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

Copied!
1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有關規定辦 理。

貳、甄選教師科別及名額:

類別 科別 正取 備註

代理

教師 國文(實缺) 2

1、 代 理 期 間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局規定辦理。

2、 如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或 聘 約 期 滿,應即無條件 離職,不得以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或補償。

3、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名。

叁、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自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至 10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二)止。

二、方式:

(一)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fysh.tc.edu.tw)。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tc.edu.tw )。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

肆、簡章、報名表及准考證:請自行於本校網站(http://www.fysh.tc.edu.tw)「教師甄選專區」

下載。

伍、 報名方式:

一、初試:採網路報名及現場審查二階段報名,未完成網路報名者,不得辦理現場審查。

(如報考人數在15 人以下時,則不辦理初試,逕行辦理複試)

(一)網路報名:自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18 時至 10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二)

17 時止。

※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內 登 錄 本 校 「 教 師 甄 選 專 區 」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http : //www.fysh.tc.edu.tw),詳實填報各項資料後,列印報名表及准考證(請以A4 白色紙張列印,均不得任意變更原有內容及格式,准考證並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照 片一張。),由應考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攜至現場審查。

(二)現場審查:請應考人檢具相關證件正本並附A4規格影印本,親自或委託接受資格審 查,未符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試。

1、報名時間:106年7月19日(星期三)8時30至11時30分、13時30分至16時30分,逾 時不予受理。

2、報名地點: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 150 號)。

3、報名費:新臺幣600元(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4、現場證件審查應依序繳附下列各項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證件請自行檢附

以A4規格影本各1份繳交,正本驗訖後發還,影本由本校留存)

(1)檢核表(如附件一):請黏貼國民身分證。(委託報名者須加附被委託人身分 證)。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

(2)

有更名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佐證。

(2)報名表。(請自本校報名網頁列印並貼妥照片,照片同准考證。)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

(4)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科別報名),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

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見簡章第陸點報名資格條件)。92 年 8 月 1 日前依「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及第 37 條第 4 款所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5)其他證明文件:

A、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如 有 考 試 特 殊 需 求 者 , 請 填 寫 『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申 請 表 』(如附件二)並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於報名時提 出 申 請 。 B、具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

驗。

C、退伍令或免服兵役義務之證明。

(6)切結書。(如附件三)

(7)准考證。

(8)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須加附(如附件四)

(9)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七)

(10)回郵信封一個。(不需寄發成績單者免附,如需寄發成績單者加附,請詳填 應試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貼足 5 元郵票)

二、複試:初試通過者始得報名複試(不需審查書面資格,惟須繳費 500 元) 陸、報名資格條件:

一、積極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 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請檢附服務證明或 離職證明)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 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 106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 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 106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 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 106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 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四)106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 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 定證明書,並切結於 106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 另一任教科別。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 師甄選者,或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習另 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相關證

(3)

書暨 106 年 8 月 31 日能取得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上述(二)至(五)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 文件。

二、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具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柒、甄選方式:

一、初試:筆試。(如報考人數在15 人以下時,則不辦理初試,逕行辦理複試) 1、筆試:學科專門知識。

2、錄取倍率:

(1)依初試成績錄取擬聘缺額 7 倍參加複試。

(2)如達最低錄取標準同分者數人或初試成績經複查後達最低錄取標準時,全數錄取進 入複試。

3、試場位置及筆試座次表,於考試前 1 天在本校網站公告,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4、 考試時間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得離場。 二、複試:

1、試教:使用之教科書(詳見附表),試教單元於試教前 15 分鐘抽題,準備時間為 15 分鐘,

試教時間 15 分鐘為原則,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及 電視等設備。

2、口試:以教育理念、表達能力等項綜合評定,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得檢附個人各項 研究、著作、專長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及曾擔任行政兼職情況等資料 文件提供委員參考)。

捌、成績配分比例及處理:

(一)複試(試教、口試)時間表【報考人數在15 人以下適用本表。】

一、國文科應試項目配分百分比

科 別 應試項目

試教 口試

國文

(代理教師) 65% 35%

二、總成績計算:口試、試教以原始成績計算,依該科別成績配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 2 位數),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 100 分。總成績 相同者,身心障礙者優先錄取;再則以 1.試教 2.口試成績順序擇優錄取。

時 間 項 目 備註

106 年 7 月 21 日

(星期五)

08:00-08:30

報到

1.試場位置於考試前 1 天 18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 告,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2.請逕至本校圖書館 1F 閱覽室報到。

3.請攜帶身分證件及准考證。

4.抽籤安排試教、口試順序。

09:00 起 複試試教題目抽籤及口試 分別進行試教、口試

(4)

一、國文科應試項目配分百分比

二、總成績計算:筆試、口試、試教以原始成績計算,依該科別成績配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 2 位數),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 100 分。

總成績相同者,身心障礙者優先錄取;再則以 1.試教 2.筆試 3.口試成績順序擇優錄取。

玖、如採測驗題題型者,試題及答案於筆試結束後於 106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12 時前,於本校 網站一併公告,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6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五)13 時 至 15 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五),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 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親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拾、成績公告:成績於 10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9 時起,請由本校網站【教師甄選作業系統】【成 績查詢】進入查詢,不另行通知。錄取人員准考證編號預訂於 106 年 7 月 25 日(星 期二)18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看。

拾壹、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

(一)初試(筆試)成績:106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二)8 時至 10 時

(二)複試(口試、試教)成績:106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8 時至 10 時。

二、方式:

(一)請於規定期限內,填妥複查成績申請單(如附件六)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持准 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教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成績複查,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 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甄 選 完 成 後 , 各 類 科 別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 依 本 次 甄 選 各 類

(二)初試(筆試)及複試(試教、口試)時間表 【報考人數在 16 人以上適用本表。】

時 間 項 目 備註

106 年 7 月 21 日

(星期五)

08:00-08:30

初試(筆試)報到

1.試場位置、座次表於考試前 1 天 18 時前在本校 網站公告,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2.請逕至本校各試場應考。

3.請攜帶身分證件及准考證至各試場備驗。

09:00-10:40 初試(筆試) 學科專門知識測驗,逕至本校各試場應考

106 年 7 月 27 日

(星期四)

08:00-08:30

複試(試教、口試)報到

1.試場位置於考試前 1 天 18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 告,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2.請逕至本校圖書館 1F 閱覽室報到。

3.請攜帶身分證件及准考證。

4.抽籤安排試教、口試順序。

9:00 起 試教題目抽籤及口試 分別進行試教、口試

科 別 初 試 複 試 備註

筆 試 試教 口試

國文

(代理教師) 30% 40% 30%

(5)

科 應 考 人 之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提 列 正 取 、 備 取 人 員 名 單 , 送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過錄取人員,由校長聘任之,並擇優備取若干名,備 取 人 員 之 遞 補 ,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為 限 。 凡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 經 提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 得 從 缺 或 不 足 額 錄 取 。

拾參、各科正取、備取人員准考證編號預定於106年7月28日(星期五)18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錄取人員請於106年7月31日(星期一)8時30分至9時報到,逾期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 遞補。

拾肆、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正 取 人 員 應 依 本 校 通 知 時 間 ,持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 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報 到 應 聘 。 如患有法 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錄取人員有教師法第14 條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不得擔任教 育人員之情事者,於聘任後發現,仍予以解聘。

二 、 錄 取 擬 予 聘 任 之 教 師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實 、 偽 造 、 變 造 情 事 , 或 到 職 後 無 法 辦 理 核 薪 者 , 均 應 無 條 件 自 到 職 日 起 自 動 解 聘 離 職 ,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償 及 異 議 , 如 涉 刑 責 應 負 相 關 刑 事 責 任 。

三 、 錄 取 擬 予 聘 任 之 教 師 如 有 逾 期 未 報 到 應 聘 , 或 有 上 列 各 項 相 關 不 予 聘 任 之 情 形 者 , 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但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為 限 。

四 、 如 係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 應 於 報 到 應 聘 時 檢 附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同 意 書 , 否 則 不 予 聘 任 。

五 、 請 於 甄 選 簡 章 公 告 、 報 名 及 各 階 段 考 試 期 間 瀏 覽 查 看 本 校 網 站 相 關 甄 選 訊 息 公 告 。

六 、 教育部為依法定職掌辦理師資培育,準確掌握公立學校教師甄選情形,了解師資需 求現況,進行師資培育數量之推估與研析,委請高雄師範大學編印中華民國師資培 育統計年報,本次甄選資料將提供教育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應用系統網站資 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年報編印計畫資訊安全保密合約書等相關規定,合法、審慎保管 與使用所有資料,以維護資訊安全並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拾伍、報名、考試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 布。

拾陸、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電話專線: 04-25290381 轉 1701、1702 向本校人 事室提出(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 150 號)。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公 告於本校網站。

※附表:本校教師甄選試教範圍及教科書版本:

教科書別 版本 年級

國文 康熹 一至四冊

(6)

附則:

1.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 師,若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 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2.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

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 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 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 人自行負責。

4.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 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 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 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7)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 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 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 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 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8)

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 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 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6.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 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9)

附 件 一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複試報名檢核表

甄選類科: 姓名: 准考證編號

證 件 名 稱 件 數 考 生 自

我 檢 查 初 審 複 審

1.報名表:貼妥與准考證同式之照片。(親屬、師生、

同學迴避等欄位務請加註填寫)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2 國民身分證影本。(委託報名者須加附被委託人身

分證)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3.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4. 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如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者請檢附實習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報名資格條件為:簡章陸、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5.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申 請 表 』

有 需 求 者 於報名時提 出 申 請 , 無 則 免 附 。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6. 切結書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7、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8. 准考證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9. 報名委託書(如委託送審需附,並查驗、核對受

託人國民身分證,無 則 免 附 。 )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10. 回郵信封一個。(寄發成績單用,請詳填應試人

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貼足 5 元郵票) 1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11.其他(退伍令或免服兵役義務之證明等)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面請浮貼) (國民身分證影本反面請浮貼)

--- (以下各欄請勿填寫)

審查結果 審核簽章 收費發證

□不符應考資格

□符合應考資格

□符合應考資格但須補下列證件:

1. 2 .

(初審簽章) (收費簽章)

(複審簽章) (准考證簽章)

國文科代理

(10)

附件二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106學年度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 應考人特殊需求申請表

甄 選 科 別 科 准考證號 應 考 人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性 別

□ 男

□ 女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手機:

通 訊 地 址

(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本黏貼處) (身心障礙手冊反面影本黏貼處)

申請應考特殊需求項目:

申請項目

1. 試 題

□提供放大為A3紙之試題本作答

2. 試 場 安

□試場安排在1樓或設有電梯之場地

3. 自 備 輔 具

(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檯燈□放大鏡□特殊桌椅□輪椅 □醫療器具( )

備 註

應考人親自簽名: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代理人代簽並註明原因)

(11)

附件三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 理)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錄取後本人願無 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由學校依規定予以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

(一)具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之一情 形或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 達 10 年以上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 書或同意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無法於 106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 錄取資格。

四、參加 106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無法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或以檢附 106 年度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如及格成績單)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 書,暫准報名另一任教科別,但無法於 106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 教師證書者,均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五、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習另一類科(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 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報名,無法於 106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該報考科別之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六、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以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報名,無法於 106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該 報考科別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 致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12)

附件四

教師甄選證件審查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至 臺中市立豐原 高級中等學校106學年度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證 件 審 查 , 茲 委 託 ( 與 委 託 人 關 係 : ) 全 權 處 理 證 件 審 查 事 宜,如 有 任 何 遲 誤 致 無 法 完 成 證 件 審 查 手 續 , 願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

此 致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委 託 人 : (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 (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 應 持 委 託 人 及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件 核 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13)

附件五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 試題疑義申請表

(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電話號碼

聯絡地址 手機號碼

准考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一週內可聯絡者。

(三)准考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應試科別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影印申請 表或另紙併附。

(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 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 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四、傳真:04-25245135 連絡電話:25290381轉1101、1111

(14)

附件五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 試題疑義申請表

(背面)

甄選科別: 題次:

試題疑義要點及理由: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本題答案更正為:□A □B □C □D □E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其他: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次:

(15)

附件六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 試 名 稱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

准考證號碼 甄選科別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 □ 筆試 原始成績:

複試: □ 試教 原始成績: □ 口試 原始成績:

□ 其他( ) 原始成績: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持准考證及國民身 分證親自或持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初試、複試(複試成績之複查 僅限複試成績)各以 1 次為限。

二、複查成績僅限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製試卷及提供申論 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

成績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

准考證號碼 甄選科別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 複試:□試教 □口試 □其他( )

※複查結果

□初試:原始成績: 分,複查結果: 分。.

□複試:

□試教 原始成績: 分,複查結果: 分。

□口試 原始成績: 分,複查結果: 分。

□其他( ) 原始成績: 分,複查結果: 分。

(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

(16)

附件七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豐原高級 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第 2 次(代理)教師甄選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 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

立同意書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第 11 條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第 十二 條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