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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射擊技術手冊
壹、競賽資訊
一、 競賽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1日(星期日)至4月25日(星期四)。
二、 競賽場地:
(一) 比賽場地:高雄市大寮靶場
(地址: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 21 巷 111 號,電話:07-7884678)
(二) 練習場地:高雄市大寮靶場
(地址: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 21 巷 111 號,電話:07-7884678)
三、 競賽項目:
(一) 高中組:
組別 項目
高男組 10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團體賽。
10公尺空氣步槍:個人賽、團體賽。
高女組 10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團體賽。
10公尺空氣步槍:個人賽、團體賽。
高中組 10公尺空氣手槍:男女混合團體賽。
10公尺空氣步槍:男女混合團體賽。
(二) 國中組:
組別 項目
國男組 10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團體賽。
10公尺空氣步槍:個人賽、團體賽。
國女組 10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團體賽。
10公尺空氣步槍:個人賽、團體賽。
國中組 10公尺空氣手槍:男女混合團體賽。
10公尺空氣步槍:男女混合團體賽。
四、 預定賽程表:
日期 時間 項目內容
4 月 20 日
(星期六)
14:00 15:00
09:00-16:00 09:00-16:00
技術會議 裁判會議 裝備檢查 賽前練習 4 月 21 日
(星期日)
09:00
15:00-17:00
高男組 10 公尺空氣手、步槍個人資格賽(60 發)及 團體賽、個人決賽
賽前練習 裝備檢查 4 月 22 日
(星期一)
09:00
15:00-17:00
高女組 10 公尺空氣手、步槍個人資格賽(60 發)及 團體賽、個人決賽
賽前練習 裝備檢查 4 月 23 日
(星期二)
09:00
15:00-17:00
高中組男女混合團體賽 國中組男女混合團體賽
賽前練習
裝備檢查 4 月 24 日
(星期三)
09:00
15:00-17:00
國男組 10 公尺空氣手、步槍個人資格賽(60 發)及 團體賽、個人決賽
賽前練習 裝備檢查 4 月 25 日
(星期四) 09:00 國女組 10 公尺空氣手、步槍個人資格賽賽(60 發)
及團體賽、個人決賽 附註:
表列開賽時間為臨場裁判口令正式射擊第一發開始的時間,並將依報名參賽實際人 數,排定比賽輪次與賽前練習時段。
五、 參加辦法:
(一)學籍規定:依據競賽規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年齡規定:依據競賽規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依據競賽規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四)參賽資格: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至多報名團體4隊(各組各項 比賽,最多12人)參加競賽,有關各參賽學校參加團體賽隊伍之完整性,由各 地方政府自行斟酌。各地方政府團體未報滿4隊,餘額可報個人項目。
2. 參賽運動員可跨競賽種類,但如遇賽程衝突時,由運動員自行決定參賽項目,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該項目以自動棄權 論。
六、報名:
(一)各地方政府或各參賽學校,應依據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各參賽學校報名空氣手槍或步槍比賽之個人賽、團體賽、男女混合團體賽,至 多以 1 隊(3 人)為限。
(三)空氣手槍及空氣步槍男女混合賽以學校為單位,各縣市至多報名兩隊。
七、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射擊協會(以下簡稱射擊協會)10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所頒布實施中文版之國際射擊規則辦理。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 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競賽制度:依據國際射擊規則規定辦理。
1. 比賽分為2階段進行,各項目分別為資格賽、個人決賽(採淘汰賽制)。
2. 團體賽成績:以各組隊單位參加之空氣手槍或步槍項目資格賽之報名團體賽3 人成績總和,判定名次。
(三)比賽細則:
1. 空氣手槍:
(1) 資格賽:採用紙靶計分,每一運動員在規定時間內射擊,男子射擊 60 發、女 子射擊 60 發(每發最高 10 分)。依個人成績總和,錄取最優前 8 名參加決 賽。
(2) 個人決賽:採用紙靶計分及淘汰賽制(資格賽成績不計)方式進行,參加決 賽 8 名運動員,依口令射擊 2 組 5 發及 2 組單發後,依決賽累計成績(每發 計分至小數點第一位,每發最高 10.9 分),淘汰第 8 名,以後每 2 組單發比 賽,依決賽累計成績淘汰 1 名運動員,直到比賽之銅牌、銀牌、金牌運動員 確定為止。如發生被淘汰者同分時,立即進行逐發加賽,以確定淘汰者,加 賽成績,不計入決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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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名次。
2. 空氣步槍:
(1) 資格賽:採用紙靶計分,每一運動員在規定時間內射擊,男子射擊 60 發、女 子射擊 60 發(每發最高 10.9 分)。依資格賽個人成績總和,錄取最優前 8 名 參加決賽。
(2) 個人決賽:採用紙靶計分及淘汰賽制(資格賽成績不計)方式進行,參加決 賽 8 名運動員,依口令射擊 2 組 5 發及 2 組單發後,依決賽累計成績(每發 計分至小數點第一位,每發最高 10.9 分),淘汰第 8 名,以後每 2 組單發比 賽,依決賽累計成績淘汰 1 名運動員,直到比賽之銅牌、銀牌、金牌運動員 確定為止。如發生被淘汰者同分時,立即進行逐發加賽,以確定淘汰者,加 賽成績,不計入決賽成績。
(3) 團體賽:以各組隊單位參加空氣步槍資格賽之報名團體賽 3 人成績總和,判 定名次。
3. 空氣手槍及空氣步槍之男女混合團體賽
(1) 資格賽:採用紙靶計分,每一運動員在規定時間內射擊,男子射擊40發、女 子射擊40發(手槍每發記整數分數,最高為10分,步槍每發計分至小數點第 一位,每發最高10.9分),依資格賽2名隊員成績總合,錄取最優前5名參加 決賽。
(2) 決賽:採用紙靶計分及淘汰賽制(資格賽成績不計)方式進行,參加決賽10 名運動員,依口令射擊3組5發(每隊30發)之後,每個射擊團體隊員的單發 比賽即將開始。對於每一個射彈,左邊的運動員必頇先射擊、右邊的運動員 第二個。
(2-1) 在每個射擊團體隊員射擊17發射彈(15+2)之後,第五名將被淘汰。
(2-2) 在每個射擊團體隊員射擊19發射彈(15+2+2)之後,第四名將被淘 汰。
(2-3) 在每個射擊團體隊員射擊21發射彈(15+2+2+2)之後,第三名將被淘 汰,銅牌獲勝者將被決定。
(2-4) 在每個射擊團體隊員射擊24發射彈(15+2+2+2+3)之後,金牌及銀牌 獲勝者將被決定。
八、器材設備: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符合國際射擊規則規定。
九、醫務管制:
(一)運動禁藥:依競賽規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性別檢查:必要時在大會期間得進行性別檢查。
貳、安全特別規定
一、各隊領隊、教練應維護該隊紀律及槍彈安全。
二、空氣手槍或步槍,除在空槍練習及正式射擊外,應依據規則規定插入安全旗。
三、進入靶場槍枝需打開槍機,放置於槍架上或槍盒內,並自行妥善保管。
四、運動員在射擊線上,教練不得作各口語方式之臨場指導。
五、運動員在射擊線上時,職員與教練不得與運動員接觸或講話,必要時,需透過裁判通知 運動員,運動員離開射擊線前,應先將槍枝清槍子彈退出,並打開槍機,放下槍枝,插 入安全旗後,方得離開射擊線。離開射擊線時,不得干擾其他射擊運動員。
六、射擊線上運動員,就位裝子彈後,槍口應朝靶位標靶方向,舉槍時,槍口不得偏離上下 左右 45°,槍口不得轉向人群。
七、休息線上運動員,不得隨意舉槍試瞄。
八、資格賽使用之紙靶、決賽亦採用紙靶及比賽用子彈由大會提供,比賽用子彈交由各隊領 隊統一控管使用。比賽期間,所有槍枝、子彈於每日比賽前或比賽後,依大會規定之手 續向靶場庫房人員領取或交還,不得攜離靶場。
九、比賽期間靶場槍彈之提存,大會應派有專人服務。
參、比賽規定
一、檢驗:各隊比賽前,應先將手槍及附件送裁判組檢驗。手槍及附件之重量,不得超過 1,500 公克、扳機拉力至少 500 公克。
二、報到:職員與運動員應於每日開賽前 30 分鐘到達靶場完成報到手續。報到時間:每日 上午 7 時 30 分至 8 時 30 分,正式開賽時間:每日上午 9 時。
三、運動員應於每輪次開賽前 30 分鐘就位,前半段 15 分鐘為空槍試瞄(不得裝子彈射擊或 充氣擊發)時間,後半段之 15 分鐘為準備及試射(不限彈數)時間;混合賽準備時間 為 10 分鐘。
四、空氣手槍及步槍,每輪次之準備及試射時間 15 分鐘,使用試射之靶紙 4 張,射擊子彈 數不限;混合賽每輪次之準備及試射時間為 5 分鐘,使用試射把紙 4 張。
五、空氣手槍及步槍比賽,男女各組正式射擊之使用時間、射擊子彈數、使用之靶紙數量如 下:
(一) 男生組:射擊使用 75 分鐘、子彈 60 發、資格賽使用之靶紙 60 張(每張射擊一 發子彈)。
(二) 女生組:射擊使用 75 分鐘、子彈 60 發、資格賽使用之靶紙 60 張(每張射擊一 發子彈)。
(三) 混合賽:射擊使用 50 分鐘、子彈 40 發、使用把紙 40 張(每張射擊一發)。
六、空氣手槍及步槍各項資格賽成績公布後 30 分鐘內實施個人決賽,各項錄取前 8 名運動 員應於決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準備區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依據規則規定處 以扣分或名列最後名次,不得參加決賽及遞補。
七、空氣手槍及步槍比賽,當經臨場裁判宣佈比賽開始,第一張比賽靶紙定位後,運動員之 任何充氣擊發,將記為未命中。
肆、一般規定
一、已註冊運動員不得任意棄權,不得冒名頂替。
二、射擊比賽不接受任何理由之請假或更換輪次。
三、運動員應按照國際射擊規則規定穿著射擊服裝,職員穿著各代表隊制服,出場比賽。
四、運動員應攜帶運動員證及配戴號碼布,始得進場比賽。比賽號碼布,應配戴於外衣背面 腰際以上位置。
五、比賽靶場不提供 CO2充氣設施,如選手使用 CO2槍枝,應自備 CO2氣瓶。(使用各式氣 瓶時,應注意有效期間)
六、比賽申訴,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後 10 分鐘內提出口頭申訴,並依據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
七、比賽中,運動員如有違規情事,依據競賽規程及國際射擊運動規則規定辦理。
八、運動員因故無法比賽,依競賽規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伍、管理資訊
一、 競賽管理: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指導下,由射擊協會負責射擊競賽各項 技術工作。
二、 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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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執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其中必頇包括 108 年全中運承辦單位及高中體總推 薦代表各 1 人。
(二)裁判人員:裁判長及裁判員由射擊協會與高中體總會商共同擬具推薦名單,報由執 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其中裁判長應聘請資深國家 A 級以上裁判擔任;裁判員自各 縣市具國家 A 級裁判資格且最近 3 年內有擔任執行裁判者中遴聘。
三、 申訴:依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國際射擊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四、 獎勵:
(一)各項目決賽後,立即舉行頒獎,接受頒獎者,頇穿著代表隊制服。個人賽頒獎時,
受獎者頇親自領獎,不得代領。
(二)凡全部賽程中,未曾出賽者,不予獎勵。
(三)團體錦標,以空氣手槍及空氣步槍之團體賽成績,依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積 分換算(金牌、銀牌、銅牌,換算積分 4 分、2 分、1 分),積分加總後,依積分 高低順序錄取。若積分相同時。
1、以金牌數、次為銀牌數,再以銅牌數排名。
2、如積分相同,以空氣手槍最高分者排名,在同分者,以空氣步槍最高分者排 名。
陸、會議
一、技術會議:
訂於 108 年 4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於高雄市大寮靶場
(地址: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 21 巷 111 號,電話:07-788-4678)
二、裁判研習及實務演練會議:
訂於 108 年 4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於高雄市大寮靶場
(地址: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 21 巷 111 號,電話:07-788-4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