因 ( 例 如 在 新 措 施 下 增 設 的 教 席 ) 而 出 現 的 教 職 空 缺 。 我 們 亦 鼓 勵 學 校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下 列 各 項 措 施 , 以 減 少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數 :
( a )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臨 時 教 職 學 校 應 聘 用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 填 補 校 內 為 期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臨
1如 學 校 因 小 一 學 生 人 數 下 降 以 致 下 學 年 總 班 數 減 少 而 出 現 超 額 教 師 , 須 同 時 參 閱 教 育
時 教 職 空 缺。如 學 校 獲 發 由 公 帑 新 增 的 教 席,也 應 優 先 考 慮 以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這 些 空 缺 。
學 校 可 運 用 現 有 的 資 源 ( 例 如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等 )來 增 聘 人 手,為 有 不 同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支 援 和 支 援 融 合 教 育 。
學 校 亦 可 因 應 學 校 的 需 要 , 運 用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餘 款 或 學 校 經 費 的 餘 款 去 增 設 額 外 的 教 席 , 以 提 升 學 生 的 學 習 。
學 校 應 聘 用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因 上 述 措 施 而 產 生 的 空 缺 。 學 校 如 採 用 以 上 措 施 解 決 超 額 教 師 的 問 題 , 應 通 知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以 便 我 們 掌 握 吸 納 超 額 教 師 的 工 作 進 度 。
( b )
共 享 教 職 在 教 師 自 願 參 與 和 不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的 原 則 下 , 我 們 鼓 勵 學 校 在 確 定 超 額 教 師 人 選 前,訂 出 共 享 教 職 的 計 劃。學 校 可 徵 詢 有 關 教 師 的 意 見 , 自 行 訂 定 共 享 教 職 的 模 式 。
學 校 亦 可 以 共 享 教 職 方 式 填 補 教 職 空 缺 。「 資 助 學 校 處 理 共 享 教 職 指 引 」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聘 任 事 宜>
資 助 學 校 處 理 共 享 教 職 指 引)。
( c )
教 師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經 仔 細 審 視 教 師 申 請 無 薪 假 期 所 提 出 的 理 據 後 , 資 助 學 校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遵 照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6 號 「 資 助 學 校 批 假 事 宜 」所 載 的 原 則 , 及 教 育 局 網 頁 所 載 的「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 」( 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考 慮 批 准 教 師 放 取 為期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無 薪 假 期。法 團 校 董 會 亦 應 參 考「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補 編 」 的 附 錄 H 行 事 。 尚 未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須 事 先 徵 得 教 育 局 的 批 准 , 讓 教 師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
若 日 後 有 其 他 常 額 教 師 離 職 而 出 現 空 缺 , 學 校 須 按 已 釐 定 的 超 額 教 師 留 任 優 次,包 括 以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吸 納 的 超 額 教 師,以 填 補 此 職 位 空 缺 。 詳 情 見 本 通 函 第 6 段 。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超 額 教 師
4 .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 須 先 自 行 調 配 轄 下 學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 以 填 補 其 屬 校 的 教 職 空 缺 , 包 括 核 准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以 外 的 教 師 職 位 。 若 內 部 調 配 後 仍 有 教 職 空 缺 , 我 們 鼓 勵 這 些 學 校 考 慮 聘 任 其 他 學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來 填 補 空 缺 ; 而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若 下 , 學 校 應 考 慮 優 先 聘 任 已 受 訓 的 教 師 ( 即 檢 定 教 員 )。 若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數 較 空 缺 為 多 , 辦 學 團 體 須 制 訂 一 套 調 配 準 則 , 以 填 補 轄 下 學 校 的 所 有 空 缺 。 由 於 調 配 工 作 需 時 , 請 各 辦 學 團 體 在 轄 下 學 校 得 悉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後 , 辦 學 團 體 應 立 即 進 行 首 輪 調 配 工 作 。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轄 下 的 學 校 日 後 如 有 空 缺 , 亦 須 如 數 吸 納 其 他 屬 校 尚 未 覓 得 教 職 的 超 額 教 師 。 辦 學 團 體 如 能 及 早 完 成 調 配 工 作 , 實 有 助 解 決 超 額 教 師 問 題,並 方 便 餘 下 的 超 額 教 師 向 其 他 學 校 尋 找 教 職。超 額 教 師( 包 括 各 主 任 級 教 師 ) 的 調 配 及 相 關 的 行 政 安 排 見 附 錄 I 。
5 . 至 於 超 額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方 面 ,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 須 調 配 這 些 超 額 教 師( 如 有 的 話 )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 以 填 補 因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退 休 和 辭 職 而 出 現 的 空 缺 。 其 他 有 關 處 理 超 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行 政 安 排 見 附 錄 I 。
二 零 二 二 年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確 定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選
6 . 倘 學 校 未 能 就 上 述 第 3 至 5 段 所 載 的 措 施 吸 納 其 所 有 超 額 教 師,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諮 詢 校 內 教 師,制 訂 一 套 客 觀、公 平 和 具 透 明 度 的「 校 本 」準 則 , 以 釐 定 超 額 教 師 離 校 的 先 後 次 序 , 以 及 其 後 因 出 現 空 缺 而 留 任 的 超 額 教 師 的 優 次 。
7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亦 須 設 立 一 套 上 訴 機 制 , 就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問 題,為 教 師 和 校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溝 通 途 徑。同 時,辦 學 團 體 有 責 任 確 保 屬 下 學 校 能 貫 徹 一 致 地 執 行 學 校 所 制 訂 的 準 則 和 上 訴 機 制 。
8 . 在 不 影 響 教 師 考 慮 其 他 安 排 的 原 則 下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將 已 制 定 甄 別 超 額 教 師 的 準 則 和 上 訴 機 制 記 錄 在 案 及 通 知 所 有 教 師 。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餘 下 超 額 教 師 的 資 料
9 . 學 校 須 根 據 教 育 局 發 出 有 關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的 函 件 , 按 校 方 與 教 師 共 識 之 校 本 準 則 調 配 超 額 教 師 , 及 擬 定 超 額 教 師 的 名 單 。 在 實 行 上 述 第 3 至 8 段 所 載 的 措 施 後 , 學 校
最 遲 須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六 日 通 知 教 育 局 未 能 為 原 校 或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學 校 所 吸 納 的 超 額 教 師( 如 有 的 話 )。 學 校 須 呈 報 的 超 額 教 師 只 限 於 學 校 在 二 零 二 一 / 二 二 學 年 核 准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內 聘 用 的 常 額 教 師 (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有 關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及 所 需 文 件 樣 本 載 於 附 錄 I I , 以 供 學 校 參 考 。
為 超 額 教 師 提 供 的 協 助
1 0 . 為 協 助 超 額 教 師 ( 包 括 超 額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到 其 他 資 助 小 學 尋 找 教 職 , 下 列 措 施 將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推 行 :
( a )
發 放 教 職 空 缺 的 資 料 由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開 始 , 學 校 須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所 有 預 期 的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包 括 學 校 於 吸 納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後 尚 有 的 教 職 空 缺 )( 如 有 的 話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I I I 「 學 校 呈 報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程 序 」。
所 呈 報 的 教 職 空 缺 應 包 括 學 校 預 期 因 增 加 班 數 、 增 設 新 職 位 、 在 職 教 師 退 休 和 辭 職、以 公 帑 增 設 的 臨 時 教 職 空 缺,以 及 因 在 職 教 師 放 取 進 修 假 期 或 借 調 等 而 出 現 為 期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空 缺 。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將 由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 把 學 校 呈 報 的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包 括 全 職 及 兼 任 教 職 空 缺 )上 載 教 育 局 網 頁 ( http://www.edb.gov.h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資 助 小 學 超 額 教 師 資 訊 專 欄 ), 供超 額 教 師 參 考 。
( b )
協 助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根 據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7 5 / 2 0 2 1 號「 資 助 小 學 2 0 2 2 年 9 月 小 二 至 小 六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預 測 及 填 補 教 師 職 位 空 缺 的 相 關 安 排 」第 7 段 所 述 ,「 由 2 0 2 2 年 2 月 1 日 至 本 學 年 結 束 為 止 , 所 有 教 職 空 缺 均 應 由 臨 時 教 師 填 補 」。
學 校 聘 用 教 師 填 補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出 現 的 教 職 空 缺 時 , 應 優 先 考 慮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
( c )
協 助 超 額 教 師 申 請 教 職 為 方 便 超 額 教 師 申 請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教 職 , 教 育 局 現 把 申
請 表 ( 即 「 資 助 小 學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表 」) 載 於 附 錄 I I ( b )。 超 額 教 師 可 根 據 教 育 局 網 頁 所 載 的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利 用 此 表 格 向 有 關 學 校 直 接 申 請 。
有 關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行 政 安 排 見 附 錄 III「 學 校 呈 報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程 序 」。
( d )
申 請 保 留 公 積 金 帳 目 超 額 教 師 倘 若 未 能 在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覓 得 資 助 學 校 的 常 額 教 席 , 可 向 所 屬 地 區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申 請 保 留 其 補 助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帳 目,其 首 年 的 申 請,無 須 提 交 文 件 以 證 明 他 們 正 在 積 極 尋 找 資 助 學 校 的 教 職。第 一 年 後,超 額 教 師 如 需 要 繼 續 申 請 保 留 其 帳 目,則 須 如 常 提 交 相 關 資 料,以 證 明 其 有 可 能 重 返 資 助 學 校 任 職 常 額 教 師 。 申 請 程 序 及 相 關 詳 情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http://www.edb.gov.h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停 止 向 公 積金 供 款 須 知)。
11 . 學 校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減 少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數 。 本 局 相 信 , 在 各 辦 學 團 體 及 學 校 的 全 力 支 持 和 通 力 合 作 下 , 超 額 教 師 問 題 可 得 以 解 決 。
1 2 . 有 關 「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資 助 小 學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 之 工 作 流 程 已 簡 述 於 附 錄 I V 以 供 學 校 參 考 。
查 詢
1 3 . 如 對 本 通 函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與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聯 絡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李 惠 萍 代 行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八 日
附錄 I 超 額 教 師 的 調 配 及
相 關 的 行 政 安 排 一 般 原 則
辦 學 團 體 可 聘 任 校 長 , 以 填 補 校 長 空 缺 , 但 所 有 因 升 級 或 調 職 所 出 現 的 空 缺 必 須 予 以 保 留 , 以 便 由 屬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 或 聘 任 本 年 度 的 其 他 超 額 教 師 。
教 職 調 配 的 首 輪 工 作 完 成 後 , 倘 辦 學 團 體 轄 下 學 校 隨 後 出 現 空 缺 , 辦 學 團 體 亦 須 如 數 吸 納 其 他 屬 校 已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但 尚 未 覓 得 教 職 的 超 額 教 師 。 辦 學 團 體 須 以 附 錄 I ( a ) 的 表 格 通 知 教 育 局 有 關 安 排 。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教 師
被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填 補 空 缺 的 超 額 教 師,原 則 上 亦 須 核 實 準 僱 員 申 報 的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 以保 障 學 生 安 全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考 慮 此 內 部 調 配 的 特 殊 情 況,商 議 是 否 要 求 被 調 配 的 超 額 教 師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如 經 深 入 討 論 後 , 決 定 豁 免 有 關 教 師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 須 將 理 據 記 入 會 議 紀 錄 內 , 妥 為 存 檔 。 此 外 , 學 校 須 遵 從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 / 2 0 2 1 號
「 加 強 保 障 學 童 的 措 施 : 學 校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聘 任 」所 載 的 措 施 ,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在 徵 求 被 調 配 的 教 師 的 同 意 後 ,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發 放 其 教 師 註 冊 資 料。有 關 詳 情,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 / 2 0 2 1 號 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相 關 問 與 答(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聘 任 事 宜 )。
由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起 , 所 有 公 營 學 校 新 聘 任 的 常 額 教 師( 包 括 新 入 職 教 師 、 轉 校 教 師 、 由 核 准 編 制 外 ( 以 現 金 津 貼 支 薪 ) 轉 為 編 制 內 ( 以 薪 金 津 貼 支 薪 ) 的 教 師 ), 以 及 月 薪 臨 時 教 師 必 須 在 《 基 本 法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 方 可 獲 考 慮 聘 用 。 被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填 補 空 缺 的 超 額 教 師 , 原 則 上 屬 新 聘 任 教 師 , 須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8 / 2 0 2 1 號 「 公 營 學 校 新 聘 任 教 師《 基 本 法 》測 試 要 求 」及 教 育 局 網 頁(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公 營 學 校 新 聘 任 教 師 《 基 本 法 》 測 試 要 求 )。
至 於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調 配 , 辦 學 團 體 應 按 照 優 先 順 序 採 取 以 下 步 驟 : 1 . 倘 學 校 因 縮 班 而 影 響 校 內 各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核 准 編 制 (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級 教 師 及 額 外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 及 / 或 引 致 校 長 的 職 級 高 於 核 准 編 制 的 職 級 ,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資 助 小 學 的 辦 學 團 體 須 用 盡 方 法 把 各 超 額 主 任 調 往 轄 下 另 一 所 有 相 應 主 任 職 級 實 缺 的 學 校 , 以 填 補 各 種 主 任 級 職 位 的 空 缺。辦 學 團 體 亦 須 調 派 校 長,使 各 屬 校 校 長 的 實 際 職 級 不 超 出 核 准 的 校 長 職 級。但 是,學 校 或 其 辦 學 團 體 須 留 意 合 乎 填 補 該 主 任 空 缺 的 學 歷 及 培 訓 要 求 , 以 便 調 配 合 適 的 超 額 主 任 填 補 有 關 的 空 缺 。
2 . 自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政 策 推 行 後 , 被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至 另 一 所 學 校 的 超 額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 如 已 持 有 認 可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資 歷 ), 可 改 編 為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如 超 額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已 持 有 認 可 資 歷 , 但 選 擇 不 改 編 至 小 學 學 位 教 師,或 尚 未 持 有 認 可 學 位 資 歷,則 當 他 / 她 被 調 配 至 另 一 所 學 校 時 , 仍 可 繼 續 擔 任 助 理 教 席 職 位 。 然 而 , 吸 納 該 超 額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的 學 校 須 抵 銷 相 應 數 目 的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直 至 該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自 然 流 失 , 或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並 選 擇 改 編 至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為 止 。
3 . 有 關 的 辦 學 團 體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以 一 所 屬 校 的 主 任 級 教 師 (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但 不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級 教 師 、 額 外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及 屬 晉 升 職 級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實 缺 及 / 或 校 長 職 級 抵 銷 另 一 所 屬 校 所 有 相 關 的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及 / 或 實 際 職 級 超 出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校 長 , 則 必 須 逐 次 記 錄 採 取「 抵 銷 」安 排 的 詳 細 理 由 / 理 據 , 以 免 有 人 提 出 處 理 失 當 的 指 控 。 同 時 , 有 關 的 屬 校 亦 須 知 悉「 抵 銷 」的 安 排,以 確 保 提 名 員 工 晉 升 前,
學 校 整 體 上 沒 有 實 際 職 級 超 出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情 況。為 此,學 校 應 留 意 核 准 的 額 外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課 程 發 展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職 位 及 屬 晉 升 職 級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是 不 可 用 作 抵 銷 本 校 或 屬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另 一 學 校 的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
倘 學 校 是 辦 學 團 體 營 辦 的 唯 一 資 助 小 學,或 辦 學 團 體 的 其 他 屬 校 並 無 主 任 級(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教 職 空 缺 / 合 適 職 級 的 校 長 職 位 空 缺 , 可 作 調 配 或 「 抵 銷 」 之 用 , 則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額 外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及 原 來 職 級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須 降 職 擔 任 較 低 的 合 適 職 級 教 席 。 至 於 超 額 0 . 5 助 理 教 席 /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可 考 慮 降 為 0 . 5 文 憑 教 師 / 0 . 5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有 關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及 超 額 的 學 位 教 師 的 薪 酬 安 排
根 據 按 工 論 酬 的 原 則,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應 先 把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調 配 至 其 他 屬 校 , 以 填 補 職 級 與 其 支 薪 點 相 稱 的 職 位 , 或 糾 正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情 況 。 有 關 的 辦 學 團 體 及 學 校 須 及 早 盡 力 處 理 此 事 。 倘 若 沒 有 可 供 調 配 的 職 位 空 缺 ,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以 及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 包 括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前 的 個 案 ), 在 獲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批 准 後,可 保 留 其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支 薪 點 , 但 在 獲 得 回 升 至 先 前 職 級 前 不 會 享 有 增 薪 。 此 項 安 排 只 是 特 殊 的 臨 時 安 排 , 一 有 機 會 應 盡 早 修 正 。
自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政 策 推 行 後,公 營 學 校 核 准 編 制 內 的 所 有 教 席( 包 括 主 任 級 教 席 )均 為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因 此 , 學 校 在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事 調 配 安 排 時 , 原 則 上 應 以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的 編 制 為 基 礎。如 高 於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因 縮 班 而 降 職 至 文 憑 教 師 , 而 該 教 師 因 未 持 有 認 可 學 士 學 位 或 個 人 理 由 , 未 能 改 編 至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學 校 須 以 相 應 數 目 的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抵 銷 有 關 教 師 降 職 後 所 持 的 文 憑 教 師 職 位,並 可 按 現 行 機 制 為 有 關 教 師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保 留 其 支 薪 點。由 於 助 理 教 席 在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相 應 晉 升 職 級 屬 小 學 學 位 教 師,當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出 現 空 缺 時 , 學 校 應 讓 有 關 教 師 回 復 至 原 來 的 助 理 教 席 , 並 需 抵 銷 該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空 缺 , 直 至 有 關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自 然 流 失 , 或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並 選 擇 改 編 至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為 止 。
如 有 關 降 職 的 非 學 位 教 師 已 持 有 認 可 學 士 學 位,學 校 須 徵 詢 並 按 其 意 願 , 根 據 所 訂 定 的 校 本 機 制 , 讓 他 們 改 編 為 降 職 後 相 應 職 級 的 學 位 教 師,但 在 改 編 後,其 保 留 支 薪 點 的 安 排( 包 括 已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 將 不 再 適 用 , 其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身 份 亦 將 不 會 獲 保 留 。 有 關 教 師 在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內 的 薪 金 和 晉 升 安 排 將 按 現 行 機 制 和 要 求 處 理,與 一 般 由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改 編 至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教 師 相 同。必 須 留 意 的 是 , 學 校 在 處 理 降 職 的 非 學 位 教 師 時 , 須 讓 有 關 教 師 充 份 了 解 留 任 在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和 改 編 至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相 關 後 續 安 排 和 權 益 , 確 保 他 們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選 擇 , 以 及 按 個 人 需 要 作 專 業 發 展 的 安 排 。
如 學 校 有 多 於 一 位 高 於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教 師 因 縮 班 而 降 職( 當 中 有 可 能 包 括 學 位 教 師 和 非 學 位 教 師 ), 當 出 現 主 任 級 職 位 空 缺 時 , 學 校 須 按 其 預 先 訂 定 的 校 本 機 制,決 定 該 些 教 師 回 復 至 較 高 職 級 的 先 後 次 序 。
原 則 上 , 自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政 策 推 行 後 , 學 校 不 會 因 核 准 編 制 内 的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數 目 不 足 而 須 安 排 在 職 學 位 教 師 擔 任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此 外 , 所 有 在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前 因 縮 班 導 致 核 准 編 制 內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數 目 減 少 而 須 擔 任 合 適 的 助 理 教 席 或 文 憑 教 師 職 位 的 超 額 學 位 教 師( 包 括 學 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亦 應 已 在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回 復 相 應 職 級 的 學 位 教 師 職 位,因 此 學 校 不 需 要 再 為 此 作 特 別 支 薪 安 排 的 申 請 。
學 校 在 分 配 工 作 給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時 , 應 遵 守 公 平 原 則 。 按 照 一 貫 做 法 , 每 年 一 度 接 受 保 留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包 括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和 降 職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特 別 支 薪 安 排 的 申 請 通 知 將 於 八 月 / 九 月 發 出。學 校 就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的 特 別 支 薪 安 排 提 出 申 請 時 , 須 同 時 附 上 計 劃 書 , 說 明 如 何 糾 正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情 況 。
致/To: 教育局教師支援服務小組/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EDB 傳真Fax:3798 0105
副本送/c.c.: 區學校發展組[超額教師原任學校地區]
( )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district of the original school of the redundant teacher]
超額教師更新資料表註
Updated Information of Redundant Teachers Note: 請在適當欄內填寫超額教師入職情況
Please complete under the column for the appointment situation of the Redundant Teacher(s) where appropriate
超額教師姓名 Name of Redundant Teacher(s)
原任學校名稱 Name of Original School
被原校吸納 填補空缺為 (請加上「」號)
Absorbed by original school to
fill a vacancy as (Please put a “”)
將被調往相同辦學 團體之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to be
deployed under the same School Sponsoring Body
(SSB)
被相同辦學團體的學 校吸納為 (請加上「」號) Absorbed by other school of the same
SSB as (Please put a “”)
常額教師 Regular
teacher
臨時/合約 教師 Temporary/
Contract teacher
常額教師 Regular teacher
臨時/合約 教師 Temporary/
Contract teacher
(註:倘學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向教育局呈交超額教師資料後,有關教師獲辦學團體調配/原校吸納,辦 學團體/原校須填寫本表格,通知教育局有關安排。)
(Note: When the redundant teacher(s) who has/have been reported to EDB by 6 May 2022 is/are subsequently redeployed/ absorbed by the SSB/ original school, the SSB/ original school is requested to inform EDB of the arrangement by completing this form.)
辦學團體/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Sponsoring Body/School*
校監/校長姓名*
Name of Supervisor/School Head*
簽署/Signature
日期/Date
* delete as appropriate 請刪去不適用者
附錄I(a) Appendix I(a)
附錄II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及 所 需 文 件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除 辦 理 停 止 續 聘 教 師 的 一 般 手 續 外 , 亦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底 前 向 本 年 校 內 的 每 名 超 額 教 師 發 出 以 下 文 件 , 以 便 他 們 申 請 其 他 學 校 的 教 職 空 缺 :
( a ) 「 超 額 教 師 推 薦 信 」( 樣 本 見 附 錄 I I ( a ) ),以 證 明 他 們 是 本 年 度 的 超 額 教 師 ; 以 及
( b ) 「 資 助 小 學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參 閱 附 錄 I I ( b ) )( 供 超 額 教 師 自 行 申 請 教 席 之 用 )。
學 校 須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或 之 前 把 「2 0 2 2 年 尚 餘 超 額 教 師 名 單 」( 附 錄 I I ( c ) ), 傳 真 或 送 交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及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
學 校 呈 報 超 額 教 師 資 料 後 如 再 出 現 空 缺 , 應 先 考 慮 吸 納 尚 未 覓 得 教 職 的 原 校 / 相 同 辦 學 團 體 的 超 額 教 師,並 須 填 妥 附 錄 I ( a ) 的 表 格 並 盡 快 傳 真 至 教 育 局 。
附錄II(a
)
( 請 用 學 校 信 箋 )
超 額 教 師 推 薦 信 XXX先 生 / 女 士
致 有 關 人 士 :
根 據 教 育 局 發 給 本 校 有 關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的 函 件 , 本 校 須 縮 減 班 數 , 教 師 人 數 亦 相 應 減 少 。 茲 證 明 _________________先 生 / 女 士 ( 身 份 證 號 碼 : __________________) 為 本 校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超 額 教 師 。
有 關_________________先 生 / 女 士 在 本 校 受 聘 的 資 料 如 下 : 任職時間 :X年 X月 X日 至 X年 X月 X日
離校時職級 :(例如:文憑教師、助理小學學位教師、助理教席等)
任教科目及班級 : 其他教學職務 :
離校時薪酬 :$XXXXX( 總 薪 級 表 第 X點 )
( 學 校 可 自 行 加 入 適 用 於 推 薦 該 老 師 的 內 容 )
XXX學 校 校 監
( 簽 署 / 蓋 印 ) 二 零 二 二 年X月 X日
樣本
致/To: 學校/School
(申請教職用/applicable to application for teaching post)
資助小學教師個人資料表 註 1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eacher in Aided Primary Schools Note 1
教師姓名
(中文)
Name (English)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日/D 月/M 年/Y 性別:男/女*
Sex:M/F*
電話 Telephone 手提電話 Mobile Phone 傳真 Fax
身份證號碼 HKID No. ( ) 住址 Address 檢定教員註冊編號/准用教員編號
Teacher Registration No./Permitted Teacher Ref. No.
學歷及師資培訓/Qualification and Teacher Training
學校名稱 School Name
開始就讀日期 Start Date
畢業日期 Date of Graduation
證書/文憑/學位
(包括學士、碩士及博士資歷)
Certificate/Diploma/Degree (including Bachelor’s, Master’s and
Doctorate degree qualifications)
主修科目 Major Subject(s)
副修科目 Minor Subject(s)
月/M 年/Y 月/M 年/Y
中學 Secondary
文/理/商/新高中(請註明選修科目)*
Arts/Science/Commerce/NSS(please specify elective subjects)*
大學 University 其他(請註明)
Others (Please specify) 師資培訓 Teacher Training
達到語文能力要求情況/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 Attainment
已達要求/Attained(科目/Subject:____________) 不適用/Not Applicable
其他教育進修課程 Other Educational Courses
(如教學、學校行政、音樂、體育、普通話、資訊科技等 e.g. Pedagogy,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Music, PE, PTH, IT, etc.)
課程名稱 Course Name
開始進修日期/
Start Date
完成日期/
End Date 選修科目
Subject elective
所獲資歷 Qualification Attained
月/M 年/Y 月/M 年/Y
教學經驗# Teaching Experience#
學校名稱及部制(上午/下午/全日)
School Name & Session (AM/PM/WD)
職級^
Rank^
常額/合約
/臨時教職
Regular/
Contract/
Temp Post
全職/
兼任職位
Full-time/
Part-time
開始受聘日期 Start Date
最後受聘日期
End Date 任教科目 及年級(高/低)
Subjects Taught &
Level (U/L)
其他職務/課外活動 Other Duties/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日/D 月/M 年/Y 日/D 月/M 年/Y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as appropriate R – 常額教師/Regular Teacher C- 合約教師/Contract Teacher
# 只需填寫取得認可資歷後的教學經驗 T – 臨時教師/Temporary Teacher
Only the post-qualification teaching experiences are required FT – 全職教師/Full-time Teacher
^ 例如CM、APSM、AM 等 e.g. CM, APSM, AM, etc PT – 兼任教師請註明職位所佔比例,如 1/2/
高- 小四至小六、低- 小一至小三 U – P4 to P6, L – P1 to P3 Part-time teacher please indicate in fraction, e.g. 1/2
日期/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簽署註 2/SignatureNote 2 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Note:
1. 請用正楷填寫本表格。Please complete the form in block letters.
2. 此表格乃為方便小學教師申請教職之用。教育局或會利用本表格蒐集的資料作處理超額教師事宜。這些資料可能會向其他獲授權處理個人資料的政府決策局/部門及/或機
RESTRICTED 限閱 附錄 II(b)
Appendix II(b)
致/To: 教育局教師支援服務小組/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EDB 傳真
Fax:3798 0105
副本送/c.c.: 區學校發展組
( )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2022 年尚餘超額教師名單
List of Remaining Redundant Teachers 2022
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姓名 Name of Teacher (in English)
檢定教員註冊編號/
准用教員編號 Teacher Registration No./
Permitted Teacher Reference No.
主要任教 年級 Major Class Level(s) Taught
主要任教科目 Major Subjects
Taught
(請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或之前把上述超額教師名單送交教育局。
Please forward the list of redundant teacher(s) to the EDB on or before 6 May 2022.
)簽署
Signatur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監/校長*
Supervisor/School Head*
日期
Dat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delete as appropriate
5 月 6 日 或之前交回 RESTRICTED 限閱
附錄
II(c)
Appendix II (c)
附錄III 學 校 呈 報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程 序
呈 報 空 缺 資 料
由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起 , 學 校 如 預 計 於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出 現 教 職 空 缺 , 須 即 填 妥 附 錄 I I I ( a ) 的 「 資 助 小 學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表 格 甲 部 及 乙 部 , 以 傳 真 方 式 呈 報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 並 把 副 本 交 予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
學 校 應 盡 快 提 供 所 有 空 缺 的 最 新 資 料 , 以 助 超 額 教 師 盡 早 覓 得 教 職 , 亦 方 便 學 校 招 聘 合 適 的 教 師 。
面 試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在 收 到 超 額 教 師 的 申 請 後 , 學 校 應 盡 快 安 排 約 見 合 適 人 選 。
學 校 必 須 盡 快 通 知 有 關 教 師 其 申 請 教 職 的 結 果 。
學 校 決 定 聘 用 合 適 的 教 師 後 , 須 盡 快 填 妥 附 錄 I I I ( a )「 資 助 小 學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表 格 的 丙 部 , 以 傳 真 方 式 通 知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另 把 副 本 交 予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以 便 局 方 更 新 記 錄。
致/To: 教育局教師支援服務小組/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EDB 傳真Fax:3798 0105
副本送/c.c.: 區學校發展組
( )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資 助 小 學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Particulars of Teaching Vacancy in Aided Primary Schools
請用一張表格填寫一個教職空缺(常額/臨時/合約,全職/兼任)。
Please use a separate form for each vacancy (regular/temporary/contract, full/part time).
甲部 學校資料 PART A
School Information
學校名稱School Name
部制 Session
電話 Tel 地址
Address
傳真 Fax
乙部 教職空缺資料 PART B
Particulars of Teaching Vacancy
常額
Regular 臨時/合約
(請同時填寫本欄乙#部)
Temporary/Contract
(Please also complete Part B# below)
全職空缺
Full-time Vacancy
兼任教職空缺 ( ) Part-time Vacancy (請以分數表示,例如 1/2)
(Please indicate fraction, e.g. 1/2)
科目要求
Subject Requirement
任教主要科目(請列一項)
Major Subject (List One Only)
級別 Level(s) 任教其他科目
Minor Subject(s)
級別 Level(s) 其他職務
Other Duties Required
乙部 # 出現臨時/合約教職的原因 Part B # (Reasons for availability of temporary/contract posts)
教師進修Teacher training
其他(請註明)Others (Please specify)
(請在適當的空格 內 Please in the appropriate box )
日期/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監/校長 Supervisor/School Head
---
當學校聘請了教師填補此職位空缺,請立刻填寫此表格丙部,並傳真至教師支援服務小組和所屬學校發展組。
Upon appointing a teacher to fill this teaching vacancy, please complete Part C of this form and fax to the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and the respective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immediately.
丙部 填補空缺
PART C Filling of Vacancy
本校已聘用以下的二零二二年* 超額教師/其他教師(例如準教師)填補上述乙部呈報的空缺:
(姓名 原校名稱(如適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地區 __________ ) Our school has appointed the following * redundant teacher of 2022 / other teacher (e.g. fresh graduate) to fill the teaching vacancy reported in Part B above: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Last School (if applicable) School District )
* 請刪去不適用者/*delete as appropriate
日期/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監/校長 Supervisor/School Head 附錄
III(a)
Appendix III(a)
附錄IV 有 關 「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資 助 小 學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 之 工 作 流 程
日期 需處理事項
2022 年 2 月至本學 年結束
學校須聘任臨時教師填補所有教職空缺。
2022 年 4 月起 學校須根據教育局發出的 2022/23 學年班級結構及教職人員編制的 函件及本通函的指示,以校方與教師共識之校本準則調配超額教師,
及擬定超額教師的名單。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 學校須把適用的教職空缺資料填報在附錄 III(a)表格內,傳真至教育 局。
若呈報教育局的教職空缺已被填補,學校須把附錄 III(a)表格的丙部 填妥,傳真至教育局作更新紀錄之用。
2022 年 4 月 22 日起 教育局會把學校呈報的教職空缺資料上載於教育局網頁。
2022 年 5 月 6 日或 之前
學校須簽發附錄II(a)的「超額教師推薦信」予本年之超額教師。
學校須派發附錄II(b)的「資助小學教師個人資料表」給有關的超額教 師,讓他們可自行向個別學校申請教職。
學校須把尚未獲吸納或調配超額教師的名單填報在附錄 II(c)的表格 內,傳真至教育局。
2022 年 5 月 6 日起 在2022 年 5 月 6 日後,學校須繼續以新增的教職空缺吸納或調配校 內或屬同一辦學團體的超額教師,甚至其他辦學團體的超額教師。
學校在吸納或調配校內或屬同一辦學團體的超額教師後,須填妥附錄 I(a)表格,傳真至教育局以便更新紀錄。
2022 年 8 月 7 日或 之前
學校如因小一學生人數下降以致下學年總班數減少而出現屬核准教 學人員編制內的超額教師,而相關教師在下學年開始前未能透過現行 處理超額教師機制獲吸納,或在他校覓得教席,學校可按教育局通告 第 10/2019 號內的規定,在 2022 年 8 月 7 日或之前申請保留合資格 的超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