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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非應屆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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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122

附錄一 非應屆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報名資格

◆下列符合【一、8~12 及 15(1)】條款之考生,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4 日臺教技(二)字 第 1030064140 號函,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之考生,須取得 有關學歷(力)證件滿 1 年以上,始具報名本招生登記資格。

◆凡符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知識青 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或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之上述同等學力條款考生,須取得 有關學歷(力)證件滿 1 年以上,始具報名本招生登記資格【包含一、15(5)~15(8)條款】。

一、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具報名四技各招 生系(組)、學程之登記資格: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 者。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專業群科畢業者。

3. 教育部核定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綜合 高中(部)」者。

4.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 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進修學校(進修部)專業群科畢業者。

5.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 能班(學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 等學校附設之專業群科進修學校(進修部)畢業者。

6. 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7. 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學歷(力)證件,經大陸公 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採認者。

8.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畢業,或普 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考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 書者。

9.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學校(進修部)普通科畢業 者。

10.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 明書者。

11.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12. 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校學歷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屬 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者。

13. 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資 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須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14.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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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123

15.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資 格參加本招生。

(1)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 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2款規定。

(4)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 有修(結)業證明書。

(5)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明書。

(6)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7)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8)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9)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0)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1)款所 列情形之一。

(11)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2)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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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124

(13)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 分課程。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4)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 分證明書。

(15)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16)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17)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 會審議通過,通過者僅得登記同意受理本條款之校系科(組)、學程為志願。

二、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即符合報名本 招生二專各校科(組)登記資格。

1. 符合上述各款報名四技各招生系(組)、學程之登記資格。

2.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 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 括在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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