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1 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
作業原則
2
目錄
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3
貳、補助類型及標準 ... 3
參、其他注意事項 ... 5
肆、附件 ... 8
3
111 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 作業原則
壹、 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 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
第 4 條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 商業同業公會。
(二) 前款以外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 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 公司或商號
二、 申請之公協會須會務運作正常(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
包括 1 年內未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連續 4 年未開會員大會及 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 3 項)。
三、 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應透過所屬團體提出,但如其營業項目包括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務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本局)申 請補助辦理爭取、推廣、舉辦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列之國際 會議。
四、 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 2 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代 表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得委託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 所屬團體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由承辦之 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及接受補助。
貳、 補助類型及標準
一、舉辦國際會議(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會議):
(一)定義:實體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 3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 會人數 50 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 30 人以上之會議;線上國
4
際會議指透過視訊參加人員來自 3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參加人 數 50 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 30 人以上之會議,須有明確之 會議日期、會議名稱及線上對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且仍 需比照實體會議採預先報名,以掌握與會名單,待會議進行時,
可稽核認列與會人數,並憑以辦理核銷。
(二)補助標準:
1. 依國際會議總人數,國外人士參加人數(含同行眷屬)、辦理地 點及會議天數之規模,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400 萬元 為上限。
2. 實體與線上併行會議,得合併計算實體與會及線上之國家或地 區數及參加會議人員。
二、舉辦國際展覽(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展覽):
(一)定義:實體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 10%以上或來自 6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線上國際展覽指線上平臺之參展 廠商來自 6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且須有明確之展期、展 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一般 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二)補助標準:
1. 實體展覽依國際展覽總攤位數、國外廠商參展家數比例及國外 參觀人數比例而定;線上展覽依線上國外廠商參展家數及參觀 人數而定;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展覽時,分別計算補助金額後 加總;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上限。
2. 實體與線上併行展覽,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 區數。
三、推廣國際會議及展覽(含線上或請當地專人協助推廣):
(一)定義:對於既定在臺舉辦之國際展覽,或至少定期於 3 個國家 以上輪流舉辦之國際會議,於會議或展覽舉辦前在國外或線上 進行宣傳推廣活動之期間,其推廣之始日距舉辦日應至少相隔
5
3 個月。
(二)補助標準: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上限,同一 會議或展覽之推廣階段補助,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爭取國際會議(含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
(一)定義:對於爭取國際會議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國際會議 主辦機構來臺勘查、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之活動期間,或其他 有助於爭取國際會議來臺舉辦之補助,且需有實際爭取事實並 可提出證明者。
(二)補助標準: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上限。
參、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申 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受理申請。
二、 本次會展補助之准駁係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爰申請單位之計畫執 行日期在未獲本局核定補助前,如自行辦理應評估及承擔未獲補 助之後果。
三、 國際會議或展覽之補助,同一受補助單位以 2 次為限。但國際會 議中合併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展覽中合併舉辦之國際會議,主 辦單位僅能就國際展覽與國際會議擇一申請補助。
四、 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 50%。於結算時如政府單位補助金 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 50%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助,但爭取階段、
推廣階段之補助,不在此限。
五、 受補助單位應將計畫名稱、時間及地點以公開方式周知所屬會員 及計畫之受益人。周知方式包括書面通知、會員大會、網路公告、
電郵通知、公會期刊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方式。並標示:「本計 畫(活動名稱)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贊助」。
六、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受補助單位應於計
6
畫預定執行 15 日前,向本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七、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 1 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 終了後 5 日內)辦理核銷。
八、 核銷文件不全者,本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主 辦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依辦理推廣貿易業 務「補助辦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九、 獲本局補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等活動之主辦單位,需配合本局研究 計畫團隊進行會展產業經濟效益研究調查。
十、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 係,說明如下:
(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不在此限。例如 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 意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補助案 件行為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此即事前揭 露義務。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
不在此限。
4. 公職人員、前揭第 1 目與第 2 目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
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
7
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5.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6.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三) 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1. 廠商之董事為本局簡任 12 職等主管之配偶(或二親等親屬),
則該廠商若向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 揭露之義務。
2. 廠商之經理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廠商若向中央行政機關 (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四) 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本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形,
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後附件,併附於補助申請文件中。
(五) 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身分關係 揭露」等程序,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本局政風室,電話:
(02)2351-0271。
肆、 附件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