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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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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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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含當日,郵戳為憑)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

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

種考試。

(2)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4 1 6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職缺一覽表 3.應考資格表 (1)三等應考資格表 (2)四等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3)五等日程表 5.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6.變更資料申請表 7.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8.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路報 名

104 1 15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5 時)

104 1 16 五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以郵戳為憑

104 4 2 四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4 月 9 日尚未 收 到 ,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第一科。

104 4 18

| 19

| 日

考試開始

三等:4/18~4/19 四等:4/18~4/19 五等:4/18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3.五等日程表 104 4 20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4 4 20

| 24

| 五

受理試題疑義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前)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部筆 試完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4 6 10 三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4 年 6 月 10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辦理。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5.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

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 說明

實際榜示日期 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104 6 11

| 20

|

六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簡表

(3)

目 錄 頁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4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柒、成績計算 ... 9

捌、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 10

玖、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考試有關事項... 11

拾、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方式 ... 11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 12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5

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16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19

伍、試題疑義 ... 20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 20

柒、任用有關規定 ... 22

捌、重複報名應考人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23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4

拾、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4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4

拾貳、常見 Q&A ... 24

附 件 : 附件 1: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28

附件 2:各等別、類科職缺一覽表 ... 29

附件 3: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52

附件 4: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54

附件 5: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57

附件 6: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59

附件 7: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61

附件 8: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62

附件 9: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書 ... 64

附件 10: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65

附件 1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66

附件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68

(4)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時間為 104 年 1 月 6 日起至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網路報名程序請詳閱本須知附件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 個人報名權益。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件以專函掛號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選 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進入,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於網 路登錄完成後,必須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考 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

◎本考試應考人免繳報名費以一筆為限,重複報名之應考人應按重複報名之筆數 逐筆繳交報名費,並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即三等考試為新台幣 700 元、四等 考試為新台幣 650 元、五等考試為新台幣 400 元(具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不再重複優待)。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等別、類科應試,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起至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4 年 1 月 15 日下 午 5 時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務請於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繳交 報名費並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 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日期

預定民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 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4 月 9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 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5)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 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 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 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 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日期

1.三等考試:

民國 10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六) 至 19 日(星期日)

2.四等考試:

民國 10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六) 至 19 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

民國 10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六)

考試日程表詳見 附件5 、 附件6 、 附件7。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日期

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期限

自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起 至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伍、

試題疑義。

6 榜示 預定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榜 示後 5 日內向本部查詢。各節次均缺 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 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陸、榜 示及複查成績。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各等別、類科職缺一覽 表詳見附件 2。

二、應考人報名前請務必參閱附件 2 各等別、類科職缺一覽表所列各職缺之工作 內容、地點及環境,並參酌個人狀況,審慎決定報考等別、類科。

三、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經 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四、本考試各等別、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彙 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五、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

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

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構)。

(6)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殘障手冊,年滿 18 歲以上(民國 86 年 4 月 17 日以前出生者),且具有本項考試各該等別、

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別、類科考試:

(一)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並具有附件 3 所列資格。

(二)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並具有附件 4 所列資格。

(三)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民國 86 年 4 月 17 日以前出 生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年齡下 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 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2款至第4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應考試 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 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

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7)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6。

三、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7。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 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 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五、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 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 時間為 2 小時;其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 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六、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 50%,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七、五等考試除電腦打字類科之實地考試電腦文書處理科目外,各應試科目均採 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八、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 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實施。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 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 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 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請自行上網參閱。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分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應考 人須自行選定考區應試,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4 年 4 月 2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試區地點並詳 列於入場證內。應考人如於 104 年 4 月 9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 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 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公告欄公布,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應考人可於 104 年 4 月 2 日起至「國家考試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8)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網路報名系統自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起至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件 12 ) 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 細閱讀本應考須知,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務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 費並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始完成報名 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正表)1 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或殘障手冊之影本正、背面(須清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 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照片背面書妥姓名、

應考等別及類科別)。

(二)報名履歷表(副表)1 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國民身分證影本 正、背面(須清晰)固貼於規定欄位。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五等考試不須繳驗學歷證件):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殘障手冊之正、背面影本【有效日期須為104 年4月(含)以後,如註明重新鑑定日期者,須為104年4月18日以後】。

2.三等考試: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 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報考技術類別之類科但非該類科列舉系、

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而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即非 列舉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類科專業科目 2 科以上名稱相同(每科 2 學分以上)報考者;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制,上、

下學期均須修習,僅修習其中一學期者,該科學分不予採認】,須另附 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考試或相 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第三款應考資格 報考者,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並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 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須繳驗高 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3)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及退伍令):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

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

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

(9)

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 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4)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3.四等考試:

(1)畢業證書影本:以第一款、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以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考試及格應滿 3 年,

並應繳驗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以第五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資格者,得以應 考資格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 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 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4)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及退伍令):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 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科別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 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4.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滿3年,其計算 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 舉行前一日止(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本考試三等或四等考試者,其考試及 格證書上所註明考試及格生效日期須在民國101年4月17日前)。

5.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書不採。

6.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7.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第一款之學校系、

組、所,並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 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本請影 印後附繳)。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 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8.應考人如有以下情況及需求:

(1)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2)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3)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10,未依規定繳交或格式不符規

定者,不予受理。);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殘障手冊未註明需重

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詳細規定及其他

(10)

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壹、申請特殊照護及協助措施。

9.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診斷證明書須繳驗正本外,一律繳 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 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四)報名費:

1.本考試應考人免繳報名費,惟以一筆為限。

2.重複報名之應考人應按重複報名之筆數逐筆繳交報名費。

例:應考人僅報名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免繳報名費;如應考人除 報考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免繳報名費)外,又報考三等考試人事行 政類科(或其他等別或類科考試),則重複報名部分皆須繳交減半優待 之報名費。其各等別應繳交金額如下:

(1)三等考試新臺幣 700 元。

(2)四等考試新臺幣 650 元。

(3)五等考試新臺幣 400 元。

(4)繳費方式: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 共 同注意事項捌(第 23 頁)。所繳報名費用,除符合考選部退費規定 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3.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 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11。

(五)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據101年7月11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及身心障礙者鑑定 作業辦法,現行身心障礙分類方式改為「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並依據該法規定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據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此,

身心障礙應考人於報考本項考試時,無論係持有原身心障礙手冊或新 式之身心障礙證明,均請於寄送報名表件時一併繳驗。

2.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試身 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使用 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 件10)。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 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3.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申請相同 特別照護措施,於98年6月後曾經考選部核准有案者,得免再附繳前揭診 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六)104 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04年4月17日以前,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

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2.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申 請暫准報名。

3.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傳真至試務單位

(11)

(傳真號碼:02-2236322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 院路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上開日期寄送者,請至遲 於104年4月18日第1節考試前將畢業證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 驗,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 資格,不准入場應試。如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分,所繳報名 費不得申請退費。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殊照護 措施。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報名書表請以白色 A4 紙張單頁列印。

(二)報名履歷表(正表)是否貼妥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殘障手冊正、背面 影本(須清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請勿使用生活 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考區、等別及類科)。

(三)報名履歷表(副表)是否貼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須清晰)。

(四)「考區」欄,請擇一考區(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臺東等六考 區)應試,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五)「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之 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

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影本,始得據以報考)。「聯絡電話」欄,請 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實填寫於 104 年 6 月底前 不變之通訊地址,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 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 得要求更改。

(七)「聯絡電話」欄,請務必登錄,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

(八)「通訊地址」欄,須詳實登錄 104 年 6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俾供 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

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九)「應考資格」欄,請依附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選填。

(十)欲申請特別照護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特別照護」欄 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 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本須知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

(十一)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 件 9),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傳真:

02-22363223)。

七、郵寄報名表件:

(12)

其他證明文件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證 明 文 件 等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 學 分 證 明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等 )

報 名 履 歷 表 (副 表 )

(黏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 背 面 影 本 )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報名履歷表(正表)

(黏 妥 相 片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正 、 背 面 影本 )

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登錄基本資料並產製報名書表,列印報名表件,並 請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然後將信封封面密 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自行備妥),並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下列 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放入報 名專用信封內(信封封面請密實黏貼於自備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上,

報名表件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

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 人自負。

(一)報名履歷表(正表)。

(二)報名履歷表(副表)。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五等考試不須繳驗)。

(四)其他證明文件(暫准報名申請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證明文件等)。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等別、類科編號、應考類科 是否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身分證影本及繳費收 據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4 年 6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 E-mail。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經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 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 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

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 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

柒、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 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13)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及五等考試以 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科別,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實地 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科別,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 占百分之四十。另依實地考試規則規定,實地考試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 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四、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 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捌、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分發任用 。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本項考試錄 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另本考試錄取人員除 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而機關認有需要者外,不得辦理改分 配。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其未能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其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或實習) 期間,復應本考試錄取者,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 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 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 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 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之事由,擬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七、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 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 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 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

(14)

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 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 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玖、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考試有關事項

一、本項實地考試「電腦文書處理」係測驗應考人電腦中文輸入之「速度」與

「正確程度」。

二、注意事項:

(一)本考試使用試務處提供之桌上型個人電腦、視窗作業系統(Windows7),

並提供微軟Windows7作業系統內附之輸入法(包括注音、倉頡、速成、

微軟新注意、微軟新倉頡、微軟新速成、大易、行列)及相容版本之輸 入法(包括嘸蝦米、自然輸入法)等中文輸入法,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 輸入法者,應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輸入法光碟等 安裝媒體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俾利事先安裝。

(二)應考人自備之輸入法如與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三)中文輸入標點符號,以符合BIG 5 碼標準之全形標點符號為限。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錯誤,應予扣分:

1.漏打(應輸入而未輸入者)。

2.多打(不應輸入而輸入者)。

3.錯打(輸入錯別字者)。

(五)每漏打、多打、錯打一字應扣分數及正確輸入字數應得分數之評閱標準由 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三、應考人因上肢障礙、視覺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 萎縮,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困難而申請延長考試時間20分鐘並經考選部核 准延長者,應試「實地考試-電腦文書處理」科目時,依例延長作答時間4分 鐘。

四、有關實地考試之考試地點、各梯次分配及其報到、考試時間等事項,於寄發 入場證時另行通知。

拾、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補

驗、考試、體 格檢查等有關 事項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741、3742、3743 傳真:(02)2236322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 異常問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 (02)22369188 轉 3288、3325

(15)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方式 入 場 證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 取 人 員 分 發、任用等事 項

銓 敘 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6

網址:http://www.mocs.gov.tw/

行 政 院 人事行政總處

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2-2 號 電話:(02)23979298 轉 338

網址:http://www.dgpa.gov.tw/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4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壹、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正表)之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勾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 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 維護措施要點」,其規定如下::

第 1 點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十七點 辦理。

第 3 點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本部應成立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三至十七 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 表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遴派兼任。

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審議小組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

團體代表列席。

(16)

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位審 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審查有疑 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審議結果,

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 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 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 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 10)及相關證明文件:

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 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 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 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議小 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 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 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7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聘請 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廉政室依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 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8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員列

印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試卷(卡)上,加

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17)

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 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廉政室依試卷作答結 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 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工作。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 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 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 權益維護措施:

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廉政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 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依下 列程序辦理:

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

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

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18)

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 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 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 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 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 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定後,

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 議。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正表)填註申請,並繳 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0),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無註明須重新鑑定,且診斷證明書經本部審核通過者,即無須重複繳驗。

四、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等事由,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 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照護」或「其他特別 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 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

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19)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 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色 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 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及選 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如 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試 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 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應試類科性質需 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 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如表列),相關機型登載於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 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 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20)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 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21)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 21 款)

Pierre cardin(共 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 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Pierre cardin PT256- 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22)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 及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 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 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 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 益,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 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聯絡電話:02- 22369188 分機 3741、3742 、3743 ;傳真:02-22363223),俾便安排相關特 殊照護措施。

四、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場規 則處理。

五、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9 或至考選部全 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考試錄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 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用人機關。

六、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 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 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八、依試場規則第 6 條規定,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九、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 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23)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 於 4 月 20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試題將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又近來全球氣候出現異常現象,請應考人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伍、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考 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 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4 年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前)向考 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gov.tw ) 或 新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 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請程序請參 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 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拍攝;

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送 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 於期限內(104 年 4 月 24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三科】。來函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 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八、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預定榜示日期: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請複

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申請複查成

(24)

績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件 8,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

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 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 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 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 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 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 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 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申 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 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 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 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 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 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 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 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 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 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 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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