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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工作意義和工人的尊嚴
[01]=參考資料編號
04-01 創造 (Creation)
指產生或致使某事物存在或發生的行為。教會認為,任何一個行為都有其動機與目 的──神首先展開祂的創造,從虛無中創造了萬有、使世人認識祂的愛。對天主而 言,其創造的動機,正是絕對無限愛的奧秘;而創造行為本身的目的,就是愛的生 命通傳、交流和共融;受造物被創造的目的則是分享天主的愛和生命,參與天主愛 的奧秘,以及在自己身上彰顯天主的光榮。[01]‧頁 811-814
見:01-27 愛
04-02 佃農 (Sharecropper)
指租用他人田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一般而言,他們因手上沒有擁有足夠的土 地,故需向地主租地。較富裕的佃農,通常擁有足夠的工具,甚至有能力僱用其他 農民,在其租用的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較貧困的佃農則需在缺乏足夠工具的情況 下親自勞動。佃農的待遇和社會地位不一,如在昔日中國交通不便的地區,佃戶除 地租外,亦需向地主提供額外的物資或服務,如於節慶時提供糕點、肉類和家禽 等,地主家中遇有婚喪時,佃農亦要去幫忙,尤如其家中的奴僕。[02]‧頁 116-123 04-03 奴隸制度 (Slavery)
指一項使有關奴隸統治和隸屬的法律和原則合理化、正當化的制度。奴隸被視為服 從於某支配力量之下,且不能自主的人。在奴隸制度下,奴隸被視為主人──擁有 支配力量的個體──的私有財產,可隨意在市場上被當成商品交易;奴隸亦需為主 人提供無償的勞動。一般而言,奴隸的基本人權備受剝奪,主人甚至有權任意處死 奴隸。[03]‧頁 365
見:01-42 人權
04-04 工業社會 (Industrial Society)
指以製造業和採掘業為中心的工業作經濟主導的社會,以往的農業、手工業生產被 大機器的工業生產模式所取代。工業社會的出現,使社會中的生產和資源分配發生 變化,勞動分工迅速擴大、生產力水平亦大幅提高。與此同時,其亦增強了社會流 動性,使社會成員的個人發展機會和自主程度增加。工業社會亦促使了大城市的崛 起、工廠的林立、人口的集中、大家庭的解體和勞資之間衝突等現象的發生等等。
[04]
見:03-07 生產力
04-05 生活質素 (Quality of Life)
泛指一地生活水平的高低,並與快樂、自由等主觀概念相關。各地對生活質素的定 義不一,如北歐和西歐等地區視社會平等、政治自由、社區自然生態平衡為良好的 生活質素。聯合國則以識字率、人均壽命、教育程度等的人文發展指標來衡量各地 人民的生活質素。
生活質素過往常被界定為與物質生活有關,並以金錢收入來衡量;然而美國政治學 家萊恩 (Robert E. Lane) 的研究指出,隨著收入增長,個體主觀快樂感覺卻愈來愈 低;其精神健康、與他人之間的信任、與家庭和社區的親密關係亦日漸失去。故學 界已傾向不再把生活質素的提昇簡單地等同物質財富的增長。[05]‧頁 3-10
04-06 剝削 (Exploitation)
即以不公、殘忍的方式利用某人或某物;亦可指因不公平的社會關係,導致了有價 值的物品為較有權勢的個體或團體所獲得。在勞資層面上,剝削被視為某人使用了 他人的勞動,卻不給予他們足夠的補償。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 (Karl Marx) 認為,剝 削指工人以低於實際補償的價格為資本家進行工作──工人被迫出售自己的勞動 力,以獲得工資,維持生計,而資本家則通過剝削工人的勞動成果,聚斂剩餘價值 (即收入扣除成本的價值),增加自己財富。他認為,剝削的出現基於以下三個原因:
1) 生產原材料、工具、儀器和工廠等由佔社會上少數的資本家所擁有;
2) 工人除了出賣勞動力以外無法生存,以及;
3) 國家利用權力保障財產和利益的不平等分配。[06]‧頁 72-79 見:01-47 工人、03-12 工作、03-15 工資
04-07 勞工權益 (Labour Rights)
指僱員擁有合理的工作及所處職位範圍的權利。各地對勞工權益的理解不一,但一 般包括僱員應有的假期、遣散費、分娩保障和工傷賠償等。勞工權益通過兩方面制 定和保障,其一為通過政府立法干預和管理,從法律上保護勞工權益、其二為勞資 雙方參與決策,共同制定有關的權益和保障機制。對工人而言,工會是他們的談判 代表,亦是作為爭取和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平台;故不時有工會發動工人進行工業 行動,以表達他們對勞工權益的訴求。[07]
見:01-47 工人、01-48 工會 04-08 社會階層 (Social Stratification)
指存在於社會中的不平等分層結構現象;其往往按照特定的社會經濟狀況標準,將 人們區分為不同群體或等級。社會階層的現象,使部份人憑著階層差異而產生了凌 駕其他人的特權、聲望、影響力和地位,故其存在往往牽涉了社會不平等的現象。
在當代的西方社會,社會階層一般被粗略地分為上、中、下三層。[03]‧頁 381
04-09 結社自由 (Freedom of Association)
指個體能按自身意願,組織、參與和退出社會團體的自由。這些為社會團體往往是 基於成員們的共同行動、表達、倡議、追求或捍衛某種領域中的共同價值而所進行 的結合,常見的社會團體包括公民社會、俱樂部、合作社、宗教團體、政黨和工會 等。結社自由常被視為公民權和政治權的一環,是人民集體表達意見和落實集會權 的首要條件;通過結社,人們能就著共同的目標和興趣互相交流意見,繼而以具體 行動及言論表達。[08]
見:01-43 公民權、01-44 政治權、01-46 公民社會、01-48 工會 04-10 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
勞工權益之一,為工人可享的最低工資金額。現時全球超過9 成的國家已立法制定 相關權益,規定僱主給予僱員的工資不可低於某個金額。此政策被視為保障僱員,
特別是低技術的工人的生計,以防止他們在勞資談判中因缺乏議價能力,而被僱主 壓低工資。然而,有反對意見認為,此舉既無助改善低收入人士、更會增加企業的 勞動成本。[09]
見:01-47 工人、03-15 工資、04-07 勞工權益 04-11 最高工時 (Maximum Working Hours)
勞工權益之一,為僱員每日或每週的工作總時數的法定上限。在此權益下,一旦僱 員工作的總時數到達上限,不論僱主是否支付僱員超時工作的工資,僱員均不得繼 續工作。最高工時政策主要是保障僱員能享有合理的生活質素。[16]
見:01-47 工人、03-15 工資、04-05 生活質素、04-07 勞工權益 04-12 標準工時 (Standard Working Hours)
勞工權益之一,為僱員每日或每週的法定工作時數規範。在此權益下,僱主按合約 工時規定,指示僱員在指定地點及時間內完成工作;如僱員需要超時工作,僱主需 支付僱員超時工作的工資。有別於最高工時,標準工時政策主要是保障僱員在不受 剝削的情況下,享有合理的工資待遇。[07]
見:01-47 工人、03-15 工資、04-06 剝削、04-07 勞工權益、04-11 最高工時
04-13 離岸外判 (Offshore Outsourcing)
指在全球化的趨勢下,企業將商品或服務的生產業務或生產線上的不同環節,交給 其他國家的企業或其海外分部處理。企業選擇進行離岸外判,通常有以下原因:
1) 集中企業的核心業務;
2) 外判的成本,如勞工薪金、土地價格、稅率、排污費等較本地生產成本為低;
3) 外地的法例對當地的工人保障較少;
4) 利用當地的形象優勢和人才,以及;
5) 利用時差增加生產率。
常見委託外判的企業來自勞動成本較高的國家,如美國、西歐和日本等,而外判承 辦商則來自勞動力成本較低的國家,如印度、菲律賓和中國等。有意見認為,離岸 外判雖可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就業,但只能增加低技術職位,難有長遠發展;同時,
委託外判的企業並不用負上當地全數的勞工責任,工人容易因此而受到剝削。[10]
見:03-11 全球化、03-07 生產力、04-06 剝削
04-14 工作的客體性幅度 (The Objective Dimension of Work)
工作的雙重意義之一;教會認為,工作的客體性在於工作是活動、資源、生產工具 以及科技的總和,為的是履行「管理大地」的目標。工作的客體性為人類活動帶來
「可變性」的一面,即工作的活動方式會隨科技、文化、社會和政治情況而改變。
[11]‧頁 155-156
見:03-12 工作、04-15 工作的主體性幅度
04-15 工作的主體性幅度 (The Subjective Dimension of Work)
工作的雙重意義之一;教會認為,工作的主體性在於工作作為具動力的個體活動,
讓個體有能力履行工作過程中的各項行動,即成為一個有能力按計劃和理性去行動 的主體。工作的主觀性為人類活動亦帶來「穩定」的一面,即工作不在於人生產或 從事甚麼樣的行動,而是賦予了人作為人的尊嚴。其同時賦予工作的獨特尊嚴,即 將人視為工作的主體,而非僅具物質價值的生產工具或勞動力量。因此,教會視工 作的主體性幅度較工作的客體性幅度更為重要,因為其決定了工作的質素和最終價 值。[11]‧頁 155-156
見:01-32 尊嚴、03-12 工作、04-14 工作的客體性幅度 04-16 工作的節制與休息 (Work-life balance)
教會認為,只顧工作而工作,或作為享受而工作,而且不遺餘力的拼命工作,並非 天主令人參與工作的原意;人對工作應有所節制,並應於安息日時停工休假,恢復 體力,並以兒女的心情來依靠天主的照顧。[12]‧頁 38
見:03-12 工作
04-17 義務論 (Deontology) 同義:義務倫理學
規範倫理的分支之一,主張行為的本身,而是善惡的標準;換言之,一個行為是道 德正確,僅僅是因為行為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價值。[13]‧頁 36-37
見:01-18 規範倫理
04-18 定然律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
義務論的原則之一,由德國哲學家康德 (Immanuel Kant) 提出。其主張個體應為理性 和道德的義務而無條件履行道德;任何因自身或他人利益而出發的行為,皆被視為 不道德的。[14]‧頁 160-162
見:01-28 理性、04-17 義務論 04-19 目的論 (Teleology)
規範倫理的分支之一,主張行為的目的或結果為判斷行為的善惡標準;換言之,道 德的最終標準,通常指向一些非道德的價值。[13]‧頁 13
見:01-18 規範倫理 04-20 功利主義 (Utilitarianism)
同義:效益主義
目的論的原則之一,由英國哲學家邊沁 (Jeremy Bentham) 和彌爾(John Mill)提出。其 主張凡是促進所有人的利益行為,都是道德的;反之,凡是減少所有人的利益行 為,都是不道德的。[14]‧頁 107-114
見:04-19 目的論
04-21 德性倫理學 (Virtual Ethics) 同義:美德論
規範倫理的分支之一,主張善惡的標準並不取決於行為,而是取決於個體是否遵從 了自己內在的美德和性格。德性倫理學主張性格是行善的唯一動機,故培養個體的 美德並將其內化,是德性倫理學的首要道德任務。[14]‧頁 220-226
見:01-18 規範倫理、01-23 美德 04-22 惡習 (Vices)
與美德的定義相反,指那些不合符人性行為之能力及傾向,通常是因後天持久的行 為而出現;常見的惡習包括色慾、貪食、貪婪、怠惰、暴怒、妒忌和傲慢等。
[14]‧頁 220-221
見:01-15 惡、01-23 美德
04-23 後設倫理 (Meta-ethics)
倫理學範疇之一,主要探討善、惡與道德的本質,以及人們如何得悉道德的存在。
[15]‧頁 70-71
見:01-14 善、01-15 惡、01-17 倫理 04-24 道德自主論 (Autonomy Thesis)
後設倫理的分支之一,主張道德標準獨立自主地存在,不受任何神靈所干預。神無 權左右事物的好壞和正確與否;神允許和認同某事物,是基於這事物已經被認定為 道德正確。[14]‧頁 257-265
見:04-23 後設倫理
04-25 道德依賴論 (Dependency Thesis)
後設倫理的分支之一,主張神為道德的絕對根源,道德需要依賴神而存在。換言 之,沒有神,則沒有道德標準可言。[14]‧頁 257-265
見:04-23 後設倫理
04-26 自然法理論 (Natural Law Theory)
道德依賴論的分支之一;其主張道德所存在的目標,往往是指向其存在目的,而道 德正確的行為就是自然所指定的行為,故道德的目標和含義在自然法理中顯現出 來。神在創造萬物時已將自然法理嵌入創造物中,故自然法理當中蘊含的道德目標 和衍生的道德含義皆源於神,道德因而間接依賴了神。[14]‧頁 257-265
見:01-22 道德律、04-01 創造、04-25 道德依賴論 04-27 神諭論 (Divine Command Theory)
道德依賴論的分支之一;其主張所有道德正確的事僅僅是源於神的命令或意願,神 自身正是道德的直接來源。[14]‧頁 257-265
見:04-25 道德依賴論 04-28 道德困境 (Moral Dilemma)
指要求個體在至少有兩種可能選擇之下做決定,而每個選擇皆會導致與個體的道德 價值相違背的情境。道德困境可用許多方法加以解決,如個人價值、團體忠誠、社 會地位、個人利益等。[03]‧頁 250
見:01-16 道德
參考資料(按參考資料編碼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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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香港電台通識網:<最低工資 後患無「窮」?>
http://www.liberalstudies.hk/hongkong/ls_hongkong_53.php,2010 年 12 月 15 日。
[10] Georg Erber and Aida Sayed-Ahmed, "Offshore Outsourcing A global shift in the present IT industry", http://www.unece.org/fileadmin/DAM/ie/wp8/internet/brus/erber1.pdf, June 2004 [11] 公教真理學會 :《教會社會訓導彙編》(香港:公教進行社,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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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bour.gov.hk/tc/plan/pdf/swh/swh_overview.pdf,201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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