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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加分之失業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失業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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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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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甄試加分之失業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 被保險人 非自願離 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 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 工,自就業保險法施 行之日起,取得被保 險人身分;就業保險 法施行後,自投保單 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生效之日起,取得被 保險人身分。

二、獨力負擔 家計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 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 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 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影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 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 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 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 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

高齡者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以上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中高齡(45-65 歲)、高齡者(65 歲以上) 四、身心障礙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原住民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六、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 入戶中有 工作能力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 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0.01 版

(2)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之失業者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長期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 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 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三)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 婦女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 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載 明離職日)。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 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 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文件。

九、受家庭暴 力及性侵 害被害人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受家庭暴力及受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 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更生受保 護人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一、陸港 澳、外籍 配偶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 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須持有「有效期間之居留證 明文件」)

二、應備文件:臺灣地區配偶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 最近 3 個月之戶籍謄本。

十二、15 歲以 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 就業少年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且未就業之少年。

(確實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未就學者。所稱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 指國民中學畢業或肄業,未就學係指無學籍或休學中)

二、應備文件: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 書(由訓練單位另外提供)。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15 歲以上未滿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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