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南市 105 年度 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南市 105 年度 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

Copied!
2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南市 105 年度

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臺南市中西區協進國民小 學

校長甄選專區:http://candidates.tn.edu.tw/

tn.edu.tw/http://120.115.2.64/candidates/

(2)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

1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

3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教育行政組)

8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學校行政組)

10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教育行政組)

12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學校行政組)

14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歷表

16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平時表現」訪評作業流程

18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平時表現調查問卷

20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委託書

21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試場規則

22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複查成績申請書

24

臺南市 105 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英檢計分對照表

25

筆試答案紙 26

(3)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南市教小(一)字第一○○○八八八五七○號函修訂 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南市教小(一)字第一○○○二八六七六三號函訂定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 甄選儲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參加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人員 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含九十五年八 月一日前曾任原南科國民中、小學主任,現仍服務於該校 者),或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含體育處、家庭教育 中心、南瀛科學教育館)。

(二)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規 定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

(一) 服務成績優良:

1.學校人員部分: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依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三年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二年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2.教育行政人員部分: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考列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二) 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未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事項。

(四) 未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四、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置委員若干名,由本局局長 擔任召集人,並負責委員之遴聘。本小組工作任務如下:

(一) 審訂甄選簡章。

(二) 確認資績評分。

(三) 決定初、複選錄取人員名單。

(四) 其他有關事項。

五、設置甄選審查工作小組,負責審查申請甄選人員資績表件及甄選 工作事項。

六、報考組別,分學校行政組與教育行政組。

七、甄選程序:

(4)

(一) 初選:資績審查,以資績評分表計算分數,各組參加複選 名額由簡章規定之。

(二) 複選:

1.筆試:教育、文史及生態專業等科目。

2.口試:分第一、二試場,甄試者須兩場皆參加。

3.平時表現:由本局組成訪評小組對甄試者平日表現深入 訪評,平時表現評量項目另訂之。

八、計分方式:

(一) 甄選項目及比例:

1.資績評分:佔百分之二十五。

2.筆試:佔百分之三十五。

3.口試:佔百分之二十。

4.平時表現:佔百分之二十。

(二) 成績計算:

1.依各甄選項目比例換算得分加總計分。

2.錄取人員,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3.甄選成績相同時,依序以資績、筆試、口試、平時表現之 成績較高者擇優錄取。

4.前開成績均同分時,由甄選小組決定之。

九、甄選合格者,一律參加當期儲訓,非有特殊事由,不得要求延訓。

儲訓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得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十、儲訓作業得由本局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由本局自辦時,其費用 由參加儲訓者自付,本局得視情況酌予補助。

十一、儲訓成績及甄選成績得併同作為校長遴選之用。

十二、取得儲訓及格證書者於參加遴選前,本局或其所屬機關需調用 協辦相關業務時,學校及當事人不得拒絕。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

一、依據: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儲備優秀校長,俾供各校遴選聘用。

三、甄選基本條件:

(一) 服務成績優良:

1.學校人員部分:係指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依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三年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年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2.教育行政人員部分:係指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考列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2

(5)

(二) 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未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事項。

(四) 未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四、申請參加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 下列資格:

(一) 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含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前曾任原南科國民中、小學主任,現仍服務於該校者),或本局 暨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含體育處、家庭教育中心、南瀛科學教 育館)。

(二)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及第 5 條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任 用資格規定者。

五、錄取名額:

(一) 學校行政組:國中 7 名;國小 29 名。

(二) 教育行政組:國中 1 名;國小 1 名。(若未報名或未達錄取標準,

該名額加入學校行政組。)

上列人員依甄選總成績擇優錄取(如同分則依本簡章第九點規 定辦理)。另報考教育行政國中(小)組,其錄取分數不得低於學 校行政國中(小)組名額 1.5 倍名額者之分數。

六、甄選程序:

(一) 初選:資績審查。以資績評分表核算方式行之,並按應錄取名額 3 倍(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參加複選。

(二) 複選:

1.筆試:教育、文史及生態等專業科目。

2.口試:分第一、二試場,甄選者須兩場皆參加。

(6)

3.筆試及口試重點:以關於學校經營、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 育見解、領導才能、機智反應以及對臺灣文化、社會情境國家 政策等綜合體認為主。

4.平時表現:由本局組成訪評小組對甄選者平日表現深入訪評,

平時表現評量項目含行政領導、人際關係、品格操守、專業發 展及社會服務等五項。

七、報名暨初選(資績審查作業)相關事宜:

(一) 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四)。

(二) 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止。

(三) 地點:臺南市中西區協進國民小學。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四段 17 號;網路電話:48010 聯絡電話:06-222-3369#802;傳真:06-220-3272)

(四) 繳驗證件:

1.資績表一份(A3 格式紙張,各校應就應考人所填資料逐件審查 並加蓋學校校長、人事人員之職名章),如附件 1.1、附件 1.2、

附件 1.3 及附件 1.4 所示。

2 國民身分證。

3.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或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4.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

5.服務證明書一份。

6.資績評分表所列之「評分項目」等審查證明文件。

7.前第 1~6 項之證明文件,一律持正本審查,並另影印乙份,

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與職章。(請按審查證件之序號及每 項資料之時間先後順序排放,並附「封面」加註姓名及服務單 位,一律裝訂於左側,勿加裝任何透明膠皮、膠圈、膠棒等,

以利彙整,不符格式者,一律退件。)

8.6 號大 12K(12cm*23cm)標準回郵信封二個:由承辦單位協 進國小於報名現場提供,另請向協進國小領取雙掛號回執聯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詳細地址後,於報名當日繳交。

9.三個月內 2 吋半身脫帽 正面 照片 1 式 2 張(1 張貼於資績評分 表,1 張將貼於准考證)。

4

(7)

(五) 繳交複選書面資料

1.格式:一式 10 ,格式不拘,以 70 磅白色 A4 紙張、雙面列 印,一律裝訂於左側,勿加裝任何透明膠皮、膠圈、膠棒等,

以利彙整,不符格式者,一律退件。

2.內容:以 20 頁為限(含簡歷表如附件 2.1 並以簡歷表為封面)。

(六) 繳交報名費:初選甄選費用新臺幣 800 元整。於現場資績審查作 業時繳交。

(七) 備註:

1.報名人員應於期限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須附委託書,如附件 3 所示)完成報名及資績審查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審查結果,證件有疑義或欠缺資料經同意當事人補件者,請於 10

4 年 1 1 月 12 ( 星期 ) 報名當天下午 4 時前完成補件 ,逾 時不予受理。

3.對核定之資績分數或資格審查有異議時,由本局提交「臺南市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審議之。

八、複選相關事宜 (一) 平時表現

1.訪評時間:自 104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起。

2.平時表現訪評作業流程:如附件 2.2 所示。

3.平時表現調查問卷:如附件 2.3 所示。

(二) 筆試:

1.辦理時間地點:105 年 1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於協進 國小舉行。

2.答題紙如附件 7 所示。

(三) 口試:

辦理時間地點:105 年 1 月 10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協 進國小舉行。

(四) 筆試及口試

1.請依據「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試場規則」

附件 4 辦理。

2.筆試及口試試場分布將另行公告於「校長甄選專區」。

(五) 平時表現訪評順序及口試順序:

由本局辦理公開抽籤作業後另行公告,請應考人親自或委託他

人(須附委託書,如附件 3 所示)到場參加。

(8)

(六) 繳交報名費:

1.甄選費用:新臺幣 3,000 元整。

2.繳費期間:

請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起至 105 年 1 月 4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完成繳費,未完成繳費視同放棄報 名,逾時不受理。

3.複選繳費方式:請至銀行或郵局匯款,並自行負擔手續費,帳 號及回傳確認方式另行公告。

4.正式收據將與成績單合併寄發。

九、計分方式:

(一) 甄選項目及比例:

1.資績評分:佔百分之二十五。

2.筆試:佔百分之三十五。

3.口試:佔百分之二十。

4.平時表現:佔百分之二十。

(二) 成績計算:

1.依各甄選項目比例換算得分加總計分(即甄選總成績),前述計 分,均以無條件捨去法,取到小數點第 4 位。

2.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決定錄取人員。

3.甄選成績相同時,依序以資績、筆試、口試、平時表現之成績較 高者擇優錄取。若以上均同分時,由「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 長甄選小組」決定之。

十、錄取公布:

(一) 甄選結果由「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審核後公布。

(二) 公布時間:

1.初選:104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24 時前公布。

2.複選:105 年 1 月 10 日(星期日)24 時前公布。

(三) 公布地點:

1.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

(網址:http://candidates.tn.edu.tw/)

2.本局資訊中心

(網址:http://www.tn.edu.tw)

; 3.甄選地點。

6

(9)

十一、複查成績:

(一) 應考人甄選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訂於 105 年 1 月 11 日榜示) 之日起 3 個工作天內寄發。

(二)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5 日內,以複查成 績申請書(如附件 5) 逕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 限,且不得要求閱覽各項考試資料。

(三)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小組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 複查費用:新臺幣 100 元整。

十二、儲訓:

(一) 甄選合格者,一律參加當期儲訓,非有特殊事由,不得要求延訓。

(二) 儲訓作業得由本局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由本局自辦時,其費用 由參加儲訓者自付,本局得視情況酌予補助。儲訓時間及地點另 行通知。

(三) 儲訓成績與甄選成績得併同作為校長遴選之用。

(四) 取得儲訓及格證書者於參加遴選前,本局或其所屬機關需調用協 辦相關業務時,學校及當事人不得拒絕。

(五) 本次錄取者得視需要參與由本局主辦國外行政實習課程,並應以 公假自費方式辦理。

十三、為求甄選之公正,甄選過程中,如有關說,查證有據者,取銷其甄 選資格。

十四、本簡章經「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審訂通過並陳報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 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

(網址:

http://candidates.tn.edu.tw/)

及本局資訊中心

(網址:http://www.tn.edu.tw)

(10)

臺南市 臺南市 10

10

5

5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 (教育行政組

(

教育行政組 )

)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報考組別 ■教育行政組

三個月內 2 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 通 訊 處

電話

(公):

(宅):

(手機):

E-mail:

現服務單位 現擔任職稱 職系

教師證書字號 取得教師證書日期 年 月 日

薦任八職等(含)

以上銓敘字號 銓敘日期 年 月 日 任職

實際到職日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 ★以取得畢業證書為其學歷(不含 40 學分班、請加註科系)

經 歷 教師( )年:導師( )年,科任( )年,組長( )年,主任( )年,代理主任( )年,代理校長( )年,調用教育局(處)服務人員( ) 年,兼任教師( )年:兼任國小教師( )年,兼任國中學校教師( )年,兼任高中教師( )年

★不具主任資格之代理主任年資不得併計主任年資

基本條件 消極條件

□是 □否 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是 □否 未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之事項。

□是 □否 未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之事項。

積極條件 □是 □否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規定資格。

評分項目 內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 自填分

人事 主管 核分

審查小組 核定分數 核章 備註

學 歷 (最高 12 分)

大學院校研究所碩士畢業以上 12 分 1. 學 歷 採 最 高 資 格 計 分 , 如 有 雙 重

者,擇一認定。

2.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教育部 出具認可之證明文件始予採計。

3.進修與學歷重複者,擇有利項計算。

大學院校 40 學分班 11 分

大學院校各學系畢業 10 分

一般專科學校畢業 9 分

服務年資 (最高 45 分)

最高

40分

國小主任、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處)及所屬

機關服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4.5 分 1.年資採計至 104 年 11 月 12 日止。

2.生效日期以派令或聘書日期為準。

3.主任資格限國家教育研究院儲訓合 格或本市儲訓合格者。

4.調用教育局(處)服務人員累積滿 12 個月即核算1 年年資。

5.代理校長年資以教育局(處)派代為 準。

6.兼任人事、會計年資比照組長計分。

7.如應徵入伍留職停薪者,其服兵役 年資以教師年資核計積分。

8.一般年資經歷之處室主任,包括教 導、教務、總務、學務 (訓導)、輔導、

分校、補校主任。

9.同一年度之「一般年資」,如有雙重 資格者,擇一認定。(課程督學或本 土語言指導員、兼任國教、特教、幼 教( 教保 ) 輔導團、任務型輔導團、議 題團輔導團員,另加給分數)。

10.(1)兼任國教、特教、幼教( 教保 ) 輔導 代理國小主任年資、未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

(處)及所屬機關服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4 分

國小教師兼組長 每積滿一年給 3 分

任國民小學教師

特教教師每積滿一年給 2.5 分 級任每積滿一年給 2 分 科任每積滿一年給 1 分 曾任國民中學教師 每積滿一年給 0.5 分 課程督學或本土語言指導員、兼任國教、特教、

幼教 ( 教保 ) 輔導團、任務型輔導團及議題團輔 導團員,以上擇一採計

課程督學、執行秘書 ( 主任輔導員)、本土 語言指導員每積滿一年另加給 2 分 輔導員每積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教育行政薦任八職等(含)以上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5 分

教育行政薦任六、七職等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4 分 教育行政委任五職等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2 分 最高

5分

擔任國小各處室(指教務、教導、學務(訓導)、

總務、輔導)主任,於同校同一處室,須連續任 滿 2 年始得採計

教導主任滿 4 年給 2 分 二處室給 2 分

三處室給 4 分 四處室以上給 5 分 任教育局(處)暨所屬機構主管職務(不含學校組

長)教育行政人員年資

每滿 1 年加 1 分

附件 1.1

編號:

(11)

團員,係指國語文、本土語、英 語、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生 活、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 技、綜合、特教、幼教。

(2)各議題團輔導團員,係指環境、

人權、資訊、性別平等、海洋。

(3)各任務型輔導團,係指防災、食 育、總務(總務諮詢)、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不含種子學校)、家庭教 育、健康促進、交通安全教育輔導 團及低碳校園小組、多媒體小組。

以 上 均 須 出 具 聘 書 或 聘 函 以 資 證 明。

11.服務證明,應請原服務單位開具

「服務證明書」,並詳註其「擔任處 室主任之職稱」、「級任」、「科任」等 字樣,無法證明者,不予採計;出 具聘書者,亦不予採計。

12.特別年資中第一項加分,以擇一且 優採計。

(1)分校主任比照教導主任。

(2)兼任補校主任不予採計。

代理國民小學校長年資 一次滿一個月給 0.2 分 (最高 2 分)

服務成績 (最高 30 分)

最高

10分 最近

5年考 核

年( )等

一、甲等給2 分

二、乙等給1 分

1.最近五年獎懲與研習項目,係指 (1)99 年 11 月 13 日至 104 年 11 月

12 日止。

(2)教育行政人員最近 5 年年終考績 採計99 至 103 年度。

2.最近 5 年獎懲,請提供 獎狀或敘獎 函文以資證明。

3.於 99 年 12 月 25 日臺南縣市合併之 後 之 臺 南 市 比 賽 , 以 直 轄 市 級 計 分。

4. 非 指 導 學 生 而 僅 指 導 教 師或 成人 者,雖獲名次亦不採計。

5.參加競賽得名者,係指以個人或團 體以選手身分參加「有關教育之各項 比賽」獲獎。

6.特殊貢獻人員、模範公務人員、教學 卓越獎、特殊優良教師獎勵及師鐸 獎,均以最多採計一次(從中可擇優 採計一次)。

7.同一次同一性質之「服務成績」,有 重複獎勵者,擇一採計。

例:指導科展獲獎,因同一事由,

於「專業表現」或「獎勵」二項擇一採 計,不得重複。

年( )等 年( )等 年( )等 年( )等

最高

13分 最近

5年獎 懲

獎 勵

(須與辦理或參與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業務有關)

記大功( )次 記 功( )次 嘉 獎( )次 獎 狀( )次

記大功一次4.5 分 記 功一次 1.5 分 嘉 獎一次 0.5 分 獎 狀一次 0.1 分

懲 處

記大過( )次 記 過( )次 申 誡( )次

記大過一次扣4.5 分 記 過一次扣 1.5 分 申 誡一次扣 0.5 分

最高

3分 專業 表現

最近5 年內實際指導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 比賽,獲得全國(省)賽第四名(佳作) 以上、區域 性比賽第三名以上、直轄市比賽第三名以上或 縣市比賽第三名(優等)以上名次者  次(最 高以1.5 分為限)

省轄縣市級一次0.25 分 直轄市級一次0.5 分 區域性一次0.75 分 全國(省)級以上一次 1 分

最近5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 賽,獲得全國(省)賽第四名(佳作) 以上、區域性 比賽第三名以上、直轄市比賽第三名以上或縣 市比賽第三名(優等)以上名次者   次(最 高以1.5 分為限)

省轄縣市級一次0.25 分 直轄市級一次0.5 分 區域性一次0.75 分 全國(省)級以上一次 1 分

最高

4分 特殊 事蹟

獲行政院保舉最優人員或省府特殊貢獻人員或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或全國Power 教師或全國 Super 教師或教育部師鐸獎人員(教育部 89 年

「特殊優良教師」等同於「教育部師鐸獎」)

一次給4 分

縣(市)、直轄市(省)政府模範公務人員;

教育部(廳)特殊優良教師;縣(市)、直轄市

(省)級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

一次給3 分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 一次給2 分 89 年度(含)前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

良教師;師鐸獎;杏壇芬芳錄(獎)或風雲教師 一次給1 分

評分項目 內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 自填分

人事 主管 核分

審查小組 核定分數 核分 備註

進修研習 (最高 13 分)

高考考試(地方、基層特考三等、乙等以上、薦任升官等考

試擇一採計)教育行政職系及格 5 分 以上僅

擇一採計

1.高普考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

2.提敘後,進修或學位學分不予採計。

8

(12)

3.研習證書時數如有跨本次甄試期限 者,須檢附可採認時數之原始研習 卡,無法檢附原始證明者,該時數 不予採計。

(須持教師研習卡且加蓋核算 5 年內 有效之研習總週數長戳章及校長職 名章)。

4.已採計證書分數者,取得此證書之 研習時數不予採計。

5.(1)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之學分,以教 育部核准採計有案者為準;

(2) 由臺南市政府(含原臺南 縣 政 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開設之學 分班(如長榮管理學院英語學分 班、真理大學英語學分班、南瀛社 區學 院、 縣政 大學 、社 區大 學 等),同意列入採計。

(3)市政府開設主任儲訓班之學分及 外縣市開設之社區大學學分班,

一律不予採計。

6.政府核准之民間團體或一般大學等 單位辦理之研習,如無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文號,均不採計,惟提 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普通考試(地方、基層特考四等、丙等以上擇一採計)教育

行政職系及格 3 分

最高

3分

經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著作(碩博士論文除外) 依核定給分

縣市級以上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及心得寫作

1 名給 2 分、

2 名給 1.5 分、

3 名給 1 分、

佳作給0.5 分

最高

5分 研習 與學 分

最近5 年內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 他機構舉

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專業訓 練,共( )週(一週以 35 小時計)

每滿一週給0.2 分

取得學分證明(含大專院校選修教育學科及本 府開設

之學分班等)

每滿一學分0.1 分 最高

3分 語文 能力

英語文能力 (指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等級,擇

一採計) 初級2 分、

中級以上3 分 本土語言能力(指通過原住民語、客家語、台語、

閩南語認證,擇一採計)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證照 2 分

取得教育部或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 1 分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認證 初階1 分、進階 2 分、

教學輔導教師3 分

積 分 總 計

複審

分數

審查人 核章

其他說明:

1.本表所指中小學教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者,兼課及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人員兼任代理代課年資,應符合兼任代理代課資格,始得計算之。

2.公立學校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資,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日期起算;試用教師及舊制佔缺實習教師服務年資,一律採計積分。

3.申請人所附資料經查如有不實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

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兼課資格需符合當時教師資格法規規定。

5.曾任兼代理校長、代理主任一律比照「兼職」計分。

6.附則: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等其他法令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年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 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填表人蓋章: 教育局人事室蓋章: 局長蓋章:

10

(13)

臺南市 臺南市 105

10

5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 (學校行政組

(

學校行政組 )

)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報考組別 ■學校行政組

三個月內 2 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 通 訊 處

聯絡方式

(公):

(宅):

(手機):

E-mail:

現服務單位 ( )區( )國民小學 現擔任職務 教師證書

字號 初任教師到職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受訓合 格證書字號

取得主任證書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 ★以取得畢業證書為其學歷(不含 40 學分班、請加註科系)

經 歷 教師( )年:導師( )年,科任( )年,組長( )年,主任( )年,代理主任( )年,代理校長( )年,調用教育局(處)服務人員( )年,

教育行政薦任八職等(含)以上職務人員( )年,薦任六、七職等職務人員( )年,委任五職等職務人員( )年

★不具主任資格之代理主任年資不得併計主任年資

基本條件 消極條件

□是 □否 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是 □否 未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規定之事項。

□是 □否 未違反教師法第14 條規定之事項。

積極條件 □是 □否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規定資格。

評分項目 內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

自填分數

人事主 管核分

審查小組 備註

核定分數 核章

學 歷 (最高 12 分)

大學院校研究所碩士畢業以上 12 分 1. 學 歷 採 最 高 資 格 計 分 , 如 有 雙 重

者,擇一認定。

2.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教育部 出具認可之證明文件始予採計。

3.進修與學歷重複者,擇有利項計算。

大學院校40 學分班 11 分

大學院校各學系畢業 10 分

一般專科學校畢業 9 分

服務年資 (最高 45

分)

最高

40分

國小主任、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處)及所屬機關服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4.5 分 1.年資採計至 104 年 11 月 12 日止。

2.生效日期以派令或聘書日期為準。

3.主任資格限國家教育研究院儲訓合 格或本市儲訓合格者。

4.調用教育局(處)服務人員累積滿 12 個月即核算1 年年資。

5.代理校長年資以教育局(處)派代為 準。

6.兼任人事、會計年資比照組長計分。

7.如應徵入伍留職停薪者,其服兵役 年資以教師年資核計積分。

8.一般年資經歷之處室主任,包括教 導、教務、總務、學務 (訓導)、輔導、

分校、補校主任。

9.同一年度之「一般年資」,如有雙重 資格者,擇一認定。(課程督學或本 土語言指導員、兼任國教、特教、幼 教( 教保 ) 輔導團、任務型輔導團、議 代理國小主任年資、未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處)及所屬機

關服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4 分

國小教師兼組長 每積滿一年給 3 分

任國民小學教師

特教教師每積滿一年給 2.5

級任每積滿一年給 2 分 科任每積滿一年給 1 分

曾任國民中學教師 每積滿一年給 0.5 分

課程督學或本土語言指導員、兼任國教、特教、幼教 ( 教保 ) 輔 導團、任務型輔導團及議題團輔導團員,以上擇一採計

課程督學、執行秘書 ( 主任 輔導員)、本土語言指導員 每積滿一年另加給 2 分 輔導員每積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教育行政薦任八職等(含)以上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5 分 教育行政薦任六、七職等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4 分 教育行政委任五職等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 2 分 最高

5分

擔任國小各處室(指教務、教導、學務(訓導)、總務、輔導)主 任,於同校同一處室,須連續任滿 2 年始得採計

教導主任滿 4 年給 2 分 二處室給 2 分

三處室給 4 分 四處室以上給 5 分 任教育局(處)暨所屬機構主管職務(不含學校組長)教育行政

人員年資

每滿 1 年加 1 分

附件 1.2

編號:

(14)

特 別 年 資

題團輔導團員,另加給分數)。

10.(1)兼任國教、特教、幼教( 教保 ) 輔導 團員,係指國語文、本土語、英 語、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生 活、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 技、綜合、特教、幼教。

(2)各議題團輔導團員,係指環境、

人權、資訊、性別平等、海洋。

(3)各任務型輔導團,係指防災、食 育、總務(總務諮詢)、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不含種子學校)、家庭教 育、健康促進、交通安全教育輔導 團及低碳校園小組、多媒體小組。

以上均須出具聘書或聘函以資證 明。

11.服務證明,應請原服務單位開具

「服務證明書」,並詳註其「擔任處 室主任之職稱」「級任」「科任」等 字樣,無法證明者,不予採計;出 具聘書者,亦不予採計。

12.特別年資中第一項加分,以擇一且 優採計。

(1)分校主任比照教導主任。

(2)兼任補校主任不予採計。

代理國民小學校長年資 一次滿一個月給 0.2 分(最 高 2 分)

服務成績 (最高 30

分)

最高

10分 最近

5年考 核

學年度( )等 一、擔任主任:

成績考核列 4 條 1 款(甲等)給 2 分;

成績考核列 4 條 2 款(乙等)給 1 分。

二、擔任組長:

成績考核列 4 條 1 款(甲等)給 1.5 分;

成績考核列 4 條 2 款(乙等)給 1 分。

三、擔任教師:

成績考核列 4 條 1 款(甲等)給 1 分;

成績考核列 4 條 2 款(乙等)給 0.5 分。

四、擔任教育局任務編組中心主任:

成績考核列 4 條 1 款(甲等)給 2 分;

成績考核列 4 條 2 款(乙等)給 1 分。

五、擔任教育局任務編組中心組長:

成績考核列 4 條 1 款(甲等)給 1.5 分;

成績考核列 4 條 2 款(乙等)給 1 分。

1.最近五年獎懲與研習項目,係指 (1)99 年 11 月 13 日至 104 年 11 月

12 日止。

(2)教育行政人員最近 5 年年終考績 採計99 至 103 年度。

2.最近 5 年考核之第四、五項須出具聘 書或聘函以資證明。

3.最近 5 年獎懲,請提供教育局敍獎 函文以資證明。

4.於 99 年 12 月 25 日臺南縣市合併之 後 之 臺 南 市 比 賽 , 以 直 轄 市 級 計 分。

5. 非 指 導 學 生 而 僅 指 導 教 師或 成人 者,雖獲名次亦不採計。

6.參加競賽得名者,係指以個人或團 體以選手身分參加「有關教育之各項 比賽」獲獎。

7.特殊貢獻人員、模範公務人員及特殊 優 良 教 師 之 獎 勵 , 各 最 多 採 計 一 次。

8.同一次同一性質之「服務成績」,有 重複獎勵者,擇一採計。

例:指導科展獲獎,因同一事由,

於「專業表現」或「獎勵」二項擇一採 計,不得重複。

學年度( )等

學年度( )等

學年度( )等

學年度( )等

最高

13分 最近

5年獎 懲

獎 勵

(須與辦理或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業務有關)

記大功( )次 記 功( )次 嘉 獎( )次 獎 狀( )次

記大功一次4.5 分 記 功一次 1.5 分 嘉 獎一次 0.5 分 獎 狀一次 0.1 分

懲 處

記大過( )次 記 過( )次 申 誡( )次

記大過一次扣4.5 分 記 過一次扣 1.5 分 申 誡一次扣 0.5 分

最高

3分 專業 表現

最近5 年內實際指導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獲得全 國(省)賽第四名(佳作) 以上、區域性比賽第三名以上、直轄市 比賽第三名以上或縣市比賽第三名(優等)以上名次者  次

(最高以1.5 分為限)

省轄縣市級一次0.25 分 直轄市級一次0.5 分 區域性一次0.75 分 全國(省)級以上一次 1 分 最近5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全國

(省)賽第四名(佳作) 以上、區域性比賽第三名以上、直轄市比 賽第三名以上或縣市比賽第三名(優等)以上名次者   次

(最高以1.5 分為限)

省轄縣市級一次0.25 分 直轄市級一次0.5 分 區域性一次0.75 分 全國(省)級以上一次 1 分

最高

4分 特殊 事蹟

獲行政院保舉最優人員或省府特殊貢獻人員或行政院模範公 務人員或全國Power 教師或全國 Super 教師或教育部師鐸獎 人員(教育部89 年「特殊優良教師」等同於「教育部師鐸 獎」)

一次給4 分

縣(市)、直轄市(省)政府模範公務人員;教育部(廳)特 殊優良教師;縣(市)、直轄市(省)級師鐸獎;教育部教 學卓越獎金質獎

一次給3 分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 一次給2 分

89 年度(含)前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

獎;杏壇芬芳錄(獎)或風雲教師 一次給1 分 12

(15)

評分項目 內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自 填分數

人事主 管核分

審查小組 備註

核定分數 核分

進修研習 (最高 13

分)

高考考試(地方、基層特考三等、乙等以上、薦任升官等考試擇一採

計)教育行政職系及格 5 分

以上僅 擇一採計

1.高普考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

2.提敘後,進修或學位學分不再採計。

3.研習證書時數如有跨本次甄試期限 者,須檢附可採認時數之原始研習 卡,無法檢附原始證明者,該時數 不予採計。

(須持教師研習卡且加蓋核算 5 年內 有效之研習總週數長戳章及校長職 名章)。

4.已採計證書分數者,取得此證書之 研習時數不予採計。

5.(1)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之學分,以教 育部核准採計有案者為準;

(2) 由臺南市政府(含原臺南 縣 政 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開設之學 分班(如長榮管理學院英語學分 班、真理大學英語學分班、南瀛社 區學 院、 縣政 大學 、社 區大 學 等),同意列入採計。

(3)市政府開設主任儲訓班之學分及 外縣市開設之社區大學學分班,

一律不予採計。

6.政府核准之民間團體或一般大學等 單位辦理之研習,如無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文號,均不採計,惟提 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普通考試(地方、基層特考四等、丙等以上擇一採計)教育行政職系及

3 分

最高

3分

經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著作(碩博士論文除外) 依核定給分

縣市級以上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及心得寫作

1 名給 2 分、

2 名給 1.5 分、

3 名給 1 分、

佳作給0.5 分 最高

5分 研習 與學 分

最近5 年內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 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共( )週

(一週以35 小時計)

每滿一週給0.2 分

取得學分證明

(含大專院校選修教育學科及本府開設之學分班等) 每滿一學分0.1 分 最高

3分 語文 能力

英語文能力

(指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等級,擇一採計) 初級2 分、

中級以上3 分 本土語言能力

(指通過原住民語、客家語、台語、閩南語認證,擇一採計)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證照 2 分

取得教育部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 1 分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認證 初階1 分、進階 2 分、

教學輔導教師3 分

積 分 總 計

複審

分數

審查人 核章

其他說明:

1.本表所指中小學教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者,兼課及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人員兼任代理代課年資,應符合兼任代理代課資格,始得計算之。

2.公立學校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資,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日期起算;試用教師及舊制佔缺實習教師服務年資,一律採計積分。

3.申請人所附資料經查如有不實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

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兼課資格需符合當時教師資格法規規定。

5.曾任兼代理校長、代理主任一律比照「兼職」計分。

6.附則: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等其他法令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年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填表人蓋章: 學校人事蓋章: 校長蓋章:

臺南市 105 年度市立國民中 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 (教育行政組)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報考組別 ■學校行政組

三個月內 2 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 通 訊 處

聯絡方式

(公):

(宅):

(手機):

E-mail:

現服務單位 現擔任職稱 現職稱 職系

教師證書 字號

取得教師證書

日期 年 月 日

薦任八職等(含)

以上銓敘字號 銓敘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 ★以取得畢業證書為其學歷(不含 40 學分班、請加註科系)

附件 1.3

編號:

(16)

經 歷 教師( )年:導師( )年,科任( )年,組長( )年,主任( )年,代理主任( )年,代理校長( )年,調用教育局(處)服務人員( )年;

兼任教師( )年:兼任國小教師( )年,兼任國中學校教師( )年,兼任高中教師( )年

★不具主任資格之代理主任年資不得併計主任年資

基本條件 消極條件

□是 □否 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是 □否 未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規定之事項。

□是 □否 未違反教師法第14 條規定之事項。

積極條件 □是 □否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規定資格。

評分項目 內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

自填分數 人事 主管 核分

審查小組 備註

核定分數 核章

學 歷 (最高 12 分)

大學院校研究所碩士畢業以上 12 分 1. 學 歷 採 最 高 資 格 計 分 , 如 有 雙 重

者,擇一認定。

2.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教育部 出具認可之證明文件始予採計。

3.進修與學歷重複者,擇有利項計算。

大學院校40 學分班 11 分

大學院校各學系畢業 10 分

一般專科學校畢業 9 分

服務年資 (最高 45 分)

最高

40分

教育院系專任講師以上、中等學校主任、教師兼高中校長秘

書、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處)及所屬機關服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4.5 分

1.年資採計至 104 年 11 月 12 日止。

2.生效日期以派令或聘書日期為準。

3.主任資格限國家教育研究院儲訓合 格或本市儲訓合格者。

4.調用教育局(處)服務人員累積滿 12 個月即核算1 年年資。

5.代理校長年資以教育局(處)派代為 準。

6.兼任人事、會計年資比照組長計分。

7.如應徵入伍留職停薪者,其服兵役 年資以教師年資核計積分。

8.一般年資經歷之處室主任,包括教 導、教務、總務、學務 (訓導)、輔導、

分校、補校主任。

9.同一年度之「一般年資」,如有雙重 資格者,擇一認定。(課程督學或本 土語言指導員、兼任國教、特教、幼 ( 教保 ) 輔導團、任務型輔導團、議 題團輔導團員,另加給分數)。

10.(1)兼任國教、特教、幼教( 教保 ) 輔導 團員,係指國語文、本土語、英 語、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生 活、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 技、綜合、特教、幼教。

(2)各議題團輔導團員,係指環境、

人權、資訊、性別平等、海洋。

(3)各任務型輔導團,係指防災、食 育、總務(總務諮詢)、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不含種子學校)、家庭教 育、健康促進、交通安全教育輔導 團及低碳校園小組、多媒體小組。

以上均須出具聘書或聘函以資證 明。

11.服務證明,應請原服務單位開具

「服務證明書」,並詳註其「擔任處 室主任之職稱」、「級任」、「科任」

等字樣,無法證明者,不予採計;

出具聘書者,亦不予採計。

12.特別年資中第一項加分,以擇一且 優採計。

(1)分校主任比照教導主任。

(2)兼任補校主任不予採計。

代理中等學校主任年資、未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處)及所

屬機關服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4 分

中等學校教師兼組長 每積滿一年給3 分

中等學校教師兼副組長 每積滿一年給2.5 分

任中等學校教師

特教教師每積滿一年給 2.5 分

級任每積滿一年給2 分 科任每積滿一年給1 分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每積滿一年給0.5 分

課程督學或本土語言指導員、兼任國教、特教、幼教 ( 教保 ) 輔 導團、任務型輔導團及議題團輔導團員,以上擇一採計

課程督學、執行秘書 ( 主任 輔導員)、本土語言指導員 每積滿一年另加給2 分 輔導員每積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教育行政薦任八職等(含)以上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5 分 教育行政薦任六、七職等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4 分 教育行政委任五職等職務人員 每積滿一年給2 分

最高

5分

擔任國中各處室(指教務、教導、學務(訓導)、總務、輔導) 主任,於同校同一處室,須連續任滿2 年始得採計

教導主任滿4 年給 2 分 二處室給2 分

三處室給4 分 四處室以上給5 分 任教育局(處)暨所屬機構主管職務(不含學校組長)教育行政

人員年資 每滿1 年加 1 分

代理中等學校校長年資 一次滿一個月給0.2 分

(最高 2 分)

服務成績 (最高 30 分)

最高 學 年 度( )等 一、甲等給2 分 1.最近五年獎懲與研習項目,係指

(1)99 年 11 月 13 日至 104 年 11 月 學 年 度( )等

學 年 度( )等

1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11 條

第 11 條

第 十二 條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