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箭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 協辦單位: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新北市立義學國民中學 新北市三民高中、明志科技大學、中國文化大學 四、 比賽日期:110 年 5 月 21 日至 5 月 22 日(星期五、六)
五、 比賽地點:明志科技大學
(新北市泰山區貴子里工專路 84 號) 六、 參賽類別:肢障組
七、 選手參賽年齡:
(一) 參賽年齡需滿 12 足歲。
(二)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 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八、 參賽資格:
(一) 甲組: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鑑 定符合分級者(輪椅組:W1、W2;站立組:ST)。 (查詢網 址: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二) 乙、丙組:未取得分級且未參加過全國賽事,但持有身心 障礙證明且有興趣參與射箭運動者。
九、 比賽分組:
(一) 反曲弓
1. 男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2. 女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3. 男子團體賽甲組
4. 女子團體賽甲組 5. 混雙賽甲組 (二) 複合弓
1. 男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2. 女子個人賽甲、乙、丙公開組 3. 男子團體賽甲組
4. 女子團體賽甲組 5. 混雙賽甲組 (三) W1
1. 男子個人反曲弓/複合弓 2. 女子個人反曲弓/複合弓 3. 複合弓團體賽
十、 比賽項目:
(一) 反曲弓
1. 甲組個人賽
(1) 70 公尺雙局排名,共計 72 支箭,總分排名前八強進 入個人對抗賽。
(2) 對抗賽每回合二分鐘射三支箭,勝方獲得二分積 點,平手各獲得一分積點,負方得零分積點,先取 得六分積點者,得晉級下一階段對抗賽。
(3) 加射:雙方積分皆為五分時,則進行加射。每人各 射一支箭,以距離靶心較近者晉級。
2. 甲組團體對抗賽:每單位限定一隊報名(男、女分開),
共計四人報名參賽,依排名成績最優三名總分做排 序。(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3. 甲組混雙對抗賽:每單位參加排名賽之選手取最優一 位男、女選手組成,依男、女排名賽總分排序名次。
(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4. 乙組個人賽:30 公尺雙局排名(80 公分,1 分圈靶紙),
共計 72 支箭,即算總分,不參加個人對抗賽。
5. 丙組個人賽:10 公尺雙局排名(80 公分,1 分圈靶紙),
共計 72 支箭,即算總分,不參加個人對抗賽,不分男 女。 (本組為推廣性質,由大會提供射箭器材與射箭指 導員,歡迎踴躍報名)。
(二) 複合弓
1. 甲、乙、丙組個人賽:
(1) 50 公尺雙局排名(80 公分,5 分圈靶紙),共計 72 支 箭,總分排名前八強進入個人對抗賽。
(2) 對抗賽每回合兩分鐘射三箭,進行五回合,共計 15 箭,總分高者獲得晉級。
(3) 若第五回合結束後雙方總分相同時,則加射一支 箭,以距離靶心較近者晉級。
2. 甲組團體對抗賽:每單位限定一隊報名(男、女分開),
共計四人報名參賽,依排名成績最優三名總分做排 序。(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3. 甲組複合弓混雙對抗賽:每單位參加排名賽之選手取 最優一位男、女選手組成,依男、女排名賽總分排序 名次。(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三) W1 組:
1. 反曲弓/複合弓個人賽:50 公尺雙局排名(80 公分,10 分圈靶紙),共計 72 支箭,以成績加總計算排名,不另 辦理個人對抗賽。
2. 複合弓團體對抗賽:每單位限定一隊報名(男、女分 開),共計四人報名參賽,依排名成績最優三名總分做 排序。(各組不足兩隊不予舉行對抗賽。)
3. 弓具規定(複合弓):最大磅數上限為 45 磅,不可裝設 瞻孔及放大鏡。
十一、 比賽規則:依國際射箭總會頒佈之射箭規則辦理。
(一) 反曲弓組個人、團體、混雙對抗賽採新積點賽制。
(二) W2 複合弓資格賽/個人對抗賽採 80 公分 1/2 直徑靶面(得 分區 5-10 分)。
(三) 加射部分修正為反曲弓加射第一箭均為 10 分箭;復合 弓加射第一箭均為 X 分箭時,進行第二次加射並測量距 離決定勝負。
十二、 比賽時間:
日期
時間 5/21(五) 5/22(六) 備註
08:00-08:45 公開練習
08:50-09:00 開幕典禮
09:00-12:00 各組排名賽 12:00-12:15 (中場休息 15 分鐘)
12:15-16:00 場地整理、布置 各組對抗賽
(各組同時進行;賽畢頒獎)
十三、 報名:
(一) 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
1. 採用紙本報名或網路報名(報名網址:
https://pse.is/3dtuqw)或掃描右側 QR- code。
2.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5 月 9 日 (星期日)止(紙本以郵戳為憑)。
3. 報名時需檢附報名表、匯款單收據、身心障礙證明、
分級證明等影本一併寄送本會;網路報名者請填寫完 報名表後,將匯款單收據及分級證明 Email 至
ctpc1984@gmail.com。
(二) 報名費:每人新台幣 200 元整,請於賽前完成匯款。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三)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沈芳廷、黃鈺惠
聯絡電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四)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 號後五碼,並請來電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全額 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 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註: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 途使用。
2.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 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十四、 比賽細則:
(一) 請自備弓具(大會不提供)。
(二) 公開練習、弓具檢查:於比賽當天在比賽場地內進行。
(三) 領隊會議: 訂於 110 年 5 月 22 日(星期六)比賽當日上午 8 時 45 分,於比賽場地舉行。
(四) 甲組報名級別應符合分級師鑑定後之級別,若一旦發現有 誤或謊報者,取消比賽資格。
(五) 比賽前 30 分鐘請至檢錄處報到參加檢錄。
(六) 各單位團體對抗及混雙對抗之出賽名單需更換者,依據國 際射箭規則須於正式比賽開始 30 分鐘前向紀錄組提出,未 提交者由大會依排名賽成績決定出賽名單。
十五、 獎勵:
(一) 參賽人(隊)數 2 至 3 人時,錄取 1 人,頒發獎牌、奬狀。
(二) 參賽人(隊)數 4 至 6 人時,錄取 3 人,頒發獎牌、奬狀;
第 4 名頒發獎狀。
(三) 參賽人(隊)數 7 至 8 人以上時,錄取 3 人,頒發獎牌、奬 狀;第 4 至 6 名頒發獎狀。
十六、 申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 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 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 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 出,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 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 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七、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 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 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八、 罰則: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 消該兩名選手(報名及頂替者)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 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 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 列罰則處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 止該選手參加本比賽之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 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 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 勸導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 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 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九、 附則:
(一) 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
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 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二) 所有參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大會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險,其他人員如需保險,均請自行辦理。
二十、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一、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02-8771-1450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箭錦標賽報名表
所 屬 單 位 通 訊 地 址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人 E m a i l
選 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參賽項目
餐食 備註 級別 弓別 組別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W1 ☐W2
☐ST ☐乙組
☐丙組
☐反曲弓
☐複合弓
☐個人賽
☐團體賽
☐混雙賽
☐葷
☐素
※ 以上資料請確實填寫;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印 ※
1. 報名截止日:110 年 5 月 9 日截止(紙本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至 5/9 23:59 止)
2. 上項資料本人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簡稱殘總)辦理此項賽事及有關此項賽事相關 機構業務利用(如保險公司、旅行社等),殘總與相關機構均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維護保 密之責。
參賽人: (簽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選手參賽健康確認書
本人參加「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箭錦標賽」,參賽日期為 110 年 5 月 21 日至 5 月 22 日,參賽人員已評估自己的健康狀況無虞,願意遵守大會一 切規定參賽。
因應 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本人聲明並未於 110 年 4 月 30 日以 後有出國,如有隱瞞疫情資訊,後果自負。
參賽選手簽名:
家長簽名:
聯絡電話: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一、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制措施,未配合 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蒐集個 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將依「傳染病防治 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 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箭錦標賽 防疫調查紀錄表
職稱 姓 名 電 話 體溫是否
≧37.5℃ 三星期內是否有出國
領隊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教練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管理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隨行人員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備註:
一、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制措施,未配合 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蒐集個 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將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 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