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榮總專題研究計畫執行異常及未繳成果報告議處規定
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中榮教研字第 0930000353 號函發佈壹、
為加強本院執行院內研究計畫成效,並於獎勵研究績效之同時,落 實賞罰分明之原則,特定訂本規定。
宗旨:
貳、
凡申請院內研究計畫獲得核定通過之主持人。
適用對象:
參、
已執行之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議處:
議處準則:
一、 計畫主持人未於計畫結束後限期內,向教學研究部提交研究計 畫成果報告者。
二、 計畫主持人未於計畫結束前兩個月申請延期、註銷(每年十月 底前),以致無法如期完成報告者。
三、 計畫主持人未於計畫結束前兩個月提出計畫變更,以致研究內 容、計畫名稱與核定項目不符者。
四、 計畫主持人如在計畫執行期間內出國進修研究,時間以三個月 內為限,否則必須於出國前辦妥計畫延期、註銷或更換計畫主 持人之手續。
肆、
一、 如計畫主持人已離職,若該科無法更換計畫主持人且無法繳交 成果報告者,應繳回已使用之研究經費(追繳個人或科成本)。 議處方式:
二、 如計畫主持人仍在職,未於計畫結束前兩個月申請延期、註 消,無法如期繳交成果報告者,應由其個人繳回已使用之研究 經費,並將申請資格停權一年。
三、 如計畫主持人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延期、註銷奉准者,若下一度 新計畫已核定則予以取消執行。
四、 計畫主持人未於計畫結束前兩個月提出計畫變更,以致研究內 容、計畫名稱與核定項目不符者,其成果報告評分結果不論高 低,均不入選前五名報會。
伍、
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每年十月底前),經簽案奉准延期且報輔 導會核備者,其材料費得予延用。
申請延期計畫經費:
陸、
計畫主持人或單位如因不可抗拒之因素不服議處時,應於簽陳公佈 日起兩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教學研究部轉請醫學研究委員會委員 審議。一經決議後,不得再有異議。
申覆:
柒、本規定陳請 院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