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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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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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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

初試網路報名及繳費日期: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14 日

(星期五)下午 17 時止

初試網路列印准考證日期:

102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28 日

(星期五)下午 17 時止

初試時間: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

複試時間:102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

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

(2)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告簡章 102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 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並請應試者自行下載使 用,不另販售。

2 公告甄選名額 102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二) 暫訂 102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二)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

3 網路報名及繳費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

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星期 五)止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星 期五)下午 17 時止,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登錄報 名,並列印繳費單完成繳費。

4 網路列印准考證

102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二)

至 102 年 6 月 28 日(星期 五)止

繳費完成後,102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7 時止,於臺中市公立 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

5 公告初試試場配置圖 102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

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 統公告,並於 102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7 時至 18 時 30 分開放察看初試試場。

6 初試(筆試)時間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9 時起進行初試(筆試)。

7 公 布 初 試 試 題 及 參 考

答案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14 時公告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 統。

8 答案疑義反映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15 時至 17 時填列試題疑義申請表,並檢附佐證 資料,傳真或親送至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9 試題疑義回覆 102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 當日下午 13 時公告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 統。

10 公 告 初 試 成 績 及 錄 取

名單 102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 當日下午 22 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 教保員甄選系統公布初試成績及錄取名單。

11 初試成績複查 102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 當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於臺中 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2 上 網 公 告 初 試 成 績 複

查通過者及錄取名單 102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 若初試成績複查無誤,則不再公告。

13 複試報名 102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

102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至下午 16 時於臺中 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 當場進行資格審查。

14 公告複試試場配置圖 102 月 7 月 3 日(星期三)

10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 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公告,並於下午 17 時至 18 時 30 分開放察看複試試場。

15 複試時間 102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當日上午 8 時起於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進行複試預備。

16 公 告 複 試 成 績 及 錄 取

名單 102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 當日下午 22 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臺中市公立幼 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公布複試成績及錄取名單。

17 複試成績複查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 當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臺中 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8 上 網 公 告 複 試 成 績 複

查通過者暨錄取名單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 若複試成績複查無誤,則不再公告。

19 公告缺額所在學校 102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 當日下午 17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公立 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

20 正取人員分發 102 年 7 月 20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9 時前,檢附相關證件於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 小學辦理分發程序,請開缺之各校(園)派員出席。

(3)

21 正取人員報到 102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當日上午 12 時前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學校或幼兒 園辦理報到簽約手續,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 論,將通知備取者遞補。

22 公告遞補缺額及名單 102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二)

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 統公告備取教保員遞補缺額及遞補名單,若無正取人員未 報到情形,即不再公告及不再進行後續程序。

23 備取人員分發 102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

當日上午 9 時前,檢附相關證件於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 小學辦理備取教保員遞補分發作業,請出缺之各校(園)

派員出席。

24 備取人員報到 102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

當日上午 12 時前,請備取人員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 發學校或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手續,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 齊者以棄權論,將再依序通知其他備取者遞補。

(4)

臺中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會議決議。

貳、報名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之情事者。

二、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具備幼稚園教師資格。

(二)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6 條規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 格,且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

(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未在 職,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 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 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27 條,有關教保人員 資格之規定者。

三、取得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參、報名注意事項

一、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日起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7 時止自行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 址:https://www.tc.edu.tw/)下載,並請一律使用 A4 紙張列印。

二、甄選類別:

含初試與複試,初試成績錄取者,得報名參加複試,未經初試錄取者,不得報名參加 複試。

三、初試、複試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初試:

1.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網路報名時間:自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星期 五 ) 下 午 17 時 止 , 至 臺 中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甄 選 系 統 ( 網 址 :

http://tcap.tzps.tc.edu.tw/ec/)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3.應考者須登入報名系統,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最近 2 吋正面半身脫帽 數位證件照及登錄報名(未上傳照片或報名資料填寫不全者,不得報考),並於列印繳費 單後,依系統繳費說明另行辦理轉帳或臨櫃繳費作業。

4.報名費繳交時間:自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星 期五)下午 17 時止。

(5)

(1)報名費:新臺幣 700 元(手續費需自行另付)。

(2)繳費方式:請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繳納:

A.持繳費單至約定銀行繳費(約定銀行另行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及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

B.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

5.完成繳費者,請自 102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28 日(星期 五)下午 17 時止,於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始完成網路線上 報名手續,甄試現場不再補發准考證。考生若逾時未繳費,則無法報名參加甄試,且既 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若因資料填寫錯誤致匯款失敗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不予參加本次甄選。

6.應考者請務必自行留存繳交報名費之交易明細表或 ATM 轉帳明細表備查(請應考者自 行保留 ATM 轉帳證明影本備查;如以「網路銀行繳費」或「ATM 繳款但無 ATM 繳款 明細表」者,請檢附「存摺正本」備查),並請自行查核確認繳費是否完成。

7.請報名者參閱本簡章「貳、報名資格與條件」之說明,並請自行檢核是否具備報名資 格和條件。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 查;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二)複試:

1.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委託書,附件 5),並當場 進行資格審查;未具報名資格與條件者,不得參加複試,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現場報名時間:102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至下午 16 時。

3.報名及資格審查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二段 300 號;電話:04-27013534)

4.繳費方式:報名現場辦理資格審查驗證,並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整後,始完 成複試報名手續;應試者既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複試報名應檢附之文件如下(報名時請攜帶符合報名資格及條件之證件正本、影本,

並繳交影本 1 份,以 A4 大小影印,正本驗畢當場歸還;證件正本不齊或未持證件正本,

僅持證件影印本者概不受理現場審查;另證件請依序排列):

(1)複試報名表(附件 1)。

(2)國民身分證:影本貼於黏貼資料表上(附件 2),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 本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統 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 謄本正本佐證。

(3)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4)學歷證件(應試者請自行檢核報考資格及條件,並檢附下列證件之一報名):

A.具幼稚園教師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和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若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 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B.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 輔系證書者,請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附錄五)

所定「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與最 高學歷畢業證書。

C.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6)

(A)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a.82 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b.83 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26 學分)。

(B)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 年以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 業證書方能採計):

a.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b.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c.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D.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 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請備 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 86 年以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 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E.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 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請備齊下列佐證資料之一:

(A)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請備齊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及最 高學歷畢業證書。

(B)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 格者,請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 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C)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

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附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

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 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和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D)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管 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備齊銓敘部銓審合格實 授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和兒童福利 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E)助理保育人員具有 2 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主管 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齊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兒童福利保育 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F)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且於同一托 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請檢附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5)准考證。

(6)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委託書(附件 5)。

6.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應於複試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7.有關學歷證件之詳細說明,請參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教保 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附錄四)

8.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7)

(3)內政部核發入出國紀錄證明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其複試報名資 格。

9.應屆畢業生或應屆修畢輔系、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教保核心課程者,報考本項考試複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幼稚園教 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證明、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應填具所附應屆生暫准報名申請表(附件 3)並檢附於 10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

前能取得合格證書或證明之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書(附件 4),始得報名複試。

(2)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 程證明、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影本,應於 10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 育科(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證明經審查不合格 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公庫,不得申請退費,如有 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3)申請暫准報名者,除複試報名表(附件 1)及教保員資格證明無須檢附外,其餘相 關證件(正本與影本)仍須備齊,未備妥者不予受理複試報名。

10.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應於複試報名時備妥 審查,未檢附者需於任職前(102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 時以上之訓練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2 條)

11.現職人員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6 條規定核備暨轉換職 稱、資格為教保員,仍須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通過後始得報考複試。

12.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或服務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或由服務單位開立為 主,並以複試報名日期(102 年 7 月 2 日下午 16 時)前提出及繳交者為限,逾期不再受 理補件,未提繳者,若因此影響應試者考試權益,由應試者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13.複試報名暨繳費完成者,將於准考證上核蓋「複試報名完成章」。

14.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接受 複試現場資格審查。

15.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聘用,一經查 證屬實,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及由當事人繳 回已領之薪資。

肆、甄選名額

一、公告時間:暫訂於 102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6 時。

二、公告地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

(二)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

伍、甄選時間

一、初試: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9 時 15 分以後不得進場)。

(一)第一節:上午 9 時至 10 時 10 分。

(二)第二節:上午 10 時 30 分至 11 時 40 分。

二、複試:102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預備。

(8)

陸、甄選地點

一、初試: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天助街 1 號)。

二、複試: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二段 300 號)。 三、初試試場開放察看時間:102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7 時至 18 時 30 分。

四、複試試場開放察看時間:10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7 時至 18 時 30 分。

五、如因報名人數過多或意外因素,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最新消息 公告或洽下列承辦學校: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

(二)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

(三)初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電話:04-23894238)。

(四)複試: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電話:04-27013534)。

柒、甄選方式 一、初試:

(一)採筆試方式進行,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 照片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正本入場參加考試,試場規則如附錄一。

(二)考科及命題內涵: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1)幼兒生理動作、認知語言及社會情緒發展。

(2)幼兒教保(含健康與安全、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3)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2.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1)課程設計與教材教法(含班級經營) 。

(2)幼兒教保模式與應用。

(3)幼兒園環境規劃(含時間、空間與學習情境) 。

(4)幼兒教保教學評量。

(三)題型:選擇題 50 題,單選題 4 選 1,採電腦閱卷,請攜帶 2B 鉛筆應試。

(四)初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於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14 時公布於臺中市公立幼 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應考人如對試題及答案 有疑義,請於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15 時至 17 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

(附件 9),並檢附佐證資料,以傳真或親送方式向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提出申 請(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423 號;電話:04-23212041;傳真:04-23229602),

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五)初試試題正確答案於 102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下午 13 時公告於臺中市公立幼兒 園教保員甄選系統(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

二、複試:

(一)採試教及口試方式進行,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核蓋複試報名完成章)及國民身分證

(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照片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正本入場參加考試,

複試規則另行公布。

(二)口試採題庫抽題,每名應試 10 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三)試教採題庫抽題,試教前 15 分鐘抽籤決定試教單元,單元主題如附錄三。試教時間 均為 10 分鐘,不得附教案,應試者除了試教承辦單位所準備之資料或主題外,不得 攜帶任何物品進場。

(四)口試及試教現場,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9)

(五)參加複試之考生,於進入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予工作人員核蓋「參與複試證明 章」。

捌、甄選錄取方式 一、初試:

(一)成績計算:以 2 考科原始分數計算及呈現。

(二)初試錄取人數:按全市甄選名額 2.5 倍人數錄取參加複試。

(三)如初試最低錄取分數多人同分時,得增額錄取。

二、複試:複試成績以原始分數為主,若開設 2 個以上試場,則轉換為 T 分數計算。

三、錄取總成績計算標準:筆試成績佔 30%,口試成績佔 30%,試教成績佔 40%,合計 以 100 分為滿分。

四、最後確定錄取名單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之甄選名額,按照總成績高低依序排列決 定,並得視需要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 會訂定)。

五、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成績較高者依序錄取,若「幼兒發展 與教保概論」成績相同時,則以「幼兒教保活動設計」成績較高者依序錄取,若筆試 2 考科成績皆相同時,則由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公開抽籤決定 之。

玖、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甄選成績公告:

(一)公告日期:

1.初試成績及錄取名單:102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下午 22 時。

2.初試成績複查錄取名單:102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8 時,若初試成績複查無誤,

則不再公告。

3.複試成績及錄取名單:102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22 時。

4.複試成績複查錄取名單: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8 時,若複試成績複查無誤,

則不再公告。

(二)錄取名單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 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另應試者請逕至臺 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輸入個人准考證號碼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 成績,不另寄發成績單,且成績單未自行下載列印者,於 102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

以後不得申請補發,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二、成績複查:

(一)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 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複查日期:

1.初試:102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理。

2.複試: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理。

(三)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照片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正 本、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6)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 7)向臺 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423 號,電話:04-23212041)申 請複查,初試每一科目或複試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 信封 1 只,貼足 32 元郵資並寫妥申請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前述證件不齊或未繳費完成者,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

(10)

拾、甄選分發及報到作業

一、公立幼兒園教保員正取者分發作業:

(一)參與分發地點: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 435 號)。

(二)分發時間:請錄取人員於 102 年 7 月 20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前辦妥報到手續,

分發日期不再另行通知,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論,且不得提出異議。

(三)分發方式:錄取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照片之健保 卡、具照片之護照)正本及准考證,親自到場填寫志願憑辦;如委託他人者,受委 託者應另攜帶委託書(附件 8)及雙方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 照片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始得參加分發。

(四)分發作業程序:

1.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依序分發。

2.分發作業時,如經現場工作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正取者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02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2 時前,

攜帶報到通知單暨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應聘手續,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

三、備取者候用期間及方式(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3 條)

(一)經本次甄選獲備取資格者,候用期間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止,若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有任何正取且經分發及由學校或幼兒園聘用者離職,致該學校或幼 兒園產生教保員缺額,即可依備取順序遞補。

(二)上述因正取且經分發及由學校或幼兒園聘用者離職,致該學校或幼兒園產生教保員 缺額之情形,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備取者,若無該情形發生,

則備取者資格不得沿用至 103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

拾壹、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網 址:http://tcap.tzps.tc.edu.tw/ec/)公告或媒體公告。

拾貳、本簡章經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審議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甄選會通過後,

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保 員甄選系統(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

拾參、初試報名後,因意外、變故或其他特殊需求需申請應考考場服務者,應於 102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二)前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向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

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一段 968 號;電話:04-23894238;傳真:04-23822070)

提出申請,並由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另行討論後通知。

拾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試場(含筆試、試教及口試)分配表依重要日程表所訂日期在試場公布,或請應試者 自行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 保員甄選系統(網址:http://tcap.tzps.tc.edu.tw/ec/)瀏覽。

二、因學校停車位不足,報名、考試及分發當日不提供汽車停車場地,請應試者盡量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前往報名、考試及分發地點。

三、筆試應考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 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筆試、試教及口試均不

(11)

得攜帶手機或任何通訊器材入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四、本次考試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五、參加本次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經錄取及聘用後,如有證件不實或無法具備合格教保 員資格者或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之情事者,則撤銷其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六、各項報名資格之認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 練辦法、教育部和內政部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函釋 為標準,若嗣後教育部或內政部針對報名資格認定有所修正,則依教育部或內政部之 規定辦理。

七、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胸 部 X 光透視);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 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八、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 務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對本簡章規定有疑義時,以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解釋為準。

十、附錄:

(一)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初試筆試試場規則。

(二)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報名流程表。

(三)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試教抽籤單元主題表。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十一、附件

(附件 1)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表

(附件 2)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 (附件 3)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應屆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附件 4)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書 (附件 5)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委託書

(附件 6)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7)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查委託書 (附件 8)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分發委託書 (附件 9)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試題疑義申請表 (附件 10)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准考證

(12)

附錄一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初試筆試試場規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 初試筆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 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 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 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 資格,已經錄取、聘用者,撤銷其錄取、聘用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 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 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

國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 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 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 計分。

第 6 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 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 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 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 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 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於試場內置 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 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具照片

(13)

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人 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 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 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 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 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 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 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 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 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予 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 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 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6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 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 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7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 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 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8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9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 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 21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 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2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 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14)

其他事項

第 23 條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 員立即處理,或由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議決補救方式,必要 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 0 分計算。

第 24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 0 分為限。

第 25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 實記載,提請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 處理。

第 26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27 條 本規則經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5)

附錄二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 報名流程表

網路報名

初 試 報 名

登錄完成,列印繳費單

辦理繳費手續,留存交易明 細表與確認繳費完成

列印准考證

報名時間:102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14 日下午 17 時止

報名地點:臺中市公立幼 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

列印時間:102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7 時止 列印地點:臺中市公立幼 兒園教保員甄選系統 完成初試報名程序

複 試 報 名

備齊證明文件,採現場親自報 名或委託報名,當場審查資格

現場繳費

審核及繳費完成,領回加註複 試報名完成章之准考證

報名地點:臺中市西屯 區西屯國民小學

完成複試報名程序

報名時間:102 年 7 月 2

日上午 9 時下午 16 時止

網路報名

(16)

附錄三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試教 抽籤單元主題表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上學真好玩

2 好聽的聲音

3 健康百分百

4 可愛的動物

5 照鏡子

6 大家來坐車

7 生活妙幫手

8 夏天的味道

(17)

附錄四

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條次 款次 條文內容 應檢具證件 備註

第 3 條

第 1 款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 育、幼兒保育相關學 院、系、所、學位學 程、科畢業或取得其 輔系證書者。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 照表」(附錄五)之「幼兒 保育」及「幼兒教育」兩 類別所列相關科系之專 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 輔系證書。

第 2 款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 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 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者。

一、專科以上畢業證書。

二、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 一: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 程結業證書:

1、82 年:幼稚教育專業 學分班。

2、83 年起~迄今:幼稚 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結業證書(86 年以後由 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 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 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 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 程結業證書。

第 3 款

高中(職)學校畢業,

於本辦法施行前,已 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乙 類、丙類訓練課程,

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年內,得遴用為教保 人員。

一、高中(職)畢業證書。

二、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 訓 練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發 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本款為落日條款,因此該款結業證 書一定需為 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 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 課程結業證書才符合。

第 2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 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 資格,且現任並繼續 於同一職位之人員,

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 員。

一、符合「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資格要點」第 3 點規 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 格結業證書,及檢附縣 (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 園所服務證明。

其第 3 點所列各類資格 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 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 業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 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 專業訓練及格者。

(三)高中(職)學校幼兒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93 年 12 月 25 日施行,93 年 12 月 24 日(含當日) 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 點」第 3 點規定取得保育人員資 格,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 (前稱保育人員)至今,則視同本辦 法之教保人員;惟該員轉任其他機 構或職位時,應符合前開辦法第 3 條所定資格。

二、內政部 86 年 8 月 20 日台(86) 內社字第 8681417 號函示略以,凡 過去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 案之合格人員(包括現職暨離職欲 回任者),比照該要點認定之各該 專業人員;惟該等離職欲回任者應

(18)

條次 款次 條文內容 應檢具證件 備註 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

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 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 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 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 社 會 行 政 職 系 考 試 及 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 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 專業訓練及格者。

(五)助理保育人員具有 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 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 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 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 專業訓練及格者。

二、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 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

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 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 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

保育人員)至今者,則檢 附縣(市)政府開立之在 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一 律 重 新 接 受 本 案 所 定 訓 練 課 程,以落實專業制度。復查內政部 87 年 3 月 20 日台(87)內社字第 8781170 號 函示 略 以, 內政 部 台 (86)內社字第 8681417 號函所稱

「離職」係指 86 年 2 月 16 日實施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 案」以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系者。

即過去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 有案之合格人員,於 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系者,比 照認定為各該專業人員,惟該等離 職欲回任者,應接受「兒童福利專 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所定之訓練 課程,以落實專業制度。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7 條:「本 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 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 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前項人員轉 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 法專業人員資格。」即當時已依「托 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在職教 師及保育員,准予按「兒童福利專 業人員資格要點」比照認定為保育 人員,如該員符合本辦法第 27 條 規定,至今仍於同一托兒所擔任保 育/教保人員,則視同本辦法之教 保人員。

(19)

附錄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僅擷取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兩類別)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兒保育學系 嬰幼兒保育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 育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組、人生 發展組、兒童與家庭組、兒童與家庭 研究組)(註 3)

1.98 年 2 月 18 日童綜 字第 0980002574 號函 略以:「兒童與家庭服 務系」為「幼兒保育 系」之相關科系。

2.95 年 6 月 20 日童綜 字第 0950007881 號函 略以:「青少年兒童福 利學系」 為「幼兒保 育系」之相關科系。

3.依據 100 年 7 月 22 日 幼 兒 教 育 / 幼 兒 保 育相關科系認定研商 會議決議納入。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兒教育學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 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20)

附件 1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應考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現職工 作地點

現職職 務名稱

(請張貼最近 3 個月 內個人大頭照 2 吋 1

張)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 地址

□□□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行動電話

報考 資格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 審查人員核章

基本 證件

1 國民身分證

2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未檢附者需於任職前(102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 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請填列畢業學校及所、系、科名稱)

4 准考證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審查人員核章

教保員 資格 證件

5

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 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 務年資證明文件)

幼稚園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6

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7

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輔系證書 8

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結業證書或幼稚

教育專業學分班結業證書 9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10

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11

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12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13

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14

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15

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16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17

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備註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1.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2.准考證驗畢發還 報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日

(21)

附件 2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

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請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

本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

載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

名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22)

附件 3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應屆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本表限 102 學年度應屆生於取得教保員資格證明前報考時填寫)

准考證號碼 應考人姓名

聯絡電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行動電話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E-MAIL

(請張貼最近 3 個月內個人 大頭照 2 吋 1 張)

通訊地址

□□□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行動電話 修習幼兒教育、幼兒保育

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學程、科或輔系名稱

預計領到教保員

資格證明日期 年 月 日 預計繳交之

教保員資格證明

□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 □畢業證書 □輔系證明書 □教保核心課 程結業證書 □修畢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保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請於空格中勾選)

基本證件

項目 審查人員簽章

國民身分證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未檢附者需於任職前(102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 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准考證

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書

具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正在修習輔系、幼稚園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

程、教保核心課程證明

(正面)

(請清晰列印)

具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正在修習輔系、幼稚園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

程、教保核心課程證明

(反面)

(請清晰列印)

注意事項:

一、本表限 102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或應屆修畢輔系、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教保核 心課程者,於取得教保員資格證明前報考時填寫。

二、教保員資格證書繳驗時間須於 10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不能於繳驗日期前繳驗教 保員資格證書者,請勿報考。

三、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證明、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 業證書、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影本,應於 10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或送達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證明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所繳 報名費已解繳公庫,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報考人簽章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月 日

(23)

附件 4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 應屆生暫准報名切結書

一、本人報名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考試,因未及於考試報名 截止日前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教保員資格證件),請臺中市 102 學年度 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同意本人暫准報名本次考試,並檢附正在修習幼兒 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學生證正本、影本或正 在修習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輔系、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教保人員 專業訓練課程、教保核心課程之證明正本、影本以供備查。

二、本人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至遲應於 10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

前,寄達或送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如逾期未寄(送)達或繳驗之證件經審查不合格者,本人願接受自始 不具備應考資格之處分且成績不予計算,絕無異議。

三、已繳之報名費用,一律收繳公庫,不得要求退費。

切結人 姓名

准考證 號碼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E-mail 行動電話

切結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2 年 月 日

※非暫准報名應考人,無須繳附本切結書

(24)

附件 5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 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 相關手續,如因受委託者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他不當情 事,致無法完成報名程序,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日

備註:請受委託者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照片 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25)

附件 6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注意事項:

一、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 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複查日期:

(一)初試:102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理。

(二)複試: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理。

三、本申請表各欄位及項目,應填寫清楚;正表及副表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 表為準;並請勾選欲申請複查之科目。

四、初試每一科目或複試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 足 32 元郵資並寫妥申請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五、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照片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正本、

准考證及本申請表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 7)向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地 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423 號,電話:04-23212041)申請複查。

六、前述證件不齊或未繳費完成者,不予受理。

---

正表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102 年 7 月 日 複查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複試(試教) □複試(口試)

申請人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每項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共計新臺幣 元整。

甄選會戳章(繳費完成證明章) (戳章核蓋處)

(甄選會存根聯) ---

副表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102 年 7 月 日 複查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複試(試教) □複試(口試)

申請人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每項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共計新臺幣 元整。

甄選會戳章(繳費完成證明章) (戳章核蓋處)

(應試者收執聯)

(26)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考生成績查覆表

說明:

一、本次成績複查程序係依「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二、申請複查選擇型試題成績者,調出試卡核對准考證號碼是否無誤,檢查作答方式是否符 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後,計算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三、申請複查複試(試教、口試)成績者,調出複試(試教、口試)評分表,核對准考證號 碼是否無訛,核計各評分委員所評分數加總結果是否正確。

四、經上述作業, 臺端成績複查結果如下: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102 年 7 月 日 複查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複試(試教) □複試(口試)

複查得分

□各科目複查成績均與原成績分數相符

□各科目複查成績與原成績分數不符,不符科目為: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2.□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3.□複試(試教)

4.□複試(口試)

經複查後,複查分數與原成績分數不符者,修正 臺端錄取結果為:

□錄取

□未錄取

(本表為複查成績回覆參考格式)

(27)

附件 7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複查委託書

□ 初試 □ 複試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向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 甄選會申請成績複查,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 續,如因受委託者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致無 法完成成績複查程序,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日

備註:請受委託者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照片 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28)

附件 8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 分發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 園教保員甄選公開分發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 姐)代理相關手續,如因受委託者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 其他不當情事,致無法完成分發程序,影響本人權益,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核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102 年 月 日

備註:請受委託者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貼有照片 之健保卡、具照片之護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29)

附件 9

臺中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 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

下午 15 時至 17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向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 真電話:04-23229602,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 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 102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下午 13 時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甄 選 系 統 ( 網 址 : http://tcap.tzps.tc.edu.tw/ec/。

佐證資料來源: 【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 ,並請以 A4 紙張影

印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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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印刷年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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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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