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5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
【報名日期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17 日】
【考試日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 日】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編印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重要日期
項 目 日期(星期)
報名 105.05.02(一)〜105.05.17(二)
確認報名資料 105.05.23(一)〜105.05.24(二)
寄發准考證
寄發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審查結果通知 105.06.02(四)
公布試場分配表、考試地點查詢 105.06.17(五)〜105.07.03(日)
考試 105.07.01(五)〜105.07.03(日)
公布物理、化學、生物選擇題答案 105.07.02(六)
公布數學乙、國文、英文、數學甲選擇(填)
題答案 105.07.03(日)
公布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選擇題答案 105.07.04(一) 寄發成績通知單及公布相關統計資料 105.07.18(一)
成績查詢 105.07.18(一)〜105.08.31(三)
申請複查成績 105.07.20(三)〜105.07.25(一)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105.07.29(五)〜105.08.31(三)
105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之簡章發售及報名等事項,請逕 至大學考試入學分發 委員會網站 http://www.uac.edu.tw 或電洽 06-2362755 查詢。下表摘錄重要日程:
項目 日期
發售 105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104 年 11 月 9 日至 105 年 7 月 28 日 發售 105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登記分發相關資訊
(含重要公告、校系代碼、核定名額及登記繳費單等)
團體訂購 105 年 5 月 6 日至 6 月 6 日 個別訂購 105 年 5 月 6 日至 7 月 13 日 現場購買 105 年 5 月 6 日至 7 月 28 日 受理登記分發「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 105 年 5 月 2 日至 5 月 31 日(下午 11:59 止) 公布證明文件審查結果 105 年 6 月 13 日
公布招生名額(含回流名額)、登記分發志願單機版
、指定科目考試組合成績人數累計及最低登記標準 105 年 7 月 18 日
繳交登記費 105 年 7 月 18 日至 7 月 28 日(中午 12:00 止) 網路登記分發志願(線上登記) 105 年 7 月 24 日至 7 月 28 日(下午 4:30 止) 公布錄取名單 105 年 8 月 8 日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相關資訊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章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 1
貳、考試科目、測驗範圍及題型 --- 1
參、考試日期及時間 --- 1
肆、報名 --- 2
伍、考試地區 --- 8
陸、准考證寄發、使用及補發 --- 8
柒、作答注意事項 --- 8
捌、公布試題及選擇(填)題答案 --- 9
玖、成績計算及通知 --- 10
拾、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 11
拾壹、成績複查 --- 12
拾貳、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3
拾參、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 16
拾肆、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19
拾伍、成績證明申請 --- 20
拾陸、申訴處理 --- 21
附錄一、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 22
附錄二、指定科目考試簡介 --- 25
附錄三、指定科目考試相關資訊 --- 27
附錄四、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
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29
105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
壹、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 育項下查詢,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貳、考試科目、測驗範圍及題型
一、考試科目: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甲、數學乙、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物理、化 學、生物等 10 科,考生可自由選考。選考科目不得少於 3 科,惟 已報考 105 學 年度 大學 術 科考 試 者, 不得 少於 2 科 。
二、測驗範圍: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
國 文* 高一必修科目國文、高二必修科目國文、高三必修科目國文 英 文 高一必修科目英文、高二必修科目英文、高三必修科目英文 數學甲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B 版、高三選修科目數學
甲 I、高三選修科目數學甲 II
數學乙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A 版、高三選修科目數學 乙 I、高三選修科目數學乙 II
歷 史* 高一必修科目歷史、高二必修科目歷史、高三選修科目歷史 地 理 高一必修科目地理、高二必修科目地理、高三選修科目地理 公民與社會 高一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高二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高三選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物 理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一、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二 B、選修科目物理 化 學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一)、必修科目基礎化學(二)、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三)、選修科目化學
生 物 必修科目基礎生物(1)、必修科目基礎生物(2)(應用生物)、
選修科目生物
註*:國文考科和歷史考科依 101 課綱命題,其餘各科依 99 課綱命題。
三、題型:考試科目除公民與社會全為選擇題外,其餘各科目均有選擇題及非選擇題兩 大題型,數學甲與數學乙可能有電腦可讀的選填題,其內容及計分方式詳 見本簡章成績計算相關規定。
參、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考試日期:105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
二、考試時間:各科考試時間均為 80 分鐘。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節考試開始前 5分鐘打預備鈴,鈴響時即可入場。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 員同意外,入場後至考試開始60分鐘內不得離場。
(二)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
(三)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四)考試開始鈴響時,即可開始作答;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五)日程表:
時間\科目\日期 7 月 1 日
(星期五) 7 月 2 日
(星期六) 7 月 3 日
(星期日) 備 註
上 午
8:35 預備鈴響(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9:00 截止入場 9:40 始可離場 8:40 - 10:00 物 理 數學乙 歷 史
10:45 預備鈴響(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11:10 截止入場 11:50 始可離場 10:50 - 12:10 化 學 國 文 地 理
下 午
1:55 預備鈴響(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2:20 截止入場 3:00 始可離場 2:00 - 3:20 生 物 英 文 公民與社會
4:05 預備鈴響(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4:30 截止入場 5:10 始可離場 4:10 - 5:30 -- 數學甲 --
三、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 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與教育 部、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另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 補考時間,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肆、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其他具備報考 資格者,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亦可以個別報名。未於規定 期限內辦理報名及繳費者,即未完成報名手續,逾 5 月 17 日概不受理補辦報名或繳費,
且不得參加考試。
一、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
自 105 年 5 月 2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7 日下午 5 時止,備齊由集體報名前置作 業系統製作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傳輸報名資 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二)個別報名:
自 105 年 5 月 2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7 日下午 5 時止,備妥數位相片檔,至本 中心網站依網頁指示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個別報名繳費表」,於繳費期限內 完成繳費。
二、報名費及繳費期間:
(一)報名費含「基本作業費」及「考科測驗費」兩項,依報名方式及身分別訂其應繳 金額詳列如下表;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報名時即不需繳費,中低收入戶 考生減免報名費十分之三。
報名方式 身分別 基本作業費 每一考科測驗費 集體報名
一般 200 元 170 元
中低收入戶 140 元 119 元
低收入戶 免繳 免繳
個別報名
一般 250 元 170 元
中低收入戶 175 元 119 元
低收入戶 免繳 免繳
例如:選考 5 科之報名費
報名方式 身分別 基本作業費 考科測驗費×5(科) 報名費 集體報名 一般 200 元 170 元×5(科) 1,050 元 中低收入戶 140 元 119 元×5(科) 735 元 個別報名 一般 250 元 170 元×5(科) 1,100 元 中低收入戶 175 元 119 元×5(科) 770 元 (二)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如下: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且在報 名截止當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不符免繳或減免報名費之規定。
3.學校集體報名者,逕由學校審驗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學校僅須將集體報名前置 作業系統列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寄送本中心備查;補習班集 體報名者,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寄送本中心審驗;個別報名考生逕將其證明文件影本寄送本中心審驗。
4.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事後亦不接受補件。惟 考生已於本中心 105 學年度其他考試審驗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無 需再繳驗證明文件。
5.經審驗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應於本中心通知之規定期限內 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三)繳費期間:
繳費方式 繳費期限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105 年 5 月 2 日至 5 月 17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以自動櫃員機(ATM)、網路 ATM 繳費 105 年 5 月2 日至 5 月 17 日夜間 12 時止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105 年 5 月2 日至5 月 13 日夜間 12 時止 三、報名查詢及確認:
(一)報名期間內之處理進度查詢:
1.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其考生即可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2.個別報名考生,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二)報名結束後之資料確認: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名手續之考生,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應於 10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其報名資料 是否完備。考生如發現與原報名資料不符或遺漏,應於 5 月 24 日前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
105 年 5 月 24 日報名資料確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
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 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並於 7 月 3 日後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更改相關資 料。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者,應於 7 月 8 日前檢具前項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四、報名應備資料:
(一)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學校應傳送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考資料確認表
(3)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補習班應傳送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考資料確認表
(3)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文件影本與清冊
3.個別報名:
(1)數位相片檔【相關規定詳本節(三)】
(2)報名費【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註)
註:須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者(曾報考本中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應於報 名期限內,使用網路報名系統之「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限內傳送者,
以未完成報名手續處理。(身分證正面影像檔可使用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拍攝)
(二)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其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
不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之個 人報名資料,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歸咎於報 名單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科目、考試地區、冷氣試場選擇等報名資料,亦不得 要求退出該集體報名單位。
(三)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1.應為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惟曾報考本中心 104 或 105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相 片為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2.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應符合下列規格:
(1)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2)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3)黑白或彩色不拘,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1)相片檔應為灰階黑白相片檔或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不 得低於 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
(四)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者,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拾參、身心障礙考生應考 服務」相關規定。
五、繳費手續:
(一)繳費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
由學校收齊各生報名費,並持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辦理 繳費,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先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辦理 繳費,再將繳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個別報名:
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持報名系統印出之「個別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二)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繳款帳號共有 14 碼,前 3 碼一律為「922」,第 4 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由個別報名系統或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其「繳款帳號」由系統代為設定。)
1.學校集體繳費:
(1)單位代碼首碼不是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為92200000000 +「單位代碼」,如例 1。
(2)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為9220010000 +「單位代碼」,且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例 2。
範例 單 位 單位代碼 繳款帳號
例 1 國立師大附中 100 92200000000100 例 2 私立復興商工夜間部
B20
92200100000220*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考生個別繳費:
(1)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922+「身分證號」,且英文首碼依「英文 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例 3。
範例 考生 身分證號 繳款帳號
例 3 考生甲
A123789456
92201123789456 (2)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922 +「9…」+「居留證號」:A.居留證號共 10 碼,前 2 碼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號之前以
「9」補足 14 碼,如例 4。
B.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護照號碼內含之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不足 14 碼時,在護照號碼之前以「9」補足,如例 5 及例 6。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例 4 考生乙
HD12345678
92299912345678 例 5 考生丙 765AC4321 92299765994321 例 6 考生丁 123456789 92299123456789 (三)繳費須知:1.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先輸入華南銀行代號【008】,再輸入「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最後務必確認 交易明細表之「繳款帳號」和「繳款金額」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
2.至華南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銀行 各分行繳費。
3.使用跨行匯款者(手續費自付):
(1)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填寫「跨行匯款單」─
A.收款人帳號:依「繳款帳號」設定方式填寫。
B.收款人戶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C.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2)請於備註欄詳填考生之身分證號及住宅電話與行動電話號碼。
4.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1)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不適用。
(2)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
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繳費。
5.使用票據繳費者:請務必至各地華南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至各地華南銀行繳費者:
A.受款戶名:「限存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 中心基金會」。
B.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A.受款戶名:「限匯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 中心基金會」。
B.請取消劃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六、報名費退費:
(一)報名日期截止後,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對象 申請手續 退費金額
A.溢繳報名費者 考生須檢具原繳費收 據影本及退費申請表,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02- 23661365)申請退費
退還溢繳費用 B.繳交報名費但未報名或逾
期報名者
僅退還考科測驗費,基本 作業費不予退回。
C.報名截止日前取消報名者 D.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格不
符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由本中心主動辦理 E.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料不
齊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二)退費申請期限:105 年 5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三)「退費申請表」可於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下載。
七、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四「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二)考生報名時,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按規定仔細校 核,報名日期截止後,其考試地區、考試科目、冷氣試場選擇等重要資料一律不 得要求更改,亦不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人。
(三)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若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本中心協助處理,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
(四)考生如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依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 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意該補習班 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五)經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中心將其成績 資料寄送該集體報名單位。
(六)試場全面開放使用冷氣,溫度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但若因機器故障,
無法使用,將打開門窗,繼續考試,考生不得異議。考生務必於報名時選擇是 否於冷氣試場應試,選定後不得要求更改。
(七)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假借、
冒用報名資料者,除取消報名、考試資格外,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並送請司 法機關追究責任。
(八)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
百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 本中心,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且日後如因傳染病 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伍、考試地區
一、考試地區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本中心依各考試地區之報考人數,在該地區選 擇適當地點設置考場,並按照考生選考的科目統一編配試場及座位。考試地區設置 如下: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二、試場分配表及詳細地點與開放查看試場時間於 105 年 6 月 17 日起至 7 月 3 日止,刊
載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並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陸、准考證寄發、使用及補發
一、准考證之寄發時間及更正資料時間如下表:
寄發時間 更正資料時間
105 年 6 月 2 日 105 年 6 月 2 日至 6 月 7 日 二、准考證寄送方式: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者,逕寄給
考生。惟因特殊原因,本中心亦得通知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考生若遲 至 6 月 6 日仍未收到准考證或領取通知時,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單位;個別 報名者,以網路或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三、105 年 6 月 2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提供網路 http://www.ceec.edu.tw 及電話語音 02- 23643677 查詢准考證號碼。
四、收到准考證後,務請確實核校,如發現准考證上之姓名、身分證號、性別、考區、報 考科目、相片及冷氣試場選擇等 7 欄,有任一欄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而須更正者,請 於資料更正時間內,將作廢之准考證以限時掛號郵寄本中心,以辦理重製作業。
五、准考證如於考試前毀損或遺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身分證(或居留證、護照、
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之一),向考(分)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未帶證件者不 予補發。
六、准考證上,除考生個人資料及考試地點外,切勿書寫其他文字、數字或符號,以免 違反應考相關規定。
七、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入場,考試結束後,准考證不再補發,請自行妥為保存。
柒、作答注意事項
一、考試前,務請詳閱本簡章「拾貳、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二、書寫、擦拭、作圖(如圓規、直尺、三角板、量角器等)考試必用文具以外之其他物 品,請於入場時放置在試場前後之臨時置物區內,不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 旁或隨身攜帶,以免違反試場相關規定。
三、選擇題及選填題均作答於答案卡上:非選擇題應作答於答案卷上。
四、作答前,應詳閱試題及答案卷、答案卡上之說明或注意事項,並檢查下列事項:
(一)試題本及答案卷、答案卡之科目是否正確,內容有無齊備、完整。
(二)答案卷、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與准考證、座位標示單之號碼是否相符。
(三)答案卷之卷面及條碼有無污損。答案卡有無污損或折毀。
五、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
(一)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二)畫記要「粗」、「黑」、「清晰」,且須畫滿方格,不可畫記不全(如:畫半格、畫一 點、畫一線…等)或未依規定畫記(如:打圈、打勾、超出格外、未擦拭乾淨、
畫記太淡…等)。
(三)更正時,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必須使用橡皮擦,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乾 淨;擦拭時,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四)應保持卡片清潔,避免橡皮屑沾黏,不得破壞、塗改准考證號碼及條碼,亦不可 任意挖補污損,或在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五)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摺疊。
六、答案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書寫,
不得使用鉛筆,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否則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 掃描後之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二)各科答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試題本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三)限在作答區內作答,並應標明題號,且依題號作答。
(四)答案卷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准考證號碼及條碼,亦不得書寫 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捌、公布試題及選擇(填)題答案
一、各科試題於當節考試結束後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公布。
二、各科選擇(填)題答案,分別於各該科考試之次日(如下表)下午 5 時在本中心網站公布:
考試科目 公布日期
物理、化學、生物 7 月 2 日
數學乙、國文、英文、數學甲 7 月 3 日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7 月 4 日
三、對公布之試題或答案有意見者,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試題或答案之反映意見表」, 填妥對試題或答案之具體意見,未敍明具體意見者,不予處理,於 105 年 7 月 7 日 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本中心於 7 月 15 日上網公告試題或答案之反映意見回覆內容。
玖、成績計算及通知
一、成績計算
(一)各科之考生成績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分皆為 100 分。計分方式以 各該科試題本之規定為準。
(二)各科選擇題可分為單選及多選兩類:
1.單選題:每題有 n 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答錯、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2.多選題:每題有 n 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的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
n 2 k n
的分數,但得分低於零分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例某多選題題分 2 分,有 5 個選項 A,B,C,D,E,正確答案為 A,C,D,甲、乙、
丙、丁、戊 5 位考生之答案分別為「A,C,D」、「A,B,C,D」、「C,D,E」、
「A,B」、「未作答」,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
考生 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答錯
選項數 計分方式 該題得分 A B C D E
甲生 A,C,D O O O O O 0 2 2 乙生 A,B,C,D O X O O O 1 [ (5-2×1)/5] ×2 6/5 丙生 C,D,E X O O O X 2 [ (5-2×2)/5] ×2 2/5 丁生 A,B O X X X O 3 0 0 戊生 (未作答)
− − − − −
- 0 0 (三)數學甲與數學乙之電腦可讀的選填題作答方式如下例,每題有n
個空格,須全部答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
例若某題的答案格式是 ,而答案是 時,則考生必須分別在答案 卡的第 20 列的 與第 21 列的 畫記,如:
二、成績通知
(一)考生成績通知單於 105 年 7 月 18 日寄發。無論集體或個別報名,均郵寄至考生 個人之通訊地址,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各集體報名單位之考生成績資料檔,同時提 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若考生遲至 7 月 20 日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時,請以電 話 02-23661416 轉 608 查詢寄發情形或申請補發,期限至 7 月 25 日截止,逾期 不予受理。
7
20 21
50 50
7
─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20 21
(二)手機簡訊通知:考生報名資料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者,本中心將於考生成績通知 單寄發當日,發送簡訊通知成績。
(三)各科成績人數百分比累計表,及各科之「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 標」五項成績標準於 7 月 18 日公布。
五項標準之計算,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且其計算均不含缺考生之成績,計 算方式如下:
頂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前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均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後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底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99,982 人,則該科五項標準為
頂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87,985 名(99,982×88%=87,984.16,小數無 條件進位,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前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74,987 名(99,982×75%=74,986.5,小數無條 件進位,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均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49,991 名(99,982×50%=49,991)考生的成績
(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後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24,996 名(99,982×25%=24,995.5,小數無條 件進位,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底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1,998 名(99,982×12%=11,997.84,小數無 條件進位,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小數只捨不入,取為整數)。
(四)成績查詢服務:
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於考生成績通知單寄發當日上午 9 時起,即可至本中心 網站 http://www.ceec.edu.tw 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成績,查詢服務開 放至 105 年 8 月 31 日止。
(五)考生成績通知單僅作為告知考生個人考試成績之用,考生參加各大學入學招生或 另有用途而需要本考試成績者,應依本簡章「拾伍、成績證明申請」之規定申請 成績證明。
拾、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一、參加本考試之考生,本中心僅提供其考試成績。所有考試過程中所使用與產出之一 切資料(包括考生作答之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均屬本中心所有。
二、考生之成績及資料,除於考試結束後主動提供給考生個人、受考生委託辦理報名之 集體報名單位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外,亦接受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依本 簡章「拾伍、成績證明申請」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其他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四「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三、各大學招生之報名資格及採用本考試成績之方式,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考生報名本考試前,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報名後,不得以不符入學大學資格 或招生報名資格為由,要求退還考試報名費。
拾壹、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自 105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 時起至 7 月 25 日下午 5 時止。
二、申請方式:
考生複查成績,一律使用網路申請,其他方式概不受理。申請時,請使用考生成績 通知單上之「考生申請複查成績密碼」,至本中心網站之複查申請網頁,登錄申請複 查相關資料。
三、作業費用:每科 50 元。
四、繳費方式:
(一) 須先上網登錄申請複查相關資料後,持系統印出之「成績複查網路申請表」至 華南銀行臨櫃繳費,或至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或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或網路 ATM 辦理轉帳繳費。
(二)「繳款帳號」與考生個別報名時繳費之設定方式相同,由登錄系統自動產生。
繳費後收據由考生自行妥慎留存,以備查驗。
(三) 未於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即未完成申請手續,且逾期不再受理補繳。繳費時 間如下:
繳費方式 繳費期限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105 年 7 月 20 日至 25 日下午 3 時 30 分 自動櫃員機(ATM)、網路 ATM 繳費 105 年 7 月 20 日至 25 日夜間 12 時 五、處理方式:
(一)複查項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 漏閱或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二)申請複查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答案卷、答案卡。
(三)複查作業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高 中校長及學者專家等各界代表組成之)及查核小組監督辦理。
(四)成績複查結果包含複查無誤、答案異動或成績增減等。本中心對答案異動或成績 增減者除更製該考生成績通知單外,並將異動情形通知成績使用單位。
(五)複查結果通知書於 7 月 29 日寄發,同時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查詢期限至 8 月 31 日止。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之科目與題號,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請於登錄前詳閱 系統之作業提示並仔細核對複查之科目與題號無誤後,再確認完成。
(二)完成申請手續者,於申請截止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三)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繳費者,不予處理。
拾貳、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 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 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 任。
一般事項 第 3 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 4 條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 5 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亦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 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 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 6 條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考(分)區試務辦公室 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第 7 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 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 5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8 條 考生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 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行 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拍攝、
錄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考生使用前項器材或物品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 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9 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准考證 號碼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 鈴響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 之座位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2 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同一分區之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 之試場,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不同分區之試場應試者,或誤入同一分區之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 發現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0 條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准考證號碼之答案卷、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目視 確認答案卷、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正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
答案卡,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錯用答案卷
、卡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換用正確之卷、卡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不換用卷、卡作答,並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事項
第 11 條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節考試時在考 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 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 12 條 考生應將選擇題或電腦可讀的選填題作答於答案卡,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違 者不予計分。
第 13 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 關之文字符號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4 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並應依照試題本及答 案卷上之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未使用黑色墨水的筆書寫,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其後 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二、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扣減其該 科答案卷成績 2 分。
三、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 予計分。
第 15 條 考生違反答案卡背面之畫記注意事項或未以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致機 器無法辨識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 2 分。
第 16 條 考生發現試題本錯誤、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時,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 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 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7 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8 條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 座,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 19 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事項
第 20 條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違者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應由試 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為止,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經 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21 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及試題本交監試人員驗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5 分;逕將答案卷、答案卡或試題本攜出試場外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22 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後、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 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第 23 條 考生之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依規定補考,拒 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 24 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答案卡之成績 分別至零分為限。
第 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發生的違規情事,得依其提報情節予 以適當處理。
第 26 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 此侵害本中心權益者,本中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拾參、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三)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二、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項目:
(一)優先進入試場。
(二)延長考試時間,但各科最多以延長 50 分鐘為限。
(三)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四)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考試。
(五)使用特殊試題,包含: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或點字試題本(或盲用電子試題或語 音播放試題)。
(六)使用特殊作答方式,包含:選擇(填)題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作答、或 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等特殊方式作答;非選擇題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等特 殊方式作答。
(七)使用特殊輔具作答,包含:使用放大鏡、擴視機、立體算盤、點字機、(盲用)電腦 等器具,以協助閱讀或記錄答案。
(八)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如使用輪椅需特殊桌椅、糖尿病 攜糖水(幫浦)、助聽器(電子耳)等個人醫療器材。
三、申請說明:
(一)申請方式及日程:
1.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身心障礙考生應考 服務網」登記;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2.受理時間為 105 年 5 月 2 日上午 9 時至 5 月 17 日下午 5 時。
(二)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凡涉及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考試 時間者,應於報名時繳驗本中心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含應考服 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三)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係與試題、答案卷卡作答或考試時間均無關者,則僅 須於報名檔之「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明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無需繳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
(四)申請表件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1.「應考服務需求表」,申請者於線上填寫後,列印並請監護人及考生簽名。
2.「在校學習記錄表」,由考生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線上填寫後,列印並加蓋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
3.「診斷證明書」,考生應持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 醫院,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試之各項閱讀、書 寫及移動等能力。檢查事項如有疑義,請先向本中心洽詢,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
4.視覺與肢體障礙類別以外之考生申請時,除繳驗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可增附心 理衡鑑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補充。學習障礙考生如因診斷證明書取得困難,
可先暫以「個別化教育計畫」(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為佳)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5.考生如於本學年度任一考試時已繳驗「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或相 關證明文件,本次考試得不需再繳驗;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驗。
6.請就讀學校之特殊教育、資源班或輔導室教師,協助考生辦理應考服務申請手續。
7.申請表件應於報名截止日 105 年 5 月 17 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 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信封上請註明「身 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字樣。
四、審查:
(一)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及繳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者,一律不予提供 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及延長考試時間。
(二)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由本中心邀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醫療人員 組成審查小組,就各生之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及繳驗資料,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 平性為原則,分別審定之。
(三)試題提供方式及原則:
1.各考生之試題每人以一種為原則,惟情況特殊經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限制,但每 一考科以提供一種(即題目之內容及其計分方式相同者)為限。
2.英文科點字試題以一級點字製作為原則。
3.盲用電子試題、語音播放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
(四)作答方式及原則:
1.考生應依審定之作答方式作答,未依規定作答或於試題上書寫、勾選之答案,
不予計分。
2.考生作答之內容,應為其本人之直接意思表示,不得要求於應試中逕由他人代 寫或轉譯答案。
3.考生作答之結果,應清晰明確並可供稽核,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承擔。
(五)審查結果暨試務通知,於 105 年 6 月 2 日隨准考證一同寄發。集體報名者,寄交 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者,逕寄給考生。
(六)考生認為審查結果有影響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複審,複審申請表(可 至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書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複審事由 及檢附醫療診斷或相關證明文件。複審申請表應於 105 年 6 月 8 日前(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件寄本中心(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信封上註明「申請複審」字樣。
(七)考生申請複審之服務項目,由本中心聘請審查委員審查,複審結果於 105 年 6 月
16 日前通知考生。
五、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身心障礙考生試場依其所需的應考服務需求與應試輔具資源,分為一般身心 障礙考生試場與特殊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一)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經審查通過下列項目者,得依其報名時選填之考試 地區,安排於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應試:
1.優先進入試場。
2.延長考試時間,但各科最多以延長 50 分鐘為限。
3.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4.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考試。
5.使用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或語音播放試題。
6.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作答、一般電腦作答、錄音作答。
7.使用放大鏡、擴視機等特殊輔具作答。
8.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如使用輪椅需特殊桌椅、糖尿 病攜糖水(幫浦)、助聽器(電子耳)等個人醫療器材。
本中心依各考試地區之一般身心障礙考生人數,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一般 身心障礙考生試場,並按照考生選考的科目統一編配試場及座位。考試地區設置 如下(同「伍、考試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二)特殊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經審查通過使用盲用電子試題、點字試題,盲用電腦作答、點字機作答之身 心障礙考生,以及其他需提供特殊輔助事項係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無法提供服 務者,限自下列考試地區擇一應試: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110 臺北 610 臺南 840 花蓮 410 臺中 710 高雄 -- --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如使 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立體算盤等)、輔具(如擴視機、放大鏡等)
及醫療器材(如助聽器、幫浦等)等,應自行準備,並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 使用。
(二)考生使用盲用電子試題、點字試題、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
或語音播放試題應試,如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題幹過長、或為判讀語音題 型等因素,經本中心於考前決定免予作答時,各該生成績按其應可作答之實際題 分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
(三)身心障礙考生專用答案卡代用紙樣張(含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或特 殊試題(語音播放試題)及特殊作答方式相關試務暨注意事項(例如:電腦作答、
點字作答、錄音作答等),置於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以供參閱。
拾肆、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於考試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或未依本簡章「拾參、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應 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之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一、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二、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審查後提供:
(一)優先進入試場。
(二)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三)安排至同一分區之低樓層試場應試。
(四)安排方便應試之座位考試。
(五)安排至考生人數較少之試場。
(六)使用特製桌椅等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七)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
(八)使用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
(九)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服務。
三、申請方式與受理期間:
(一)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突發傷病考生應 考服務網」登記;考生網路申請後,須檢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正本,並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本中心「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信封上請註明「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字樣。
(二)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三)申請上述服務事項者,務請於 105 年 6 月 17 日起至 6 月 28 日下午 5 時止向本 中心申請(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
(四)105 年 6 月 29 日以後,由考生所屬考區逕行受理。
(五)因特殊重大突發傷病申請上述服務事項項目之外者,應於 105 年 6 月 28 日下午
5 時前(逾期不予受理)持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向本中心申請,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並經試務召集人指定之審查委員審定 通過後,始得為之。
拾伍、成績證明申請
為維護本考試成績證明之正確及考生個人權利,凡使用本考試成績者,應依下列規定 申請成績證明:
一、成績證明限使用本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招生單位及考生本人申請。
(一)考生本人申請:
可依需要申請中文版或英文版,工本費每份100元整,限以郵寄或現場申請;申請 期限自考試當年度起5年為限。
1.郵寄申請者:
(1)填寫本中心「成績證明申請表」(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 (2)檢附考生准考證(或身分證)正面影本。
(3)檢附工本費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劃撥帳戶:「大考中心測驗專戶」,帳號:
1822347-8 號,並於劃撥單通訊欄處註明「申請成績證明」字樣。
(4)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信封上註明
「申請成績證明」字樣。
(5)本中心於收件後 3 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方式寄出。
2.現場申請者:
(1)申請日期自 105 年 7 月 19 日起。
(2)請攜帶考生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如由受託人申請,請加帶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至本中心現場辦理,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00 至 5:00(國定假日除外)。
(3)檢附本中心「成績證明申請表」。 (4)當場核發成績證明。
(二)大學招生單位申請者:
1.以本學年度考試成績為限。使用非本學年度考試成績,請自行通知考生依前項規 定辦理。
2.申請時請先來函並檢附招生單位使用之「指定科目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並將
「考生名單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3.前項之申請表及電子檔檔案格式,請至本中心網站「其他資訊」下載。
4.本中心於收件後 3 個工作天內回覆。
二、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即表示同意該大學向本中 心申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及資料。
三、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中心同意,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告)其他第三者。
非由本中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未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本中心不負 任何查驗責任。
拾陸、申訴處理
一、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訴,申訴書
(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書明申訴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 詳細申訴事由。
二、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以限時掛號郵件寄本中心「10673 臺北市大安區 舟山路 237 號」,信封上註明「申訴書」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除必須提請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者外,原則上於收文 後 14 日內逕以書面答覆。
四、有關成績事項,應依「拾壹、成績複查」相關規定,於 7 月 25 日前申請複查。經複 查後對成績仍有疑義者,於接獲複查結果通知後,始得依第一、二項規定於 8 月 4 日前提出複查後成績申訴。本中心就複查後成績申訴事項得另邀請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學科專家、高中校長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成績申訴審議小組審定後回覆。
附錄一
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臺北市 155 私立達人女中 222 私立崇光女中 267 私立培德工家 100 國立師大附中 156 市立南港高工 223 私立醒吾高中 276 市立安樂高中 101 市立第一女中 157 市立士林高商 224 私立穀保家商 277 市立暖暖高中 102 市立建國高中 158 市立木柵高工 225 私立聖心女中 278 市立八斗高中 103 市立中山女中 159 市立內湖高工 226 私立徐匯高中
104 市立景美女中 160 市立明倫高中 227 私立及人高中 宜蘭縣 105 市立成功高中 161 市立華江高中 228 私立東海高中 270 國立宜蘭高中 106 市立復興高中 162 市立陽明高中 229 私立中華高中 271 國立蘭陽女中 107 市立中正高中 163 市立永春高中 230 私立莊敬工家 272 國立宜蘭高商 108 市立內湖高中 164 市立和平高中 231 私立光仁高中 273 私立中道高中 109 市立松山高中 165 市立西松高中 232 私立恆毅高中 274 私立慧燈高中 110 市立大同高中 166 市立大理高中 233 私立崇義高中 275 縣立南澳高中 111 市立松山家商 167 市立啟明學校 234 市立永平高中 279 縣立慈心華德福實驗高中 112 市立大安高工 169 市立大直高中 235 私立金陵女中 280 國立羅東高工 113 市立松山工農 170 市立萬芳高中 236 私立樹人家商 281 國立蘇澳海事 114 市立成淵高中 171 市立百齡高中 237 私立辭修高中 282 國立頭城家商 115 國立政大附中 172 市立南港高中 238 私立能仁家商 283 國立羅東高中 116 私立衛理女中 173 市立麗山高中 239 私立豫章工商 284 國立羅東高商 117 私立華興高中 174 市立啟聰學校 240 私立開明工商
118 私立景文高中 175 市立育成高中 241 私立復興商工 桃園市 119 私立再興高中 176 市立中崙高中 242 私立智光商工 285 市立觀音高中 120 私立大誠高中 177 市立南湖高中 243 市立明德高中 287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121 私立延平高中 199 市立啟智學校 244 私立清傳高商 288 國立楊梅高中 122 私立協和祐德高中 981 南華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6 市立樹林高中 289 國立武陵高中 123 私立滬江高中 982 志仁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7 私立中華商海 290 市立大園國際高中 124 私立強恕高中 989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248 私立南山高中 291 國立桃園高中
125 私立靜修女中 249 市立雙溪高中 293 市立平鎮高中
126 私立方濟高中 新北市 250 市立金山高中 294 私立大華高中 127 私立薇閣高中 168 市立鶯歌工商 251 市立清水高中 295 國立內壢高中 128 私立惇敘工商 200 國立華僑高中 252 市立三民高中 296 市立永豐高中 129 私立文德女中 204 市立新北高中 253 市立海山高中 297 市立南崁高中 130 私立泰北高中 205 市立新莊高中 254 市立秀峰高中 298 市立大溪高中 131 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206 市立板橋高中 257 市立三重高中 299 市立壽山高中 132 私立復興實驗高中 207 市立泰山高中 258 市立錦和高中 304 國立陽明高中 133 私立東方工商 208 市立新店高中 259 市立安康高中 306 國立中壢家商 134 私立中興高中 209 市立中和高中 264 市立石碇高中 317 國立中壢高商 135 私立喬治工商 210 市立瑞芳高工 268 市立林口高中 320 國立北科大附屬桃園農工 136 私立東山高中 211 市立丹鳳高中 269 私立康橋高中 321 國立龍潭高中
142 私立十信高中 212 市立竹圍高中
334 私立振聲高中
144 私立開南商工 213 私立時雨高中 基隆市 335 私立治平高中
145 私立志仁家商 214 市立光復高中 255 國立基隆高中 336 私立泉僑高中 146 私立金甌女中 215 市立新北高工 256 國立基隆女中 337 私立復旦高中 147 私立稻江高商 216 市立三重商工 260 國立基隆商工 338 私立光啟高中 148 私立育達家商 217 市立淡水商工 261 國立基隆海事 341 私立方曙商工 149 私立立人高中 218 私立格致高中 262 輔大聖心高中 351 私立成功工商 150 私立大同高中 219 私立南強工商 263 私立光隆家商 353 私立永平工商 151 私立稻江護家 220 私立竹林高中 265 市立中山高中 354 私立新興高中 153 私立華岡藝校 221 私立淡江高中 266 私立二信高中 355 私立清華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