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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益科技大學110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 人事室 - 高英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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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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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10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經本校 109 年 11 月 24 日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 重要流程

編製單位: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 學校地址:41170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 57 號

招生查詢電話:學校總機(04)23924505 分機 2633 或 2721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08:30 至 17:30 止】

傳真電話:(04)23930684

學校網址:http://www.ncut.edu.tw 招生網址:http://ceea.ncut.edu.tw

公告簡章 12/16 (三)起 不發售紙本簡章 請考生上網下載

網路報名 1/20 (三) 14:00 起

|

3/12(五) 17:00 止

准考證、面試試場 表下載 3/25 (四) 14:00 起

|

3/27 (六) 12:00 止

碩士在職專班 面試日 3/27(六)

春假放假 4/2(五)

| 4/5(一)

成績查詢 4/7(三)14:00 起 不寄發紙本成績單 請考生上網查詢

成績複查(郵寄辦理) 4/7 (三)起

| 4/8 (四)止

正取生登記報到 4/24(六) 9:30-11:30

放榜 4/15(四)

14:00

備取生遞補作業 4/27(二)起

公告報到名單 5/25(二)

繳費 1/20 (三) 14:00 起

|

3/12(五) 14:00 止

(2)

目 錄

110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 2

壹、簡章公告 ... 3

貳、網路報名方式及日期 ... 3

參、修業年限 ... 5

肆、報考資格及注意事項 ... 5

伍、報名繳費方式 ... 6

陸、考試資訊及成績規定 ... 6

柒、錄取方式 ... 7

捌、錄取生報到須知 ... 7

玖、注意事項 ... 7

拾、考生申訴處理辦法 ... 8

拾壹、各系考試注意事項 ... 8

拾貳、入學獎學金與發放時間 ... 8

拾叁、各系學雜(分)費收費標準 ... 9

拾肆、各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考試方式及規定事項 ... 10

流通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 10

企業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 12

資訊管理系研發科技與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 14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 16

化工與材料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 18

冷凍空調與能源系碩士在職專班 ... 20

機械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 21

電子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 22

電機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 24

資訊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 26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28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30

【附錄三】個資蒐集告知事項 ... 32

【附表一】在職服務證明書 ... 34

【附表二】服務履歷表 ... 35

【附表三】修業計畫書 ... 36

【附表四】同等學力第 6 條適用考生資格審查申請書 ... 37

【附表五】同等學力第 7 條適用考生資格審查申請書 ... 38

【附表六】持境外學歷應考切結書 ... 39

【附表七】成績複查申請書 ... 40

【附表八】放棄錄(備)取資格聲明書 ... 41

【附表九】未完成報名退費申請表 ... 42

(3)

110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規定時間與相關資訊

招生簡章下載

109 年 12 月 16 日(二)下午 14:00

網路報名開始與 ATM 繳費單下載

110 年 1 月 20 日(三)下午 14:00

繳費期限

110 年 3 月 12 日(五)下午 14:00 止

網路報名與書審資料上傳

110 年 1 月 20 日(三)下午 14:00 到 110 年 3 月 12 日(五) 下午 17:00 止

下載准考證與公布面試試場分配表

110 年 3 月 25 日(四)下午 14:00 到 3 月 27 日(六)中午 12:00 止

面試

110 年 3 月 27 日(六)

下載成績單

110 年 4 月 7 日(三)下午 14:00

成績複查

110 年 4 月 9 日(五)前寄出(請填成績複查申請書郵寄至 本校辦理,以 4 月 9 日(五)郵戳為憑)

放榜

110 年 4 月 15(四)日下午 14:00

正取生報到

110 年 4 月 24 日(六)上午 9:30 到 11:30,請攜帶學力證 件正本與身分證正本到各系指定地點報到,報到地點將 於前一日公告於招生網站上。

公告正取生缺額與備取生遞補

110 年 4 月 27 日(二)下午 14:00 公告正取生缺額與備取 生遞補時間

備取生遞補作業

110 年 4 月 27 日(二)起至 110 學年度開學前一日

公告報到名單

110 年 5 月 25 日(二)下午 14:00

※注意:

1.上述表列各項時間得依實際作業情形,酌予調整,如有異動,以本校網頁公告為準。

2.本學年度招生不另外發售紙本簡章,請考生自行上網下載即可。

3.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詳閱本簡章各節之規定。

4.網路報名系統為 24 小時開放,請備妥各項報名資料電子檔上傳,不需再寄紙本到本校。

5.准考證、成績單及錄取通知單請考生自行上網下載,本校不再寄發。

6.請儘早上網報名並確實掌握各時程,以免影響權利,逾期概不受理。

(4)

壹、簡章公告

簡章公告:自 109 年 12 月 16 日(二)起公告於本校招生網頁。網址:http://ceea.ncut.edu.tw (本學年度招生不另外發售紙本簡章,請考生自行上網下載即可)

貳、網路報名方式及日期【請注意時效,逾期不受理亦不退費】

一、網路報名、上傳書審資料程序

登入招生系統 本校招生網站系統,請用 Google Chrome 瀏覽器

http://ceea.ncut.edu.tw/

繳費單列印與繳費

1.請輸入報考系別、身分證字號、姓名、聯絡電話及 email 後,產生繳 費單。

2.報考 2 個(含)系所以上者,請分別下載繳費單、分別進行報名。

3.請先繳交報名費,60 分鐘後方可再登入報名系統。

4.繳費期間內持繳費單至銀行辦理跨行匯款(臨櫃辦理不含郵局及玉山 銀行),或持具有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

↓重新登入系統 1.設定密碼

請輸入身分證字號並自行設定密碼

報名後若忘記密碼,請至『密碼查詢』,系統會將您的密碼寄至您原設定 的 E-mail。

↓點選網路報名 以下程序開始進入網路報名與上傳書審資料

2.基本資料設定 1.請考生鍵入報考基本資料,請詳細檢查輸入資料的正確性。

2.上傳 2 吋個人照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報考資料設定

1.請確實填妥個人基本資料 2.有關學力證明文件

●應屆畢業生:請上傳(有當年度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照或就讀學校 註冊組開立的在學證明。

●已畢業生:請上傳大學畢業證書。

●以同等學力報考之考生:請依規定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若以同等學力 第或第 7 條報考者,請上傳申請書(P38)。

3.身心障礙考生,如需考場協助,請上傳身心障礙手冊與申請書。

4.書面審查文件上傳

請考生確實依據報考學系所要求項目上傳資料,檔案容量每筆不超過 5MB,限 pdf 檔。若影像模糊造成不易辨識, 影響審查評分,請考生自 行負責,本校不再進行通知補件。

5.個資處理告知 請詳閱,同意請點選下一步

6.資料預覽

1.於按下【確認送出】鍵前,考生可到資料預覽檢視並依需要修改個人 報名資料,於按下【確認送出】鍵後。

2.所有欄位(包含書審資料)送出後一律不得要求更改,請考生審慎考慮

(5)

備註說明:

1.報名過程中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周一到周五上午 8:30-下午 17:30 來電 04-23924505 轉 2633 或 2721 洽詢。

2.報名時所上傳之照片格式:

三個月內所拍攝之數位相片電子檔,數位相片須「脫帽、面貌清晰、頭髮不得遮蓋眉毛 及眼睛」。不得使用生活照且不得配戴有顏色鏡片之眼鏡,以及不得使用合成相片,並禁止 使用低於 100 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電子檔原尺寸必須符合 2 吋相片規格

(3.5cm*4.5cm)之灰階黑白影像或高彩之彩色影像。解析度請設定為 300dpi~500dpi。檔案 以「身分證字號」為檔名,並以 jpg 格式儲存。數位相片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2MB。

3.為避免逾繳費或報名期限,建議多利用 ATM 或網路 ATM 轉帳方式繳費。

4.繳款手續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繳款後交易明細表或收據請留存備查。

5.報名截止日當天,繳費期限至 14:00 止,報名資料登錄上傳至 17:00 止。

二、報名日期:

報名資料上網登錄起訖時間:自 110 年 1 月 20 日(三)14:00 起 至 110 年 3 月 12 日(五)17:00 止

三、報名方式:繳報名費網路報名上傳報名資料確定送出並看到報名成功頁面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 24 小時開放(非報名期間不開放),請注意最後一天網路 報名至 17:00 止,報名時間截止立即關閉,屆時仍在報名系統內者將自動斷線,並視同未 完成網路報名,請儘早上網報名,報名期間亦不接受現場報名不接受現場報名

四、報名系統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項:

(一) 繳交報名費 60 分鐘後方可上網報名,考生第一次登入系統時使用後,請自行設定個人 密碼,以維資料安全,小心輸入並留存。

(二) 若遺忘個人密碼,可由招生網站之密碼查詢功能查詢個人設定密碼。

(三) 個人資料若有電腦無法產生之字,請先以全形空白代替,勿自行造字,避免系統無法儲 存。

(四) 按下確認送出報名表後,系統即不允許更改任何資料,請審慎填寫並確認後再行按下確 認按鍵送出報名表。

五 、 應 繳 上 傳 證 件 、 資 料 :以 下 資 料 請 以 正 本 掃 描 或 拍 照 上 傳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一 )2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及 個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二 )學歷(力)證明影本(含同等學力相關證件)

1.應屆畢業生請黏貼已蓋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無註冊章 者,請黏貼「在學證明書」正本(由就讀學校開立)。

2.非應屆畢業生請上傳學位證書或證明書本。

3.以同等學力第七條報考考生請上傳申請書。

4.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繳驗(交)所需文件,

並於報考時上傳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三 )在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勞保明細表):在職服務證明書須為 108 年 10 月 20 日後開 立,始得作為具備現職工作之證明,在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不同工作可累加計算。

(四)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請以正本掃描成電子檔上傳。

(五)服務履歷表(附表二):請下載填妥後上傳。

(6)

10%為限。

(七)各系規定應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八)考生應自行檢查上傳之各項文件是否齊全,如有不全概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相關 報名資料請以正本掃描上傳,證件不實影響入學或修業時,由考生自行負責。

六、准考證下載:

下載網址: http://ceea.ncut.edu.tw。

開放下載日期:110 年 3 月 25 日(四) 14:00 至 110 年 3 月 27 日(六) 12:00 止。

(准考證不另行印製寄發,請考生自行上網列印。)

參、修業年限

碩士在職專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 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

肆、報考資格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格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並持有現職服務單位發給之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達一年 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符合本校各系碩士在職專班報考資格附加條件者。

二、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不得報名本校碩士在職專班,但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 者不在此限。(相關法規可參考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第十條以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規定)。

三、依教育部民國 99 年 8 月 25 日臺高(一)字第 0990144703 號函,二年制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 業證書,未等同於「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無法據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四、注意事項

(一)考生所繳在職身份及經歷、年資證明,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二)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之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三)本 校 部 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或 第 7 條 規 定 者,惟 須 不 具 備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之 各 項 資 格 者,始 得 報 考 【 以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中 載 明 得 招 收 此 二 類 考 生 之 系 始 得 招 收 】。 以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或 第 7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 資 格 條 件 經 本 校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始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審 查 未 通 過 者,將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辦 理。此 類 考 生 名 額 錄 取 上 限 為 各 系 核 定 名 額 的 10%

為 限 。

(四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 報 名 時 需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影 本 , (請 參 考 : 教 育 部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

(1)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含 中 譯 本 )。

(2)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含 中 譯 本 )。

(7)

(五 )報 名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考 生 , 即 同 意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本 校

「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之 規 範 , 於 報 名 表 件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

(六 )本 校 在 學 、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

伍、報名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新台幣 1,500 元整(內含面試費)。

二、繳費方式:自動櫃員機(ATM)、網路 ATM 轉帳繳費或持繳費單至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 繳費(不包含郵局、玉山銀行)。【繳費所需手續費由考生自行負擔】

三、繳費期限:自 110 年 1 月 20 日(三) 14:00 起

至 110 年 3 月 12 日(五) 14:00 止【逾時概不受理,上傳資料可到 17:00 止】

四 、 低收入戶子女考生報名費全免,需先繳費後再辦理退費,請上傳(或郵寄)縣市政府或依其 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證明文件正本(非清寒證明),未於報名截止日 前上傳(或郵寄)者,其報名費不予優待,亦不接受補件。

五、完 成 報名手續(繳報名費網路報名報名資料上傳並確定送出)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取消某系報名資格或更改報考系別及退還報名費。

陸、考試資訊及成績規定

一、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 一 ) 初試:書面審查依各系規定。

( 二 ) 複試:

1.日期:110 年 3 月 27 日 (星期六)

2.地點:本校(41170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 57 號)。

3.詳細複試時間及地點於 110 年 3 月 25 日(四)下午 14:00 在本校招生網頁公告。

4.報名人數過多時,各系得調整複試時間。

5.考試科目依各系規定一律參加,缺考者一律不予錄取。

二、計分方式:

( 一 )各系考試項目未特別規定者,各科原始成績滿分為 100 分,任一項目零分或缺考者 不予錄取。

( 二 )各單項成績小計之計算過程不去除小數點,合計總成績後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 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三 )各項成績佔總成績比例請詳見「拾參、各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考試方式及規 定事項」所示。

三、成績查詢:

成績查詢時間:110 年 4 月 7 日(三) 14:00 起,可自行上網查詢個人成績。

四、成績複查方式:

( 一 ) 請於 110 年 4 月 8(四)前郵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 二 ) 一律以郵寄方式辦理。

( 三 ) 請填妥附表七之成績複查申請書,並寫明申請人姓名、電話,複查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購買郵局匯票,受款人: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於申請複查之同時連同成 績單(自行上網下載)與回郵信封(貼足 30 元郵票,並寫明姓名、電話、住址)函寄:

(8)

(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評 分 表,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 五 ) 考生申請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

柒、錄取方式

一、各項合格標準及各系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定之。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 準者,均不予錄取。已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總成績分數高低順序分別錄取。

二、各系除錄取正取生外,並得將達最低錄取標準者列為備取生,若不足額錄取時,不列備取 生。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時,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縱尚有名額,

亦不錄取。

三、考生總成績相同且達錄取標準時,錄取順序依簡章「拾參、各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

考試方式及規定事項」中各系「規定事項」之原則辦理;如以上各成績仍均相同無法比較 優先順序時,招生委員會得通知該考生另舉辦面試以決定錄取順序;面試之時間、地點由 招生委員會決定,考生須配合參加不得異議,面試未到者視為放棄。

四、考生若有任一項目成績零分或缺考者,均不予錄取。

五、錄取名單於 110 年 4 月 15 日(四)14:00 公告在招生網頁 http://ceea.ncut.edu.tw。

捌、錄取生報到須知

一、正取生報到須知

( 一 ) 正取生應依招生網頁所公告之正取生報到時間、地點(各系指定地點)、備齊相關 報到文件「國民身分證及畢業證(明)書正本」辦理報到,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 二 ) 正取生報到日期為 110 年 4 月 24 日(六) 9:30 至 11:30,如有疑問可與各系承辦人 員連絡。

( 三 ) 正取生報到後若有缺額,將於 110 年 4 月 27 日(二)14:00 公告備取人數於招生網 頁上。

二、備取生報到須知

110 年 4 月 27 日(二)起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將另行公告於招 生網站。

三、正/備取生如欲放棄報到或錄取資格,皆須填寫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俾便辦理遞補事宜。

四、在新生註冊日前,若有報到生放棄造成缺額者,本校將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生報到。

五、錄取多系所之考生,選擇其一報到後,其餘系所之正、備取資格同時失效。

玖、注意事項

一、報名所留之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應填 110 年 9 月底前可聯絡之資訊,如通知 方式無法聯絡,視為放棄權益。

二、行動不便或身心障礙考生,請於報名系統上勾選並上傳申心障礙手冊及考場協助申請書,

俾利協助應考。

三、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學院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

其報考及就讀等相關事宜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無法獲准就讀情形,不 得保留入學資格。

四、考生錄取後,須持符合報考資格之證件正本,經查驗無誤後始准註冊入學。

(9)

七、碩士在職專班新生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惟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 者,得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八、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科系畢業,考入各所碩士班後,由各系所視實際需要規定應補修之基 礎學科與學分列為必修,但不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計算。

九、本碩士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晚上或假日。

十、考生完成報名手續(選系並繳報名費網路報名報名資料上傳並確定送出)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及退還報名費。

十一、考生報名所繳交之表件及審查資料,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由招生單位存查,

一概不予退還。

十二、若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悉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拾、考生申訴處理辦法

考生若對本招生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或認為甄試過程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者,應以正式 書面方式備妥下列各款資料,於放榜後 10 日之內逕寄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申訴:

一、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報考系所組別、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敘明疑義或認為甄試過程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前項考試疑義,本會於接獲申訴後一週內應開會研議並於 14 日之內函復研議結論。

拾壹、各系考試注意事項

一、報考者若發現准考證記載資料有誤(例:報考所組別、考生基本資料等),請於考試日二 天前來電與本校查驗修正。

二、考試時請務必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或附有照片 之健保卡代替),以便查驗。准考證遺失者,於應試當天考試前攜帶身分證件至本校各系 面試地點或國秀樓三樓試務中心申請補發,或於手機上出示招生系統個人准考證頁面。

三、如遇不可抗力情事(如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等)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將 於考試前利用新聞媒體或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網頁公告延期舉行之相關事宜,請考生 留意。

四、面試試場分配表本校將於 110 年 3 月 25 日(四)14:00 公告於本校招生網站。

拾貳、入學獎學金與發放時間

各系碩士在職專班正取生入學成績優異者,可獲得新台幣 3 萬元(未報到註冊者,不遞 補),入學註冊後,於當學期第 17 周學生申辦休學截止日後,由本部學務組造冊並核撥。

(10)

拾叁、各系學雜(分)費收費標準(109 學年度參考標準)

備註說明:下列學雜(分)費收費標準僅提供參考,實際收費依教育部公告為準。

各系名稱 每一學分費 學雜費基數 收費類別/學院別 流通管理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2000 A1/管理學院 企業管理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2000 A1/管理學院 資訊管理系研發科技與

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管理學院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管理學院 化工與材料工程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工程學院 冷凍空調與能源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工程學院 機械工程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工程學院 電子工程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電資學院 電機工程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電資學院 資訊工程系

碩士在職專班 4620 14000 A3/電資學院

(11)

拾肆、各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考試方式及規定事項

系、所、學程

流通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16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或第 7 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流通產業經營管理(含顧客關係管理、供應鏈管理及電子商務管理)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考科加權比重:

(一)面試 佔總成績60%

(二)書面資料審查 佔總成績40%

二、繳交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一)學歷(力)證件。

(二)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三)修業計畫書。

(四)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以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或第 7 條資格報考者 免繳)。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三、總成績相同時比較順序為:

(一)面試成績

(二)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四、本系得招收以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或第 7 條資格 報考者。以第 6 條報考者需繳交相關聘書,以第 7 條報考者需符合本系所 定資格條件,詳如次頁說明,其報考資格須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報考。

研究及發展重 點

科技應用領域:應用資訊科技(包括電子商務及電子化企業)提昇流通業之經營 效率及競爭力。

經營管理領域:應用現代化管理之方法與技術進行顧客關係管理及供應鏈管理等 相關作業,提升流通系統之價值鏈及競爭優勢。

聯 絡 資 訊 (0 4)23924505 分機 7802(張先生) 傳真電話:(04)23932065 e-mail:[email protected] w

系 網 址 http://www.dm.ncut.edu.tw

(12)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流通管理系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受理資格為從事其專業性工作年資合計達 5 年以上者(如有兼任年資,一年 以半年計),並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1.具有產業相關實務工作經歷表現優異或曾任主管職務者。

2.專業領域卓有成就,具卓越事蹟獲表揚獎項提出具體事證。

3.曾獲個人專業領域之相關國內外重要競賽獎項者。

4.其專業性領域曾獲邀參加國家級或國際級以上個人表演或展覽者。

5.其他具個人專業傑出表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入學後由所屬班導師晤談,評估相關專業能力,給予修課及研究之建議。

(13)

系、所、學程

企業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17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或第 7 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企業經營與管理、策略管理規劃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 分初試與複試: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1.學經歷證件(含現職服務證明書及服務履歷表)。 2.修業計畫書。

3.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4.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二)複試(面試):佔總成績 50%。

二、總成績相同時比較順序為:(一)面試成績 (二)書面資料審查。

三、本系開設「海外研習」選修課程,修課學生繳交之相關費用依當年度行程 規劃為主。

研究及發展重 點

1.配合國內企業經營國際化趨勢,培養具備國際觀及全方位策略思維的企業高階 領導人才。

2.配合國內傳統產業轉型與世界接軌需求,培育具備行銷管理、財務管理、組織 領導、策略管理方面之領導人才。

3.理論與實務兼顧:所有課程均由本院專業教師及產業界專家共同講授。

4.聚焦新興亞洲,注重人文素養和領導力培養。

5.畢業條件:本系設有畢業門檻、相關畢業規定請參照本系學分計畫表及學校規 定。

6.週六及週日排課(週一至週五依修課需求彈性排課)。

聯 絡 資 訊 (04)23924505 分機 7716(林小姐) 傳真電話:(04)23929584 e-m ail : s [email protected] w

系 網 址 http://www.badger.ncut.edu.tw

(14)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企業管理系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任職於政府立案之專業工/公會或協會,擔任執行秘書級(含)以上職級達 三年。

2.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獎項。

3.擔任競賽或技能專業評審達三年資歷。

4.擁有專業書籍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具有卓著學術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5.具有其他技藝、實務、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於特定專長領域之地位 獲得推崇,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6.具有產業相關實務工作經歷三年(含)以上表現優異或曾任主管職務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1.入學後由主任及所屬班導師共同晤談,評估相關專業學術能力,給予修 課及研究之建議。

2.依本校系補救教學規劃之機制配合學生學習狀況而實施(如期中預警、學 習輔導教學助理 TA)。

(15)

系、所、學程

資訊管理系研發科技與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A 組:研發科技組 B 組:資訊管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A 組:8 名 B 組:7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或第7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研發科技組:產品創新研發、研發方法論、專利佈局與技術授權。

資訊管理組:企業電子化管理與應用、資訊科技技術。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分初試與複試: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二)複試:面試,佔總成績 50%。

二、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一)學歷(力)證件。

(二)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三)修業計畫書。

(四)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技術證照、專利、相關英檢證書)。

三、總成績相同時比較順序為:

(一)面試成績(二)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四、招生各組名額遇有缺額時,得以互相流用,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五、本專班為培養學生國際觀,海外研習課程列為共同必修,於碩一升碩二該 年暑期辦理,除因國家法令規定不得出國或赴特定國家並出具官方公文 者,應一律參加。海外研習內容包括:研習地點、時間、參訪對象及預估費 用等,由學生組成委員會自主辦理並由開課教師指導。

研究及發展重

點 企業電子化管理與應用、資訊科技技術、產品創新研發。

連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6101(薛小姐)

傳真:(04)2393-5902

e-mail:kaiyi@ncut .edu.tw 系 網 址 http://mis.web2.ncut.edu.tw/

(16)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資訊管理系

學制 研發科技與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 任職於政府立案之研發、資訊、管理相關領域工/公會或協會,擔任執行 祕書級(含)以上職級達三年。

2. 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研發、資訊、管理相關領域競賽,獲得第三名(含) 以上獎項。

3. 擔任研發、資訊、管理相關領域競賽或技能專業評審達三年資歷。

4. 擁有研發、資訊、管理相關領域專業書籍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具有 卓著學術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5. 具有研發、資訊、管理相關領域技藝、實務、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

獲得推崇,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6. 具有研發、資訊、管理相關領域之產業實務工作經歷三年(含)以上表現 優異或曾任主管職務者

7.具其他傑出表現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入學後由主任及所屬班導師共同晤談,評估相關專業術能力,給予修課及 研究之建議。

(17)

系、所、學程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25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或第7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國際品保、績效衡量、財務管理、人因工程、決策最佳化與演算法、產業電子 化、物流與供應鏈管理、全球運籌管理、創新理論及其應用、工業安全與衛生。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初試:佔總成績 50%

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一)學歷(力)證件。

(二)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三)修業計畫書。

(四)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二、複試:佔總成績 50%

三、總成績相同時比較順序為:(一)複試成績、(二)初試成績。

四、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研究及發展重 點

一、應用電子商務、網路科技等知識及技術,發展與提昇企業之經營效率與競 爭力。

二、培育學生具備製造自動化、產業電子化、品質管理與人因工程之各項基礎 知識,使其有能力對自動化生產系統及產業電子化進行規劃、設計、執行 與評估。

聯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7699(陳小姐) 傳真電話:(04)23934620 e-mail:chen yu @ncut .edu.t w / ieoffi ce@ncut .edu.t w

系 網 址 http://www.ie.ncut.edu.tw/

(18)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需從事其專業性工作年資合計達 7 年(含)以上,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曾獲頒大學相關榮譽學位者。

2.公司負責人於管理專長領域之地位享有聲譽、獲得推崇,且提出充分證 明者。

3.具有產業相關實務工作經歷表現優異或曾任高階主管職務,並提出充分 證明者。

4.曾獲個人專業領域並與工管相關之國內外重要競賽獎項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1.入學後由主任及所屬班導師共同晤談,評估相關專業術能力,給予修課 及研究之建議。

2.依本校系補救教學規劃之機制配合學生學習狀況而實施(如期中預警、學 習輔導教助理 TA)。

(19)

系 、 所 、 學 程

化工與材料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A 組:化工與材料科技組 B 組:消防安全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A 組:在職專班生 6 名 B 組:在職專班生 4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或第7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高分子材料、奈米材料、光電材料、分離程序、反應工程、生物科技、特用化 學品、電化學、環保污染防治、耐燃材料、化工製程安全、工業安全暨災害分 析、程序控制等。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分初試與複試:

(一)初試:佔總成績 50%。

(二)複試:佔總成績 50%。

二、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一)學歷(力)證件。

(二)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三)修業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三)。

(四)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專題、技術報告、各種學術獎狀、專利、論 文、證照…等,足資證明本身相關潛力與能力之文件)。

三、總成績相同時比較順序為:(一)面試成績(二)書面資料審查。

四、各組招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以互相流用。

五、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軟性電子、生醫材料、光電材料、奈米材料、材料合成、有機合成、污染防治、

光觸媒、電化學工程、化工程序工程、清潔製程技術、電子用特用化學品、生 物工程技術、感測器、耐燃材料、化工製程安全、工業安全暨災害分析、程序 控制。

聯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6201(張小姐) 傳真:(04)23926617 e-mail:[email protected]

系 網 址 http://chem.ncut.edu.tw 續下頁

(20)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化工與材料工程系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得獎項。

2.擔任競賽或技能專業評審達三年資歷。

3.擁有專業書籍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具有卓著學術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4.具有其他技藝、實務、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於特定專長領域之地位 獲得推崇,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5.具有產業相關實務工作經歷三年(含)以上表現優異或曾任主管職務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1.入學後由主任及所屬班導師共同晤談,評估相關專業術能力,給予修課 及研究之建議。

2.依本校系補救教學規劃之機制配合學生學習狀況而實施(如期中預警、學 習輔導教助理 TA)。

(21)

系、所、學程

冷凍空調與能源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16 名

研 究 領 域 低溫物流技術、食品冷凍冷藏、熱泵應用、特殊冷凍技術、低溫倉儲節能、工 程經濟、電腦軟體開發 、系統最佳化設計、空調控制技術、室內空氣品質、空 調節能、無塵室節能技術、能源工程技術等。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分初試與複試: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1.學歷(力)證件影本。

2.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3.修業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三)。

4.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5.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專題、技術報告、各種學術獎狀、專利、論 文、證照…等,足資證明本身相關潛力與能力之文件)。

(二)面試佔總成績 50%。

二、總成績相同時比較順序為:(一)書面資料審查 (二)面試成績。

三、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研究及發展重 點

低溫冷凍技術:低溫物流、生化醫療冷凍應用、食品冷凍設備技術、新環保冷媒 技術、冷凍系統省能設計。

空調節能技術:產業無塵室節能、儲冰式空調技術、變頻式空調控制技術、環境 及室內空氣品質、綠建築空調節能。

能源工程技術:太陽熱能、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燃料電池、照明等。

聯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8221(陳小姐)

傳真電話:(04)23932758

e-mail:anitachen@ncut .edu.t w 系 網 址 http://rac3.ncut.edu.tw/

(22)

系、所、學程

機械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22 名

研 究 領 域 設計、製造及自控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分初試與複試: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1.學歷(力)證件。

2.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3.自傳含修課心得、參與大型社團經驗與心得、報考動機、修課期許與 計畫個人實務經驗、研究經歷…等(格式如修業計畫書)。

4.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5.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專題、技術報告、各種學術獎狀、專利、論 文、證照…等,足資證明本身相關潛力與能力之文件)。

(二)複試:面試佔總成績 50%。

二、總成績相同時比較順序為:書面資料審查面試成績。

三、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研究及發展重 點

設計組:針對精密機械設計、微系統設計技術、電腦輔助設計,作為研究及發 展之重點,以期培養相關之專業人才與技術需求,並成為中部精密機 械一流的學術和技術研究單位。

製造組:發展重點有:精密製造、微奈米加工與檢測技術的開發、精密工具機 應用、光學元件製造,以及資訊網路科技於製造的應用等。

自控組:針對可靠度工程、控制及機電整合、微奈米系統、半導體製程、生醫 工程,作為研究與發展之重點。培育在控制技術方面及機電系統整合 技術方面之專業人才。

聯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7146(林小姐) 傳真電話:(04)23930681 e-mail:[email protected]

系 網 址 https://me2.ncut.edu.tw

(23)

系、所、學程

電子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14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或第7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光電技術、電子技術、通訊技術、積體電路技術、影音處理、嵌入式系統、虛 擬實境、遊戲設計、電腦圖學等。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分初試與複試:

(一)初試:佔總成績 40%。

(二)複試:佔總成績 60%。

二、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一)學歷(力)證件。

(二)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三)修業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三)。

(四)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五)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如技術證照、專利、全民英檢證書、專題研發 成果、獲獎證明、…等)。

三、總成績相同時依以下排序擇優錄取:

(一)初試成績(二)複試成績。

研究及發展重 點

機器人控制、智慧機電實務、人工智慧、電腦機構繪圖、機構設計、電子導航、

電力電子、光輻射與檢測、積體電路製造、積體電路元件模擬、積體電路設計 與測試、高頻電路設計、電磁相容技術、天線設計、光纖通訊、影像處理、嵌 入式系統、光電量測理論與實務、虛擬實境、電腦視覺、遊戲與遊戲機設計、

遊戲晶片設計、網路遊戲、深度學習及多媒體。

聯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7333(吳小姐) 傳 真 :(04)23926610 e-mail:[email protected] w

系 網 址 http://ee1.web2.ncut.edu.tw

續下頁

(24)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電子工程系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任職於政府立案之資電相關領域工/公會或協會,擔任執行祕書級(含)以 上職級達三年。

2.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資電相關領域競賽,獲得第三名(含)以上獎項。

3.擔任資電相關領域競賽或技能專業評審達三年資歷。

4.擁有資電相關領域專業書籍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具有卓著學術或實 務應用價值者。

5.具有資電相關領域技藝、實務、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獲得推崇,且 提出充份證明者。

6.具有資電相關領域之產業實務工作經歷三年(含)以上表現優異或曾任主 管職務者。

7.具其他傑出表現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入學後由系(所)主任及所屬指導教授共同晤談,評估相關專業及學術能 力,給予修課及研究之建議。

(25)

系、所、學程

電機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14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或第7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電能科技與機電控制領域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分初試與複試:

(一)初試:佔總成績 50%。

(二)複試:佔總成績 50%。

二、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一)學歷(力)證件。

(二)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及服務履歷表。

(三)修業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三)。

(四)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五)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如技術證照、專利、英文檢定證書、

專題製作或研發成果、獲獎證明等)。 三、總成績相同時依以下排序擇優錄取:

(一)面試成績。 (二)書面資料審查。

四、若成績未達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研究及發展重 點

電能科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風力發電系統、燃料電池系統應用、能源轉換、

節能技術、電能監控、電力品質、電力電子、電機設計、電力系統 運轉及控制、智慧電網、配電工程、電動車設計與製造、先進電能 儲存與管理、消防工程。

機電控制:智慧型控制理論及應用、馬達驅動控制、感測轉換與資料擷取、嵌 入式系統設計及應用、數位信號處理及應用、智慧型車輛、醫療照 顧及智慧型診斷、機器人控制系統、物聯網電子系統、智慧型機器 視覺、工具機電控。

聯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7242(郭小姐) 傳真電話:(04)23924419 e-mail:yuanfen@ncut .edu.tw

系 網 址

http://eeweb.ncut.edu.tw

續下頁

(26)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電機工程系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任職於政府立案之電資與機電相關領域工/公會或協會,擔任執行祕書級 (含)以上職級達三年。

2.參加國際性電資與機電相關技藝競賽,獲得第三名(含)以上獎項。

3.擔任電資與機電相關領域競賽或技能專業評審達三年資歷。

4.擁有電資與機電相關領域專業書籍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具有卓著學 術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5.具有電資與機電相關領域技藝、實務、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獲得推 崇,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6.具有電資與機電相關領域之產業實務工作經歷三年(含)以上表現優異或 曾任主管職務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1.入學後由主任或所屬指導教授共同晤談,評估相關專業術能力,給予修 課及研究之建議。

2.依本校系補救教學規劃之機制配合學生學習狀況而實施。

(27)

系、所、學程

資訊工程系碩士在職專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現職服務年資併計之前服務單位任職年資需達 1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且現仍在職者。

考 試 組 別 不分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在職專班生 10 名

本系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或第7條之考生

(詳如次頁說明)

研 究 領 域 資通訊工程、多媒體工程、晶片應用設計、數位內容設計及智慧生活科技等。

考 試 科 目 一、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試:面試

規 定 事 項

一、書面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40%)及面試(佔總成績 60%)

二、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一)學歷(力)證件。

(二)現職服務證明書或投保證明(勞保明細表)。

(三)服務履歷表。

(四)修業計畫書(格式請依學校簡章規定填寫)。

(五)大學或專科(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

(六)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如技術證照、專利、全民英檢證書、專題研發 成果、獲獎證明等)。

三、總成績相同時依以下排序擇優錄取:

(一)面試成績 (二)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四、若成績未達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五、海外研習為選修課程,選讀的學生需自費海外研習相關旅費。

研究及發展重 點

一、研究重點:人工智慧、物聯網、多媒體工程、晶片應用設計、數位內容設計 及智慧生活科技。

二、發展重點:結合資訊理論與科技於人工智慧、物聯網、晶片設計、多媒體、

網路及數位內容之應用,促進「多媒體資訊技術研發」與「智慧 型嵌入式技術研發」等跨領域人才培育,以因應二十一世紀產業 發展需求,訓練同學成為理論與實用並重之資通訊與多媒體工程 師。

聯 絡 資 訊 電話:(04)2392-4505 分機 8702(謝小姐) 傳真:(04)2391-7426 e-mail:[email protected]

系 網 址 http://csie.ncut.edu.tw/

續下頁

(28)

承上頁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條件及相關說明如下:

招收系別

資訊工程系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對象之條件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擔任競賽或技能專業評審達五年資歷。

2.擁有專業書籍著作,或發表論文,具有卓越學術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3.具有其他技藝、實務、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於特定專長領域之地位 獲得推崇,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4.具有產業相關實務工作經歷五年(含)以上表現優異或曾任主管職務者。

資格審查方式 (採全校統一作業方式)

由本系招生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後,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審查未通過者,將以不符合報考資格辦理。

報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應提出符合前列「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資料 審查之資料,並填寫「同等學力第 7 條資格審查申請書」。

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1.入學後由主任及所屬班導師共同晤談,評估相關專業術能力,給予修課 及研究之建議。

2.依本校系補救教學規劃之機制配合學生學習狀況而實施(如期中預警、學 習輔導教學助理 TA)。

(29)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略。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略。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 二年級或三年級:略。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 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 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 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 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 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 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 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 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 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 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

(30)

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 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 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 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學考試。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 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 款、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 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 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 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 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 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

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 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 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 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1)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 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 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 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四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 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五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 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 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 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六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 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 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 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 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身 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 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 用第一項規定: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第 11 條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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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