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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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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一届会议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30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

几内亚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21/GIN/1

大 会

Distr.: General 30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GE.14-19487 (EXT)

(2)

几内亚简介

1. 几内亚共和国位于非洲西部,国土面积为 245,857 平方公里。它北邻塞内加 尔,南与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接壤,东北毗邻马里和科特迪瓦,西临大西洋和几 内亚比绍。根据 2014 年人口普查的数据,几内亚人口约为 10,136,176 人,其中 女性占 51%,人口平均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31 人,人口年增长率为 3.1%。几内亚 有 30 多个民族,其风俗和习惯各不相同。伊斯兰教、基督教和泛灵教三大宗教 教派和谐共处。官方语言为法语。几内亚经济主要以农业、畜牧业和采矿业为基 础。

一. 报告编写方法和磋商程序

2. 本报告遵循人权理事会第二周期通过的一般准则。第 1 章对应一般准则的 A 项(报告编写方法);第 2 章对应 B 项(取得的进展,尤其是规范和制度方面的进 展);第 3 章对应 C、D、E、F、G 和 H 项;第 4 章为结束语。本报告在《世界 人权宣言》框架范围内,遵循《世界人权宣言》所列权利与自由的顺序。几内亚 在 2010 年 5 月接受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时,收到了 114 条建议,几内亚接受了 其中 105 条,对其余 9 条建议提出了保留。

建议 71.98:设立有效和公开的程序以落实普遍定期审议(挪威)

针对建议 71.98

3. 由部际人权委员会负责普遍定期审议的筹备和落实。部际人权委员会由人权 和公共自由部实施监管。

4. 人权和公共自由部对部际人权委员会的报告编写过程提供技术指导。

5. 在经部长理事会通过之前,本报告在 2014 年 10 月 17 日和 18 日举办的研讨 会上由所有参会者(包括民间社会与发展合作伙伴)进行了讨论。

二. 规范和体制框架

A. 规范框架

6. 几内亚是一个具有一元化传统的国家,《国际法》享有优先权。因此,已批 准的国际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就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无需通过制定新的法 律进行转换(参见《宪法》第 151 条)。

7. 授权批准或同意国际条约的法律若被宣布不符合《宪法》,则无法颁布并生

效(参见《宪法》第 150 条)。

(3)

建议:(71.1)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巴西);(71.2)签署并 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西班牙);(71.2)签署并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 书》(西班牙);(71.2)签署并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 书》(西班牙);(71.2)签署并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西 班牙);(71.2)尽快提交应向各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西班牙);(71.2)签署并批 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西班牙);(71.3)批准《禁止酷刑公 约任择议定书》(英国);(71.4)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哥斯达黎加);

(71.7)为了几内亚人民的利益,将几内亚签署的各项条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

并成为其他人权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乍得);(72.2)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阿根廷)。

8. 针对建议 71.1、71.2(之二)、71.3、71.4、71.7、72.2(之二),几内亚于 1980 年 7 月 17 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8 年,几内亚提交了 初次报告以及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

9. 在 2007 年 7 月 23 日至 8 月 10 日召开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 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上,几内亚提交了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

1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过程正在进行中,目 前已提交相关机构进行审议,尤其是妇女组织、政府部门、共和国机构以及致力 于捍卫妇女权利的相关行为方。

11. 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 定书》,几内亚于 2014 年 5 月 6 日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初次报告。在此之 际,人权部长重申了几内亚加入该议定书的承诺。

12.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应当承认仍需做出巨大努力以启动签署和批准进程。

13. 尽管如此,几内亚承认在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为其开辟沟通 和诉讼机制。

14.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几内亚自 2001 年 12 月以 来已相继批准,不过批准文书直到 2012 年才送交。

15. 与《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初次报告于 2014 年 4 月

生效。目前正在向各条约机构送交。

(4)

B. 制度框架

1. 司法机构

16. 几内亚司法体系基于普遍原则。根据《宪法》第 113 条的规定,几内亚的 司法机构为法院和法庭,均受最高法院的领导。

17. 根据第 93 条的规定,宪法法院拥有立宪、选举、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司 法权限。宪法法院判断法律、法令的合宪性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合宪性。宪法 法院确保国家选举和全民公决的合法性,以及由它宣布和公决的最终结果。

2. 其他立宪机构

18. 共和国总统(第 45 条)为国家元首并由他主持部长会议。他确保遵守宪法和 国际承诺、法律和法院判决,确保公共部门的正常运作并维持国家运转。

19. 《宪法》第 72 条规定,在第 51 条的前提条件下,国民议会独立投票通过 法律并监督政府行为。

20. 《宪法》第 127 条对共和国监察员予以承认。

21. 《宪法》第 146 至 148 条规定设立国家独立人权机构。

3. 其他机构与机制

22. 《宪法》第 125 和 126 条规定设立上层通信机关。

23. 2012 年,根据 2012 年 12 月 4 日颁布的第 N°D/2012/130/PRG/SGG 号法 令,成立人权和公共自由部,其使命是定义、落实和监督人权和公共自由方面的 政府政策。

建议:(71.8、71.9、71.10)依照《巴黎原则》,考虑设立一个捍卫人权的国家 机构(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尼日尔);(71.11)由于目前存在两个捍卫人权的 国家机构,应避免业务上的重叠;依照《巴黎原则》,赋予每个机构各自清 晰和明确的权限,并制定一项涉及公共管理所有领域的捍卫人权的国家纲领 (西班牙)。

24. 针对建议 71.8、71.9、71.10, 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由国家过渡委员会 (代替国会)于 2011 年 7 月 14 日通过的组织法已经送交最高法院,后者在 2014 年 7 月 31 日的庭审中宣布了 2014 年 7 月 31 日第 08/CS/号合规性判决。

25. 由于先前隶属于总理公署的人权观察站已不复存在,国家元首设立了一个

负责增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的行政部门。

(5)

建议:(71.14)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恢复正常的宪政生活,坚持以民主为基础 并尊重人权(尼日尔);(71.56)尤其要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并杜绝行政或立法机 构成员对司法体系运作过程的任何干涉(匈牙利);(71.57)立即采取措施以确 保司法部门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性(加拿大);(71.58)依照所有适用的国际 标准,尤其是三权分立原则,着手对司法体系进行大胆改革,并为改革的落 实提供必要的资源(瑞士)。

26. 针对建议 71.14、71.56、71.57、71.58, 自 2010 年 5 月 7 日起,几内亚拥有 了一部新宪法,接受三权分立的原则(《宪法》第 107 和 108 条),宣告几内亚拥 护《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理想、原则、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有其他与人权有关 的次区域、区域和国际条约及公约。

27. 民主选举产生的共和国总统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就职,并于 2013 年 9 月 28 日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国民议会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正式确立。

28. 由最高法院、审计法院、法院和法庭行使司法权。上述机构的最终裁定对 各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29. 法官只能在法治的前提下行使其职权,同时在法律确立的条件下,法官为 终身制,不得罢免。第 L/054/CNT/2013 号组织法规定了法官的地位、任职期和 独立性保障。

30. 同样地,成立高级司法委员会及大幅提升法官薪酬也构成了对司法独立性 的保障。

三. 增进和保护人权

A. 平等、不歧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第二和第七条)和特定权利主体

31. 2010 年 5 月颁布的几内亚《宪法》第二编第 5 和第 8 条规定,人和人的尊 严是神圣的,国家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不可剥夺 和不受时效限制的。

32.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子和妇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因其

性别、出身、种族、民族、语言、信仰以及政治、哲学或宗教观点而享有特权或

处于弱势。

(6)

性别

建议:(71.27、71.28、71.29、71.30、71.31、71.32、71.33、71.39、71.40、

71.41、71.42、71.43、71.44、71.49、71.50、71.95、71.97)消除歧视性的宪 法、法律条款以及其他措施。

建议:(71.28)采取措施,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挪威);(71.31)继续消除针对妇 女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尤其是通过修订《民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并制定禁 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预防某些虐待妇女的社会文化习俗(巴西);(71.39)即 刻颁布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婚内强奸的法律(匈牙利);(71.40)按照消除对 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即刻颁布制止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一切形式性暴 力的国家法律,并确保妇女在法律和实际上享有土地不动产、遗产继承、婚 姻以及妇女儿童保护方面的平等权利(以色列);(71.41)采取措施预防、制止 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婚内强奸、婚外强奸、家庭暴力 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阿根廷);(71.42)即刻颁布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婚内强 奸和其他一切形式性暴力的法律,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以消除妇女接受 生殖器割礼而导致的健康后果,并为受害妇女提供医疗支持(斯洛文尼亚);

(71.50)采取更为适当的措施制止贩卖人口并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减少剥削和 贩卖妇女的行为(荷兰)。

33. 几内亚《宪法》第 8 条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样,这一原则也存在于 其他所有法律文本,如《民法》、《劳动法》、《选举法》、《儿童法》、《经 济活动法》、《医疗与公共卫生法》、《地方行政区域法》,以及 2000 年 7 月 10 日第 L/010/2000/AN/号针对生殖健康的、将实施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确定 为刑事犯罪的法律。

34. 此外,也制定了大量法规以强化法制,从而消除对妇女和儿童造成伤害的 传统习俗。具体如下:

• 旨在实施第 L/010/AN/2000 号针对生殖健康的法律的五项部际法令;

• 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事务促进部、医疗与公共卫生部、安全与公民 保障部、司法部、国土管理部颁布的禁止几内亚公共和私人医疗机构 实施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联合法令;

• 通信部发布的禁止传播与残割妇女生殖器有关的通知、公告和宣传仪 式的法令;

• 安全与公民保障部颁布的确保有效落实制止实施残割妇女生殖器行为 的法律文本的法令。

35. 为了强化这一法律武器,几内亚正等待通过一项针对男女平等的特定法律

草案。

(7)

36. 不过还是应当认识到,尽管拥有了上述法律武器,许多农村地区仍然遗存 着文化惯性。同样,宗教领袖(伊玛目)所采取的立场构成了彻底禁止残割妇女生 殖器的阻碍因素。

建议:(71.27)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和职责的偏见(挪 威);(71.29)采取措施改善妇女所处的困境,如废除强迫婚姻、早婚和残割女 性生殖器;提高女性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度(日本);(71.30)落实消除对 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大力度,尤其是通过教育和宣传活 动、调查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制止上述行为并为 受害者提供社会再适应服务和赔偿,以促进性别平等(墨西哥);(71.32)进一 步加强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暴力和歧视(德国);(71.33)采取措施,旨在保障 妇女能够在平等和反对种族歧视的条件下充分行使其基本权利(瑞典);

(71.43)加大对生殖健康方面法律的普法力度,强化这一领域的教育工作,确 保实施残割妇女生殖器的当事人受到法律追究,消除妇女接受残割生殖器而 导致的健康后果,并为受害妇女提供医疗支持(荷兰);(71.44)确保定义执法 范围的法规涵盖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比利时);(71.45)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 打击有罪不罚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尤其是强化监管服务和司法 体系,同时开展媒体宣传和密集的教育计划,使妇女的权利更多地为人所 知,并提高全体国民对此的认识(马来西亚);(71.49)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 员会的建议,在法律和实际行动上继续大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并 采取适当措施,通过公布与贩卖妇女和儿童有关的信息和完整数据,打击这 一现象(以色列);(71.95)继续提供教育和免费医疗服务,同时禁止残割妇女 生殖器行为,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印度尼西亚);(71.97)确保妇女和女童能 够平等地接受各阶段学校教育,且女童应入学接受教育(挪威)。

37. 针 对 建 议 71.27 、 71.29 、 71.30 、 71.32 、 71.33 、 71.43 、 71.44 、 71.45 、 71.49、71.95、71.97, 在几内亚,由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事务促进部、人权和 公共自由部承担着促进和保护妇女/女童和儿童的职责。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所 有政府部门和共和国机构都与这项事务密切相关。

38. 因此,所有政府部门和共和国机构内部都设有负责性别事务的机构,有着 不同的管理级别。

39. 目前,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事务促进部已经设立了新的国家机制和新的 行政部门:

• 妇女、性别和家庭事务促进处;

• 国家妇女自我促进支持处;

• 社会发展与团结基金会;

• 国家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观察站;

• 危机时期对弱势阶层的群体保护。

(8)

40. 在人权和公共自由部内,监控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观察站正处于设 立阶段。

41. 此外,还有促进妇女发展的大政方针,具体如下:

• 国家性别政策;

• 2006 年修订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

• 国家家庭政策;

• 打击基于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

42. 此外,国家还采取了很多促进平等的措施,尤其是在教育、医疗和就业领 域。

教育

• 废除将怀孕女孩开除出校的惩罚措施,并为其谋求获得大学或中小学 休假的机会;

• 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设立平等委员会;

• 对教育体系的管理人员针对性别问题进行培训;

• 设立平等问题技术秘书处;

• 在科纳克里大学重设性别问题教席;

• 在中小学和大学设立监控暴力侵害女童行为的观察站;

医疗

• 在实施“无风险生育”计划的框架下设立承担妊娠及分娩风险的互助 医疗机构;

• 对因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以及因残割妇女/儿童生殖器而引起的并发症 实施治疗的医疗中心和医院的员工进行培训;

• 实施全民动员计划,使公众充分认识到助产、产前保健和艾滋病毒/艾 滋病咨询的好处;

• 对负责瘘管护理的一名外科医生、一名妇科医生和 13 名护士及 72 名 乡村助产士进行培训;

• 免费实施剖腹产手术。

就业

43. 在保障妇女就业方面,几内亚采取了一项重要措施:

• 禁止出于与妊娠或分娩相关的原因而辞退妇女。

(9)

44. 不过应当承认,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任何促进妇女就业的具体、周密 的行动计划。大多数几内亚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工作,遭遇重重困难。

45. 关于消除偏见,不得不遗憾地承认,绝大多数时候几内亚社会仍然充斥着 使妇女和女童在很多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文化措施。

46. 这一状况使得几内亚面临着改变社会行为的巨大挑战,从而使国家实现男 女之间的完全平等,充满活力。

47. 由于认识到这种对妇女/女童的发展不利的环境,几内亚政府在民间社会组 织的支持下,开展了广泛的宣传计划,旨在通过合作伙伴的支持,彻底根除某些 习俗。

贩卖妇女和利用色情业剥削妇女问题

48. 在几内亚,贩卖/拐卖妇女在《刑法》中根据佣金的多少被认定为轻罪和重 罪。目前,多起案件正在等候刑事法庭的审判,但不幸的是刑事法庭只能不定期 组建。

49. 关于利用色情业剥削妇女行为,几内亚政府,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事务 促进部以及安全部正在采取措施对这一领域进行整顿。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50. 《宪法》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没有做出任何限制。为了使妇 女有更多基本的参政机会,新《选举法》第 103 条规定:“每个县议会或区议会 都应留出至少三分之一(1/3)的名额给女性议员”。《选举法》第 115 条针对市镇 议会选举的规定再次体现了同样的主旨。这项条款规定候选人名单中必须包含至 少 30%的女性名额。《选举法》第 129 条针对国民议会的议员选举再次提出了这 一名额分配原则。关于妇女进入政府部门内部的决策职位,没有任何规定对此形 成阻碍。

51. 尽管在法律上实现了平等,但现实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下面的统计数据 可以证明这一点:

• 国民议会:114 名议员中仅有 25 名女性,占比 21.92%。

• 最高法院的 18 人中仅有 5 名女性,占比 28%。

• 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的 25 名委员中仅有 5 名女性,占比 20%。

• 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 45 名委员中仅有 11 名女性,占比 24%。

• 全国通信委员会的 9 名委员中仅有 2 名女性,占比 22%。

• 8 名地方州长中仅有 1 名女性(金迪亚)。

• 33 名省长中仅有 3 名女性。

• 305 名区长中仅有 8 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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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名助理副区长中仅有 1 名女性。

• 34 名政府工作人员中仅有 5 名女性。

• 38 名市长中仅有 3 名女性。

• 仅有唯一的一名女性领导着一个次区域组织――马诺河联盟,2 名女大 使。

52. 这种状况是由社会文化因素和女性实际缺乏政治意愿造成的。

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建议:(71.30)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大力度,尤 其是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调查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 为,制止上述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社会再适应服务和补偿,以促进性别平等 (墨西哥);(71.46)继续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包括侵害妇女和幼女的性暴力行 为而逍遥法外的犯罪者(塞内加尔);(71.47)公开揭露性别歧视的暴力行为,

确保这类暴力行为的犯罪者包括军队和安全部队成员确实受到法律的追究(荷 兰);(71.48)加大力度,切实落实禁止残割妇女生殖器的法律,并实施打击这 一现象的国家计划(挪威);(71.67)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 依法惩处那些严重侵犯人权、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性暴力行为的当事人 以及同谋者(大韩民国);(71.75)考虑到在 2009 年 9 月 28 日开始的事件中实 施了危害人类罪,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性暴力,同时鉴于几内亚已经批 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依法惩处上述罪行的当事人并打击有罪 不罚现象(哥斯达黎加)。

53. 针对 71.30 号建议,在合作伙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 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下,几内亚已经在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事 务促进部内实施了三项重大计划,具体如下:

• 支持妇女运动计划/联合国人口基金;

• GUI6/性别计划/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联合计划。

54. 针对建议 71.46、71.47、71.67、71.75, 应当指出,几内亚已采取行动打击 有罪不罚现象,尤其是:

• 针对 2009 年 9 月 28 日事件:

• 六名未被拘留的罪犯已被起诉,并针对不在国内的罪犯(Moussa Dadis Camara 上尉和 Toumba Diakité 中尉)签发了调查委托书;

• 经一名受害者指认后,一名在 9 月 28 日事件中犯下强奸罪行的警

察已被起诉并被送往科纳克里拘留所监禁。

(11)

• 针对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案件:

• 犯下强奸两名幼女罪行的一名萨默里亚军营士兵已被起诉并监 禁;

• 在冈博亚犯下强奸 7 名幼女罪行的一名伊玛目已被临时监禁;

• 通过媒体对四名罪犯的逮捕和庭审进行了报道,其中三名妇女涉 嫌犯下实施割礼的罪行。

55. 关于建议 71.48, 应该指出:

• 逮捕并审判了三名专职的割礼从业者;

• 在 2011 至 2012 年期间,性别、儿童和习俗保护办公室逮捕了 68 起暴 力案件的当事人。

56. 关于婚内强奸,应当承认,尽管这一点已明确纳入法律,却仍然是一个禁 忌的话题。

57.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依然存在巨 大挑战。必须更加客观公正,并拿出更大的决心。

儿童

建议:(71.06)履行国际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权利(乌克兰);(71.12)探 索在不久的将来制定和通过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行动纲领(白俄罗斯);

(71.51)制止和预防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贩卖儿童行为(阿根廷)。

58. 关于建议 71.06, 几内亚于 2008 年通过了《儿童法》;这部法律对与儿童权 利相关的全部立法和司法措施进行了修订。

59. 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儿童利益至上;

• 父母的责任;

• 尊重儿童观点及其参与所有社会活动的权利,被指控或怀疑触犯《刑 法》的儿童具有接受与其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处理的权利。

60. 几内亚依照同样的原则,使国家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区域和国 际法律文本相符。

61. 针对建议 71.12, 几内亚通过了多个文件以加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其中 包括:

• 国家儿童政策文件;

• 扶贫战略文件;

(12)

• 全国儿童论坛报告。

62. 关于建议 71.51,《儿童法》第 385 条规定并禁止贩卖儿童。

63. 尽管制定了法律法规,但儿童权利在家庭内部和公共场所仍然不被重视。

B. 生命权、禁止奴役和酷刑(《世界人权宣言》第三、第四和第五条)

64. 除了《宪法》明确规定全民普遍享有上述权利,几内亚还制定了其他的具 体法律以防止这些权利遭到侵犯,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儿童 法》、《军事司法法典》。

建议:(71.5)依照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和非洲条约的规定,尽一切努力履行尊 重生命权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权的明确义务(大韩民国);(71.34)采取有效措 施捍卫生命权,并在几内亚全面禁止酷刑(瑞典);(71.37)采取必要措施,加 紧对军队成员涉嫌实施的所有酷刑和暴力案件进行司法追查(德国);(71.38) 确保安全部队遵守《国际人权法》,不再发生任何法外处决、酷刑、虐待、

强奸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英国);(71.68)依法惩处所有涉嫌法外处 决、酷刑、虐待、强奸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当事人;使这些侵害行为的受 害者获得全额赔偿,并为死难者家属提供适当的补偿;加强对弱势群体尤其 是对妇女的保护(瑞士);(71.71)明确指示安全部队必须始终遵守《国际人权 法》,依法惩处所有涉嫌法外处决、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强奸或其他严重 侵犯人权的当事人,并与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开展合作(瑞典)。

65. 针对建议 71.5、71.34, 几内亚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这一方面,几内亚《宪法》第 5 条至第 10 条中 规定了人类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人类的个性发展权利、任何生活在几内亚国土 上的人,不论其政治观点、宗教观点或社会、民族或种族背景如何,都享有生命 权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66. 几内亚现行《刑法》没有对酷刑做出明文规定。不过,《刑法》第二章第 295 条至 305 条针对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相关的 多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和处罚。

67. 刑法修正草案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第 1 条的规定,提供了对酷刑的定义。此外,《军事司法法典》和《刑 事诉讼法》也正在修订,纳入了几内亚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内容,旨在体现人 权优先的立宪原则。

68. 针对建议 71.37、71.38、71.68、71.71, 自第三共和国成立以来,几内亚正 在不断努力,对所有涉嫌酷刑指控的防务和安全部队进行司法追究。

69. 举例说明:

(13)

• 2012 年 12 月,科纳克里刑事法庭对在“检察院对抗宪兵队玛吉特首领 Momo Bangoura 及其党羽”一案中实施酷刑的宪兵进行了宣判。

• 2013 年 2 月和 7 月,几内亚军队一名普通军官和两名高级军官因实施 酷刑被控。

• 2013 年 12 月,国家宪兵队的三名高级军官因在康康发生的 Balla CONDE 一案中实施酷刑被暂停职务。

• 2014 年 9 月 19 日,萨默里亚军营中士 Younoussa CAMARA 因强奸 2 名幼女被送往科纳克里拘留所监禁。

70. 不过,尽管付出了许多努力,相对于这一现象的存在范围,上述案件仍然 显得微不足道。此外,较低的结案率和较轻的处罚无法为有效禁止这一现象做出 实质性贡献。

71. 在维持秩序方面,根据《宪法》第 141 条和 142 条的规定,禁止军队干预 示威游行运动:“防务和安全部队属于几内亚共和国,为国家服务。上述部队无 政治立场且听命于国民政府。任何人都不得因私人目的调用部队”。《防务和安 全部队行为准则》第 6 条、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也含有同样的内容。

72. 关于赔偿,要特别指出司法部已设立了受害者委员会,旨在探索为人权受 侵害者所蒙受的损失提供赔偿的机制。

C. 司法管理、公正审判和打击有罪不罚

73. 为了能够保证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几内亚需要对其司

法和安全系统进行改革。作为法治和民主国家的基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目前依

然是实现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4)

司法

建议:(71.13)制定战略同因社会和政治不稳定而引发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作斗 争(美国);(71.16)确保安全人员接受适当的针对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培训计 划,以防止法外处决、施加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斯洛伐克);(71.17)加强人 权领域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在司法机关、军队和安全部队内部(哥斯达黎 加);(71.19)着力加强对军方和非军方安全部队的国内管控,制定以确保尊重 法治和人权为首要目标的培训计划(美国);(71.20)对包括军队在内的安全部 门进行全面改革,以及开展培训以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加拿大);(71.21)加 倍努力以改善监狱和拘留中心目前的状况(斯洛伐克);(71.35)采取一切适当 措施,使军队、警察和安全部队停止过度使用武力和进行法外处决,按照公 正审判的国际标准,打击对上述行为的肇事者有罪不罚的现象(以色列);

(71.52)坚定不移地推行司法体系和安全部门的改革(摩洛哥);(71.53)对司法体 系、军队、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队进行真正的改革,以确保人权得到更好的保 护(加纳);(71.54)对安全部门和司法体系进行改革,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法 国);(71.55)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建立一个高效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德 国);(71.56)尤其要坚持三权分立原则,杜绝行政或立法机构成员对司法体系 运作过程的任何干涉(匈牙利);(71.57)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司法部门相对于 行政权力的独立性(加拿大);(71.58)依照所有适用的国际标准,尤其是三权 分立原则,着手对司法体系进行大胆改革,并为改革的落实提供必要的资源 (瑞士);(71.59)按照部长的承诺,着手对司法体系进行改革,以确保其在法 律和实际上的完全独立性,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尽职尽责地开展调查,尤 其是针对侵犯人权的调查(墨西哥);(71.60)确保司法系统完全独立地正常运 作,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或表达意见、结社与 和平集会的自由,尤其是在未来的选举过程中(以色列);(71.62)为法庭提供 足够的资金保障并为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匈牙 利)。

74. 关于建议 71.17, 由于认识到在加强司法部门和安全部门能力建设上所面临 的挑战,几内亚政府针对司法人员、防务部队和安全部队开展了广泛的培训和宣 传。其中包括:

• 2013 年 12 月,人权和公共自由部针对 150 名宪兵、警察和监狱看守进 行了人权概念的能力建设培训;

• 自 2014 年 1 月起,国家警察和民防学校复课;

• 在司法部内设立进修和司法培训中心,旨在招聘和培训司法审计人 员;

• 在防务和安全部队内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法》相关的培训计划。

(15)

75. 针对建议 71.21, 必须指出,几内亚的监禁条件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这一 状况表现为监狱空间过分拥挤、基础设施陈旧老化、缺乏真正的医疗监护以及缺 乏用于监狱管理的财政和后勤资金。

76. 人权和公共自由部做出了上述结论,并计划启动一个明确犯人法律地位的 项目,将重点放在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上。

77.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监禁中心也在发生着虽然微小但却重要的变化,特别 是摒弃了酷刑和体罚行为。这些做法从出现的那刻起就成为了一个好的开头。

78. 此外,应该指出,人权和公共自由部也投入了巨大的努力,设立了监狱观 察站,并在司法部内创立了监狱委员会。

79. 针 对 建 议 71.13 、 71.16 、 71.19 、 71.20 、 71.35 、 71.52 、 71.53 、 71.54 、 71.55、71.56、71.57、71.58、71.59、71.60、71.62, 几内亚着手进行了许多改 革,旨在创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具体包括:

• 2013 年 11 月制定了一项国家防务与安全政策;

• 根据 2013 年 3 月 20 日第 D/2013/056/PRG/SGG 号法令设立了司法改革 国家指导委员会;

• 2010 年 5 月对安全部门进行了评估,揭露了军队存在的弊病;

• 自 2011 年以来不断重振军队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 落实关于法官特殊地位和高级司法委员会的《组织法》;

• 落实《军事司法法典》,通过军事法庭的运作,将使安全部队有效服 从法律的管理。军事法官在经过培训后已由国家宪兵队-军事司法局的 高级指挥官任命。民事法官(主席和两名陪审员)将随后由司法部长任 命。

• 通过了监狱工作人员规章和监狱法律制度;

• 签 署 了 2011 年 11 月 28 日 关 于 防 务 和 安 全部 队 行 为 准 则 的 第 D289/PRG/SGG/2011 号法令;

• 根据 2012 年 1 月 17 日第 002/CNT/号法律通过了《军事司法法典》,

从而加强了刑事立法,将军事审判权纳入制度化,规定其管辖权限包 括客观军事犯罪和违反普通法的在军营或在执行任务的军人;

• 通过并颁布了包含军事司法人员规章的 2012 年 1 月 17 日第 003/CNT/

号法律;

• 2012 年在军事司法局的最高宪兵指挥部设立国家宪兵队参谋长一职;

• 签 署 2012 年 12 月 6 日 针 对 军 队 一 般 纪 律 守 则 的 第

D293/PRG/SGG/2012 号法令。

(16)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建议:(71.36)向发生失踪案件的受害家庭提供一切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匈牙 利);(71.64)为受害者求助于司法途径提供便利,并对其所在位置采取专门的 保护措施,尤其是为其提供住房和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匈牙利);(71.65)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德国);(71.69)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并对任 何涉嫌违反国际法或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当事人展开调查,并将这些人绳之 以法(加纳);(71.70)确保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获得赔偿(加 纳);(71.66)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敦促 2009 年 9 月 28 日事件的当事人为其 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挪威);(71.72)对 2009 年安全部队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 的行为展开调查,并设立面向受害者的赔偿机制(法国);(71.73)实施透明、

独立和公平的机制,为 2009 年 9 月 28 日事件的受害者伸张正义,尤其是按 照国际标准,对那些公然侵犯人权的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加拿大);(71.74) 依照国际标准,确保对 2009 年 9 月事件之后发生的所有涉嫌侵犯人权的案件 开展正式的调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斯洛伐克);(71.76)尽快落实针对 2009 年 9 月 28 日事件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巴西);(71.77)起诉实施 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那些在联合国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中被 点名的人员(英国);(71.78)继续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以查明 2009 年 9 月事 件并起诉肇事者(法国)。

80. 针对建议 71.36、71.64、71.65、71.69 和 71.70, 今天,有罪不罚现象已成为 几内亚人日常关注的主要问题。这一状况有其长久的历史根源,表现为自几内亚 独立以来经常出现的、不必承担法律后果的侵犯人权行为。

81. 由于有罪不罚会导致反复犯罪,因此很显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斗争将是 漫长且艰难的。这项斗争需要有对侵犯人权的肇事者进行惩罚的真正政治意愿。

因此,应当针对如下案件:

• 2012 年 8 月 Zoghota 案;

•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18 日几内亚森林地区(位于恩泽雷科雷省)的族间冲 突案;

• 2013 年 SAORO 的征地案;

•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24 日的 Diécké 案;

• 2014 年 2 月 26 日弗里亚的 Tafsir Sylla 案;

• 2014 年 2 月科纳克里的抗议暂停供电案;

• 2011 年 10 月 16 日科纳克里的 Alhousseine Camara 案。

82. 尽管有所行动,尤其是针对以下案件:

• 已结束预审的 Zoghota 案和恩泽雷科雷省的族间冲突案;

(17)

• 已结案的 SAORO 的征地案,已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对两名被认定犯下 谋杀罪行的被告进行了宣判。

83. 但仍有很多案件未能依法处理。其中包括:

• Alhousseine Camara 案:酷刑受害者;

• 2013 年的 Soronkhoni 案(将 33 名年轻人非法逮捕、任意拘留并关押在 Soronkhoni 军营)。

84. 针对建议 71.66、71.72、71.73、71.74、71.75、71.76、71.77 和 71.78(2009 年 9 月 28 日事件),几内亚当局已承诺将尽一切努力,依照法律规定查明、逮 捕、审判这些屠杀行为的责任人并定罪。

85. 因此几内亚也采取了一些行动(极少),特别是:

• 于 2010 年 2 月 8 日启动了司法调查;

• 设立了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团;

• 控告了六名几内亚军队的军官;

• 召开了有 400 名受害者参加的听证会,并设置了专门场所,作为法官 审判团的办公室。

86. 就 2009 年 9 月 28 日案件,根据《罗马规约》,几内亚与国际刑事法院进 行了合作,应当指出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已在科纳克里进行了六 次情况调查。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女士在她的一项声明中也对这项合作 表示了欢迎。

87. 不过,鉴于迄今为止的结果,应当承认,为了让受害者恢复其权利,解决 此案是刻不容缓的。

88. 至于让受害者获得求助途径、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赔偿和失踪案件方面,

所做的努力仍然是不够的。

89. 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大环境下,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是国家稳定的唯一保障,

因此必须是政府的优先目标。

民族和解

建议:(71.63)通过设立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有效机制,制定和解和宽恕的国 家战略(尼日尔)。

90. 针对建议 71.63, 在 2010 年 12 月达成恢复宪政秩序的承诺之后,共和国总

统按照其承诺,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为民族和解研究临时委员会任命了两名联席

主席。该机构的使命是对要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8)

91. 这一政治意愿也得到了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的赞同,将民族和解问题列 为优先承诺的三大领域之一。当然,将负责民族和解进程的全国委员会纳入制度 范围的问题仍然存在。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92. 《宪法》第 2 条尤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着明确的阐述。

建议:(71.80)保障记者的安全以及媒体的独立和自由,尤其是在选举前期(英 国);(71.81)在选举的筹备工作期间,采取具体的措施确保所有人,包括安全 部队在内,都必须尊重观点、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挪威);(71.82)确保尊 重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尤其是在竞选期间(瑞士);(71.83)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确保今年 6 月 27 日和 7 月 18 日如期举行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并确保人 人有权参与本国治理(瑞典);(71.84 号)确保在 2010 年 6 月的选举期间,公民 能够充分行使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采取必要措施对 2009 年 9 月 28 日 的暴力事件负责人进行起诉和惩罚(阿根廷);(71.85 号)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 保即将到来的选举和平、自由、合法地进行,同时充分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 务的权利和投票权(大韩民国);(71.86)组织和举行自由、民主和透明的立法 选举和总统选举(保加利亚);(71.87)采取必要措施为即将到来的立法和总统 选举提供确保自由、公正和透明的一切保障,并为此接受国际观察员的出席 (法国);(71.88)依照 2010 年 1 月 15 日签署的《瓦加杜古协议》,确保即将 到来的选举是民主、透明和公正的,使几内亚最终重返区域和国际的民主舞 台(尼日尔);(71.89)全力支持国家选举委员会的活动,其主旨是确保选举过 程的透明度和防止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美国);(71.90)遵循选举日并采取 必要措施确保首轮总统选举于 2010 年 6 月 27 日如期举行(加拿大);(71.91) 全面落实《瓦加杜古协议》,并在 2010 年 6 月底之前如期举行选举(英国);

(71.92)继续遵守《瓦加杜古协议》的规定,并履行支持选举进程的承诺以及 在 2010 年 6 月 27 日如期举行选举(美国)。

93. 针 对 建 议 71.80 、 71.81 、 71.82 、 71.83 、 71.84 、 71.85 、 71.86 、 71.87 、 71.88、71.89、71.90、71.91、71.92, 几内亚已在所有国家和国际观察员可接受的 条件下成功组织了总统选举和立法选举。

94. 2010 年 6 月 27 日举行了第一轮总统选举,有 24 名候选人参加。

95. 2010 年 11 月 7 日举行了第二轮总统选举,参与投票率为 68%。

96. 立法选举于 2013 年 9 月 28 日如期举行,参与投票率约为 80%。

97. 此外,媒体也在选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所有政党都有机会利用

各种通信渠道,最大程度地让自己为公众所知。虽然偶尔会偏离轨道,但几内亚

媒体仍然在民主建设中占有突出地位。重要的是继续加强媒体建设,同时也为媒

体提供制度支持,以保障其独立性。

(19)

98. 最后,为了让人民自由地表达意愿并确保整个选举过程的安全,必须重点 指出安全部门所发挥的作用。它们组成了保障总统选举和立法选举安全的特别行 动队。

E.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扶贫

建议:(71.102)使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参与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援活动,特别是 在经济发展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和扶贫领域(马来西亚);(71.93)继续重视促 进农业生产和加强国际合作,以减少饥饿和贫困,并确保满足人口的日常需 求(中国)。

99. 针对建议 71.102 和 71.93, 尽管拥有巨大的自然资源潜力,几内亚仍然是世 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2014 年该国的人类发展指数仅为 0.392, 在全世界 187 个国家中排名第 179 位。

100. 这一状况尤其要归结于国家在过去十年中所经历的政治与社会方面的不稳 定。

101. 新一届政府的上台,使得国家重新与国际金融机构(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 行)建立了联系,于 2012 年达到了重债穷国债务倡议的完成点,并在扩展信贷融 资计划框架下获得了四次结论性审查。

102. 不过,关于组织立法选举方式的政治危机对上述努力构成了阻碍,导致 2013 年经济增长大幅下降,采矿领域增速放缓。

103. 同时必须指出,目前由埃博拉出血热病毒的出现而导致的医疗危机产生的 影响,对经济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教育

建议:(71.96)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公共教育经费(白俄罗斯)。

104. 针对建议 71.96, 尽管制定了教育行业政策书,公共教育经费仍然远低于国 际标准。国家在过去五年的初期财政法证明了这一点:

• 2010 年为 16.7%;

• 2011 年为 17.5%;

• 2012 年为 13.3%;

• 2013 年为 15.3%;

• 2014 年为 11.25%。

(20)

F. 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105. 几内亚批准或加入了大多数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律条约。

106.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十多年来几内亚的确未能履行承诺,特别是在提交报 告方面。

建议:(71.2)尽快提交本应向各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西班牙);(71.22)按照人 权理事会的第 13/14 号决议,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充分合作并显著加 强与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合作,商定提交逾期报告的时间表;同时考虑寻求外 界援助来实现上述目标(挪威);(71.23)在国际机构的支持下,提交逾期的各 份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尼日尔);(71.24)继续加强与负责维护人权的所有联 合国机构的合作,提交未按时提交给条约机构的报告并回应特别程序任务负 责人寄送的通告(斯洛伐克)。

107. 针对建议 71.2、71.22、71.23、71.24, 由于认识到这种状况,几内亚当局 采取措施弥补了在向条约机构提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上的滞后问题。

108. 因此,根据 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A/2014/3189/PM/CAB 号决议,设立了负 责编制初次和定期报告的常设部际委员会。

109. 借此机会也实施了如下行动:

• 提交了关于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七次和第八次 合并报告。

• 在报告缺席 25 年之后,于 2014 年 5 月 6 日提交了关于落实《禁止酷 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初次报告。

• 于 2014 年 4 月宣布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初次报告

生效。

(21)

G. 合作

建议:(71.15)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强化对执法部门和军队在履 行尊重人权和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以及联合国关于执法者在诉诸武 力和使用火器上的基本原则方面的教育(墨西哥);(71.18)持续开展促进人权 领域的教育和培训的人权宣传活动(塞内加尔);(71.26)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 级专员开展密切合作,尽早在几内亚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美 国);(71.79)与国际刑事法院和不久将在几内亚设立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 员办事处开展建设性合作(比利时);(71.99)确定优先领域的援助和能力建设 需求(塞内加尔);(71.100)几内亚接收其所需的来自国际社会和联合国人权事 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切可能的技术和财政援助(巴基斯坦);(71.101)面向国 际社会:在技术和财政方面为几内亚提供援助,以解决其在人权领域必须面 对的各种问题(乍得);(71.103)使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的合作者能够参与旨 在强化公共服务人员在人权领域的能力建设的各项活动,尤其是司法人员和 执法人员(马来西亚);(71.104)向所有友邦国家和有关国际机构寻求技术和财 政援助,协助几内亚打击贩毒(摩洛哥);(71.105)从国际社会寻求支持,尤其 是获得联合国机构和规划的支持以落实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案,特别是在 与人权培训、童工、妇女权利尤其是残割妇女生殖器、安全(包括加强军队和 司法体系建设)、帮助家庭和群体消除贫困影响并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未 成年人教育和司法相关的领域(科特迪瓦)。

110. 针对建议 71.15、71.18,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人权和公共自 由部在促进人权领域的联合行动涉及所有利益攸关方。其中包括:

• 面向防务和安全部队组织了 6 次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主题的培训研讨 会,使 350 人受益;

• 面向 20 名负责人和相关合作方组织了关于将“人权”板块纳入军事教 育中心以及宪兵学校和警察学校规划的头脑风暴研讨会;

• 组织了 5 次以司法过渡和民族和解为主题的经验交流讨论会;

• 组织了 4 次旨在动员人权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研讨会;

• 在 3 所大学举办了 4 次以人权为主题的辩论会。

111. 针对建议 71.26、71.79, 为落实上述建议,几内亚于 2010 年 5 月 4 日签署 了总部协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 2010 年 8 月 13 日在几内亚设立。

112. 针对建议 71.99、71.100、71.101、71.102、71.103、71.104、71.105, 几内

亚已经获得了许多国际机构的支持,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盟、法语国家

国际组织、建设和平基金和其他参与几内亚人权促进和保护活动的双边合作伙

伴。

(22)

H. 未采纳的建议

建议:(72.1)加入并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 项任择议定书》(斯洛文尼亚);(72.3)加入几内亚尚未加入的有关人权的国际 公约(尼日尔);(72.6)立即设置死刑缓期执行,旨在最终废除死刑,并加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法国);(72.7)重新考虑 本国立场并废除死刑,如有必要,首先设置死刑缓期执行(斯洛文尼亚);

(72.8)将 2002 年以来生效的事实上的缓期执行转变为法律上的缓期执行,从 而针对所有案件包括严重犯罪最终废除死刑;将已经下达的死刑判决改判为 监禁刑罚;签署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 书》;在当前起草的宪法草案中加入废除死刑的规定(西班牙);(72.9)立即为 死刑处决设置法律上的缓期执行,并将迄今为止下达的所有死刑判决改判为 监禁刑罚,以废除死刑(比利时)。

113. 针对 72.1、72.3、72.6、72.7、72.8、72.9 号建议,几内亚已经落实了许多 国际公约,特别是已获历届政府批准的与人权有关的《儿童权利公约》、《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114. 关于死刑,几内亚重申其遵守事实上缓期执行死刑的意愿,并考虑择期发 起一项全国性的运动,以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

建议:(71.25)加强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条约机构的合作,使 几内亚能够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乌克兰);(72.4)向联合国系统人权事务特别 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巴西);(72.5)考虑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 所有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拉脱维亚)。

115. 针对建议 71.25、72.4、72.5, 几内亚支持合作以及向联合国人权事务特别 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

四. 结束语

116. 几内亚共和国把保护和增进人权问题置于国家事务的核心地位。因为如果 不以尊重人的尊严和法治原则为基础的话,就无望实现任何发展与社会制度的稳 定。

117. 由于清醒地意识到这种状况,尽管经济形势尤其艰难、结构性现实极为复 杂,几内亚仍然坚持走上了广泛大胆的改革道路,致力于建设一个尊重人权的民 主社会。

118. 国家近期遭遇的各种令人痛心的事件,尤其是 9 月 28 日事件、政治示

威、Zogota 事件、Diecké 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 Womey 事件,都清楚地提醒我

们,在几内亚雄心勃勃地建设一个尊重人的尊严和法治原则的国家道路上,所获

得的胜利果实是多么地脆弱。

(23)

119. 应继续坚持并强化在国家和民间社会各个层面的努力,尤其是在人权和公 共自由部的支持下开展重点行动,包括:

• 实现几内亚人权的正常状态;

• 将人权教育纳入各项规划;

• 设立观察站;

• 以及有效落实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十五届会议上一致通过

的技术合作决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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