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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通函第37/2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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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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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EDB(TSS) P/8/78/1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37/2022號 分 發 名 單 : 各 資 助 小 學( 不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校 監 / 校 長

副 本 送 : 各 官 立 小 學 校 長 及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資 助 小 學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摘 要

本 通 函 旨 在 告 知 資 助 小 學 ( 不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有 關 處 理 超 額 教 師1的 安 排 。 請 學 校 把 本 通 函 交 予 校 內 教 師 細 閱 。

背 景

2 . 教 育 局 呼 籲 各 資 助 小 學 繼 續 採 取 本 通 函 所 載 的 各 項 紓 緩 措 施 , 以 解 決 部 分 學 校 在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可 能 出 現 的 超 額 教 師 (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問 題 。 學 校 應 同 時 參 考 和 遵 循 《 教 育 條 例 》、《 資 助 則 例 》 和 《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 內 各 相 關 章 節 的 條 文 行 事 。

詳 情

盡 量 減 少 超 額 教 師 的 數 目 於 校 內 調 配 超 額 教 師

3 . 在 評 估 教 師 超 額 的 情 況 時 , 學 校 應 參 考 教 育 局 就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所 發 出 的 函 件 。 倘 學 校 出 現 教 師 超 額 的 情 況 , 應 先 在 原 校 吸 納 超 額 教 師 1, 以 填 補 所 有 因 教 師 流 失( 即 在 職 教 師 退 休 及 辭 職 等 )、 增 加 班 數 ( 如 有 的 話 ) 或 其 他 原 因 ( 例 如 在 新 措 施 下 增 設 的 教 席 ) 而 出 現 的 教 職 空 缺 。 我 們 亦 鼓 勵 學 校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下 列 各 項 措 施 , 以 減 少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數 :

( a )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臨 時 教 職

學 校 應 聘 用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 填 補 校 內 為 期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臨

1如 學 校 因 小 一 學 生 人 數 下 降 以 致 下 學 年 總 班 數 減 少 而 出 現 超 額 教 師 , 須 同 時 參 閱 教 育

(2)

時 教 職 空 缺。如 學 校 獲 發 由 公 帑 新 增 的 教 席,也 應 優 先 考 慮 以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這 些 空 缺 。

學 校 可 運 用 現 有 的 資 源 ( 例 如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等 )來 增 聘 人 手,為 有 不 同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支 援 和 支 援 融 合 教 育 。

學 校 亦 可 因 應 學 校 的 需 要 , 運 用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餘 款 或 學 校 經 費 的 餘 款 去 增 設 額 外 的 教 席 , 以 提 升 學 生 的 學 習 。

學 校 應 聘 用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因 上 述 措 施 而 產 生 的 空 缺 。 學 校 如 採 用 以 上 措 施 解 決 超 額 教 師 的 問 題 , 應 通 知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以 便 我 們 掌 握 吸 納 超 額 教 師 的 工 作 進 度 。

( b )

共 享 教 職

在 教 師 自 願 參 與 和 不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的 原 則 下 , 我 們 鼓 勵 學 校 在 確 定 超 額 教 師 人 選 前,訂 出 共 享 教 職 的 計 劃。學 校 可 徵 詢 有 關 教 師 的 意 見 , 自 行 訂 定 共 享 教 職 的 模 式 。

學 校 亦 可 以 共 享 教 職 方 式 填 補 教 職 空 缺 。「 資 助 學 校 處 理 共 享 教 職 指 引 」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聘 任 事 宜

>

資 助 學 校 處 理 共 享 教 職 指 引)。

( c )

教 師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經 仔 細 審 視 教 師 申 請 無 薪 假 期 所 提 出 的 理 據 後 , 資 助 學 校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遵 照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6 號 「 資 助 學 校 批 假 事 宜 」所 載 的 原 則 , 及 教 育 局 網 頁 所 載 的「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 」( 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考 慮 批 准 教 師 放 取 為

期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無 薪 假 期。法 團 校 董 會 亦 應 參 考「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補 編 」 的 附 錄 H 行 事 。 尚 未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須 事 先 徵 得 教 育 局 的 批 准 , 讓 教 師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

若 日 後 有 其 他 常 額 教 師 離 職 而 出 現 空 缺 , 學 校 須 按 已 釐 定 的 超 額 教 師 留 任 優 次,包 括 以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吸 納 的 超 額 教 師,以 填 補 此 職 位 空 缺 。 詳 情 見 本 通 函 第 6 段 。

(3)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超 額 教 師

4 .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 須 先 自 行 調 配 轄 下 學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 以 填 補 其 屬 校 的 教 職 空 缺 , 包 括 核 准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以 外 的 教 師 職 位 。 若 內 部 調 配 後 仍 有 教 職 空 缺 , 我 們 鼓 勵 這 些 學 校 考 慮 聘 任 其 他 學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來 填 補 空 缺 ; 而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若 下 , 學 校 應 考 慮 優 先 聘 任 已 受 訓 的 教 師 ( 即 檢 定 教 員 )。 若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數 較 空 缺 為 多 , 辦 學 團 體 須 制 訂 一 套 調 配 準 則 , 以 填 補 轄 下 學 校 的 所 有 空 缺 。 由 於 調 配 工 作 需 時 , 請 各 辦 學 團 體 在 轄 下 學 校 得 悉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後 , 辦 學 團 體 應 立 即 進 行 首 輪 調 配 工 作 。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轄 下 的 學 校 日 後 如 有 空 缺 , 亦 須 如 數 吸 納 其 他 屬 校 尚 未 覓 得 教 職 的 超 額 教 師 。 辦 學 團 體 如 能 及 早 完 成 調 配 工 作 , 實 有 助 解 決 超 額 教 師 問 題,並 方 便 餘 下 的 超 額 教 師 向 其 他 學 校 尋 找 教 職。超 額 教 師( 包 括 各 主 任 級 教 師 ) 的 調 配 及 相 關 的 行 政 安 排 見 附 錄 I 。

5 . 至 於 超 額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方 面 ,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 須 調 配 這 些 超 額 教 師( 如 有 的 話 )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 以 填 補 因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退 休 和 辭 職 而 出 現 的 空 缺 。 其 他 有 關 處 理 超 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行 政 安 排 見 附 錄 I 。

二 零 二 二 年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確 定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選

6 . 倘 學 校 未 能 就 上 述 第 3 至 5 段 所 載 的 措 施 吸 納 其 所 有 超 額 教 師,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諮 詢 校 內 教 師,制 訂 一 套 客 觀、公 平 和 具 透 明 度 的「 校 本 」準 則 , 以 釐 定 超 額 教 師 離 校 的 先 後 次 序 , 以 及 其 後 因 出 現 空 缺 而 留 任 的 超 額 教 師 的 優 次 。

7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亦 須 設 立 一 套 上 訴 機 制 , 就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問 題,為 教 師 和 校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溝 通 途 徑。同 時,辦 學 團 體 有 責 任 確 保 屬 下 學 校 能 貫 徹 一 致 地 執 行 學 校 所 制 訂 的 準 則 和 上 訴 機 制 。

8 . 在 不 影 響 教 師 考 慮 其 他 安 排 的 原 則 下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將 已 制 定 甄 別 超 額 教 師 的 準 則 和 上 訴 機 制 記 錄 在 案 及 通 知 所 有 教 師 。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餘 下 超 額 教 師 的 資 料

9 . 學 校 須 根 據 教 育 局 發 出 有 關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的 函 件 , 按 校 方 與 教 師 共 識 之 校 本 準 則 調 配 超 額 教 師 , 及 擬 定 超 額 教 師 的 名 單 。 在 實 行 上 述 第 3 至 8 段 所 載 的 措 施 後 , 學 校

(4)

最 遲 須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六 日 通 知 教 育 局 未 能 為 原 校 或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學 校 所 吸 納 的 超 額 教 師( 如 有 的 話 )。 學 校 須 呈 報 的 超 額 教 師 只 限 於 學 校 在 二 零 二 一 / 二 二 學 年 核 准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內 聘 用 的 常 額 教 師 (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有 關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及 所 需 文 件 樣 本 載 於 附 錄 I I , 以 供 學 校 參 考 。

為 超 額 教 師 提 供 的 協 助

1 0 . 為 協 助 超 額 教 師 ( 包 括 超 額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到 其 他 資 助 小 學 尋 找 教 職 , 下 列 措 施 將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推 行 :

( a )

發 放 教 職 空 缺 的 資 料

由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開 始 , 學 校 須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所 有 預 期 的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包 括 學 校 於 吸 納 原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後 尚 有 的 教 職 空 缺 )( 如 有 的 話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I I I 「 學 校 呈 報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程 序 」。

所 呈 報 的 教 職 空 缺 應 包 括 學 校 預 期 因 增 加 班 數 、 增 設 新 職 位 、 在 職 教 師 退 休 和 辭 職、以 公 帑 增 設 的 臨 時 教 職 空 缺,以 及 因 在 職 教 師 放 取 進 修 假 期 或 借 調 等 而 出 現 為 期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空 缺 。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將 由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 把 學 校 呈 報 的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包 括 全 職 及 兼 任 教 職 空 缺 )上 載 教 育 局 網 頁 ( http://www.edb.gov.h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資 助 小 學 超 額 教 師 資 訊 專 欄 ), 供

超 額 教 師 參 考 。

( b )

協 助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根 據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7 5 / 2 0 2 1 號「 資 助 小 學 2 0 2 2 年 9 月 小 二 至 小 六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預 測 及 填 補 教 師 職 位 空 缺 的 相 關 安 排 」第 7 段 所 述 ,「 由 2 0 2 22 月 1 日 至 本 學 年 結 束 為 止 , 所 有 教 職 空 缺 均 應 由 臨 時 教 師 填 補 」。

學 校 聘 用 教 師 填 補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出 現 的 教 職 空 缺 時 , 應 優 先 考 慮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

( c )

協 助 超 額 教 師 申 請 教 職

為 方 便 超 額 教 師 申 請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教 職 , 教 育 局 現 把 申

(5)

請 表 ( 即 「 資 助 小 學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表 」) 載 於 附 錄 I I ( b )。 超 額 教 師 可 根 據 教 育 局 網 頁 所 載 的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利 用 此 表 格 向 有 關 學 校 直 接 申 請 。

有 關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行 政 安 排 見 附 錄 III「 學 校 呈 報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程 序 」。

( d )

申 請 保 留 公 積 金 帳 目

超 額 教 師 倘 若 未 能 在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覓 得 資 助 學 校 的 常 額 教 席 , 可 向 所 屬 地 區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申 請 保 留 其 補 助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帳 目,其 首 年 的 申 請,無 須 提 交 文 件 以 證 明 他 們 正 在 積 極 尋 找 資 助 學 校 的 教 職。第 一 年 後,超 額 教 師 如 需 要 繼 續 申 請 保 留 其 帳 目,則 須 如 常 提 交 相 關 資 料,以 證 明 其 有 可 能 重 返 資 助 學 校 任 職 常 額 教 師 。 申 請 程 序 及 相 關 詳 情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http://www.edb.gov.h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公 積 金

>

供 款 人 停 止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須 知)。

11 . 學 校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減 少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數 。 本 局 相 信 , 在 各 辦 學 團 體 及 學 校 的 全 力 支 持 和 通 力 合 作 下 , 超 額 教 師 問 題 可 得 以 解 決 。

1 2 . 有 關 「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資 助 小 學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 之 工 作 流 程 已 簡 述 於 附 錄 I V 以 供 學 校 參 考 。

查 詢

1 3 . 如 對 本 通 函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與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聯 絡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李 惠 萍 代 行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八 日

(6)

附錄 I 超 額 教 師 的 調 配 及

相 關 的 行 政 安 排 一 般 原 則

辦 學 團 體 可 聘 任 校 長 , 以 填 補 校 長 空 缺 , 但 所 有 因 升 級 或 調 職 所 出 現 的 空 缺 必 須 予 以 保 留 , 以 便 由 屬 校 的 超 額 教 師 填 補 , 或 聘 任 本 年 度 的 其 他 超 額 教 師 。

教 職 調 配 的 首 輪 工 作 完 成 後 , 倘 辦 學 團 體 轄 下 學 校 隨 後 出 現 空 缺 , 辦 學 團 體 亦 須 如 數 吸 納 其 他 屬 校 已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但 尚 未 覓 得 教 職 的 超 額 教 師 。 辦 學 團 體 須 以 附 錄 I ( a ) 的 表 格 通 知 教 育 局 有 關 安 排 。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教 師

被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填 補 空 缺 的 超 額 教 師,原 則 上 亦 須 核 實 準 僱 員 申 報 的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 以保 障 學 生 安 全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考 慮 此 內 部 調 配 的 特 殊 情 況,商 議 是 否 要 求 被 調 配 的 超 額 教 師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如 經 深 入 討 論 後 , 決 定 豁 免 有 關 教 師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 須 將 理 據 記 入 會 議 紀 錄 內 , 妥 為 存 檔 。 此 外 , 學 校 須 遵 從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 / 2 0 2 1 號

「 加 強 保 障 學 童 的 措 施 : 學 校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聘 任 」所 載 的 措 施 ,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在 徵 求 被 調 配 的 教 師 的 同 意 後 ,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發 放 其 教 師 註 冊 資 料。有 關 詳 情,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 / 2 0 2 1 號 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相 關 問 與 答(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聘 任 事 宜 )。

由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起 , 所 有 公 營 學 校 新 聘 任 的 常 額 教 師( 包 括 新 入 職 教 師 、 轉 校 教 師 、 由 核 准 編 制 外 ( 以 現 金 津 貼 支 薪 ) 轉 為 編 制 內 ( 以 薪 金 津 貼 支 薪 ) 的 教 師 ), 以 及 月 薪 臨 時 教 師 必 須 在 《 基 本 法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 方 可 獲 考 慮 聘 用 。 被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填 補 空 缺 的 超 額 教 師 , 原 則 上 屬 新 聘 任 教 師 , 須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8 / 2 0 2 1 號 「 公 營 學 校 新 聘 任 教 師《 基 本 法 》測 試 要 求 」及 教 育 局 網 頁(h t t p : / / w w w. e d b . g o v.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公 營 學 校 新 聘 任 教 師 《 基 本 法 》 測 試 要 求 )。

至 於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調 配 , 辦 學 團 體 應 按 照 優 先 順 序 採 取 以 下 步 驟 : 1 . 倘 學 校 因 縮 班 而 影 響 校 內 各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核 准 編 制 (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級 教 師 及 額 外

(7)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 及 / 或 引 致 校 長 的 職 級 高 於 核 准 編 制 的 職 級 ,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資 助 小 學 的 辦 學 團 體 須 用 盡 方 法 把 各 超 額 主 任 調 往 轄 下 另 一 所 有 相 應 主 任 職 級 實 缺 的 學 校 , 以 填 補 各 種 主 任 級 職 位 的 空 缺。辦 學 團 體 亦 須 調 派 校 長,使 各 屬 校 校 長 的 實 際 職 級 不 超 出 核 准 的 校 長 職 級。但 是,學 校 或 其 辦 學 團 體 須 留 意 合 乎 填 補 該 主 任 空 缺 的 學 歷 及 培 訓 要 求 , 以 便 調 配 合 適 的 超 額 主 任 填 補 有 關 的 空 缺 。

2 . 自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政 策 推 行 後 , 被 辦 學 團 體 調 配 至 另 一 所 學 校 的 超 額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 如 已 持 有 認 可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資 歷 ), 可 改 編 為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如 超 額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已 持 有 認 可 資 歷 , 但 選 擇 不 改 編 至 小 學 學 位 教 師,或 尚 未 持 有 認 可 學 位 資 歷,則 當 他 / 她 被 調 配 至 另 一 所 學 校 時 , 仍 可 繼 續 擔 任 助 理 教 席 職 位 。 然 而 , 吸 納 該 超 額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的 學 校 須 抵 銷 相 應 數 目 的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直 至 該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自 然 流 失 , 或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並 選 擇 改 編 至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為 止 。

3 . 有 關 的 辦 學 團 體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以 一 所 屬 校 的 主 任 級 教 師 (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但 不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級 教 師 、 額 外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及 屬 晉 升 職 級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實 缺 及 / 或 校 長 職 級 抵 銷 另 一 所 屬 校 所 有 相 關 的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及 / 或 實 際 職 級 超 出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校 長 , 則 必 須 逐 次 記 錄 採 取「 抵 銷 」安 排 的 詳 細 理 由 / 理 據 , 以 免 有 人 提 出 處 理 失 當 的 指 控 。 同 時 , 有 關 的 屬 校 亦 須 知 悉「 抵 銷 」的 安 排,以 確 保 提 名 員 工 晉 升 前,

學 校 整 體 上 沒 有 實 際 職 級 超 出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情 況。為 此,學 校 應 留 意 核 准 的 額 外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課 程 發 展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職 位 及 屬 晉 升 職 級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是 不 可 用 作 抵 銷 本 校 或 屬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另 一 學 校 的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

倘 學 校 是 辦 學 團 體 營 辦 的 唯 一 資 助 小 學,或 辦 學 團 體 的 其 他 屬 校 並 無 主 任 級(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教 職 空 缺 / 合 適 職 級 的 校 長 職 位 空 缺 , 可 作 調 配 或 「 抵 銷 」 之 用 , 則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額 外 英 文 科 主 任 級 教 師 )及 原 來 職 級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須 降 職 擔 任 較 低 的 合 適 職 級 教 席 。 至 於 超 額 0 . 5 助 理 教 席 /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可 考 慮 降 為 0 . 5 文 憑 教 師 / 0 . 5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8)

有 關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及 超 額 的 學 位 教 師 的 薪 酬 安 排

 根 據 按 工 論 酬 的 原 則,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應 先 把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調 配 至 其 他 屬 校 , 以 填 補 職 級 與 其 支 薪 點 相 稱 的 職 位 , 或 糾 正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情 況 。 有 關 的 辦 學 團 體 及 學 校 須 及 早 盡 力 處 理 此 事 。 倘 若 沒 有 可 供 調 配 的 職 位 空 缺 ,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包 括 擔 任 副 校 長 的 高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以 及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 包 括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前 的 個 案 ), 在 獲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批 准 後,可 保 留 其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支 薪 點 , 但 在 獲 得 回 升 至 先 前 職 級 前 不 會 享 有 增 薪 。 此 項 安 排 只 是 特 殊 的 臨 時 安 排 , 一 有 機 會 應 盡 早 修 正 。

 自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政 策 推 行 後,公 營 學 校 核 准 編 制 內 的 所 有 教 席( 包 括 主 任 級 教 席 )均 為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因 此 , 學 校 在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人 事 調 配 安 排 時 , 原 則 上 應 以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的 編 制 為 基 礎。如 高 於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因 縮 班 而 降 職 至 文 憑 教 師 , 而 該 教 師 因 未 持 有 認 可 學 士 學 位 或 個 人 理 由 , 未 能 改 編 至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學 校 須 以 相 應 數 目 的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抵 銷 有 關 教 師 降 職 後 所 持 的 文 憑 教 師 職 位,並 可 按 現 行 機 制 為 有 關 教 師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保 留 其 支 薪 點。由 於 助 理 教 席 在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相 應 晉 升 職 級 屬 小 學 學 位 教 師,當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出 現 空 缺 時 , 學 校 應 讓 有 關 教 師 回 復 至 原 來 的 助 理 教 席 , 並 需 抵 銷 該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空 缺 , 直 至 有 關 助 理 教 席 教 師 自 然 流 失 , 或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並 選 擇 改 編 至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為 止 。

 如 有 關 降 職 的 非 學 位 教 師 已 持 有 認 可 學 士 學 位,學 校 須 徵 詢 並 按 其 意 願 , 根 據 所 訂 定 的 校 本 機 制 , 讓 他 們 改 編 為 降 職 後 相 應 職 級 的 學 位 教 師,但 在 改 編 後,其 保 留 支 薪 點 的 安 排( 包 括 已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 將 不 再 適 用 , 其 超 額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身 份 亦 將 不 會 獲 保 留 。 有 關 教 師 在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內 的 薪 金 和 晉 升 安 排 將 按 現 行 機 制 和 要 求 處 理,與 一 般 由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改 編 至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教 師 相 同。必 須 留 意 的 是 , 學 校 在 處 理 降 職 的 非 學 位 教 師 時 , 須 讓 有 關 教 師 充 份 了 解 留 任 在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和 改 編 至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相 關 後 續 安 排 和 權 益 , 確 保 他 們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選 擇 , 以 及 按 個 人 需 要 作 專 業 發 展 的 安 排 。

 如 學 校 有 多 於 一 位 高 於 核 准 編 制 職 級 的 教 師 因 縮 班 而 降 職( 當 中 有 可 能 包 括 學 位 教 師 和 非 學 位 教 師 ), 當 出 現 主 任 級 職 位 空 缺 時 , 學 校 須 按 其 預 先 訂 定 的 校 本 機 制,決 定 該 些 教 師 回 復 至 較 高 職 級 的 先 後 次 序 。

(9)

 原 則 上 , 自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政 策 推 行 後 , 學 校 不 會 因 核 准 編 制 内 的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數 目 不 足 而 須 安 排 在 職 學 位 教 師 擔 任 非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 此 外 , 所 有 在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前 因 縮 班 導 致 核 准 編 制 內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數 目 減 少 而 須 擔 任 合 適 的 助 理 教 席 或 文 憑 教 師 職 位 的 超 額 學 位 教 師( 包 括 學 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亦 應 已 在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回 復 相 應 職 級 的 學 位 教 師 職 位,因 此 學 校 不 需 要 再 為 此 作 特 別 支 薪 安 排 的 申 請 。

 學 校 在 分 配 工 作 給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時 , 應 遵 守 公 平 原 則 。 按 照 一 貫 做 法 , 每 年 一 度 接 受 保 留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包 括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校 長 和 降 職 主 任 級 教 師 )的 特 別 支 薪 安 排 的 申 請 通 知 將 於 八 月 / 九 月 發 出。學 校 就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人 員 的 特 別 支 薪 安 排 提 出 申 請 時 , 須 同 時 附 上 計 劃 書 , 說 明 如 何 糾 正 高 於 核 准 職 級 的 情 況 。

(10)

致/To: 教育局教師支援服務小組/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EDB 傳真Fax:3798 0105

副本送/c.c.: 區學校發展組[超額教師原任學校地區]

( )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district of the original school of the redundant teacher]

超額教師更新資料表

Updated Information of Redundant Teachers Note: 請在適當欄內填寫超額教師入職情況

Please complete under the column for the appointment situation of the Redundant Teacher(s) where appropriate

超額教師姓名 Name of Redundant Teacher(s)

原任學校名稱 Name of Original School

被原校吸納 填補空缺為 (請加上「」號)

Absorbed by original school to

fill a vacancy as (Please put a “”)

將被調往相同辦學 團體之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to be

deployed under the same School Sponsoring Body

(SSB)

被相同辦學團體的學 校吸納為 (請加上「」號) Absorbed by other school of the same

SSB as (Please put a “”)

常額教師 Regular

teacher

臨時/合約 教師 Temporary/

Contract teacher

常額教師 Regular teacher

臨時/合約 教師 Temporary/

Contract teacher

(註:倘學校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向教育局呈交超額教師資料後,有關教師獲辦學團體調配/原校吸納,辦 學團體/原校須填寫本表格,通知教育局有關安排。)

(Note: When the redundant teacher(s) who has/have been reported to EDB by 6 May 2022 is/are subsequently redeployed/ absorbed by the SSB/ original school, the SSB/ original school is requested to inform EDB of the arrangement by completing this form.)

辦學團體/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Sponsoring Body/School*

校監/校長姓名*

Name of Supervisor/School Head*

簽署/Signature

日期/Date

* delete as appropriate 請刪去不適用者

附錄I(a) Appendix I(a)

(11)

附錄II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及 所 需 文 件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除 辦 理 停 止 續 聘 教 師 的 一 般 手 續 外 , 亦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底 前 向 本 年 校 內 的 每 名 超 額 教 師 發 出 以 下 文 件 , 以 便 他 們 申 請 其 他 學 校 的 教 職 空 缺 :

( a ) 「 超 額 教 師 推 薦 信 」( 樣 本 見 附 錄 I I ( a ) ),以 證 明 他 們 是 本 年 度 的 超 額 教 師 ; 以 及

( b ) 「 資 助 小 學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參 閱 附 錄 I I ( b ) )( 供 超 額 教 師 自 行 申 請 教 席 之 用 )。

學 校 須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或 之 前 把 「2 0 2 2 年 尚 餘 超 額 教 師 名 單 」( 附 錄 I I ( c ) ), 傳 真 或 送 交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及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

學 校 呈 報 超 額 教 師 資 料 後 如 再 出 現 空 缺 , 應 先 考 慮 吸 納 尚 未 覓 得 教 職 的 原 校 / 相 同 辦 學 團 體 的 超 額 教 師,並 須 填 妥 附 錄 I ( a ) 的 表 格 並 盡 快 傳 真 至 教 育 局 。

(12)

附錄II(a

)

( 請 用 學 校 信 箋 )

超 額 教 師 推 薦 信 XXX先 生 / 女 士

致 有 關 人 士 :

根 據 教 育 局 發 給 本 校 有 關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班 級 結 構 及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的 函 件 , 本 校 須 縮 減 班 數 , 教 師 人 數 亦 相 應 減 少 。 茲 證 明 _________________先 生 / 女 士 ( 身 份 證 號 碼 : __________________) 為 本 校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的 超 額 教 師 。

有 關_________________先 生 / 女 士 在 本 校 受 聘 的 資 料 如 下 : 任職時間 :X年 X月 X日 至 X年 X月 X日

離校時職級 :(例如:文憑教師、助理小學學位教師、助理教席等)

任教科目及班級 : 其他教學職務 :

離校時薪酬 :$XXXXX( 總 薪 級 表 第 X點 )

( 學 校 可 自 行 加 入 適 用 於 推 薦 該 老 師 的 內 容 )

XXX學 校 校 監

( 簽 署 / 蓋 印 ) 二 零 二 二 年X月 X日

樣本

(13)

致/To: 學校/School

(申請教職用/applicable to application for teaching post)

資助小學教師個人資料表 註 1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eacher in Aided Primary Schools Note 1

教師姓名

(中文)

Name (English)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日/D 月/M 年/Y 性別:男/女*

Sex:M/F*

電話 Telephone 手提電話 Mobile Phone 傳真 Fax

身份證號碼 HKID No. ( ) 住址 Address 檢定教員註冊編號/准用教員編號

Teacher Registration No./Permitted Teacher Ref. No.

學歷及師資培訓/Qualification and Teacher Training

學校名稱 School Name

開始就讀日期 Start Date

畢業日期 Date of Graduation

證書/文憑/學位

(包括學士、碩士及博士資歷)

Certificate/Diploma/Degree (including Bachelor’s, Master’s and

Doctorate degree qualifications)

主修科目 Major Subject(s)

副修科目 Minor Subject(s)

月/M 年/Y 月/M 年/Y

中學 Secondary

文/理/商/新高中(請註明選修科目)*

Arts/Science/Commerce/NSS(please specify elective subjects)*

大學 University 其他(請註明)

Others (Please specify) 師資培訓 Teacher Training

達到語文能力要求情況/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 Attainment

 已達要求/Attained(科目/Subject:____________)  不適用/Not Applicable

其他教育進修課程 Other Educational Courses

(如教學、學校行政、音樂、體育、普通話、資訊科技等 e.g. Pedagogy,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Music, PE, PTH, IT, etc.)

課程名稱 Course Name

開始進修日期/

Start Date

完成日期/

End Date 選修科目

Subject elective

所獲資歷 Qualification Attained

月/M 年/Y 月/M 年/Y

教學經驗# Teaching Experience#

學校名稱及部制(上午/下午/全日)

School Name & Session (AM/PM/WD)

職級^

Rank^

常額/合約

/臨時教職

Regular/

Contract/

Temp Post

全職/

兼任職位

Full-time/

Part-time

開始受聘日期 Start Date

最後受聘日期

End Date 任教科目 及年級(高/低)

Subjects Taught &

Level (U/L)

其他職務/課外活動 Other Duties/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日/D 月/M 年/Y 日/D 月/M 年/Y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as appropriate R – 常額教師/Regular Teacher C- 合約教師/Contract Teacher

# 只需填寫取得認可資歷後的教學經驗 T – 臨時教師/Temporary Teacher

Only the post-qualification teaching experiences are required FT – 全職教師/Full-time Teacher

^ 例如CM、APSM、AM 等 e.g. CM, APSM, AM, etc PT – 兼任教師請註明職位所佔比例,如 1/2/

 高- 小四至小六、低- 小一至小三 U – P4 to P6, L – P1 to P3 Part-time teacher please indicate in fraction, e.g. 1/2

日期/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簽署註 2/SignatureNote 2 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Note:

1. 請用正楷填寫本表格。Please complete the form in block letters.

2. 此表格乃為方便小學教師申請教職之用。教育局或會利用本表格蒐集的資料作處理超額教師事宜。這些資料可能會向其他獲授權處理個人資料的政府決策局/部門及/或機

RESTRICTED 限閱 附錄 II(b)

Appendix II(b)

(14)

致/To: 教育局教師支援服務小組/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EDB 傳真

Fax:3798 0105

副本送/c.c.: 區學校發展組

( )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2022 年尚餘超額教師名單

List of Remaining Redundant Teachers 2022

學校名稱

Name of Schoo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姓名 Name of Teacher (in English)

檢定教員註冊編號/

准用教員編號 Teacher Registration No./

Permitted Teacher Reference No.

主要任教 年級 Major Class Level(s) Taught

主要任教科目 Major Subjects

Taught

(請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或之前把上述超額教師名單送交教育局。

Please forward the list of redundant teacher(s) to the EDB on or before 6 May 2022.

簽署

Signatur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監/校長*

Supervisor/School Head*

日期

Dat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delete as appropriate

5 月 6 日 或之前交回 RESTRICTED 限閱

附錄

II(c)

Appendix II (c)

(15)

附錄III 學 校 呈 報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的 程 序

呈 報 空 缺 資 料

由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起 , 學 校 如 預 計 於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出 現 教 職 空 缺 , 須 即 填 妥 附 錄 I I I ( a ) 的 「 資 助 小 學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表 格 甲 部 及 乙 部 , 以 傳 真 方 式 呈 報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 並 把 副 本 交 予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

學 校 應 盡 快 提 供 所 有 空 缺 的 最 新 資 料 , 以 助 超 額 教 師 盡 早 覓 得 教 職 , 亦 方 便 學 校 招 聘 合 適 的 教 師 。

面 試 及 聘 用 超 額 教 師

在 收 到 超 額 教 師 的 申 請 後 , 學 校 應 盡 快 安 排 約 見 合 適 人 選 。

學 校 必 須 盡 快 通 知 有 關 教 師 其 申 請 教 職 的 結 果 。

學 校 決 定 聘 用 合 適 的 教 師 後 , 須 盡 快 填 妥 附 錄 I I I ( a )「 資 助 小 學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 表 格 的 丙 部 , 以 傳 真 方 式 通 知 教 育 局 教 師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另 把 副 本 交 予 所 屬 地 區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以 便 局 方 更 新 記 錄。

(16)

致/To: 教育局教師支援服務小組/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EDB 傳真Fax:3798 0105

副本送/c.c.: 區學校發展組

( )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資 助 小 學 教 職 空 缺 資 料

Particulars of Teaching Vacancy in Aided Primary Schools

請用一張表格填寫一個教職空缺(常額/臨時/合約,全職/兼任)。

Please use a separate form for each vacancy (regular/temporary/contract, full/part time).

甲部 學校資料 PART A

School Information

學校名稱

School Name

部制 Session

電話 Tel 地址

Address

傳真 Fax

乙部 教職空缺資料 PART B

Particulars of Teaching Vacancy

 常額

Regular  臨時/合約

(請同時填寫本欄乙#部)

Temporary/Contract

(Please also complete Part B# below)

 全職空缺

Full-time Vacancy

 兼任教職空缺 ( ) Part-time Vacancy (請以分數表示,例如 1/2)

(Please indicate fraction, e.g. 1/2)

科目要求

Subject Requirement

任教主要科目(請列一項)

Major Subject (List One Only)

級別 Level(s) 任教其他科目

Minor Subject(s)

級別 Level(s) 其他職務

Other Duties Required

乙部 # 出現臨時/合約教職的原因 Part B # (Reasons for availability of temporary/contract posts)

教師進修Teacher training

其他(請註明Others (Please specify)

(請在適當的空格 內 Please in the appropriate box

日期/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監/校長 Supervisor/School Head

---

當學校聘請了教師填補此職位空缺,請立刻填寫此表格丙部,並傳真至教師支援服務小組和所屬學校發展組。

Upon appointing a teacher to fill this teaching vacancy, please complete Part C of this form and fax to theTeacher Support Services Team and the respective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immediately.

丙部 填補空缺

PART C Filling of Vacancy

本校已聘用以下的二零二二年* 超額教師/其他教師(例如準教師)填補上述乙部呈報的空缺:

(姓名 原校名稱(如適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地區 __________ ) Our school has appointed the following * redundant teacher of 2022 / other teacher (e.g. fresh graduate) to fill the teaching vacancy reported in Part B above: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Last School (if applicable) School District )

* 請刪去不適用者/*delete as appropriate

日期/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監/校長 Supervisor/School Head 附錄

III(a)

Appendix III(a)

(17)

附錄IV 有 關 「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資 助 小 學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的 安 排 」 之 工 作 流 程

日期 需處理事項

2022 年 2 月至本學 年結束

學校須聘任臨時教師填補所有教職空缺。

2022 年 4 月起 學校須根據教育局發出的 2022/23 學年班級結構及教職人員編制的 函件及本通函的指示,以校方與教師共識之校本準則調配超額教師,

及擬定超額教師的名單。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 學校須把適用的教職空缺資料填報在附錄 III(a)表格內,傳真至教育 局。

若呈報教育局的教職空缺已被填補,學校須把附錄 III(a)表格的丙部 填妥,傳真至教育局作更新紀錄之用。

2022 年 4 月 22 日起 教育局會把學校呈報的教職空缺資料上載於教育局網頁。

2022 年 5 月 6 日或 之前

學校須簽發附錄II(a)的「超額教師推薦信」予本年之超額教師。

學校須派發附錄II(b)的「資助小學教師個人資料表」給有關的超額教 師,讓他們可自行向個別學校申請教職。

學校須把尚未獲吸納或調配超額教師的名單填報在附錄 II(c)的表格 內,傳真至教育局。

2022 年 5 月 6 日起 在2022 年 5 月 6 日後,學校須繼續以新增的教職空缺吸納或調配校 內或屬同一辦學團體的超額教師,甚至其他辦學團體的超額教師。

學校在吸納或調配校內或屬同一辦學團體的超額教師後,須填妥附錄 I(a)表格,傳真至教育局以便更新紀錄。

2022 年 8 月 7 日或 之前

學校如因小一學生人數下降以致下學年總班數減少而出現屬核准教 學人員編制內的超額教師,而相關教師在下學年開始前未能透過現行 處理超額教師機制獲吸納,或在他校覓得教席,學校可按教育局通告 第 10/2019 號內的規定,在 2022 年 8 月 7 日或之前申請保留合資格 的超額教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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