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乃指 XX(股)(XX CO,.LTD)(址設:)。
(2). 「XX 造型圖案」乃指 XX 公司擁有著作權及其他權利之著作物 及其名稱。
(3). 「XX 股份有限公司」乃指 XX 之子公司(址設:),於台灣地 區內擁有 XX 造型圖案商品化權利之公司。
(4). 「XX 造型圖案產品」乃指本公司(本授權廠商)販售、散布 予 貴公司之使用 XX 造型圖案之產品。
2.本公司(本授權廠商)販售、散布予 貴公司之 XX 造型圖案產品,
係經 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得直接或間接出口至台灣以外地區”之附 帶條件下所承認得以販售、散布之產品,故 貴公司亦不得以直接或 間接之手段出口至台灣以外地區,並從事販售、散布之行為,亦不得 售予以於台灣以外地區販售、散布為目之客戶。
3.若 貴公司發現本公司(本授權廠商)販售、散布予 貴公司之 XX 造型圖案產品有被出口至台灣以外地區之情事,敬請於查明出口管道 後,尋求必要之解決措施以杜絕日後再度出口。XX 股份有限公司或 本公司若要求確認 貴公司提出之解決措施與解決情形時,即使繁雜 也請迅速以書面告知。
4.XX 造型圖案產品除本公司(本授權廠商)事先同意之產品外,不得 進行刻名等加工程序,煩請務必理解。又除經 XX 股份有限公司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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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之產品外,不得將 XX 造型圖案產品作為贈品而販售、散布,或 與其他產品搭售而販售、散布,此點也請務必了解。
5.縱令為廣告或宣傳 XX 造型圖案產品,而印製 XX 造型圖案產品之照 片或 XX 造型圖案之廣告及傳單,除非事前經由本公司(本授權廠商)
取得 XX 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否則不可使用。又,即使取得 XX 股 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其廣告傳單等之表示方式仍需遵照 XX 股份有限 公司之指示,請務必遵守此事項。
6.販售、散布 XX 造型圖案產品時,應隨時注意不得損害 XX 股份有限 公司及 XX 造型圖案產品之名譽、信用、評價及形象。
7.其他有關 XX 造型圖案產品之指示事項亦請嚴格遵守 XX 股份有限公 司之指示事項。
8.本文件記載之事項屬於本公司(本授權廠商)與 貴公司間締結契約 之一部份,同時亦為 貴公司與 貴公司客戶之交易 XX 造型圖案產 品契約的一部份,故請 貴公司要求 貴公司客戶須嚴格遵守本文件 所定之事項,對無法遵守者,不得對其販售 XX 造型圖案產品。
9.若 貴公司或 貴公司之客戶有違反本文件記載之情事,本公司(本 授權廠商)除可立即解除與 貴公司所訂之契約外,並將請求賠償本 公司(本授權廠商)與 XX 股份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煩請理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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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承辦單位:
承辦人姓名:
○1XX 造型圖案 ○2希望許可之產品種類/品名 ○3年間預定生產數量 ○4販賣、散佈方法 ○5希望開始販賣、散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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