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壹、 定額制權利金
申請用途 收費標準
(新台幣/每張)
圖像規格 備註 學術團體、專家、學
者(含學校學生) 400 經教育部審定 者 500 教
科
書 其他 1200
限於教育 推廣或學 術研究使 用
非營利使用
電視電影播放 100/秒
廣告、宣傳品、裝潢佈置(例 如宣傳小冊、DM 傳單、海 報、樣品、日曆、月曆、郵 寄廣告、信用卡……等非有 個別售價之產品)
9100
廣告宣傳 預算成本 金 額 達 300 萬
(含)以 上者,另 行議約辦 理。
其他定有售價之營利性使 用
按產品之數量、
售價,依合約收 取權利金
1.底片 4*5 2.數位圖檔
3.數位圖檔之提供規 格如下:
(1)非營利使用以 3-20MB ( 100-800 萬畫素)為原則,
如有其他需求,另 行議約。
(2 ) 營 利 使 用 以 20-70MB(800-2500 萬畫素)為原則,
如有其他需求,另 行議約。
權利金支 付標準如 第 二 項
(下表)
172
貳、比例制權利金
一、 書籍、報紙、雜誌、期刊等出版品
(一)出版品係全部使用本院圖像資料者(5-15%)
數 量
售 價 2000 以下
2001 5000
5001 10000
超過10000 300 以下 9-12% 7-10% 5-8% 專案議約
301-600 10-13% 8-11% 6-9% 專案議約 601-1000 11-14% 9-12% 7-10% 專案議約 1001-2000 12-15% 10-13% 8-11% 專案議約 超過2000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二)出版品非全部使用本院圖像資料者,每張圖像資料以新台幣
3600 元計
費。若依上述標準表比例計費,權利金數額較低者,得比照上述標準 辦理。二、 小型生活用品(文具用品、娛樂用品、食品、化妝品、餐具用品等)
1-11%
數 量
售 價 2000 以下
2001 10000
10001 20000
20001 50000
50001 100000
超過 100000 100 以下 5-8% 4-7% 3-6% 2-5% 1-4% 專案議約 100-1000 6-9% 5-8% 4-7% 3-6% 2-5% 專案議約 1001-5000 7-10% 6-9% 5-8% 4-7% 3-6% 專案議約 5001-10000 8-11% 7-10% 6-9% 5-8% 4-7% 專案議約 超過10000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三、 大型生活用品(傢俱、寢具、衛浴設備、家電等)3-15%
數 量
售 價 500 以下
501 2000
2001 4000
4001 6000
超過6000 5000 以下 9-11% 7-9% 5-7% 3-5% 專案議約 5001-10000 10-12% 8-10% 6-8% 4-6% 專案議約 10001-30000 11-13% 9-11% 7-9% 5-7% 專案議約
173
30001-50000 12-14% 10-12% 8-10% 6-8% 專案議約 50001-100000 13-15% 11-13% 9-11% 7-9% 專案議約 超過100000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四、 資訊科技類(電腦、通訊等)2-14%
數 量
售 價 500 以下
501 2000
2001 5000
5001 10000
超過10000 3000 以下 8-11% 6-9% 4-7% 2-5% 專案議約 3001-10000 9-12% 7-10% 5-8% 3-6% 專案議約 10001-30000 10-13% 8-11% 6-9% 4-7% 專案議約 30001-50000 11-14% 9-12% 7-10% 5-8% 專案議約 超過50000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五、 電視、電影、影視出版(CD-ROM、DVD、CD、影碟、錄影帶等)3-15%
數 量
售 價 1000 以下
1001 5000
5001 10000
10001 30000
30001 50000
超過50000 200 以下 11-13% 9-11% 7-9% 5-7% 3-5% 專案議約 201-500 12-14% 10-12% 8-10% 6-8% 4-6% 專案議約 501-1000 13-15% 11-13% 9-11% 7-9% 5-7% 專案議約 超過1000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附註:未定有售價者,原則以300-1000/秒計費。
六、 有價票劵(郵票、電話卡、餐券、交通票卡、樂透彩券、電子票劵、
紀念票、紀念幣等) 4-15%
數 量
售 價 1000 以下
1001 5000
5001 10000
10001 30000
30001 100000
超過 100000 100 以下 11-13% 9-11% 7-9% 5-7% 4-6% 專案議約 101-1000 12-14% 10-12% 8-10% 6-8% 5-7% 專案議約 1001-5000 13-15% 11-13% 9-11% 7-9% 6-8% 專案議約 超過5000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174
七 、藝術品、精品(琉璃、水晶、珠寶、玉器等)3-17%
數 量
售 價 100 以下
101 500
501 1500
1501 3000
3001 10000
超過 10000 1000 以下 11-13% 9-11% 7-9% 5-7% 3-5% 專案議約 1001-3000 12-14% 10-12% 8-10% 6-8% 4-6% 專案議約 3001-10000 13-15% 11-13% 9-11% 7-9% 5-7% 專案議約 10001-3000
0
14-16% 12-14% 10-12% 8-10% 6-8% 專案議約 30001-5000
0
15-17% 13-15% 11-13% 9-11% 7-9% 專案議約 超過50000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專案議約
175
附錄二 圖像/影視素材商業化授權之計價項目
表一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廣告-紙本式與網路版
用途 描述說明
印刷廣告(字典) 印刷版字辭典的付費廣告(若是電子版字辭典 則視為網站的橫幅廣告)
印刷廣告(事件、節目) 運動或娛樂事件紙本式節目單的付費廣告 印刷廣告(獨立插入頁) 在報章雜誌中的可移除式印刷品插入頁 印刷廣告(報章雜誌) 紙本式報章雜誌的付費廣告(若是電子版字報
章雜誌則視為網站的橫幅廣告)
網站(橫幅或標題) 於付費廣告的使用,像是橫幅式、彈跳式、按 鈕式或其他線上廣告
網站(企業或促銷的網 站)
用在企業公司或促銷宣傳的網站上,像是設計 元素的使用
網站(電子郵件) 促銷、推廣性質的email
網站(個人無線設備) 商業性質宣傳使用於手機、PDA 或其他個人設 備
表二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展示-室內與戶外
用途 描述說明
佈告欄 戶外的佈告欄或牆壁(包括電子或移動式的公佈 欄)
電子展示 在ATM 螢幕出現的促銷或付費廣告,或不超過兩 英呎乘兩英呎範圍的電子展示區
銷售點展示或海報公告 宣傳公司、產品或服務的海報、展示、或旗幟 戶外海報或公共交通運
輸系統廣告
宣傳品般大小的海報。或是在公共交通運輸系統 的所有展示。
桌牌或中心的宣傳卡 在買賣當下所使用的小型展示 貿易展專題討論或報告
展現
在貿易展的座談或旗幟;任何電子產品、video、
或是現場報告都算是。
176
表三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宣傳手冊與市場行銷相關文件
用途 描述說明
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 公司或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或季報,或給投資者 的初次公開發行報告。權利包括在授權期間內,
針對公司網站與投資者關係的單頁PDF。
手冊或DM 有封面跟內頁的印刷材料。包括手冊、DM、信封、
業務目錄、資料夾以及小冊子。
電子版宣傳手冊 經由網站下載或客戶透過email 取得的電子宣傳 小冊。
外部的商務通訊或公司 雜誌
形式像是雜誌或通訊、內容是編輯性質的出版品。
外部的展示或報告 用於現場展示或發送的電子或印刷材料。
非零售年月日曆 當成公司、機構、團體促銷的年月日曆贈品。
非零售卡片 公司、機構、組織的邀請函、賀卡、謝卡、節慶 卡。(包括電子版)
新聞發佈材料或新聞稿 用於新聞媒體的報告。
銷售CD、DVD 或 Video 給主顧或潛在客戶的促銷品,包括包裝與內容。
銷售贈品 包括年月日曆、T 恤、滑鼠墊、咖啡杯等送給主 顧及潛在客戶的促銷贈品。
單張印刷品或明信片 單張不折疊的印刷品,包括明信片傳單、折價券、
廣告、公司的信紙跟傳單。
旅遊目錄 用於旅遊業者的服務宣傳。
表四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圖書出版
用途 描述說明
書-電子版 電子書(書的封面為包裝封面)
書封面-零售書 零售書、電子書的包裝、有聲書、以及其他可移除 式媒體的封面。
書封面-教科書 同上,性質為教科書的書。(用於非小說類散文文 學則隸屬於零售書的封面)
書內頁-零售書 用於零售書內文的編輯。
書內頁-教科書 用於教科書內文的編輯。(用於非小說類散文文學 則隸屬於零售書的內頁)
177
表五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新聞、雜誌、網站出版
用途 描述說明
編輯用-合約出版 由公司與贊助商發行(形式如同雜誌、內文為編輯 性質)的出版品。但圖像的用途限於提供大眾一般 資訊,不可有宣傳有促銷公司產品與服務的作用。
PDF 權利也包含在內。網站的使用則必須另外洽詢 授權。
編輯用-雜誌封面 雜誌封面
編輯用-雜誌內頁 雜誌內文(非作廣告、促銷或商業用途)
編輯用-新聞、通訊 新聞內文(非作廣告、促銷或商業用途)
編輯用-網站或電子出版 網站或電子刊物內文(非作廣告、促銷或商業用途)
表六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公司內部使用
用途 描述說明
內部宣傳相關 公司內部的手冊、新聞通訊或其他只提供公司員工的刊 物。
公司內部的包裝 授權期間內無限制的公司內部使用,包含公司目錄。
內部的展示 對公司內部或員工的公開展示或演說所使用的材料。
內部的Video 只提供公司員工看的任何影片。
Email 只在公司內部使用的email(非作廣告、促銷或商業用 途)
印刷壁飾 公司內部裝潢,包括零售、公開、或有隱私的環境空間。
(非作廣告、促銷或商業用途)
表七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包裝或產品
用途 描述說明
CD、Video、DVD、卡帶包裝 影音產品的封面
支票或金融卡、信用卡 圖像用於支票、金融卡、信用卡等卡片上。
電腦遊戲或程式 用於電腦遊戲或程式內部的圖像。(若是 用於封面或外部包裝則為產品包裝的授 權)
電子賀卡(非促銷用)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電子賀卡。
門票 非促銷性的使用,用於票卷上。
遊戲或玩具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遊戲或玩具。
178
賀卡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紙本賀卡。
其他相片產品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包括衣著、相框、禮品包裝、滑鼠墊等。
電話卡 使用於電話卡或預付卡。
產品手提袋 給零售或批發商的產品手提袋。
產品包裝 使用於所有商品的包裝袋。
零售的年月日曆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年月日曆。
零售的明信片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紙本明信片。
零售的海報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海報。
文具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文具。
用來交換(交易)的卡片-非專屬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交易卡片。非專屬授權。
用來交換(交易)的卡片-專屬 非促銷性質的使用,於零售或批發商發行 的交易卡片。包含使用權的專屬。
表八 授權圖像/影像類素材之計價項目:電視或電影
用途 描述說明
紀錄片或教育性質影片 廣播、電視、影帶的紀錄片或教育性質節目。
娛樂節目 廣播、電視、影帶或其他管道的娛樂性質節目。
(包括戲院使用)
電影 用於廣播、電視、影帶的電影首映或預告。
電影院的廣告 電影院中以下滑方式出現的廣告形式,或是以商 業性預告片形式所出現的廣告。(若主要使用於 電視廣告的話則視為電視廣告之用)
音樂錄影帶 於廣播、電視、影帶播放的音樂錄影帶。
新聞節目 在單一新聞節目中,為了編輯目的的使用。
電視-商業節目 電視或廣播節目中不超過九十秒的廣告。
電視-政治或名人節目 電視或廣播節目中超過九十秒的廣告。
179
附錄三 商品授權契約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附錄四 數位典藏數位資產利用契約
數位資產利用契約(商業授權契約)
(機構版。非線上授權。供單一或整批授權。商業使用。期滿須另訂約。)
授 權 人: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擁有_____________數位典藏資料庫,為促進學術研究與教育文化之發 展,並充分發揮知識經濟之價值,爰同意依本契約下列規定授權與乙方使用。
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1)數位內容: 係指文字、聲音、影像等得以人類感官認知之內容經數位 化者。
(2)數位資產: 係指儲存於電腦硬碟或其他載體之數位內容檔案,包括但 不限於文字檔、影像檔、動態影像檔、聲音檔、影音檔等。
(3)最終成果: 係指乙方為第五條第一項之使用的最終成品,例如遊戲軟 體及其說明手冊、外包裝或宣傳海報等。
(4)第 三 人: 除特別標明外,均指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包 括法人及自然人。
第二條:契約標的
1、 甲方乃根據「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作業綱領」所制訂之「_________數位典 藏內容授權授權管理要點」之規定,同意將第三項所示數位資產,非專屬授 權予乙方使用。
2、 本條所規定之「被授權人」包括
3、 甲方授權乙方使用之數位資產如附件一所示。
第三條:權利金
乙方應依附件二所示方式計算及繳付權利金,方有權使用第二條之數位資產。
194
第四條:給付及保管義務
1、 甲方應於乙方依約定給付權利金後之 日內,選擇以郵寄或電子傳輸,或 其他適當方式,將第二條之數位資產交付予乙方。
2、 在途期間不算入前項所稱之 日內。
3、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甲方所交付之數位資產,並確保該數 位資產及其複本不受未經甲方同意之複製與使用。
第五條:授權
1、 乙方及其員工得複製第二條之數位資產,供乙方於 目的(按:此處由典 藏單位自行填入,ex.製作乙方所發行之遊戲軟體及其說明手冊、外包裝或宣 傳海報)之使用;惟最終成果之數量合計不得超過 份。
2、 乙方為達前項使用目的之必要,得委由第三人代為複製;若該第三人有 更行委由他人複製之必要者,亦得為之。
3、 前項所稱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使用人、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等。
4、 第二項前段所稱之第三人,若為法人時,並包括其員工。
5、 本授權並非專屬授權,甲方仍保有對第二條之數位資產的完整權利。
第六條:使用期間
授權期間係自本契約之簽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權期間屆滿時,乙方應 重行取得授權方得繼續使用第二條之數位資產及其複製品。
(或是 第六條
1. 授權期間係自本契約之簽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權期間屆滿時,乙 方應重行取得授權方得繼續使用第二條之數位資產及其複製品。)
第七條:使用之限制
1、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第二條之數位資產再授權予第三 人為任何形式之使用。
195
2、 乙方不得以任何損害甲方利益之方式,使用第二條之數位資產。
3、 乙方不得對第二條之數位資產及其複本主張本契約所約定以外之任何權 利。
第八條:標示義務
乙方使用第二條之數位資產,應以適當、顯明之方式,於最終成果內標示係 由甲方授權使用;如依最終成果之性質,無法或不適為此等標示者,乙方應 以其他不違背本契約之方式標示,或不予標示。
第九條:送存義務
乙方應於最終成果完成後,即以乙方之費用,送交甲方一式兩份以供存查;
若最終成果之性質屬無法送交存查者,乙方亦應使甲方得隨時依該最終成果 之通常利用方式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告知義務
1、 除第二條之規定無須告知外,乙方應將乙方因本契約所負義務,告知其 員工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三人及他人,並要求、確保其視同自己義務而 遵守。
2、 前項乙方員工、第三人及他人之行為,關於本契約,乙方應負連帶責任。
3、 如遇有詢問第二條數位資產之歸屬者,乙方應告以係由甲方授權使用;
且乙方不得對任何人為與本契約不相符之告知。
第十一條:協力義務
如第三人侵害甲方之權利,而該侵害係乙方因本契約須負連帶責任者,乙方 應盡最大努力排除該侵害並協助甲方填補損害;第三人藉利用乙方最終成果 之機會,侵害甲方之權利時,亦同。
第十二條:隱私保護及保密義務
契約任一方因本契約約定之故,知悉他方或第三人之隱私、機密或營業秘密 者,應予以保密。
196
第十三條:契約之終止
契約任一方有違約之情形者,他方得以書面,限期請求違約之一方改正,或 得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返還或銷毀
於本契約無效、終止、期間屆滿或契約目的已達之情形,乙方應即返還或銷 毀第二條之數位資產;如有非屬最終成果之複本,乙方亦應負責銷毀之。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 契約之一方如未遵守本契約約定,就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及其他損害賠償。
2、 因甲方之過失或違約而損害乙方時,甲方僅於甲方因本契約所得利益之 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3、 (1) 若係無償授權時,則乙方同意:甲方不受本契約拘束,亦無須因 本契約負擔任何責任。
(2) 甲方僅收取因提供乙方使用而支出之作業上費用者,視為無償授權。
第十六條:甲方對最終成果之利用
乙方同意提供最終成果及其數位檔案,供甲方及其員工於甲方業務範圍內:
□無償複製及使用;□以最優惠之價格複製及使用。(請勾選其一)
第十七條:契約之變更與公證
本契約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如本契約經公證,則契約之變更亦應經公證。
第十八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僅為便利閱讀之用,不得據以為契約內容解釋之唯一依 據。
第十九條:準據法
本契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
197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引發之任何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一式 份,一份交被授權人收執,餘交授權人收執。
授 權 人(甲方):
地址: 代表人:
被授權人(乙方):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代表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98
附錄五 圖像及影像素材使用許可協定
圖片/影像素材「RM 特定使用範圍版權」使用許可協定
本協議是被授權人和XX 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間簽訂的有效協議。
本協議適用於通過網站、銷售代表獲得的許可使用版權素材,適用於數位資 訊等類似方式遞送的版權素材。
一、定義
在本協議中,以下定義解釋如下:
1.1 「使用許可合約」是指本公司或其授權的發行人提供經電腦生成的或預 先列印的使用許可合約,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版權素材的使用範圍,版 權素材的價格和使用限制等。本協定為使用許可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 用許可合約雙方必須同時遵守使用許可合約和本協定的約定。
1.2 「版權素材」是指電子或數位以及其他格式的靜態圖片,電影影片、影 像素材、聲音素材,包括底片、幻燈片、影印圖像、原版數位資料或複製品,
以及任何經本協議由本公司授權使用的受版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及其它知 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產品。此協議中涉及的版權素材包括所有獨立的某一部分 或整體的全部產品。
1.3 「複製品」指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媒介、部分或全部地複製或發行版 權素材的產品,包括通過版權素材派衍生的任何失真或被修飾過的產品。
二、授權與許可權
2.1 除非在使用許可合約中另有約定,在本協議中,本公司僅授予被授權人,
使用許可合約中確定的版權素材的非獨家, 不可轉授權和不可轉讓的複製 權。如果被授權人的分包人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其亦可以進行此類授權。
2.2 被授權人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許可合約上載明的用途、媒介、使用時間、
發行條件、位置、尺寸、地域等約定使用版權素材。依照使用許可合約上載 明的特定目的,被授權人可以在任何製作階段使用版權素材。
2.3 如果某版權素材以模特兒為內容,並被用以一種方式(1)足以使一個正 常的人相信模特兒自己使用和支援某項產品或服務;(2)用於使常人反感的、
引發爭議,則被授權人必須對此使用附加聲明:此人是模特兒,僅用於示範 目的。
199
2.4 本公司盡力使版權素材的標題與其內容相符,但不承諾此類資訊完全精 確。
2.5 嚴禁採用直接的、在上下文間的或與特定主題並列的方式,將版權素材 用於色情、誹謗或其他非法用途。
2.6 不得將版權素材用於製作公司標誌、商標或服務標誌。
2.7 使用版權素材時,被授權人不得違反交付版權素材之前及交付時的限制 性規定。該限制性規定包括在本公司提供的版權素材或其他有關的資訊之 中,所有這些限制性規定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2.8 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檢查任何與版權素材的複製有關的記 錄,帳號和登記資訊,以確保版權素材的使用與本協議的規定相符。
三、版權
本協議中的授權使用,不能視為版權素材的所有權或版權已轉讓給被授權 人。除本協議中明確陳述的授權之外,本公司沒有授予被授權人對版權素材 的其他任何權利。
四、肖像權或其他專用權
如果本公司已獲得了版權素材中人物肖像權或其他專用權的授權, 本公司將 以「肖像權及專用權說明」形式通過其網站、使用許可合約或其他途徑通知 被授權人。如果沒有此類通知,即意味著本公司尚未獲得人物肖像或專用權 授權。除被授權人被明確通知外,本公司不授權、也不保證被授權人有權使 用版權素材中所描述的名稱、人物肖像、商標、企業標誌, 經版權登記的和 未經版權登記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設計、藝術作品或建築作品。在版權素材尚 未發佈過的地區,被授權人自行決定對於該版權素材的使用是否需要人物肖 像或專用權授權。被授權人承認有些法律嚴禁:未經權利人許可,將人物肖 像及類似物品和有專用權的作品用於商業目的。本公司沒有承諾和保證在使 用附有人物肖像的版權素材時,是否被某些特定的行業協會要求支付額外的 費用。如果出現這些情況,被授權人應當獨立承擔此類額外的費用。
五、擔保及責任範圍
5.1 本公司保證:(1)擁有必要的權利和合法的資質簽訂和履行本協議;(2)
保證版權素材在交付被授權人後的一周內不存在任何品質問題(若違反此約 定,被授權人可享受的唯一補救措施是換貨),本公司不認可非圖片品質原因 引起的撤片,特殊情況經本公司同意可撤片時將收取一定的違約金及發票
200
稅。在被授權人認購圖兩周內撤片,將收取圖片金額30%違約金及 5%發票 稅,在被授權人認購圖兩周後且在一個月內撤片,將收取圖片金額70%違約 金及5%發票稅。超過一個月,一律不能撤片。(3)依據上述第四部分關於 發行的規定,被授權人按照版權素材原有格式並嚴格遵守本協議和使用許可 合約的規定使用版權素材,將不會侵犯任何版權、與版權有關的其他權利、
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也不會侵犯個人的隱私及其他人身權利。
5.2 本公司對於版權素材的一些屬性不做任何保證,明示或暗示,包括(但 不限於)其暢銷性和對特定目的的適用性等。本公司對被授權人、其他個人 或單位因使用版權素材引起的一般性的、懲罰性的、間接的、直接的、連帶 的損失、利潤損失、使用費等其他損失不承擔責任,即使本公司已經被告知 有這些損失的可能性,也同樣如此。本公司承擔由版權素材(根據合約法、
侵權法)引起的責任的最大限額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被授權人支付的 許可費的10 倍。
5.3 本公司在本協議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只適用於其交付的版權素材,若被 授權人的使用方式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方式,則本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六、賠償
6.1 若被授權人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使用版權素材,如果本公司違反上述 第五部分條款的約定,本公司將保護被授權人的利益、補償被授權人,使其 免於承擔由實際訴訟和可能的訴訟引起的賠償(懲罰性賠償除外)、民事責 任、其他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本公司對前述因自身未遵守本協議的規 定而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在上述第五部分有詳細說明。
6.2 若本公司尚未獲得版權素材的肖像權及專用權的授權,或者被授權人的 使用方式未經本協定授權,則被授權人應該使得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
共有人、代表處、董事和雇員在因此引起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的訴訟中受到保 護以免受任何損害或免於承擔責任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七、賠償通知
任何一方按第六部分尋求賠償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被請求賠償方可以選 擇協商、調解、應訴、主動訴訟,無論被請求方採取何種方式,請求賠償方 都必須予以配合。請求賠償方有權自費聘請律師參加訴訟。被請求賠償方不 承擔請求賠償方發出通知前所發生的法律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八、雙方的義務
在接到本公司通知或被授權人自己發現:某版權素材將面臨或實際導致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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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權利或本公司將可能承擔某項責任時,或本公司以正當理由收回版權素 材時,被授權人應從他的資料、電腦系統或記憶體中刪除版權素材(包括電 子文檔和書面資料)並盡可能停止使用,費用自理。本公司將免費向被授權 人提供同等的其他版權素材(同等的程度由本公司根據其合理的商業判斷決 定),本協議中的其他條款仍適用。
九、電子儲存
對於被授權人以電子形式發送的版權素材,被授權人必須保留版權標誌,本 公司的名稱和圖片編號或與版權素材相關的ID 識別編號可能也被包括電子 文檔的一部分。被授權人不得製造版權素材的高解析度影本,被授權人應使 用強大的防火牆保護版權素材免受未授權的第三方的侵入。儘管如此,為安 全起見,被授權人可將版權素材作一個高解析度的備份, 但僅用作備份用 途。本協議使用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被授權人應及時將授權檔從他的電腦或 其他電子存儲系統中刪除,並確保其下級承包使用者亦如此。
十、延期付款的利息或取消授權
如果被授權人在使用許可合約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付清合約規定的款項,本公 司可每月增收所欠款額1.5%(或按法律規定的最高百分比)的服務費,直至 付清全款為止。被授權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付清全款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單 方決定取消版權素材授權.
十一、版權素材的品質保證
被授權人應在複製前檢查所有的版權素材(不管是否是數位資料)是否存在缺 陷。在不違反以上5.1(2)條款的前提下,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被授權人或第三 方所遭受的直接或間接由版權素材、標題或其他任何缺陷造成的損失的賠償 責任。
十二、編輯類用途圖片的來源附注
任何版權素材用於編輯用途,必須有來源附注:「攝影師姓名/圖庫名」,該來 源附注必須緊接著版權素材,除了在以下第十三條款中說明的之外,如果用 於編輯用途的版權素材忽略了必需的來源附注,本公司要求被授權人支付相 當於原發票額20%的額外費用。上述費用不包含本公司在法律上擁有的其他 權利或補償費用。
十三、各品牌的特殊條款和條件
13.1 Brand A:以下的來源附注必須挨著任何編輯用途的 Brand A 版權素材:
「圖庫名」。 Brand A 的歷史資料通常運用陳舊的照片技術。其中的有些資 料含有「人工品」或其他特定時期的印刷瑕疵,但不是素材本身的缺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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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Brand A 的版權素材過程中產生的發行權利(在版權和相關權利規則或 其他任何國家的任何類似權利中有闡述)屬Brand A 專有。被授權人必須盡 一切努力從第三方獲得這些權利(包括進行轉讓),以確保Brand A 的專有權。
13.2 任何影像素材品牌:用於電影、廣播電視、有線電視或類似媒體的影像 素材,只要技術上可行, 應在螢幕適當的地方,提供來源附注。必須這樣寫 道:「影片素材由 Image Bank Film/圖庫名 提供」,或:「Archive Films/圖庫 名」或「圖庫名其他電影庫,在使用許可合約中已列出」。
13.3 Brand B:以下的來源附注必須緊挨著編輯用途,或合理的非編輯類用途 的Brand B Licensed Material 版權素材出現:「名稱/藝術家姓名/Brand B/圖庫 名」
13.4 Brand C:以下的來源附注必須緊挨著編輯用途的 Brand C 版權素材出 現:「插圖畫家的姓名/Brand C /圖庫名」
13.5 Brand D:以下的來源附注必須緊挨著編輯用途的 Brand D 版權素材出 現:「攝影師姓名/Brand D/圖庫名」
13.6 Brand E:以下的來源附注必須緊挨著 Brand E 編輯用途的版權素材出 現:「攝影師姓名/Brand E/圖庫名」。Brand E 的名稱、標識號或商標不得用於 與有關的Brand E 編輯類版權素材的其他用途,Brand E 的名稱、標識號或商 標(包括來源附注)不得用於任何非編輯類Brand E 版權素材,包括但不限 於,廣告、商業、企業或消費產品,例如,日曆、海報、印刷品等。除非有 特殊說明,Brand E 的授權資料無模特兒肖像授權和其他授權。有些 Brand E 的版權素材是公開發行的,因此授權使用Brand E 素材與其他收藏庫的 Brand E 素材的描述相矛盾。本公司和 Brand E 對這種情況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十四、其他
14.1 未授權使用
任何未按本協定明確授權的方式或違反本協定條款使用版權素材均構成侵犯 版權,本公司有權在全球範圍內行使版權法中規定的權利或要求賠償。被授 權人應對由此類版權侵犯造成的損害負責賠償,包括任何第三方請求的賠 償。在不影響本公司在本協定中的其他賠償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收取,被授 權人同意支付,相當於5 倍的本公司正常授權的版權使用費用。
14.2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本國正式公佈的法律。如果本公司和被授權人不能就仲裁地點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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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意見,以本公司的決定為準。本協議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 約公約》。如果本公司認為必要,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並獲得訴訟保全
(法院簽發禁止令)。
14.3 協議條款的可分性(效力獨立)
如果本協議中的一條或更多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執行,不影響其 他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執行。僅在履行這些條款過程中,對它們做必要的 修改。
14.4 棄權
除非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某項權利,其他任何行為不能解釋為對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的棄權。本公司推遲行使權利或要求賠償並不表示對該 權利或賠償的棄權。單獨行使某一項權利(賠償)或行使某一項權利(賠償)
的部分,不妨礙將來行使其他項權利(賠償)或其他部分權利(賠償)。在某 種情況下的放棄權利或賠償並不表示在其他情況下也放棄此類權利或賠償。
14.5 完整協定
本協定,包括使用許可合約包含了所有授權協議的條款,未以書面形式確認 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刪除任何條款。當本協定 的條款與使用許可合約或雙方往來的信函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本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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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授權工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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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商標授權商品使用需求規範
「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授權廠商商品化使用案」需求規範 95 年 5 月 壹、專案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授權廠商商品化使用案」
貳、背景
為配合文化創意產業計畫,加強故宮品牌之行銷價值,授權廠商製作含故宮 註冊商標且具一定水準之典藏文物仿製品、藝文衍生品,並由被授權廠商進 行全球行銷。
參、廠商資格
除大陸地區廠商外,國內外於當地政府合法開業,且具與本案標的相關營業 項目之公司法人。
肆、授權內容簡介 一、授權商標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註冊商標圖)
二、授權標的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與典藏品數位圖檔
1、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廠商,製作由上述授權標的所衍生之各式授權品,包 含:
(1)、仿製品:含原版(及複製品)、放大或縮小版。
(2)、藝文衍生品。
(3)、上述仿製品及藝文衍生品,系列區分方式如下:
A、依材質界定:陶瓷系列、金屬系列、玉器系列、琺瑯系列、琉璃系列、
水晶系列、漆器系列、壓克力系列、塑膠系列、紙品(書畫以外)系列、織 品系列、木竹系列及其它系列(譬如:石材、貝類…)等。若同一產品含有 兩種以上材質,依比例較高者定位之。
B、依功能界定:書畫系列、筆墨系列、珠寶系列、傢俱系列、資訊(硬體)
系列、數位商品(軟體)系列、套幣系列、交通運輸載具系列、化妝品系列、
食品系列(含各種食品、茶、酒…)等。
C、廠商若需求以其他本契約所未訂定之系列,開發授權品之項目時,得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判斷解釋歸屬於最接近的類別,以利廠商參與公開評選。
(4)、定義
A、系列:指廠商得使用典藏品數位圖檔以開發相關產品之授權範圍。
B、項目:指廠商使用典藏品數位圖檔所開發出,欲於市場上販售之個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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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2、廠商可依材質或功能界定選擇一種或兩種以上系列辦理,如於系列之界定 產生爭議,以故宮之解釋為準。每一系列可再依設計款式分成若干項目,並 將所選擇之系列按優先順序列出(請於標封外面註明所選擇之系列,以利開 標之進行)。
3、參與投標之廠商使用十張以內故宮藏品數位圖檔作為設計開發產品、宣傳 運用等之素材時,每張圖檔酌收最低工本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若超過十張,
則超過部份依故宮相關收費規定辦理。相關數位圖檔限供參與投標用途,若 評選未通過,則於評選完後即不得再使用,若經評選通過,則授權期間與契 約之存續期間相同。
(三)、廠商欲將所開發授權品之個別項目量產、上市以前,應詳載內容、表 現方式、銷售通路、成本售價、授權金等,並經打樣、製成模型、3D 圖檔或 以其他適當之方式提送評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四)、廠商需負責辦授權品之設計、宣傳、運送及銷售等事宜,但得洽詢其 他故宮相關之經銷點協助代售,代售佣金請逕洽各該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五)、授權品不得涉及政黨政治、宗教、損及善良風俗與故宮名譽等事宜。
(六)、禁止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授權商標及授權品內容、形 式或名目致損害故宮名譽。
(七)、禁止將授權商標、典藏文物圖像及授權品等再授權(或轉包)其他廠 商。
伍、授權期限
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年,得續約一次。
陸、簽約金(down pay)及權利金(royalty)收費方式 一、簽約金
兩年契約期間,每一系列簽約金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兩系列簽約金為新台 幣壹佰萬元整,依此類推,簽約金應於契約簽訂時一次繳清;續約時,仍需 再依上述條件繳交簽約金。
二、權利金
計算基礎及回繳條件(譬如:係以出廠價、FOB 價、大盤價、零售價之百分 之幾,稅前、稅後等)請廠商自行規劃說明,並提供簡單、確實之查證方法,
以及預估兩年內將回繳之權利金總額列於企劃書中,供評選委員參考。
三、其他額外回饋條件
除上述簽約金及權利金以外,廠商如有其他額外回饋條件(須與本案相關),
亦得規劃於企劃書。
柒、採購總額
初估新台幣伍百萬元整。
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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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本需求規範之相關文字如有任何疑慮,得洽詢本院相關承辦業務人 員,但以本院之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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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 國際授權合約書範例
商品化權利授權契約書
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 OO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訂立 契約如下:
第1 條(商品化權利之授權)
1. 甲方授權乙方於附件 A2 明定之區域(以下稱授權區域)內製造、販售、
散布如附件A1 記載之造型商品(以下稱授權產品)之非獨占性權利。
乙方所能使用之造型圖案明記於附件A 中,乙方僅可使用附件 A 中所記載 之造型圖案。
甲方之母公司XXXXX 享有著作權及其他權利。
甲方於中華民國內擁有商品化權利。
2. 前項「授權產品」,除授權產品本身外,亦包含甲方所認可之包裝用容器、
吊卡、襯紙、標帖、使用說明書等。
第2 條(權利轉讓、設定擔保權之禁止)
甲方授權乙方之商品化權利專屬於乙方。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 本契約上之地位,包含商品化權利之權利或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再授 權與第三人,或提供作為擔保。
若乙方違反本條文時甲方可逕行取消乙方之授權。
第3 條(禁止出口至授權區域以外之區域)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或第三人不得出口、販售及散布授權產品至授權 區域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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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授權金)
1. 乙方應支付甲方授權產品之授權金。授權金(不含稅金)之計算如附件 A1○4之記載。
2. 前項授權金支付義務於甲方承認甲方所定「授權標籤貼紙申請書」(以下 稱標籤申請書)中計載之內容即生效。
3. 乙方支付甲方授權金方法如下:
○1乙方於甲方所規定之「標籤申請書」(一式三份)中記入內容後先行傳 真給甲方。
○2前項之「標籤申請書」內容於甲方認可後,乙方需將「標籤申請書」正 本,第一聯及第二聯連同「標籤申請書」中記載之授權金額支票(票期 45 天)以確實之方法交給甲方。
○3甲方收到上述○2之文件及支票後,需儘快將授權貼紙及「標籤申請書」
第二聯面交乙方,或以乙方所指定之方法送交乙方。
○4乙方於收到授權貼紙後於「標籤申請書」第二聯蓋章後送還甲方。
4. 支付前項授權貼紙費用之同時,視為乙方已支付甲方與授權貼紙費用相 當之授權金。
5. 乙方不得請求甲方退還已支付之授權金。
6. 本條第三項乙方所發行之支票發現瑕疵或無法如期兌現時,甲方得要求 乙方返還有關之授權貼紙。
第5 條 (用於授權產品之原稿創作、監修之請求)
1. 使用於授權產品之設計草稿圖、原稿、黑白稿等(以下稱原稿),應由甲 方製作。乙方如有需要時,每次應於甲方所規定之申請書上記明,向甲 方提出。
2. 乙方亦可在甲方特別同意下製作原稿,但每一件應於甲方監修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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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使用甲方所製作或監修之原稿,製作授權產品之樣品試作品等(包 含量產前之最終樣品)時,準用前項規定。
4. 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甲方為乙方製作或監修原稿時,乙方應支付甲方 所定之製作或監修之費用。
5. 甲方為授權產品所製作之原稿,及由乙方製作在甲方監修下完成之原稿 著作權、衍生著作之權利及其他一切權利,在製作原稿之同時,即歸屬 甲方,無需另為意思表示。另甲方對為授權產品監修原稿之修改行為,
乙方不得異議。
6. 乙方需於甲方確認該授權商品最終樣品終了後,立即歸還甲方為乙方所 製作之授權商品或宣傳品之原稿(含電腦資料)。此時乙方不得拷貝任何 資料或留存任何資料。
第6 條(贈品販賣之禁止)
乙方禁止將授權商品提供予其他企業不論以有償或無償做為贈品使用。但,
若得甲方之書面許可則不在此限。
第7 條(授權產品在授權區域以外製造及進口)
1. 乙方希望由本身或委託第三人(以下稱委託製造業者)在授權區域以外 的國家或地區,製造(除製造外,尚包含加工、組合等)授權產品之一 部或全部(只限於使用到 XX 造型圖案產品),在開始製造授權產品之 前,乙方應於甲方所定之申請書(「海外製造申請書」)內記明,向甲方 提出,且應得甲方之書面同意。變更內容時亦同。
2. 乙方或委託製造業者進口依前項規定製造之授權產品(包含成品、半成 品、零件)至授權區域時,乙方在申請進口報關前,應於甲方所定之申 請書(「進口許可申請書」)內記明進口申請數量,並向甲方提出報關申 請文件影本,且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另申請進口報關時,應向報關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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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提出甲方之同意文件。
第8 條(開始製造授權產品之要件)
乙方未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不得開始製造授權產品。追加製造授權產品時,
亦同:
(1) 依第5條第3項規定,甲方已完成監修。
(2) 乙方在授權區域外,製造授權產品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向甲 方提出第7 條第1項所規定之海外製造申請書,並應得甲方 之書面同意。
第9 條(製造之應遵守事項)
1. 乙方製造授權產品時,應謹守下列規定:
(1) 依第5條第3項規定,在甲方完成監修後二個月內開始製造 授權產品。
(2) 依第5條第3項規定,授權產品應忠於表現甲方監修之設 計、色調等。
(3) 依甲方所指定或同意之方法,或法令規定之方式,在授權產 品上標示著作人、著作權人、授權區域、製造商、販賣商、
原產地等說明。
(4) 依第4條規定,乙方製造授權產品之數量,不得超過乙方向 甲方購買授權貼紙之數量(以下稱授權數量)。如因製造批數 或為瑕疵品之預留等理由,而造成製造數量超過授權數量 時,應立即向甲方報告,並依指示處理。
(5) 依第4條規定,所有授權商品均需於甲乙雙方同意之處貼上 由甲方提供之授權貼紙。
(6) 授權商品若因乙方惡意或故意漏貼貼紙時,甲方可逕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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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授權商品之授權,若情況嚴重者,甲方可立即取消與乙方 之授權合約。並可向乙方求償未貼標籤每個商品該當商品定 價之500 倍作為賠償金額。
(7) 不可損害甲方及XX 造型圖案之名譽、信用、評價及形象,
且維持授權產品之高品質,並注意授權產品之包裝。
2. 乙方委託予委託製造業者製造全部或一部之授權產品時,應將附件 B「XX 造型圖案產品製造、加工、零件組裝合等相關注意事項」交予全部之相 關委託製造業者,且以該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為乙方與委託製造業者間之 委託製造契約之內容,另該委託製造業者將委託製造業務之部或一部再 委託第三者時(包含第三者再轉委託),亦應於委託製造契約上載明該注 意事項之規定,並嚴格遵守。
第10 條(成品樣本開始販售、散布前之監修)
1. 製造授權產品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二個成品樣本,並接受甲方之 監修。
2. 甲方如認為乙方所提出之監修成品樣本有修改之必要時,得於合理範圍 內,請求乙方負擔費用進行修正。乙方應在雙方協議所定期間內進行修 正,並於修正後再提出二個成品樣本,接受甲方監修。
3. 成品樣本未依前二項規定得甲方之認可,乙方不得開始進行授權產品之 販售、散布。
第11 條(販售、散布之遵守事項)
乙方販售、散布授權產品時,除本身需嚴格遵守附件C「XX 造型圖案產品 販售、散布上之注意事項」外,亦應將該事項之規定作為乙方與第三人間買 賣契約之一部份。並約定該第三人有轉售情形時,亦應同樣記明該注意事項 之規定,且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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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條(授權產品之追加變更及停止販售、散布之申請)
1. 締結本契約後,如乙方希望在附件 A1 記載之授權產品中,追加新授權 產品時,每次均應在甲方所定之「新商品申請書」中記入必要事項後,
向甲方提出。
2. 乙方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文件時,甲方原則上應於二週內,或必要時與 乙方協商細節後,決定是否同意追加授權產品,甲方需連同許可號碼以 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需於附件A 記入明細後向甲方提出,又,乙方 向甲方提出附件A 之同時,甲乙間之(追加)授權契約即屬成立。
3. 追加授權產品之名稱、授權區域、授權金、授權期間及其他授權條件,
應載明於前項所規定之通知書內。又,其他無記載之事項均應遵照本契 約規定。
4. 前三項規定亦適用於變更授權產品設計、規格、表示之全部或一部,及 零售價格之變更。
5. 乙方終止授權產品之販售、散布時,應立即以甲方所規定之「授權產品 終止申報書」,向甲方提出申請。
第13 條(授權產品之廣告、宣傳等)
1. 為授權產品之廣告、宣傳或通知,乙方希望於公司簡介、產品目錄、海 報、宣傳單、POP、報紙、雜誌、電視廣告或網際網路的網頁等,使用 授權產品之 XX 造型圖案或授權產品照片等時,應事先以甲方所規定之
「廣告、宣傳等授權申請書」向甲方提出,於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可進 行製作,並應遵守甲方指示之事項。
2. 前項授權,使用於電視廣告時除授權產品之授權金外,甲方另可向乙方 請求甲方所規定之廣告、宣傳授權費用。
3. 乙方公司之公司人員禁止在名片上含宣傳、聯絡用之事務用品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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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造型圖案、商標、及母公司 XXXXX 公司之公司商標。
4. 乙方取得甲方授權後製作之宣傳、廣告物等,應立即向甲方提出二份樣 本,經甲方監修同意後,依其指示行之。
第14 條(保證)
甲方保證授權乙方之XX 造型圖案產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
第 15 條(產品安全性等)
1. 乙方就授權產品,保證以下之事項:
(1)授權產品符合相關法令等所規定之品質基準、安全基準。
(2)授權產品需符於製造責任規定,且無缺陷之疑慮。
(3)未侵害第三人之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
商標權、肖像權、著作權或其它權利。
(4)未違反以規範不得就相關大眾所共知之第三人商號、容器、
包裝等,為相同或類似使用等之不公平競爭之法律。
2. 有關授權產品之品質、規格發生第三 人異議、訴訟或其它糾紛時,
乙方應自行負擔責任並解決之,不得 造成甲方任何困擾或負擔。但 有關甲方擁有著作權及其它權利之 XX 造型圖案之紛爭,及因甲方故 意、過失之事由造成者,才不在此限。
3. 除前項但書外,為解決授權產品品質 、規格等紛爭,甲方所負擔之 和解金、調解金及其它任何名目之金 錢支出等,乙方應全額補償甲 方為解決紛爭所負擔之金錢。
第 16 條(工業所有權及著作權之申請註冊)
1. 乙方除事先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外,於授權產品之相關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商標及電腦軟體著作權等申請註冊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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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使 用 授 權 產 品 中 有 關 XX 造型圖案或 其 名 稱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外,亦全部不可使用、複製授權產品之圖面、照片等。
2. 獲得前項書面同意後,甲方認為以甲方名義申請較為妥當並通知乙 方後,乙方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註冊且負擔費用。
第 17 條(帳冊查驗等)
1. 甲方於調查權利金事宜之必要範圍內,得要求乙方或乙方之委託製 造業者就授權產品提出一切相關帳冊等資料,並得於乙方或委託製 造業者營業時間內,進入工場、事務所等查驗設施及帳冊類傳票,
乙方不得異議。
2. 前項規定有關授權產品之一切相關帳冊、傳票等資料,於本契約有 效期限及終了後五年內,乙方應負保管之責。
第 18 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無論是否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對因本契約口頭或書面所知悉有 關雙方之秘密事項等,產品及授權產品之企劃、產品相關機密事項,不 論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均不得洩露予第三人。
第 19 條(違約金)
1.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或乙方違反第 11 條規定,致該第三人有下 列(4)或(5)行為之一者,無論甲方是否依據第 22 條之規定終止本 契約或每授權產品等之其他相關授權契約,甲方均得依下列各款所定授 權每個產品之業者建議零售價格(無業者建議零售價格時,以推測之零 售價格為之),向乙方請求違約金:
(1) 於成品樣本未驗收認可前,販售、散布授權產品。
(2) 販售、散布異於甲方監修之成品樣本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