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推廣青年休閒運動-第四屆致理盃三對三籃球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鼓勵新北市都會青年學生參與戶外休閒運動的良好習慣及推廣籃 球運動風氣,特舉辦此項競賽活動。
二、補助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辦單位:致理科技大學學務處體育組
四、比賽時間:民國 108 年 5 月 12 日(星期日)9:00~18:00
(活動當天若因天候影響未克舉行,則順延至 5 月 19 日(星期 日)舉辦,相關資訊可至致理科技大學網站查詢)
五、比賽地點:致理科技大學(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313 號)
六、參賽資格:
(一)男子組:凡就讀高中、高職在學學生皆可自由組隊參加,參賽隊伍 限定為 192 隊(各組隊數額滿即截止報名)。
(二)女子組:凡就讀高中、高職在學學生皆可自由組隊參加,參賽隊伍 限定為 48 隊(各組隊數額滿即截止報名)。
(三)每人限報一隊(主辦單位有權調整各組參賽隊數)。
七、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4 月 26 日(星期五)23 時截止
( 二 ) 報 名 方 式 : 請 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網 站 - 連 結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http://www.chihlee.edu.tw(本活動以網路報名方式,切勿
以紙本郵寄方式報名,謝謝)
(三)報名人數:每隊報名人數以四人為限(每人僅限報名一隊,不可 重複報名)。
聯絡電話:(02)2257-6167 轉 1232 體育組 董老師
(四)抽籤日期:108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以電腦隨機抽籤。
八、賽程通知:108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公告於致理科技大學網站最新消息。
(本校網址:http://www.chihlee.edu.tw)
九、報到時間:參賽隊伍請於活動當天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本校體育組完成報 到手續。
十、檢錄時間:參加隊伍請於出場比賽時間前 30 分鐘至檢錄組完成檢錄,經 唱名三次未到者依棄權論。
(檢錄時需攜帶身分證、學生證或健保卡,以核對身份,未攜帶身分證明相 關文件者以棄權論。)
十一、比賽賽制﹕
(一)3 對 3 籃球賽:預賽採分組循環(三隊一組),每組取一隊進入決 賽,決賽採單敗淘汰制。
(二)如遇下雨則由主辦單位調整比賽方式。
十二、獎勵辦法:
(一)名次與獎勵方式:
第一名:優勝獎盃及獎金新台幣捌仟元。
第二名:優勝獎盃及獎金新台幣肆仟元。
第三名:優勝獎盃及獎金新台幣參仟元。
(二)各組報名隊數未達 2/3 時,獎金依比例遞減,如限 90 隊,只報 30 隊,則獎金折半。
(三)獲得獎金者須填寫個人資料,未繳交者不得領取獎金並視同放棄。
十三、比賽附則﹕
(一)所有比賽均須以三人開始;之後得以二人比賽。
(二)比賽結果判定標準:預賽比賽時間每場 8 分鐘為限,16 強決賽時 間 12 分鐘,預賽採循環賽得分先達 13 分者為獲勝方,決賽採單 敗淘汰賽得分先達 15 分者為獲勝方;比賽時間結束,分數較高 者即為勝隊。
(三)每位球員僅有四次犯規,預賽賽程比賽由一位裁判執法,16 強決 賽起每場比賽由二位裁判負責執法,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無任 何上訴之規定。
(四)投籃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積 7 次以上(含),開始進入加罰狀態,
對隊一律獲得兩次罰球;球隊團犯第 10 次以上犯規(含),對隊獲 得兩次罰球加球權。
(五)兩隊於各有一次 30 秒的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
(六)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裁判得視情況給予 30 秒鐘的因傷暫停(比 賽計時鐘停止)。
(七)比賽時間除最後 1 分鐘依規則停錶,其餘時間不停錶。
(八)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以請求替補,僅隊長為各隊之發言人。
(九)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十)凡非投籃時控球方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時亦交換控球權。
(十一)每次交換控球權時,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發球員必須兩腳均 立於發球區內,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十二)在發球區發球時,球必須傳出,而不得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 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十三)每次發球均須由防守隊摸球,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
摸球後防守球員不得停留於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
進攻隊必須在五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十四)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外場線外,該 球員雙足均應立於外場線之外,此時比賽立刻開始,防守隊可 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十五)罰球方式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 球,可立刻出手投籃;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 須回到外場線外。
(十六)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
(十七)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則兩隊三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 仍相等時,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先投中者為勝。犯規犯滿退 場之球員不得參與罰球定勝負。若比賽結束某隊僅二位球員,
則在第一階段罰球賽時,該二球員僅只共罰二球,與對隊決勝 負。但若進入第二階段罰球賽時,則兩隊仍交互罰球。
(十八)其餘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 則。
十四、申訴: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各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十五、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並上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