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八 國際授權合約書範例
1. 乙方就授權產品,保證以下之事項:
(1)授權產品符合相關法令等所規定之品質基準、安全基準。
(2)授權產品需符於製造責任規定,且無缺陷之疑慮。
(3)未侵害第三人之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
商標權、肖像權、著作權或其它權利。
(4)未違反以規範不得就相關大眾所共知之第三人商號、容器、
包裝等,為相同或類似使用等之不公平競爭之法律。
2. 有關授權產品之品質、規格發生第三 人異議、訴訟或其它糾紛時,
乙方應自行負擔責任並解決之,不得 造成甲方任何困擾或負擔。但 有關甲方擁有著作權及其它權利之 XX 造型圖案之紛爭,及因甲方故 意、過失之事由造成者,才不在此限。
3. 除前項但書外,為解決授權產品品質 、規格等紛爭,甲方所負擔之 和解金、調解金及其它任何名目之金 錢支出等,乙方應全額補償甲 方為解決紛爭所負擔之金錢。
第 16 條(工業所有權及著作權之申請註冊)
1. 乙方除事先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外,於授權產品之相關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商標及電腦軟體著作權等申請註冊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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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使 用 授 權 產 品 中 有 關 XX 造型圖案或 其 名 稱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外,亦全部不可使用、複製授權產品之圖面、照片等。
2. 獲得前項書面同意後,甲方認為以甲方名義申請較為妥當並通知乙 方後,乙方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註冊且負擔費用。
第 17 條(帳冊查驗等)
1. 甲方於調查權利金事宜之必要範圍內,得要求乙方或乙方之委託製 造業者就授權產品提出一切相關帳冊等資料,並得於乙方或委託製 造業者營業時間內,進入工場、事務所等查驗設施及帳冊類傳票,
乙方不得異議。
2. 前項規定有關授權產品之一切相關帳冊、傳票等資料,於本契約有 效期限及終了後五年內,乙方應負保管之責。
第 18 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無論是否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對因本契約口頭或書面所知悉有 關雙方之秘密事項等,產品及授權產品之企劃、產品相關機密事項,不 論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均不得洩露予第三人。
第 19 條(違約金)
1.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或乙方違反第 11 條規定,致該第三人有下 列(4)或(5)行為之一者,無論甲方是否依據第 22 條之規定終止本 契約或每授權產品等之其他相關授權契約,甲方均得依下列各款所定授 權每個產品之業者建議零售價格(無業者建議零售價格時,以推測之零 售價格為之),向乙方請求違約金:
(1) 於成品樣本未驗收認可前,販售、散布授權產品。
(2) 販售、散布異於甲方監修之成品樣本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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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販售、散布未貼有授權貼紙之授權產品。
(4) 將授權產品出口至附件 A2 記載之授權區域以外之國家或地 區,或於該等國家或地區販賣、散布。
(5) 除附件 A1○5認可或甲方特別認可之情形外,於授權產品上為 刻名等加工、或作為贈品之用而販賣、散布,或與授權產品 以外之商品搭配販賣、散布。
2. 前項之規定,於乙方違反第9條第 2 項規定之義務,致使乙方之委 託製造業者違反附件 B:「XX 造型圖案產品製造、加工、零件組裝 合等相關注意事項」之規定,而販賣、散布所製造之產品時,亦準 用之。
3. 前二項規定,不妨礙甲方之損害賠償請求。
第 20 條(授權契約期間)
本契約除甲乙雙方合意解除或另有約定外,自西元 年 月 日起 至
西元 年 月 日止有效。期滿前一個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於附件 E 上相互簽名蓋章即視同本合約繼續生效。
第 21 條(授權契約之當然終止)
附件 A1 所記載之授權產品或依第 11 條甲方所追加同意之授權產品之 全部或一部,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下稱符合以下情事之授權產品為
「停止出貨之授權產品」),有關甲乙間授權契約,無須任何意思表示自 然終止:
(1) 乙方停止販售、散布時。
(2) 乙方未繼續製造、販售、散布已滿一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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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終止事由)
甲方或乙方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一方當事人無須催告,得直接通知 對方終止本契約:
(1) 違反本契約之條款,經一方當事人訂定相當之期間催告其更 正,而未能更正者。
(2) 自行開立之票據、支票不獲兌現,或普遍性停止付款者。
(3) 受第三人提起假扣押、假處分、扣押、拍賣之申請或其他強 制執行或行政上之滯納處分者。
(4) 自行或由第三人提出破產、調解、清算、公司重整程序者。
(5) 受主管機關命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或營業登記處分者。
(6) 將第二條記載之商品化權利讓渡或再許可予第三者,或提供 做為擔保之用。
(7) 解散、合併或停止營業者。
(8) 因資本減少、營業目的變更或組織變更,致信用度大幅降低 者。
(9) 一方當事人認為有使本契約無法繼續之其它重大事由。
第 23 條(期限權益喪失)
乙方符合任一前條規定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乙方原應對甲方負擔之 所有債務即喪失期限權益,須立即支付應負擔之債務金額予甲方。
第 24 條(損害賠償)
甲方或乙方因第 22 條規定之事由致對方遭受損害時,無論本契約是否 終止,均得請求對方賠償所遭受之損害。
第 25 條(契約終止後之處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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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第 21 條之規定終止授權契約後,乙方不得再製造、販賣或散布 停止出貨之授權產品。
2. 依據第 22 條之規定終止本契約後,乙方不得再製造、販賣或散布全 部之授權產品。
3. 前二項規定於乙方或乙方之委託製造業者持有未使用授權貼紙或包 括停止出貨之授權產品、授權產品之半成品、或為製造授權產品所 生產之零件或模具時,乙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且於甲方所指 定之期限內依指定之方法,採行以下之措施:
(1) 未使用之授權貼紙應立即銷毀。惟甲方向乙方請求給付未使 用之授權貼紙,用以替代乙方應償還之債務時,乙方應遵從 其請求。而每張授權貼紙之計算金額與該授權貼紙應貼付於 該授權商品上所應支付之授權金金額相同。
(2) 包括停止出貨之授權產品、授權產品之半成品,或為製造授 權產品而生產之零件及模具,應銷毀之或將 XX 造型圖案等完 全由上述商品上去除。若乙方經甲方之同意,自行或委託銷 毀業者銷毀、去除上揭商品或標誌時,乙方必須提出可確認 已銷毀或去除之照片、樣品,或銷毀業者所出具之銷毀或去 除證明書予甲方。
(3) 向甲方借用之物品、資料等,應立即返還甲方。
4. 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乙方違反本條第 1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乙 方 或 乙 方 之 委 託 製 造 業 者 使 用 應 銷 毀 或 去 除 之 授 權 產 品 或 授 權 產 品 之半成品、零件或模具等,於市場上販售、散布時,亦準用之。
第 26 條(契約終止後之處置(二))
1. 本契約因期間屆滿或合意終止而終了時,乙方得於事前經甲方或甲 方指定之第三人或乙方所指定且經甲方同意之會計師、律師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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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確認授權產品之數量,於契約期間屆滿日或合意終止日起六個月 內(以下稱「特別販賣期間」),以依本契約之規定為條件,販售上 述數量。但如係由乙方指定且經甲方同意之人會同確認數量時,必 須向甲方提出此人所出具之數量確認證明書。
2. 第 25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之規定,於前項特別販售期間屆滿後,亦準 用之。
第27 條(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需根據本契約(包含更新契約或契約內容變更場合)負擔對甲方 之全部債務以及負起乙方應履行之連帶義務之責任。
第28 條(追加擔保)
乙方於甲方為保全債權要求追加擔保時,不得異議,並應立即遵照辦理。但 追加擔保之內容,應事先得甲方之同意。
第29 條 (營業稅)
於本契約內訂定的金額為不含營業稅之金額,根據本契約乙方支付甲方之金 額內,針對消費稅之課稅對象應由乙方另外負擔。
第30 條(合意管轄)
有關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 院。
第31 條(契約終了止後不停止效力之規定)
第3、5、11、15、16、17、18、19、25、26 條以及第 28 條之規定,縱本契 約因終止等原因終了後,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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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 條(過渡措施)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締結前所簽訂有關XX 造型圖案產品之授權契約,除雙方 另有協議外,於本契約締結時失其效力。
第33 條(協議事項)
本契約未訂事項,及因本契約規定滋生疑義時,由甲、乙雙方本於誠意協商 解決之。
以上
以上,為證明本契約,本契約共製作2份,由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簽名蓋 章後,由甲、乙方各持正本一份,連帶保證人則持影印本。
甲 方:XX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方:OO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統 一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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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帶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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