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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經 營 商 業 活 動 的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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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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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2

學 校 經 營 商 業 活 動 的 指 引

學 校 在 處 理 商 業 活 動 時 (例 如 售 賣 課 本 / 練 習 簿 、 經 營 食 物 部 、 提 供 飯 盒 及 校 服 、 校 巴 服 務 等 ), 必 須 遵 照 《 教 育 條 例 》、《 教 育 規 例 》、《 資 助 則 例 》(如 適 用 )的 有 關 條 文 , 以 及 教 育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指 引 、 通 告 及 信 函 行 事 。 2. 學 校 請 特 別 留 意 以 下 有 關 商 業 活 動 的 文 件 :

 《 教 育 規 例 》 第 99A 及 99B 條

 《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第 40BF、 40BG 及 40BH 條 (只 適 用 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

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第 201 章 )

 現 行 通 告 / 通 函

-「 資 助 學 校 採 購 程 序 」

-「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 -「 學 校 選 用 優 質 課 本 和 課 程 資 源 」

行 政 安 排

3. 學 校 在 處 理 商 業 活 動 時 , 須 留 意 下 列 安 排 :

家 長 溝 通

 學 校 應 向 家 長 說 明 , 購 買 任 何 物 品 或 接 受 任 何 收 費 服 務 與 否 ,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

 學 校 應 通 知 家 長 有 關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所 提 供 的 物 品 / 服 務 的 價 格 。

 學 校 應 詳 盡 列 明 各 項 物 品 和 收 費 服 務 的 資 料 , 讓 家 長 / 學 生 可 以 選 擇 是 否 到 別 處 購 買 有 關 物 品 或 從 其 他 途 徑 取 得 有 關 服 務 。 如 物 品 為 整 套 出 售 者 , 則 學 校 應 作 出 安 排 , 讓 學 生 可 在 學 年 中 合 理 的 時 間 單 獨 購 買 個 別 項 目 , 並 應 清 楚 標 明 個 別 項 目 的 價 格 。

 學 校 不 應 容 許 捐 贈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影 響 其 對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的 選 擇 ; 若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因 非 常 充 分 的 理 據 而 批 准 學 校 接 受 捐 贈 或 利 益 , 必 須 妥 善 通 知 家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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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衝 突

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第 40BF 和 40BG 條 及 教 育 局 現 行 有 關「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 的 通 告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員 及 校 內 教 職 員 , 如 本 身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或 私 交 友 好 於 校 方 審 議 的 事 務 上 , 或 在 與 學 校 有 或 可 能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公 司 或 機 構 中 , 涉 及 財 政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利 益 , 必 須 向 校 方 申 報 有 關 情 況 。

 學 校 應 妥 為 記 錄 就 避 免 任 何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而 作 出 的 申 報 或 披 露 ,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必 要 行 動 。 學 校 在 處 理 商 業 活 動 時 ,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這 項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的 規 定 。 關 於 這 方 面 , 資 助 學 校 應 同 時 參 閱 《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 相 關 部 分 。

接 受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提 供 的 利 益 及 捐 贈

 學 校 必 須 遵 守 教 育 局 現 行 有 關「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 的 通 告 及 有 關 「 學 校 選 用 優 質 課 本 和 課 程 資 源 」 的 通 函 中 有 關 學 校 接 受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提 供 的 利 益 及 捐 贈 的 一 般 原 則 / 規 定 。

 學 校 不 應 容 許 捐 贈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影 響 其 對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的 選 擇 。

 學 校 不 可 接 受 課 本 出 版 商 及 課 本 零 售 商 的 任 何 捐 贈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 只 有 在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 並 有 充 分 的 理 據 , 學 校 才 可 考 慮 接 受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的 捐 贈 。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倘 若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 必 須 運 用 於 學 生 直 接 受 益 的 用 途 上 , 例 如 在 售 價 上 提 供 較 大 折 扣 。

 學 校 若 接 受 利 益 / 捐 贈 , 必 須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 並 獲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及 妥 為 記 錄 。 學 校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實 際 或 表 面 上 的 不 利 因 素 , 例 如 引 致 學 校 實 際 上 或 看 來 有 虧 欠 捐 贈 者 之 虞 , 或 接 受 捐 贈 的 代 價 最 終 由 家 長 承 擔 。

捐 贈 記 錄 冊

 學 校 必 須 把 從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處 所 收 受 的 任 何 捐 贈 或 利 益 、 接 受 捐 贈 或 利 益 的 充 分 理 據 及 其 後 處 置 的 方 式 記 錄 在 捐 贈 記 錄 冊 , 供 教 育 局 人 員 及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學 校 亦 須 把 上 述 捐 贈 項 目 詳 情 記 入 學 校 報 告 內 。 捐 贈 記 錄 冊 樣 本 見 教 育 局 網 頁 , 登 入 路 徑 如 下 ︰

教 育 局 網 頁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財 務 管 理 > 學 校 財 務 注 意 事 項 >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參 考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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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價 / 招 標 工 作

 採 購 物 品 或 批 出 服 務 合 約 必 須 進 行 報 價 / 招 標 , 合 約 期 以 不 超 過 三 年 為 宜 。 教 育 局 鼓 勵 學 校 按 有 關 商 業 活 動 的 性 質 及 市 場 特 性 或 所 需 的 服 務 訂 定 最 適 當 的 合 約 期 ( 例 如 在 價 格 非 常 不 穩 定 時 訂 立 一 年 期 的 合 約 )。 如 學 校 基 於 運 作 理 由 而 認 為 有 需 要 採 用 較 長 期 (例 如 兩 至 三 年 )並 於 合 約 期 內 有 權 調 整 價 格 的 合 約 , 應 就 調 整 安 排 加 入 適 當 及 特 定 的 價 格 變 動 條 款 (例 如 根 據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作 出 價 格 調 整 ), 代 替 就 價 格 調 整 一 事 與 承 辦 商 討 論 。

 教 育 局 鼓 勵 學 校 在 網 頁 上 登 載 報 價 / 招 標 公 告 , 讓 有 意 競 投 的 人 士 有 公 平 機 會 與 邀 請 名 單 上 的 營 辦 商 / 供 應 商 競 爭 。 根 據 一 般 原 則 , 採 購 過 程 必 須 公 平 及 具 競 爭 性 , 而 合 約 應 批 給 出 標 價 最 低 者 。 除 非 在 運 作 上 有 真 正 及 充 分 的 理 由 , 在 報 價 / 招 標 後 學 校 不 應 進 行 議 價 。 報 價 / 招 標 後 進 行 議 價 的 有 關 理 據 、 目 的 (例 如 將 會 商 議 的 價 格 及 條 款 )及 參 與 人 士 等 資 料 應 記 錄 在 案 , 並 就 此 事 先 取 得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 在 接 納 投 標 前 , 議 價 結 果 應 妥 為 記 錄 並 獲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

會 計 記 錄

 學 校 必 須 妥 善 保 存 帳 目 及 有 關 記 錄 , 此 等 帳 目 及 記 錄 應 能 反 映 學 校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收 入 和 開 支 的 詳 情 , 以 便 教 育 局 人 員 查 核 。 學 校 由 直 接 經 營 商 業 活 動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款 項 及 / 或 費 用 應 記 錄 在 非 政 府 經 費 下 而 利 潤 / 淨 收 入 / 損 失 / 淨 開 支 應 反 映 在 學 校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

家 長 教 師 會 (家 教 會 )及 辦 學 團 體 所 安 排 / 進 行 的 商 業 活 動

 家 教 會 或 辦 學 團 體 如 獲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授 權 為 學 校 作 出 商 業 活 動 的 安 排 , 必 須 遵 守 現 行 有 關 「 學 校 的 商 業 活 動 」 的 通 告 所 載 的 原 則 和 安 排 , 而 任 何 由 該 等 商 業 活 動 所 得 的 利 潤 / 淨 收 入 應 撥 入 學 校 帳 戶 及 運 用 於 該 校 學 生 直 接 受 益 的 用 途 上 。

 所 有 授 權 安 排 應 事 先 得 到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 有 關 記 錄 須 妥 為 存 檔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遵 行 相 關 原 則 和 安 排 ( 尤 其 是 有 關 報 價 / 招 標 工 作 及 如 何 運 用 商 業 活 動 所 得 的 利 潤 / 淨 收 入 )。關 於 這 方 面,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從 家 教 會 / 辦 學 團 體 取 得 相 關 文 件 以 作 記 錄 。

 如 家 教 會 或 辦 學 團 體 擬 在 有 關 學 校 經 營 商 業 活 動 , 他 們 應 被 視 為 競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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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之 一 , 並 與 其 他 競 投 人 一 樣 , 須 經 過 競 投 及 相 同 的 甄 選 程 序 。 在 此 情 況 下 , 學 校 應 直 接 負 責 進 行 有 關 的 採 購 程 序 。

防 止 賄 賂 行 為

 學 校 在 透 過 報 價 / 招 標 來 甄 選 合 適 的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時 , 須 在 要 求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報 價 / 投 標 的 有 關 文 件 中 附 加 下 述 防 止 賄 賂 條 款 :

「 競 投 人 及 其 僱 員 和 代 理 人 不 得 向 學 校 僱 員、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員,或 負 責 考 慮 與 本 報 價 / 招 標 有 關 事 宜 的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家 長 或 學 生 代 表 提 供 利 益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所 界 定 的

「 利 益 」 )。 假 如 競 投 人 、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 根 據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可 構 成 罪 行 , 並 可 導 致 合 約 無 效 。 學 校 亦 可 取 消 批 出 的 合 約,而 競 投 人 須 為 學 校 所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 」

 學 校 亦 須 在 與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簽 訂 的 合 約 中 附 加 相 若 的 防 止 賄 賂 條 款 :

「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及 其 僱 員 和 代 理 人 不 得 向 學 校 僱 員、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員,或 負 責 考 慮 與 本 合 約 有 關 事 宜 的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家 長 或 學 生 代 表 提 供 利 益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所 界 定 的 「 利 益 」 )。 假 如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或 其 僱 員 和 代 理 人 因 有 關 本 合 約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所 訂 明 的 任 何 罪 行 , 學 校 可 取 消 合 約 , 而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須 為 學 校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 」

成 立 委 員 會 監 管 商 業 活 動

4. 教 育 局 強 烈 建 議 學 校 成 立 一 個 ( 或 多 個 )「 商 業 活 動 監 管 委 員 會 」 , 以 監 管 和 督 導 各 類 商 業 活 動 。

成 員 組 合 建 議

5. 為 貫 徹 校 本 管 理 的 精 神 , 建 立 更 開 放 、 更 具 問 責 性 和 廣 泛 參 與 性 的 學 校 管 理 架 構 , 有 關 「 商 業 活 動 監 管 委 員 會 」 的 成 員 組 合 , 本 局 的 建 議 如 下 :

主 席 : 由 校 董 會 或 法 團 校 董 會 授 權 校 長 委 任 一 名 資 深 教 學 人 員 擔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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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員 : (a) 由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授 權 校 長 委 任 至 少 兩 名 其 他 教 職 員 擔 任 ; 及

(b) 由 家 教 會 選 派 兩 名 代 表 擔 任 。 如 學 校 並 未 設 立 家 教 會 , 則 由 一 名 或 兩 名 家 長 擔 任 。

職 責

6. 「 商 業 活 動 監 管 委 員 會 」 的 職 責 應 包 括 :

(a) 按 照 教 育 局 現 行 有 關 「 資 助 學 校 採 購 程 序 」 的 通 告 內 所 載 的 規 定 , 要 求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作 出 書 面 / 口 頭 報 價 或 投 標 (視 乎 何 者 合 適 ), 在 公 開 、 公 平 及 具 競 爭 性 的 制 度 下 甄 選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 採 購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成 立 的 社 會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 亦 應 按 照 上 述 通 告 所 載 的 採 購 程 序 進 行 );

(b) 確 保 報 價 / 招 標 工 作 採 取 保 安 及 保 密 措 施 , 以 防 止 舞 弊 ; (c) 每 隔 一 段 適 當 的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三 年 為 宜 )或 在 續 約 前 (視 乎 何

者 合 適 )進 行 報 價 / 招 標 工 作 , 以 比 較 物 品 / 服 務 的 價 格 和 質 素 , 以 及 供 應 方 面 的 可 靠 程 度 ;

(d) 必 須 確 保 每 份 合 約 設 有 最 長 有 效 期 , 以 不 超 過 三 年 為 宜 ; (e) 妥 善 記 錄 所 有 甄 選 工 作 ;

(f) 確 保 捐 贈 記 錄 冊 妥 善 記 錄 所 有 獲 得 的 捐 贈 或 利 益 ( 即 由 學 校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提 供 的 捐 贈 或 利 益 ) 及 有 關 資 料 ( 例 如 接 受 理 由 及 其 後 處 置 的 方 式 );

(g) 定 期 審 查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提 供 的 物 品 / 服 務 的 類 別 及 質 素 ; (h) 考 慮 校 方 和 學 生 家 長 就 商 業 活 動 提 出 的 建 議 ;

(i) 定 期 召 開 會 議檢 討 商 業 活 動 的 事 宜 , 並 妥 為 記 錄 會 議 內 容 , 包 括 會 上 所 達 成 的 決 議 , 以 便 日 後 查 閱 ;

(j) 調 查 關 於 商 業 活 動 的 投 訴 , 並 在 必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 以 及

(k) 確 保 沒 有 接 受 承 辦 商 把 服 務 / 採 購 分 判 予 第 三 者 。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委 員 會 可 邀 請 校 長 參 加 會 議。如 有 需 要,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須 出 席 會 議,解 答 有 關 查 詢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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