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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教授hA同學遺族子女教育補助企處建規則
氏國六十一年八月十日奉同學會第十
九屆第六次恕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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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交通大學同學會為協助已故教授或同學于女完成中等及大專教育,特設立「國立交通大學,教
授或同學遺族子女教育補助金」(以下簡稱本補助金)並由「國立交通大學同學會學術基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處理之。
第二條:本補助金發給對象如左
凡已故本校教授或畢業同學之子女,就讀於臺灣已立案之各公私立高級或初級中學,暨相當於中等
教育之職業學校或大專院校而家境清寒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教育補助金(在臺教授或同學以
本校同學錄列名為限)
第三條:本補助金金額暫定為每學期初中每人新臺幣壹干元,高中每人新臺幣壹干伍百元,大專每人新臺幣
'患于一兀'於審定後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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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補助金暫不限定名額,但得視本會財務狀況由本會委員會議核定以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如二人以
上成績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五條:凡上一學期學業各科成績均及格而接行列入乙等以上者,均可申請補助,惟每一教授或同學遺族于
女申請補助金以二人為限,如家境特別清寒者可專案提會討論酌于增加。
第六條:每屆學期開始後,由申請人填且(申請書壹份(如附件)並附學按上學期學業成績單,逕送本會審按
辦理,但春季申請書應於三月底以前寄出,秋季申請書應於十一月底以前寄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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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獲得本補助者應按同最近二寸半身照井一張及簡明自傳一篇(一式兩份)送本會存查,並刊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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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月刊。
第八條
本補助金之發放由本會分別逕行寄送之,獲得本補助金者,應按其領款收攘貼足印花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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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學同學會發
術基金委員會代辦
況相芳宇主月﹒懷夫婦助學貸金,申請及償還辦法
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日奉同學會第十
九屆第六次短監事聯席令議通通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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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已故校友沈制芳暨夫人李青懷之哲桐沈沐光為紀念先人並貸給清寒同學完成學業起見將其父母遺款
捐設「沈鬧芳、李育懷夫婦助學貸金基金」委請交通大學同學會學術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代為保管運用。
第二條:本助學貸金為貸款性質不計利息但應照第六條歸還本金加入基金之內其貸金金額每名每學年暫以新
臺幣八干元為準每學年可貸給之人數,視預計基金所得利息之多寡,由本會會議決定之。
第三條:貸金申請手續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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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大學肆業滿一年(不包括研究生)之學生其學業成蹟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體格健全操行領
在乙等以上確因家揖清寒或遭家庭意外變故無力繳付學雜費用者(讀經歡授二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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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附上學年全年學業成績單家庭狀況簡歷家境清寒證明書及二寸半身照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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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文件交由交大訓導處於每年七月底以前送連本會以憑審查。
貸款收據送會(格式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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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一
第四條
經本會核定獲得貸金之學生均應覓在校之教職員或已畢業之同學二人保證到期償還貸金並取其正副
,將正聯報帳,以「貸出款項、」科目列支,副聯使還款時註明還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