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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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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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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6 學年度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1 名 實缺 (延長病假代理)

107 年 3 月 1 日起 至 107 年 6 月 4 日

1.依名次排定錄取(正取人員若有 放棄,備取人員依成績高低直接遞 補空缺)。

2.本缺額為延長病假代理教師缺。

3.備取若干名。

4.課務及職務依學校指派調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7 年 2 月 13 日至 107 年 2 月 20 日止,逕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pdes.tc.edu.tw/)及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可報考 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以後招考】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可報考第 2 次、第 3 次、第 4 次 招考】

3. 大學以上畢業者。【可報考第 3 次、第 4 次招考】

六、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之招考)

(一)【第1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2 月 21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9 時 0 分止,資格條 件須符合上述五、(二)1.資格人員。

(二)【第2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2 月 22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9 時 0 分止,資格條 件須符合上述五、(二)1.或 2.資格人員。

(三)【第3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2 月 23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9 時 0 分止,資格條 件須符合上述五、(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小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和平區平等里中興路 3 段環山 3 巷 35 號)。

聯絡電話:04-25802204*115。

九、報名手續

(2)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證明書 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 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口試:佔甄選總成績之 50%,口試時間約 8 分鐘。(需攜帶簡歷 1 式 3 份,以兩頁為 限,於報名時先行繳交 1 份;另請準備 2 份,於甄選當日交予口試委員)

(二)試教:佔甄選總成績之 50%,試教時間約 8 分鐘,編寫簡案 1 式 3 份(A4 直式橫書,

以兩頁為限),於報名時先行繳交 1 份;另請準備 2 份,於甄選當日交予試教 委員。請自行斟酌使用教具(本校不提供視聽媒體設備)。

錄取總成績計算以試教及口試成績之原始分數登記後依配分比例(百分比)核算總成績。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

(一) 第1次招考:107 年 2 月 21 日上午 10 時 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於本校教導處報 到),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1.資格人員。

(二) 第2次招考:107 年 2 月 22 日上午 10 時 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於本校教導處 報到),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1.或 2.資格人員。

(三) 第3次招考:107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 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於本校教導處 報到),資格條件符合上述五、(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總平均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 優錄取,總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 106 年 4 月 30 日止)。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 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1.第1次招考:107 年 2 月 21 日下午 18 時前。

2.第2次招考:107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8 時前。

3.第3次招考:107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8 時前。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如因報考人數眾多致無法 準時放榜,得往後順延)。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 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 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1.第1次申請:107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 時 0 分至 10 時 0 分。

2.第2次申請:107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 時 0 分至 10 時 0 分。

(3)

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校教導處提出成績複查申請。經申請成績複 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申請當日下午 6 時前於本校 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並以 電話個別通知當事人;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通知日期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 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課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課 )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

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 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5802204*115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相關文件資料留 校備查,如須退還請註明並自備回郵信封。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 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4)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 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 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5)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 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 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 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 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 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 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 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6)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7)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

█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准考證號碼(由甄選學校填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e m a i l 學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欄由學校填寫 繳 驗

證 件

(正、影本各一 份,正本驗後發 還,影本留查)

□1.報名表 □5.准考證(請貼上相片)

□2.身分證 □6.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限男性)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其他:自傳、簡案

□4.國小教師資格證明(教師證)(相關證明、切結書)

(8)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 代理教師甄選准考證

甄試 類別

類別:█國小普通班(外加員額)

次別:□第 1 次招考 □第 2 次招考 □第 3 次招考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照 片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起訖時間 上午 9 時 50 分前 上午 9 時 50 分起(視當日實際 報名人數做調整)

上午 9 時 50 分起

(視當日實際報名人數做調整)

甄選項目 準備時間 試教 口試

備 註 1.各試場配置圖於當天公布於甄選地點,請於報到及甄選前察看場地。

2.考試前 30 分為試務人員預備時間,請考生離開試場。

3.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4.人數少時,先試教再口試;若報名人數較多,本校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二試場同時 交叉進行。

5.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選,並嚴守紀律 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6.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或影響考試作業進行時,考試時間 另訂,其他相關作業並配合考試時間一律順延。相關訊息請應考人自行上本校 網站查詢。

◎應試人員請詳閱下列各點

一、 甄試日期:第一次 107 年 2 月 21 日 第二次 107 年 2 月 22 日 第三次 107 年 2 月 23 日 報到時間:詳如簡章。

二、 甄試時間:詳如簡章。

三、 甄試地點:當日於本校公布

四、 考試時除攜帶本准考證外,並應攜帶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口試委員:_________

試教委員:_________

(9)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 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 法律責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月 日

(10)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 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 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11)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OOO,OO年OO月OO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OOOOOOOOOO) 為應徵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代 理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 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月 日

(12)

成績複查申請書

立申請書人

參加 貴委員會辦理之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申 請複查下列考試成績,由本人親自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提 出申請。

□試教成績

□口試成績

特此申請 此致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

手機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11 條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第 十二 條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