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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火災保險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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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產險業火災保險之內部控制與稽核

第一節、 火災保險之特性

火災保險之「火」與一般常見之「火」有所差異,在美國 法院認為所謂「火」,僅限於「不友善之火( Unfriendly Fire ) 或敵火( Hostile Fire)」。所謂不友善之火或敵火,指無法控 制之火,或有害之火,凡非基於利用目的而燃燒,燃燒範圍又 無法控制者均屬之。因此,屬於「不友善之火或敵火」所造成 之毀損或滅失,才是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反之,「友善之火 ( Friendly Fire)」基於利用目的而燃燒,燃燒程度在控制範 圍內,若因此而發生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易言之,火 災保險所謂之「火災」,係指違反人們意願而發生標的之燃燒,

此種燃燒有繼續性、有擴大性,不論人為或自然因素所造成,

均有滅火之必要,為基本要件。在英國法院認為所謂「火」則 以較通俗之意義界定,凡無發火或燃燒之現象,則不屬火之範 疇1

按我國火災保險制度自西方傳入,並非國人自創,故保單 條款初期均承襲英國。政府遷台後,因與美國關係較為密切,

自受美國影響較深。故現行我國火災保險單對於火災之解釋並 無明確界定,而由法院於實際案例中予以採用,惟原則上仍有 其一定之前提,即採美國法院標準認定。換言之,火與火災之 差異。前者重點在「火」,後者重點在「災」,因此,保險單上 所保之火災,應具下列五個要件:

(一)火災之形成須有燃燒、灼熱、火燄三因素。

1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火災保險修訂一版,民國 92 年 7 月 ,P1~P2

(2)

(二)火力須超出一定範圍並無法控制。

(三)火災之發生,須意外發生與不可抗力。

(四)火災損失之標的物,須屬普通物品。

(五)火災造成之損失,須為直接損失。

火災保險之意義,依我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火災保 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負賠償之責」。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因救護保險標的 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可見火災保險基本上係指因火災發生,所致保險標的受損的一 種財產保險。易言之,火災保險乃指被保險人以其動產或不動 產為保險標的,對於火災或其他約定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損 失,由保險人予以補償的一種契約行為。而此標的如前所述,

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所謂動產:指住宅內之傢俱、衣李、書 籍等,商店內之商品、存貨、營業生財,工廠內之機器設備、

原料、成品,辦公處所之辦公設備等。所謂不動產:指住宅、

店舖、工廠、倉庫、醫院等各種建築物,並包括附屬於建築物 營業裝修2

以下針對國內產物保險公司現行火險作業之內部流程與 控管加以介紹,包含:核保、批改作業流程、分出再保作業、

分進業務承保作業流程、理賠作業流程及損害防阻作業流程。

第二節、火災保險核保之控制與稽核

一、法令規範

我國火災保險承保作業辦法之主要依據,為現行之「保險

2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火災保險修訂一版,民國 92 年 7 月 ,P4~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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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財政部 (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295 號),該辦法係依保險法第一百四 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該辦法所稱保險業核保人員,

指為保險業從事評估危險並簽署應否承保之人。保險業應建立 其內部核保制度及程序,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聘用核保人員 之資格、職責、訓練及獎懲;(二)核保作業之處理準則及程序;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另外,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 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 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而 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五年以上,而其中 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三)曾任保險業理賠人員,並在國 內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 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著之保險專 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協助 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 業核保人員資格證書者;(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關 核准聘用之核保人員;(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 理核保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執行核保業務滿二年者。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核保制度及程序。對於核保人員未依 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 當之處置。

二、實務作業

火險承保作業包括核保作業及批改作業,分述如下:

(一)核保作業(如圖 3-1):

(4)

核保作業程序係根據「火險要保資料填寫作業要點」檢查要 保書、續保到期要保書所填載資料無誤後依照「核保準則」審查 要保內容,再根據產險公會之「費率規章」填寫使用性質代號並 核算保費;控制要點則包含要保書承保條件是否符合核保準則,

不符之案件是否授權單位主管簽核,核算費率是否依照費率規章 辦理,欲需辦理臨分再保案件,應俟再保人員辦妥再保後始可出 單;依據資料為核保準則及火災保險費率規章。

<圖 3-1>火險核保作業流程圖

各 單 位 業 務 部 財 會 單 位 核保科 再保科

經 辦 人 員

要保書 查勘報告書 圖面

消減報告書 加減費工作底

初核

出 單

製作保單

保 單 校 定

日結

日報表

再 保

會計 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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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改作業(如圖 3-2):

批改作業程序先由營業人員填寫申請書或銀行行員電話告 知欲更改內容,再根據「火災保險含附加險批改申請書」檢查資 料無誤後,戳蓋收件日期並編排批改號碼,由批改人員輸入電腦 並製作批單,校對資料無誤後,郵寄批單或交由營業人員送達指 定地點,此批單日結後並列印日報表交由財會單位;控制要點為 受理申請書保戶或經辦是否填寫詳細、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保險 單期間是否仍有效、保險單內容是否批改過及儘快製作批單,以 利保戶退費或轉貸;依據資料為火災保險含附加險批改申請書、

批單申請書須由保戶親自填寫及蓋章、被保險人過戶須有被保險 人過戶同意書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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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火險批改作業流程圖

營業人員填寫 申請書或銀行 電話申請批改

初核同一地址 投保金額 計算應收保費 或應退保費

初核、計算應 收保費或應退 保費

再保科

給批單號

輸入電腦並 製作批單

校對

列印日報表 日結

會計室

歸檔

銀行或營業人員 核保科、再保科 財會單位

商業

住宅

超額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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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火災保險再保之控制與稽核

一、法令規範

為確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之經營安全,火災保險再保 作業係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保險業辦 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金 管保三字第 09402540991 號)規定處理。

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其分出之對象,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屬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一)主管機關核准在 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二)經主管機 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

(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再保險或 保險組織;(四)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得經營再保險業務之再保險 組織、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五)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再保險組織、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

其中,第三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係 指 下 列 評 等 機 構 之 等 級 : ( 一 ) 標 準 普 爾 信 用 評 等 公 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 BBB 等級。(二)貝氏 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之 B+等級。(三)穆迪信 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之 Baa 等級。(四) 惠譽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之 BBB 等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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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之 twA+等級。(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 評等機構所評定相當等級之信用評等者。

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亦須依 照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若該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且分出業務非屬主管 機關許可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該再保險分出業務視為未適格再 保險分出。

保險業安排再保險時,應符合費率充分性原則,自留費率 應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以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 之自留費率,不得低於出單費率;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 再保險分出者,低層之費率不得低於高層之費率,各層之費率 水準應與國際再保險市場接軌並有合理之保費分配比例關係。

保險業對於保險金額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之商業火災保險 業務之再保險分出,包括透過保險經紀人之安排方式,若係以 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國內保險業參 與承接之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再保險實務所稱之基層超賠 (primary layer) 及 保 單 自 負 額 或 自 保 額 買 回 (policy deductible or self insurance retention buydown/buyback) 等型式,應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外 再保險或保險組織以原承保範圍報價並共同承接該部分業務百 分之十以上。保險業再保分出未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未適格 再保險分出,國內保險業亦不得以自留方式承接。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如違反上述注意事項之規 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 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二、實務作業

火險再保作業包括分出再保作業及分進業務承保作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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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如下:

(一)分出再保險作業(如圖 3-3):

分出再保作業程序係依照「核保準則」決定是否須辦理臨 時再保作業,再根據適格再保人表循序繕製臨時再保通知書,

分別傳送各相關再保險人,完成全部臨時再保作業後,按再保 公司別分別繕製臨分再保帳單及洽分書,寄發各相關臨時再保 險人及交付財會單位以利對帳;控制要點則包含保險範圍或同 險總額超過合約範圍或限額者,應分別辦理臨時再保,臨分洽 分對象以直接再保人為優先,其次為再保經紀人,原則上以舊 有之直接再保人或再保經紀人為第一優先,此些臨分再保人應 符合保險局訂定之適格再保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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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火險分出再保作業流程圖

核保科 再保科 財會單位及臨分再保人

接 洽 臨分再保險人

覆證同意

再保作業 全部完成

完成臨分作業後將資料輸 入電腦,製作臨分再保帳

決定是否 臨時再保 要保書或

報價單

寄接洽書及帳單 給臨分再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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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進業務承保作業(如圖 3-4):

分進業務承保作業程序也須依照「核保準則」決定是否承 保,一旦決定承保則判斷是否需要分保,完成全部核保作業後,

按經辦單位別繕製統計資料,按季彙集交付精算單位以利績效 評比作業;控制要點為分進業務需注意是否為招標業務或一般 案件,又是否與一般簽單業務相衝突及業績之歸屬。

財會單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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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4>火險分進業務承保作業流程圖

分進公司 核保科 再保科及精算單位

核保單位決定 是否承保

完成承保作業後將 資料輸入電腦

分進業務統計表 精算單位簽

決定是否

臨時再保 臨分流程

分進公司要約 之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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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火災保險理賠之控制與稽核

一、法令規範

我國火災保險理賠作業辦法之主要依據,為現行之「保險 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財政部 (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295 號),該辦法係依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該辦法所稱保險業理賠人 員,指為保險業依保險契約簽署應否賠償之人。保險業應建立 其內部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聘用理賠 人員之資格、職責、訓練及獎懲;(二)理賠作業之處理準則及 程序;(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另外,保險業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 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 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而 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五年以上,而其中 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三)曾任保險業核保人員,並在國 內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 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著之保險專 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理賠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協助 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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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之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 關核准聘用之理賠人員;(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 助理理賠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執行理賠業務滿二年者。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理賠人員 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 他適當之處置。

二、實務作業

火險理賠作業包括受理作業、結案作業、分出再保理賠攤 回作業及分進理賠作業,分述如下:

(一)受理作業:

受理作業程序係依理賠手冊當接獲保戶來電或來函之出 險報案後,立即調閱保單等相關資料,確定出險當時契約之存 在並瞭解契約承保內容,此時即派員赴損失現場勘查,其重點 為承保內容與現場是否相符、現場拍照、初估保險標的物損失 金額、瞭解事故發生之時間及情形並衡量損失程度,必要時委 任公證人辦理公證,編列賠案號碼並登入賠案登記本,並依理 賠電腦操作手冊鍵入損失初步報告並呈主管簽核,通知再保科 進行火險分保配額,最後請被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 單;控制要點則包含出險事故及內容是否在承保範圍內、是否 有現場勘查、是否有編入賠案登記本及鍵入電腦系統、損失初 步報告填寫是否完整及是否有分保配額及損失初步報告是否 有呈主管簽核。

(二)結案作業:

結案作業程序為丈量清點現場並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表」理算,於協商賠款後 作結案報告,依據結案報告登入賠案登記本,並依「理賠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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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手冊」鍵入理賠計算書並呈主管簽核,最後於電腦系統程 式裡印出彙計表並連同賠案送至財會單位作帳並支付賠款;控 制要點為是否有結案報告、結案時是否有登入賠案登記本及鍵 入電腦系統、理賠計算書是否與結案報告相符及再保分攤金額 是否正確、理賠計算書是否有呈主管簽核、是否有做日結及列 印彙計表。

(三)分出再保理賠攤回作業(如圖 3-5):

分出再保理賠攤回作業程序係按理賠科提供之出險通知 書,繕製再保配額表,以利理賠科之理算作業,對於己決賠案 則按理賠計算書上所載之內容和相關再保險人/合約應攤賠之 金額,視攤賠金額大小以帳上攤銷方式或現金攤賠方式攤回再 保賠款,最後由單位主管依據再保合約摘要表、己決賠款明細 表及帳單進行覆核;控制要點則包含由理賠科提供之理賠文 件,從而篩選屬於合約再保險或臨時再保險,據此計算各相關 再保險人應攤賠之金額,嗣後繕製帳單攤回賠款,再循序自各 相關再保險人攤回再保賠款。保險理賠現金攤賠作業係依據再 保契約於出險賠案其攤回賠款金額達到再保契約所規定之現 金攤賠限額以上時啟動,每年度由再保單位提供各險理賠單位 有關再保契約所規定之現金攤賠限額。理賠單位於完成初步出 險報告書面呈核後,一份須送至再保單位,再保單位製作配額 表傳回理賠單位,嗣後再保單位應即刻根據初步出險報告書製 作“初步出險通知書"通知再保人。理賠單位於結案完成,保 險理賠計算書於呈核之同時,將保險理賠計算書及公證報告送 交再保單位簽收。理賠單位應於保險理賠計算書上加註“Cash Call",再保單位簽收後,於七日內製作“現金攤賠通知書"

通知再保人並送交財會單位簽收,財會單位簽收入帳後,應注 意再保人現金攤賠之支付情況並積極催收;控制要點為視各險 賠案應攤回賠款金額達到其再保契約所規定現金攤賠限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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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時,裨決定是否辦理攤賠之依據。

<圖 3-5>火險理賠作業流程圖 火險分出再保理賠攤回作業流程圖

理賠科 再保科 財會單位和相關再保險人

繕製再保配額表

非現金攤賠 按月或按季製 作及帳單 倘係現金攤賠 案件,製作現 金攤賠通知書

列印以 帳上攤 銷方式 攤回賠 初步出險

通知書

再保配額表

已決理賠 計算書

合約季帳單 寄合約再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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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進理賠作業(如圖 3-6):

分進理賠作業程序為按分進公司提供之出險通知書,由 理賠科立案後,交再保科繕製再保配額表,以利理賠科之理 算作業,對於己決賠案則按理賠計算書上所載之內容審核;

控制要點為分進公司提供之理賠文件審核是否齊全,賠款是 否屬實及恰當。

<圖 3-6>火險分進業務理賠作業流程圖

分進公司 理賠科 再保科

寄臨分再保人

財會單位簽收帳 單及追蹤賠付

繕製再保配額 表及歸檔 初步出險

通知書

再保配額表 理賠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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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火災保險損害防阻之控制與稽核

一、法令規範

為確保財產保險業提供損害防阻業務,或以保險資金投資 設立風險管理顧問或損害防阻顧問公司,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並提昇服務品質降低意外災害發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特訂立「財產保險業辦理損害防阻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內 部控制規範」,以健全保險市場經營。

保險公司提供損害防阻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其服務對 象:包括保險公司既有客戶及潛在客戶;服務範圍:以保險公 司經營之業務範圍為原則,包括火災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 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收費 標準:當事人雙方以自由市場價格為依據訂立服務契約;收費 方式:被保險人或保險契約關係人得託保險公司的損害防阻工 程師執行相關服務,收費方式完全依照委任合約,並由提供服 務的保險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服務費以“手續費收入-

損害防阻"科目入帳。

已決理賠 計算書

理賠科審核及結案 再保理賠攤回

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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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投資設立風險管理(或損害防阻)顧問公司其服 務對象:包括母公司(保險公司)、其他保險公司、再保險公 司、被保險人等自然人及企業法人客戶;服務範圍:依各公司 的專長與定位提供相關的風險管理或損害防阻顧問服務,如協 助客戶進行工程設計檢視、工地現場安全稽核、消防安全檢 測、風險評估與改善等服務;收費標準:1.提供母公司收費服 務應訂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並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規 定辦理。2.提供母公司以外第三人之收費服務,收費標準依市 場自由競爭定價;收費方式:無論提供服務對象為何,均應依 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作收費憑證。

風險控制與內控管理包含(一)責任風險控制:與客戶訂立 之損害防阻服務契約,應能有效排除或限制責任風險;(二) 員工風險控管:聘用之員工有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他人業務機密 時應有保密責任;(三)稽核單位應依規定檢視損害防阻部(或 公司)與第三人簽訂之服務契約、保密協議及內部作業程序是 否符合相關規定;(四)保險公司投資設立風險管理或損害防阻 顧問公司者,雙方間若有委任契約時應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相 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作業

如圖 3-7 所示現行產險業之火險損害防阻/查勘作業流 程,其程序為營業人員依據「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及「火 險核保準則」規定,對保險標的物提出查勘申請,填寫火險業 務查勘申請表,詳載被保險人基本資料、保險金額及承保範 圍,由核保科收件並檢查所填載資料無誤後簽章,再轉交損防 科分派人員進行核保前之現場勘查。查勘報告繕寫係根據「火 災保險費率規章」釐定使用性質、建築等級、同一危險範圍及 評估最大可能損失(PML),另外,損害防阻建議書繕寫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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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查勘所見,給予標的物風險改善建議;控制要點則包含申 請表上是否有核保科人員之簽章、報告資料是否詳實並填載、

查勘是否確實執行、使用性質、建築等級、同一危險範圍是否 依照費率規章辦理及報告完成之時效性等;依據資料為商業火 災保險基本條款、火險核保準則、火災保險費率規章及建築等 級表。

<圖 3-7>火險損害防阻作業流程圖

業 務 部 財會單位 各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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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小結

有關產險業火災保險之內部控制與稽核中本文先介紹相關

應遵循法令規定,其後介紹實務之作業程序與控制要點。首先,火災 火險現勘報告

損害防組建議書 被保險人資

料、保額 保險範圍 火險查勘

申請表

營業人員 核保科收件、初核

損害防阻科收件

實地現勘

核保科 業務審核 報告繕打

歸檔

出差費用申請 財會單位

(22)

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辦法係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即「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火災保險再保作業係依 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 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處理。再者,參考國內產物保險公司現行火險的 作業內容包含:核保、批改作業流程、分出再保作業、分進業務承保 作業流程、理賠作業流程及損害防阻作業流程。此些流程橫跨其他 部、室,主要目的為規範業務經辦人員之作業程序及協助各單位主 管,了解所屬員工處理業務之績效、檢查及驗證各項作業是否符合法 令規定與公司內部規章之規定,以確保營運的效果、效率及財務報導 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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