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制度及運作現況
第一節 非營業特種基金制度之建立與轉變
我國政府為因應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等需要,依據相關法律並循預算 程序,陸續成立各類特種基金,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中央政府各類特種基金,以辦理相關業 務。
預算法在 1953 年修法前,基金包括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二類,特種 基金僅分為營業基金及其他基金。「其他基金」係指歲入之供其他用途者,
並各依其用途及設定之條件,定其名稱。鑑於其他基金之分類名稱未能統 一,1971 年修法時,將特種基金細分為營業基金、償債基金、信託基金、
非營業循環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其他基金。1998 年修法時,取消非營業循環基金與其他基金之分類,而重行分類為作業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債務基金。故本節茲將三十年來特種 基金項目變動情形簡述如下:(黃永傳,2000:58 )
表 3-1 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及變更情形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六十一~
六十二年
設置十二 個非營業 循環基金
設置:1.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更 名為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 金)
2.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基金 3.台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4.台灣大學附設林場作業基金 5.台灣大學附設農場作業基金 6.台灣大學附設家畜醫院作業基金 7.中興大學附設農林作業基金 8.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監所作業基金
(後更名為司法行政部所屬各監獄 作業基金)
9.福建金門監獄作業基金(後更名為 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看守所及少年 觀護所作業基金)
10.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作業基金 11.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後
更名為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12.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等
六十二年度亦同 依六十年修正之 預算法及相關規 定,設置非營業 循環基金十二單 位,並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
六十三年 新增六個 基金
新增:1.行政院開發基金(內含輸出保險基 金、農業機械化堆廣基金)
2.出口貸款基金 3.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4.發展工業貸款基金 5.發展農業貸款基金
6.工業區開發基金(後更名為工業區 開發管理基金)等六單位。
新增:1.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圖錄印製 基金(後更名為「故宮文物藝術發 展基金」)
2.立法院公報編印基金 3.經濟發展基金
六十四年 新增三單 位、簡併三 個基金
簡併:將出口貸款基金、發展工業貸款基金、
發展農業貸款基金併入行政院開發基 金。
六十五年 新增四單 位
新增:1.糧食平準基金
2.台灣大學附設山地農場作業基金 3.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
基金
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基金。
六十六年 新增一單 位
新增:興建國民住宅基金(後更名為中央國 民住宅基金)
六十七年 裁撤一單 位
裁撤: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六十八年 新增二單 位
新增:1.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基金 2.農業機械化基金
表 3-1(續一)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新增:汽車責任險作業基金
六十九年 新增一個 基金,合併 七個基金 為二個基 金
合併:1.將台灣大學附設林場、農場、家畜 醫院、山地農場四個作業基金合併 為國立台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 金;
2.將司法行政部所屬各監獄作業基 金、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看守所及 少年觀護所作業基金合併為司法行 政部所屬各監所作業基金(後更名 為「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七十年 新增一單 位
新增:原料黃金供應基金。
七十一年 新增三單 位
新增:1.國立台北護理專科學校附屬醫療藥 品基金(後更名為台北護理專科學 校附設醫療衛生中心作業基金)
2.科學工業園區作業基金(後更名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3.毛猪產銷調節基金。
新增: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
裁撤:汽車責任險作業基金。
七十二年
~七十四 年
新增一單 位,合併三 單位,裁撤 一單位,基 金數計二 十一個;七 十三及七 十四年度 未變
合併:將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基金、農業機械 化基金、毛猪產銷調節基金合併。
七十五年 新增一單 位
新增: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七十六年 新增二單 位
新增:1.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2.台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
七十七年 新增二單 位
新增:1.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2.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
七十八年 新增一單 位
新增: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管理處作業基金。
七十九年
~八十年
新增一單 位,八十年 度未變動
新增: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後更名為國 際經濟合作發展基金)
將榮民總醫院作 業基金分立為台 北、台中榮民總 醫院作業基金。
表 3-1(續二)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八十一年 新增五個
基金,基金 數為二十 九個
新增:1.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 2.國防部所屬各軍事監所作業基金 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4.榮民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
(後更名為「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 金」)
5.醫療發展基金等五單位。
增設:「國軍生產材料循環作業基金」
八十二年 新增一單 位,裁撤二 單位,基金 數量為三 十三單位
裁徹:1.「原料黃金供應基金」
2.「立法院公報編印基金」二單位。
新增:1.「公共建設管線基金」
2.「中央新市鎮新社區開發基金」
3.「軍儲作業率備金」
4.「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八十三年 新增四單 位,裁撤二 單位
裁徹:1.「台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
2.「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 製作業基金」
八十四年 新增二單 位
新增:1.「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2.「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
八十五年 新增一單 位,非營業 基金數量 計三十八 單位。
新增:「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教育部依據大學 法之規定,為促 進國立大學校務 財務有效運作,
提高營運績效,
先選擇國立台灣 大學、清華大 學、交通大學、
成功大學及台灣 工業技術學院等 五校先行試辦校 務基金制度,並 設置「國立大學 校院校務基 金」,各學校均 為該基金附屬單 位預算之分預算 單位。
表 3-1(續三)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新增: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2.教育部再選擇自籌比例較高之國立 政治大學、中興大學、中央大學、
中山大學、中正大學、空中大學、
陽明大學、台灣海洋大學等八所學 校納入校務基金試辦範圍,致「國 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分預算單位 增為十三個。
八十六年 新增一單 位,裁撤一 單位。
裁撤:「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基金」
依據「國軍老舊 春村改建條例」
之規定,增設「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 基金」一單位;
為配合國際合作 發展基金會設置 條例完成立法,
將「國際經濟合 作發展基金」改 為財團法人組 織,並予裁撤。
新增:1.經濟部主管之「推廣貿易基金」
2.國科會主管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 基金」(後更名為「行政院國家科 學技術發展基金」)
3.農委會主管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 救助基金」
4.勞委會主管之「就業安定基金」
5.文建會主管之「文化建設基金」及 陸委會主管之「中華發展基金」,
改為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6.增設「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
7.「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 基金」,計增加八單位。
依據行政院八十 七年度計畫及預 算會議討論通過 特種基金檢討簡 併之結果,將原 編列單位預算之 六個特種基金,
改為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
八十七年 增加八單 位,減少十 二單位,非 營業基金 數量為三 十四單 位。
合併:1.內政部主管之「中央國民住宅基 金」、「公共建設管線基金」及「中 央新市鎮新社區開發基金」,合併 為「營建建設基金」;
2.經濟部主管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工業區開發管理基 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合 併為「經濟發展基金」;
3.退輔會主管之「台北榮民總醫院作 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 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 金」及「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
合併為「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表 3-1(續四)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八十七年 合併:4.教育部主管之國立臺灣大學、國立
成功大學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三家 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併入「國立大學 校院校務基金」,國立台灣大學及 國立中興大學二所大學附設農林畜 牧作業基金,則分別併入各該學校 校務基金。
5.原農委會主管之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台灣地區漁業發展基金」與附屬 單位預算「農業發展基金」合併為
「農業綜合基金」;原編製單位預 算之「漁產平準基金」與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之「糧食平準基金」合併 為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農業平準 基金」。
6.又為擴大校務基金制度實施範圍,將 自籌經費已達學校經常支出百分之 二十五之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等十三 所大專院校,納入「國立大學校院 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單位。
新增:1.將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及 原屬台電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 基金」均改為附屬單位預算。
2.增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分 為非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兩部分加 以管理。
裁撤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八十八年 增加三單 位,減少七 單位,非營 業基金數 量為三十 個。
簡併:1.將「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 金」、「軍事監所作業基金」、「國 軍生產作業基金」及「軍民通用科 技發展基金」等四個基金,簡併為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2.將「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及「國道 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簡併為「交 通建設基金」
3.將「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 發基金」併入「高速鐵路相關建設 基金」
4.「推廣貿易基金」改為「經濟發展 基金」之分基金。
5.經濟部主管之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台電公司
「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改編列 附屬單位預算,並併入「經濟發展 基金」之分基金。
表 3-1(續五)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八十八年 簡併:6.設置「自然生態保育基金」並隸屬
於「農業綜合基金」項下為分基金 7.設置「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並隸
屬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之分基 金
8.設置「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與
「觀光發展基金」,並併入「交通 建設基金」項下為分基金。
新增:1.撤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將原納入該校務基金分預算之二十 六所國立大專院校及三家附設醫院 提升為附屬單位預算
2.擴大實施範圍,將尚未實施校務基 金制度之東華大學等二十二所國立 大專院校,一併依前設置條例之規 定設置基金,計淨增加五十單位;
裁撤:1.「公報發行作業基金」
2.「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已 完成民營化作業,予以裁撤。
八十八年 下半年及 八十九年 度
中央政府 總預算附 屬單位非 營業基金 數量為九 十八單 位,較八十 八年度預 算增加六 十八單 位。
簡併:「造林貸款基金」與「森林遊樂及森 林鐵路作業基金」,合併為「林務 發展基金」
配合國立大學校 院校務基金設置 條例之規定,撤 銷原設置之「國 立大學校院校務 基金」;
依台灣省政府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暫行條例之規 定,將原台灣省 政府所屬非營業 基金二十單位,
經檢討裁徹「公 報發行作業基 金」。
計有十八單位併 入中央政府。
九十年 增設十四 單位,減少 一單位,非 營業基金 數量為九 十七單 位。
新增:1.國立台北大學、高雄大學、台中護 理專科學校、台南護理專科學校、
臺灣戲曲專科學校,依國立大學校 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置校 務基金;
2.「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3.「離島建設基金」
4.「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
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6.「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7.「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8.「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9.由營業基金(原石門、曾文、鯉魚 潭水庫管理局)改為非營業基金 者,計有「水資源作業基金」、「管 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等二單位。
依據行政院於八 十九年一月間核 定之「非營業特 種基金設置、簡 併及預算編製共 同性原則」檢討 簡併結果,計減 少十四單位。
表 3-1(續六)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簡併:1.因已達成或喪失原設置功能或辦理
之業務而與其他基金合併者:
「台灣省國民住宅基金」、「鄉鎮 創業自立基金」、「軍人儲蓄作業 基金」、「農業平準基金」及「輔 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等 五單位。
2.因性質與其他基金相近,而簡併為 他基金之分基金者:
「實施平均地權與保護自耕農基 金」、「土地重劃工程規劃作業基 金」、「新生地開發基金」、「公 共工程作業基金」、原台灣省政府 所屬「交通建設基金」、「林務發 展基金」、「台灣省山坡地開發基 金」、「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
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等九單位。
3.「國立嘉義技術學院校務基金」與
「國立嘉義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合 併為「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4.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隸屬 於「農業綜合基金」項下分基金;
5.將「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藥害救 濟基金」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 基金」等四單位,與原「醫療發展 基金」簡併為「健康照護基金」。
九十一年
~九十二 年
基金數量 均未變 動,同為九 十七單位
新增: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金門 分部獨立設置為國立金門技術學院校 務基金
九十三年 93 年度編 製附屬單 位預算之 非營業特 種基金計 有九十八 單位,與上 年度比 較,增加一 單位,
簡併:1.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所屬自然生態保 育基金(依基金檢討結果裁撤),
業務改納公務預算辦理;
2.農業作業基金所屬林務發展基金與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所屬造林基金合 併為林務發展暨造林基金;
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食品 工廠已完成民營化,而塑膠工廠則 結束營業。
另配合機關改制 更名者,計有國 立宜蘭技術學院 校務基金更名為 國立宜蘭大學校 務基金,國立聯 合技術學院校務 基金更名為國立 聯合大學校務基 金,國立台東師 範學院校務基金 更名為國立台東 大學校務基金。
表 3-1(續七)
年份 變化情形 新增、裁撤或簡併基金項目 說明
九十三年 上述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之非營業 特種基金,其所 編製分預算之非 營業特種基金本 年度為八十二單 位,較上年度淨 減少四單位。
新增:增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單位;
裁撤:1.裁撤業務單純、規模較小之公共造 產基金;
2.裁撤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
(配合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 政法人)。
簡併:1.國立台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 金併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 基金(為精簡組織,提升營運績 效);
2.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及行 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將於年度中依規 定處理(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 例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 理條例規定)。
九十四年 94 年度編 製附屬單 位預算之 非營業特 種基金計 有九十四 單位,與上 年度比 較,減少四 單位。
更名:配合機關改制更名者:
1. 國立虎尾技術學院校務基金更名 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2. 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校務基金
更名為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校 務基金
3. 國立台南師範學院校務基金更名 為國立台南大學校務基金
4. 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校務基金更名 為國立台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係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組織法規定,增 設金融監督管理 基金一單位。後 又依基金檢討結 果,裁撤或簡併 五單位。上述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 之非營業特種基 金,其所編製分 預算之非營業特 種基金本年度為 七十六單位,較 上年度淨減少六 單位。減少原因 係依基金檢討結 果裁撤營建建設 基金所屬平均地 權保護自耕農及 重劃工程作業基 金、新生地開發 基金及公共工程 作業基金;裁撤 農業作業基金所 屬山坡地開發基 金;配合公立醫 院多元化改革方 案,將醫療藥品 基金所屬雲林醫 院作業基金併入 國立臺灣大學附 設醫院作業基 金;配合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之修 正及兒童福利法 之廢止,裁撤兒 童福利基金(行 政院主計處資 料,2005)
資料來源:九十二年度前-方清風(2003:48-61)
九十三年度後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自行統計
由六十一年度迄今,非營業特種基金增設或簡併之變化情況觀之,其 中簡併或裁撤單位並不多,反在八十八年下及八十九年度,由八十八年度 30 個單位,增至 98 個單位(迄今 94 個單位),主要原因係「校務基金設 置條例」之完成立法,將國立大學院校改設「國立大學院校校務基金」(計 50 單位,至九十二年度增為 52 個單位)、以及精省後將原台灣省政府所 屬基金改隸中央政府(計 18 個單位,至九十二年度撤併結果僅存 4 個基 金,另改列為「分基金」者計 8 個單位。)所致(趙揚清,2003)。茲將 歷年(1972 年至 2005 年)基金設置數量統計總整理,揭示如表 3-2。
表 3-2 歷年非營業基金設置數量表
年度 基金數 增設 裁撤 年度 基金數 增設 裁撤
六十一年 12 - - 七十八年 27 1 -
六十二年 12 - - 七十九年 29 2 -
六十三年 18 6 - 八十年 29 - -
六十四年 17 3 4 八十一年 34 5 -
六十五年 21 4 - 八十二年 33 1 2
六十六年 22 1 - 八十三年 35 4 2
六十七年 21 - 1 八十四年 37 2 -
六十八年 23 2 - 八十五年 37 1 1
六十九年 19 1 5 八十六年 38 1 -
七十年 20 1 - 八十七年 34 8 12
七十一年 23 3 - 八十八年 30 3 7
七十二年 8 12 8 八十八年下
及八十九年 98 68 -
七十三年 21 - - 九十年 97 - 1
七十四年 21 - - 九十一年 97 - -
七十五年 22 1 - 九十二年 97 - -
七十六年 24 2 - 九十三年 98 1 -
七十七年 26 2 - 九十四年 94 - -
資料來源:根據歷年度附屬單位決算審定報告書,及方清風(2003)「非營業基金 制度運作之探討」,台北大學碩士論文等相關資料彙編。
綜上所述可以了解,特種基金在民國八十八年以前之變動幅度甚小,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起大幅增加,主要係:
(一)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置校務基金計五二單 位。
(二)精省後,將原台灣省政府所屬非營業基金十八單位併入中央政府。
(三)新法案立法時,明文規定設置,或因應政府新興政務之需要而設置,
前者如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增設離島建設基金;依「促 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第七條規定增設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後者 如「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等。
九十一年度以前,行政院對於非營業特種基金均採用同一種方式編列 預算,有鑒於不同類基金間之屬性不同,其財務報表之衡量焦點亦有所區 別,依照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九十二年度作如下改進:
(一)參照政府會計理論及依據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作業基金、特別 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別就作訂定各該類基金之預 算書表格式,每類基金之預算均有其表達重點及內容,以彰顯各類 基金之特性,並按每一類基金分別綜計,不再將所有非營業基金彙 總。
(二)將原有兼具特別收入基金及作業基金雙重特性之綜合型基金,包括 經濟發展基金、交通建設基金及農業綜合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規
定及政府會計理論分別重新分割為經濟作業基金及經濟特別收入 基金、交通作業基金及航港建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及農業作 業基金,俾便採行不同類型之預算與會計制度。
(三)將同一主管機關辦理相同或類似政事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 收管理基金與土瓖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簡併為環境保護基金。
亦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併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
九十三年度為進一步強化各特種基金之管理,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 率,特訂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以替代原有之「非營業 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作為各基金檢討應 否存續之依據,該原則主要為,同一性質政事,若由同一主管機關設置數 個基金辦理者,應予整併;若分由不同主管機關設置之數個基金辦理者,
則參酌政府再造機關業務調整情形,檢討整併;又已完成或無法達成設置 目的,可委由(或移轉)民營、改制法人或下放地方政府辦理者,以及業 務單純、規模較小者,應予裁撤。經本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依據上 開原則,開會檢討結果,獲致具體結論,並已分行各主管機關確實執行。
惟因多數基金設置有其法源依據及政策任務,須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改及政 府組織調整方案定案後始能加以裁撤或簡併,部分基金涉及業務調整與人 員處理,尚須妥適規劃,故該年度基金數量未見大量減少。
2005 年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增設金融監督管 理基金一單位;依基金檢討結果,裁撤業務單純、規模較小之公共造產基
金;為精簡組織,提升營運績效,配合本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之檢 討結果;特種基金設置任務之達成;民營化、法人化、地方化及去任務化 之完成;暨政府組織調整方案定案後,預計將可再大幅減少非營業特種基 金之數量,冀期以最精簡之組織型態,完成政府所交付之政策任務。
第二節 非營業特種基金與總預算之關係
我國預算制度係以預算及基金雙軌並行之架構形成政府預算體系,特 種基金依預算法規定並分為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我國政府在預算制 度上係採基金與預算合併的運作方式,藉由基金組織之橫的分類與預算組 織之縱的分類,構成我國政府預算體系,特種基金則有兩種型態之預算編 列方式:(張四明、方清風,2003:12)。
(1)依預算法第 18 條第 2 款所規定的單位預算。
(2)依預算法第 19 條規定:「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 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但在實務上,除信託基金非政府所有而不編入正式預算之外,所有非 營業特種基金均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所謂「歲入、歲出之一部」,依預算 法第 86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在政事型特種基金指的是虧絀時的「由庫 撥補額」或發生賸餘時的「應繳庫額」。
大體而言,政府的一般公務預算屬於單位預算的性質,其歲入歲出必 須全部納入總預算之中,在普通基金的範疇中統收統支的國庫作業流程。
至於特種基金則多為附屬單位預算的性質,只有小部分的歲入歲出納入總 預算之中。
表 3-3 非營業基金業務總收支與總預算經常收支之關係 單位:億元
年 度
非營業基金 總 收 入( 1 )
總預算經常 門 歲 入( 2 )
比重(﹪)
(1)/ (2)
非營業基金總 支 出 ( 3 )
總與算經常門 歲 出 ( 4 )
比重(﹪)
(3)/ (4) 82 1,347 7,988 16.86 1,164 6,931 16.79 83 1,520 8,666 17.54 1,262 7,041 17.92 84 1,636 9,134 17.91 1,399 7,388 18.94 85 1,786 9,628 18.55 1,466 8,083 18.14 86 1,923 10,030 19.17 1,523 8,765 17.38 87 2,512 12,008 20.92 2,046 8,970 22.81 88 2,690 13,940 19.30 2,304 11,297 20.39
88下半及89
(折合一年)
5,995
(3,997)
19,581
(13,054)
30.62 5,123
(3,415)
17,955
(11,992)
28.53
90 7,728 13,473 57.31 7,965 12,367 64.41 91 10,032 12,379 81.04 9,526 12,379 80.50 92 10,513 12,621 83.30 9,366 12,304 76.12 93 12,212 13,033 93.70 11,695 12,356 94.65 資料來源:82 年度至 93 年度數據係取自審計部各年度決算審定數。
在基金數量上,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計有 94 單位,相較 於八十八年度之 30 單位,基金數量大幅增加。非營業基金收支之成長,
是否如外界質疑因為總預算將部分支出項目移往非營業基金之故?總預 算是否因此而得以緊縮?進一步探討兩者之關係。非營業基金之作業收入 與作業支出,與中央政府近十年之經常門歲入、歲出比較,兩者關係如表 3-3 作說明。
由上表得知,八十八年度以前,非營業基金之作業收入占中央政府 經常門歲入之比重,以及作業支出占中央政府經常門歲出之比重,大致 均為二成。但八十八年下及八十九年度,其作業收支占中央政府經常門 歲入歲出之比重,則提升至三成。主要係當年度稅收受國內經濟不景氣 影響,經常門歲入大幅減少,而非營業基金卻因新設債務基金,當年度 作業收支均同時增加三百億元,以及將原台灣省政府所屬非營業基金併 入中央政府,造成非營業基金之收支規模大幅成長。九十年度開始,非 營業基金之作業收支占中央政府經常門歲入、歲出之比重,則大幅提高 至六成,主要原因係債務基金之業務收入及支出各增加 3,435 億元,以 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業務支出高達 768 億元之故(方清風,2003:
82)。
圖 3-1 特種基金業務收入與總預算經常門歲入關係圖 資料來源:(方清風,2003 統計繪製圖:84)
圖 3-2 特種基金業務支出與總預算經常門歲出關係圖
資料來源:(方清風,2003 統計繪製圖:84)
綜合以上說明,分析特種基金之業務總收支與中央政府經常門歲入、
歲出之比重在八十八年度前大致維持固定。八十八年下及八十九年度以 後,比重則逐年提高,至雙方關係之愈形貼近,可由圖 3-1 及圖 3-2 看出,
造成此一現象之原因可歸納如下:
(一)經常門歲入因稅收減收而減少,經常門歲入於八十八年之 1 兆 3, 940 億元達到最高峰,至九十一年度則降為 1 兆 1,917 億元,為 符合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常收支應維持平衡之規定,經常支出 亦未再成長。相對於非營業基金業務總收支之持續增加,其占中央 政府經常門歲入、歲出之比重自然提高。
(二)除了債務基金之業務收支鉅額增加外,政府為因應新興業務之增 加,而將原應列入普通基金之預算,藉由法律之制定,新設非營業 基金加以容納所致,如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設置「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運用政府於公營事業移 轉民營時所得資金,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從業人 員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又如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 理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用以處理經營 不善金融機構,並配合辦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賠付事宜。
(三)外界質疑,何以原由普通基金編列預算之政務活動,經轉為非營業 基金後(例如各大學成立校務基金),中央政府總預算仍未能明顯 降低規模?一方面係因新政府上台復,社會福利預算較以往增加;
另一方面,政務活動雖轉為非營業基金,大部分之財源仍仰賴中央 政府編列預算撥補,致中央政府總預算未有明顯下降。例如校務基 金設置後,各校自籌經費比率仍低,仰賴中央政府之補助仍極為龐
大,九十二年度校務基金財源自籌比率雖已由 43. 23 %提高至 46.97 %,中央政府總預算仍透過教育部編列教學補助款 427 億 5,000 萬元(另由學校自籌經費 375 億 1,000 萬元),實為中央 政府總預算未能有效降低之原因。
我國預算法所規範之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為世界各國所獨創,而 附屬單位預算並未全數彙編於總預算,造成我國之總預算未能顯現收支全 貌。也引發非營業基金應編製單位預算還是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爭議。中 央政府於八十七年度,將原編列單位預算之六個非營業基金,一律改為附 屬單位預算型態,除了增加預算之執行彈性外,亦在降低中央政府總預算 規模;且近幾年為因應新政務之增加,新設非營業基金加以容納,如公營 事業民營化基金,以避免總預算規模之擴張(方清風,2003:83)。
第三節 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現況
九十四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現況以基金分類、預算編列情形及業 務計畫內容為下列作詳細介紹,以便能更了解目前特種基金的運作現況。
一、基金分類
特種基金中之營業基金部份共 25 單位,如表 3-4:
表 3-4 特種基金-營業部份
中央銀行 財政部印刷廠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中國輸出入銀行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保險局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健康保險局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行政主計處,2005
九十四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九十四單位,
茲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四類,分述如 表 3-5:
表 3-5 特種基金非營業部份設置情形一覽表 基金種類 主管機關 特種基金名稱 特種基金所屬
分基金 說明
行政院
1.中美經濟社會發展 基金
2.行政院開發基金
本年度配合該基金管理委員 會組織規程修訂及實務運作 需要,由財政部主管改隸行 政院主管
共同管道建設 基金
中央國民住宅 基金
新市鎮開發基 金
內政部 營建建設基金
國家公園基金
國防部
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 業基金
2.國軍官兵購置住宅 貸款基金
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基金
財政部 地方建設基金
法務部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加工出口區作 業基金 工業區開發管 經濟部 1.經濟部作業基金 理基金
2.水資源作業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
民航事業作業 基金
國道公路建設 管理基金 觀光發展基金 交通部 交通作業基金
高速鐵路相關 建設基金 (一)作業基金:
凡經付出仍可收 回,而非用於營 業者為作業基 金,共有七十五 單位
教育部 1.國立大學校院校務 基金
2.國立臺灣大學附設 醫院作業基金 3.國立成功大學附設
醫院作業基金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計 有:
1.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2.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3.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4.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5.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6.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7.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表 3-5(續一)
基金種類 主管機關 特種基金名稱 特種基金所屬
分基金 說明 (一)作業基金:
凡經付出仍可收 回,而非用於營 業者為作業基 金,共有七十五 單位
教育部 8.國立中山大學校務金
9.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10.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
基金
11.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 12.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1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
基金
14.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15.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16.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17.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18.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19.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20.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2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
基金
22.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 基金
2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 基金
2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 基金
25.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 基金
26.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 基金
27.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28.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
基金
29.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 基金
30.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 基金
31.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校務基金
32.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校務基金
3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 基金
34.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校務基金
35.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 基金
表 3-5(續二)
基金種類 主管機關 特種基金名稱 特種基金所屬 分基金
說明
教育部 36.國立臺北護理學院校務
基金
37.國立體育學院校務基金 38.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校務
基金
39.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校務基金
40.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校務 基金
41.國立勤益技術學院校務 基金
42.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校務 基金
43.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校務基金
44.國立澎湖技術學院校務 基金
45.國立金門技術學院校務 基金
46.國立臺北師範學院校務 基金
47.國立新竹師範學院校務 基金
48.國立臺中師範學院校務 基金
49.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校務 基金
50.國立花蓮師範學院校務 基金
51.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 校務基金
52.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校務基金
53 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 校務基金
臺中榮民總 醫院作業基 金
臺北榮民總 醫院作業基 金
高雄榮民總 醫院作業基 金
(一)作業基金:
凡經付出仍可收 回,而非用於營 業者為作業基 金,共有七十五 單位
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
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 置基金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榮民醫院醫 療作業基金
表 3-5(續三)
基金種類 主管機關 特種基金名稱 特種基金所屬 分基金
說明
國立故宮
博物院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林務發展基金 山坡地開發基 金
種苗改良繁殖 作業基金 農委會 農業作業基金
畜產改良作業 基金
衛生署 1.醫療藥品基金 2.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
工廠作業基金 人事行政
局
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 貸款基金
國家科學 委員會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 業基金
(一)作業基金:
凡經付出仍可收 回,而非用於營 業者為作業基 金,共有七十五 單位
原委會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基金
(二)債務基金:
依法定或約定之 條件,籌措財源 供償還債本之用 者,為債務基 金,僅有一單 位,即財政部主 管之中央政府債 務基金。
財政部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行政院 1.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基金
2.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 3.離島建設基金 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
化基金 內政部 社會福利基金 財政部金
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經濟部 1.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
金
推廣貿易基金 能源研究發展 基金
石油基金 交通部 航港建設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 金:
有特定收入來源 而供特殊用途 者,為特別收入 基金,共有十七 單位
文建會 文化建設基金
表 3-5(續四)
基金種類 主管機關 特種基金名稱 特種基金所屬 分基金
說明
農委會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教育部 學產基金
陸委會 中華發展基金 環保署 環境保護基金 衛生署 健康照護基金
新聞局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 金:
有特定收入來源 而供特殊用途 者,為特別收入 基金,共有十七 單位
勞委會 就業安定基金 (四)資本計畫基
金:
處理政府機關重 大公共工程建設 計畫者,為資本 計畫基金,僅有 一單位
國防部
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統計資料表。
二、預算編列
中央政府設置之非營業基金自 1972 年之十二單位,一路增加到 2005 年之九十四個單位,基金設置數量可說是大幅增加。所以在 2003 年時行 政院主計處則檢討非營業基金之存廢與簡併,惟各部會均持反對立場。先 別論非營業基金之應否簡併,因為歷年來非營業基金之簡併,只有減少非 營業基金的單位數量,而非營業基金總體收支規模並未真正降低。茲就九 十四年度特種基金現況及預算內容作以下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說明,
2005)
(一)營業部分
表 3-6 營業基金預算編列情形表
25 個單位合計 單位:新台幣億元 比 較 項 目 94 年度
編列數
93 年度
編列數 金 額 增減百分比( %)
1.營業總收入 26,568 26,685 833 3.4
2.營業總支出 24,910 23,831 1,079 4.5
3.純益 1,658 1,854 -196 -10.6
4.繳庫盈餘 1,999 2,262 -263 -11.6
5.固定資產投資 2,164 1,745 419 24.0
6.國庫現金增資 101 67 34 50.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上述營業基金九十四年度之繳庫盈餘 1,999 億元,如連同繳納中央 政府稅捐 1,154 億元,及中央政府出售持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央 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榮民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收入 1,140 億元,則九十四年度對政府財政之整體貢獻達 4,293 億元。
固定資產投資 2,164 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 1,745 億元,增加 419 億元,增幅 24.0%。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力擴充、電信設施、石油煉製 及給水設施等,均為國家建設之重要計畫,對提升各事業生產或服務能 力、增進公共投資及促進經濟發展等,均有重大助益。
國庫現金增資 101 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 67 億元,增加 34 億元,
增幅 50.7%。係供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重大供水建設計畫、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鐵路建設計畫及勞工保險局受委任辦理勞工 退休金條例規定業務所需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之用。
(二)非營業部分
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外,其餘作 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通稱為非營業特種基 金,均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九十四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情形,簡 要說明如下:
(1)作業基金:
表 3-7 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預算編列情形表
756 個單位合計 單位:新台幣億元 比 較 項 目 94 年度
編列數
93 年度
編列數 金 額 增減百分比( %)
1.營業總收入 3,175 3,073 102 303
2.營業總支出 2,889 2,584 305 11.8
3.純益 286 489 -203 -41.5
4.繳庫盈餘 258 476 -218 -45.8
5.固定資產投資 719 502 217 43.2
6.國庫現金增資 381 371 10 2.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2)債務基金:
九十四年度賸餘 0.1 億元,連同以前年度累積賸餘 4.2 億元,共有 賸餘 4.3 億元,備供以後年度償債財源。
表 3-8 非營業基金-債務基金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比 較 項 目 94 年度
編列數 (A)
93 年度
編列數 (B) 金 額(A-B) 增減百分比 % 基金來源 5,321.6 7,637.4 -2,315.8 -30.3 基金用途 5,321.5 7,637.3 -2,315.8 -30.3 本期賸餘 0.1 0.1 -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3)特別收入基金:
以前年度累積賸餘 2,940 億元,支應九十四年度短絀 99 億元後,共 有賸餘 2,841 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表 3-9 非營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比 較 項 目 94 年度
編列數 (A)
93 年度
編列數 (B) 金 額(A-B) 增減百分比 %
基金來源 1,575 1,293 282 21.8
基金用途 1,674 1,462 212 14.5
本期賸餘 -99 -169 70 -41.4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4)資本計畫基金:
九十四年度賸餘 15 億元,連同以前年度累積賸餘 177 億元,共有賸 餘 192 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資本建設計畫之財源。
表 3-10 非營業基金-資本計畫基金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比 較 項 目 94 年度
編列數 (A)
93 年度
編列數 (B) 金 額(A-B) 增減百分比 % 基金來源 61 76 15 19.7 基金用途 46 16 30 187.5 本期賸餘 15 60 45 75.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三、業務計畫內容
茲就九十四單位非營業特種基金本年度業務計畫情形,按基金類別分 述如下:(行政院主計處,2005)
(一)作業基金部分:
業權型基金預算綜計之內容,包括有業務收支之估計、餘絀撥補之 預計及現金流量之預估等。其中業務收支之估計,主要在預估未來年度之 運作成果,亦即各基金運作之預估收入、支出與餘絀等。餘絀撥補之預計,
主要在預估未來年度運作所獲賸餘之分配與短絀之填補等事項。現金流量 之預估,主要在預測未來年度各項業務活動、投資活動、融資活動及匯率 變動影響等造成之現金來源、用途及其淨增(減)之情形。其中,業務活 動泛指投資及融資活動以外之各項交易及其他事項,如提供服務或執行各 項補助計畫等;投資活動,主要為承作與收回各項投資及貸款、固定資產
之建設改良擴充與資金之轉投資等;融資活動,主要為國庫增撥基金、長 短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等。
表 3-11 九十四單位非營業特種基金⎯作業基金部分本年度業務計畫情形 1.醫療服
務: 診療門診病患 2,212 萬 6,586 人 次、住院病患 972 萬 2,154 人日。
(1)投資計
畫 編列 82 億 7,872 萬 6,000 元,包括 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生物科技產 業、數位內容產業及其他促進產業 升級事業等投資 50 億元,淡海及高 雄新市鎮各項開發建設 4 億 6,030 萬 5,000 元,及辦理高速鐵路車站 特定區區段徵收 28 億 1,842 萬 1,000 元等。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2.投融資業 務:
(2)貸款及
保證計畫 編列 621 億 0,012 萬元,包括:※
輔購住宅 180 億 0,012 萬元,包括 輔助有眷無舍官兵自購住宅貸款 2,500 戶 44 億元及輔助人民購置住 宅貸款 136 億 0,012 萬元。※為促 進經濟及社會發展,辦理各項貸款 編列 313 億元,包括農業、青年創 業、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降低漏水實 施計畫、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優 惠貸款計畫及臺電公司臺中第九、
十號機發電工程等貸款計畫 23 億 3,000 萬元,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 款、自動化設備貸款、研發貸款及 其他政策性貸款 277 億 2,000 萬 元,辦理九二一震災貸款計畫 1 億 元,共同管道建設貸款計畫;※為 提升原住民經濟能力,改善生活品 質,編列原住民經濟產業、青年創 業貸款 8 億元,原住民建購、修繕 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18 億元,及原住 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2 億元,
以協助其從事各項經濟事業活動。
※為促進地方公共建設,辦理各縣
(市)公用事業貸款,縣(市)、
鄉(鎮、市)公共建設貸款,縣(市)
政府辦理平均地權貸款,私立中等 學校及大專院校教育建設貸款,及 其他具有建設性或特殊性需要之貸 款等 100 億元。
表 3-11(續一)
(1)利息補助 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 差額 8 億 6,177 萬 1,000 元及 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息 2 億 7,860 萬 6,000 元等。
(2)補助興建、
整建及維護風 景區公共設施 7 億 2,400 萬 元。
(3)補助高速鐵 路車站聯外道 路系統改善 40 億 5,500 萬元。
3.補助及協助 業務:
(4)補助國土開 發及資源保 育、產業發展、
人力訓練、重要 建設及規劃、農 業發展及農業 建設規劃等 2 億 7,000 萬元。
(1)場站服務 提供倉儲運輸 143 萬 9,000 公噸,處理污水、廢棄物 1 億 5,442 萬 5,785 立方公尺。
4.公共設施服 務:
(2)交通服務 提供機場旅客服務 4,311 萬 5,553 人次、導航設備服務 1,410 萬 5,000 小時、車輛通 行高速公路之服務 5 億 4,825 萬 8,000 輛次。
(1)教育服務 培育大專以上高級人才 41 萬 5,372 人。
(2)藝文服務 發行報刊 1,583 萬 5,200 份。
5.教育及休閒 服務:
(3)休閒服務 國軍休閒設施服務 136 萬 5,460 人次、國家公園旅遊服 務 5,013 萬 3,000 元及水庫觀 光休憩服務 91 萬 2,876 人次。
(1)製造銷售 銷售故宮文物書籍 9 萬 1,000 本、各項藝術紀念品 40 萬件 及文物仿製品 2 萬 6,337 件。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6.產銷業務:
(2)生產銷售 生產農業及工業產品 4 億 1,003 萬 7,000 元,國軍所需 兵工類產品 37 億 9,962 萬 4,000 元,鹽酸嗎啡注射液 10 公絲 101 萬 2,000 支及鹽酸配 西汀注射液 50 公絲 180 萬支。
表 3-11(續二)
(3)加工銷售 一般手工產品 1,236 萬 3,558 件,電子零件 2 億 4,575 萬 9,786 件,電器零件 1 億 9,083 萬 0,914 件,工藝品 3 億 6,526 萬 9,282 件,紙製品 1 億 4,484 萬 9,705 件,及其他 加工產品 2 億 8,537 萬 7,339 件等。
(4)採購銷售 農畜產品供銷 1 億 3,882 萬 6,000 元。
(5)水電供應 發電 5 億 4,911 萬 2,000 度,
給水 15 億 2,496 萬 8,558 立 方公尺,灌溉農田 11 萬 0,123 公頃。
6.產銷業務:
(6)勞務供應 承接公、民營單位委託研究發 展計畫 79 億 2,441 萬 7,000 元,技術及勞務服務 21 億 6,608 萬元,代辦軍人儲蓄業 務 1 億 1,982 萬 5,000 元等。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7.營造業務: 辦理眷村改建 規劃開工 1,320 戶 1 億 6,496 萬 2,000 元及輔導眷戶 遷購國(眷)宅 或市場成屋 1,244 戶 5 億 1,183 萬 6,000 元等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二)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部分:
政事型基金本年度預算編製內容,主要有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之 估計與現金流量之預估等。其中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之估計,主要在預 估未來年度各基金可獲得之財源及其運用計畫與累積餘絀之變動等。現金 流量之預估,主要在預測未來年度各項業務活動、其他活動及匯率變動影 響等造成之現金來源、用途及其淨增(減)之情形。業務活動泛指各基金
支用財源之情況,如執行各項徵收計畫或補助計畫等;其他活動主要為一 般理財活動等。
表 3-12 九十四單位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部分本年度業務計畫情形
一
、 債 務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債務基金本年度籌措償還政府債務本息等計 5,321 億 5,388 萬 5,000 元。
1.
融 資 業 務
為促進農業發展,辦理農村建設貸款、農 民購地及農地重劃貸款、農業機械化貸 款、輔導修建農宅等各項農業貸款計畫 1 億 1,500 萬元,及為協助經濟困難無力繳 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申貸保險費,預計貸 與 2 萬 2,185 人次 11 億 7,451 萬 8,000 元。
(1)利息補助 補助民間興建醫院、診所或購置醫療儀器 設備之貸款利息等 1 億 2,383 萬 6,000 元,補助各種農業貸款利息 5 億 0,488 萬 元等。
(2)農業補助 辦理各項農業補助與獎勵 277 億 2,912 萬 4,000 元,包括新型農機補助 7,700 萬 元,推動農田地力綜合改善計畫 1 億 6,574 萬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補 助計畫 9 億 4,815 萬元,農田水利會會費 補助 20 億 2,600 萬元,全民造林運動 11 億 6,000 萬元,漁業發展補助 920 萬元,
漁業用油補貼計畫 17 億 1,425 萬 6,000 元,補助海洋及養殖漁產品之實物操作 2,800 萬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10 億 8,577 萬 8,000 元,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 計畫 128 億 1,500 萬元,及為降低農產品 開放進口之衝擊,實施農產品受進口損害 救助及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77 億元等。
二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2.
補 助 及 協 助 業 務
(3)建設補助 補助離島地區辦理交通及觀光建設、農業 及水資源建設、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 暨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等 30 億 5,000 萬 元,補助基隆、高雄、臺中及花蓮等港灣
建設 45 億 6,518 萬 9,000 元,撥付地方
表 3-12(續一)
(3)建設補助 政府從事與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之地方 文化及公共建設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 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2 億 0,060 萬 6,000 元,改善電視收視不良、提升有線電視普 及發展與災害救助 5,410 萬 7,000 元等。
(4)社會福利
補助 補助療養機構辦理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補 助,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者小本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等 2 億 0,559 萬 2,000 元。
2.
補 助 及 協 助 業 務
(5)支應財務 艱困事業不足 支付移轉民營 所需之員工離 職給與或年資 結算金 117 億 8,413 萬 4,000 元,民 營化前退休人 員退休撫卹給 付及三節慰問 金、早期退休 人員生活困難 濟助金 95 億 3,569 萬 5,000 元,及 政府應負擔之 薪給、補償各 項損失及民營 化所需支出 317 億 8,050 萬 6,000 元,
以加速推動公 營事業移轉民 營。
3.
教育及 休閒服 務
獎助教育相關支出 5 億 3,041 萬 1,000 元,學產房地管理 1 億 0,218 萬元,森林 遊樂區及森林鐵路運輸(客運)服務 5 億 0,415 萬 2,000 元。
4.
產銷業 務
收購糧食 91 萬 8,954 公噸,農畜產品供 銷 74 億 8,597 萬 1,000 元。
二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5. 推 廣 業 務
辦理各項貿易推廣工作 17 億 8,755 萬 4,000 元,推動整體科技、培育延攬及獎 助科技人才、改善研究發展環境等 248 億 6,014 萬元,辦理能源研究發展、安全儲 油、石油開發與技術研究等 109 億 0,204
表 3-12(續二)
5.
推廣業 務
萬元,推動金融監理制度、開發新種金融 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辦理金融監理人員訓 練暨國際金融交流 1 億 8,521 萬 5,000 元,
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外籍勞工管理與輔導 及實施技職訓練等 82 億 5,133 萬 2,000 元,促進兩岸交流 7,355 萬元,培育藝文 人才、推動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及協助藝術 人才進軍國際藝壇等 3,264 萬元。
6.
社會福 利業務:
辦理全民急難救助業務 1 億元,老人之家、
兒童之家、教養院等機構安養、養護服務 及身心障礙者扶助與輔導 7 億 5,934 萬 2,000 元,辦理兒童福利服務工作 2 億 4,971 萬 3,000 元等。
7.
污染防 制業務
辦理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管制等 21 億 9,206 萬 2,000 元,資源回收稽核認證相關 查核業務、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及再 生利用等 9 億 2,722 萬 3,000 元,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污染場址之調查、應變、
評估、管制及整治措施等 6 億 3,305 萬 7,000 元,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子燃料 貯存與最終處置等 6 億 8,163 萬 4,000 元。
8.
衛生保 健業務
辦理國家防癌計畫、婦女健康及生育保 健、事故傷害防制及口腔、聽力等保健計 畫 10 億 9,624 萬 1,000 元,菸害防制教育 與宣導等 10 億 5,438 萬 5,000 元。
9.救濟
業務 辦理藥害救濟給付 2,237 萬 5,000 元,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 860 萬元。
三
、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資本計畫基金本年度預算預計執行博愛專案 40 億 1,362 萬 2,000 元及陸、海、空軍、後備等營區之搬遷及整建 5 億 4,322 萬 7,000 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從分類、規模、業務內容來看,我國特種基金的運作現況可謂分類 繁雜,高達九十四個單位的基金數量令人眼花撩亂;在預算規模上,特種 基金預算更是有增無減,越來越多的政府經費往特種基金移動,令本來就 對特種基金審查感到力不從心的立法院更加吃力;在業務內容方面,特種
基金的業務範圍無所不包,許多看來應屬一般政務範圍的事項也都列在其 中。這樣分類雜、數量多、規模大、業務細的特種基金,在監督上著實會 令立法院傷透腦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