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甄選助理員育嬰留職停薪儲備職務代理人公告
一、職稱: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二、名額:正取 1 名,得備取 2 名(有效期間自錄取名單公告日起 3 個月內為 止),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得予從缺。
三、性別:不限
四、工作地點:本分署永康就業中心( 710 台南市永康區東橋里東橋二街 18 號)
五、僱用期間:到職日起至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暫訂 109 年 4 月 22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0 日止,惟以實際育嬰留職停薪日期為 主。)。
六、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失業給付申辦。
2.就業服務媒合。
3.徵才活動辦理。
4.報表、會議資料彙整。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月薪新臺幣 31,175 元。(約僱 4 等 250 薪點)
七、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
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 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八、本案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聘用,適用「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九、報名方式:
(一)請先至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yct168.wda.gov.tw/)訊息中心/分 署招募項下,下載「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基本資料表」及「應徵 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書」,填妥相關欄位並填具相關資料,其 中基本資料表請先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並要求讀取回條以利確 保信件已讀取。
(二)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永康 就業中心助理員職務代理人,證件不齊視為不合格件、郵寄以郵戳為 憑(按: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 予受理。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A4 紙張、附二吋正面脫帽相片 1 張,粘貼於 報名表照片欄內,自傳以 500 至 800 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 直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 14 級字)。
2.符合資格條件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 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及全職工作經驗證 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得以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替 代)。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 紙張內)。 4.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書(請於頁末簽章)。
5.以上所檢附資料請以 A4 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 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6.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9 年 4 月 12 日止。
7.郵 寄 地 址 : 72042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工 業 路 40 號 人 事 室 林 小 姐 收 ( 聯 絡 電 話 : 06-6985945 轉 1438) 。 十、考試地點及日期:考試日期暫訂 109 年 4 月,報名資格條件經初審通過人
員,將另行通知甄試日期及地點。
十一、甄試方式:口試,專業知能口語表達及面談。
十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經 甄 試 錄 取 者 , 由 本 分 署 通 知 當 事 人 , 並 請 於 通 知 日 次 日 起 10 日 內 報 到 , 無 法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