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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助金資訊建檔時間: 2022-10-08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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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案
(第 2學期)承辦單位協助種類 烏日區旭光國小 政府補助 案號:50902-119538
階段別 國小
身分別 新住民
申請資格說明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 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 (不包含華僑及無戶籍國民)
,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 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 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 人、大陸地
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 (不包含華僑及無戶籍國民)
,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 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補助內容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
立高中、高職, 106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 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
學之非公費生, 106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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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
立高中、高職, 106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 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
學之非公費生, 106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不得 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 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 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 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 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
, 不含團體賽
;參加全民運動會或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
, 不含團體賽
。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 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 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 104或105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06 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 104及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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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四)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
校於106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申請方式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 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
3、 106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 績,恕不予受理。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 之存簿影本。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 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 106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 績,恕不予受理。
4、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 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予受理。)
5、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 之存簿影本。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 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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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3年內,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 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 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 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 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 之存簿影本。
申請時間 報名期間: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16日止。
洽辦處室人員 旭光國小 教學組長 林群叡 04-23381847#711 單位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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