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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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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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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60509376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3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7050318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8050318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364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723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1677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1050376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2050506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9 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76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8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801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7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1709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70519479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005127051 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

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 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 單位為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本計畫所稱個案,指依附表一認定,並有就業意願之下列失業者: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高齡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長期失業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新住民。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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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施用毒品者。

(十六)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 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四、參加本計畫之用人單位如下: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 治團體及政黨。

(二)事業單位: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公營事業機構。

3、非營利組織。

4、學術研究機構。

五、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 導費,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 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前項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屬第三點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之個案,經執行 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六、執行單位核發前點補助,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 位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三)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 應計畫人數。

(四)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第二款最高 補助人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 數乘以每人三個月計算。屬前點第二項但書所列情形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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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個月計算。

(五)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 間應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六)個案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不予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 應津貼,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依實際執行期間補助用人單位。

七、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 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 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 件。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計畫用人單位於執行單位核定後欲變更內容者,應於變 更前,先送執行單位重新核定。

八、執行單位辦理前點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如附表四)。

(二)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或補正文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不符合計畫目的者,

得不予核定。

(四)執行單位應核定申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內容、人數、

地點及補助金額等事項。

(五)執行單位應依用人單位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個案數,且各執行 單位核定之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九、用人單位進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及第十五款之個案,如有延長補助之需求,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 單位提出申請:

(一)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滿三十日後十四個工作日內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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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個案基本資料、進用個案投保資料、申 請原因等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經執行單位評估(如附表五)核定後,執行單位 始得領取延長補助。

十、補助個案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六十日內,向執行單位提出 申請。

用人單位請領津貼及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如附表六)。

(三)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

(如附表七)。

(四)用人單位工作輔導紀錄(如附表八)。

(五)參加計畫個案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加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六)參加計畫個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 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 險或意外險)影本。

用人單位請領延長補助者,除前項各款所定文件資料外,應 另檢附前點所定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十一、執行單位應於核定用人單位計畫後六十日內,協助完成人力遴 用,另於個案於離開用人單位後三十日內協助完成遞補,未遴 用之名額,用人單位得於期限屆滿日七日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一 次,展延期限以三十日為限。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開者,執行單位應於 其離開當日起三十日內,評估個案意願及實際情形,協助其轉 換至本計畫其他用人單位或提供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方案。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滿後,執行單位應視其需求,運 用其他相關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個案於原用人單位留用或推介 至其他職場就業,但未能推介就業者,執行單位應予後續輔導 及協助。

十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不予核發補助;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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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後,應以書面行政 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三)進用之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 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之情事。

(五)不實申領補助,經查屬實。

(六)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失業者。

(七)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八)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

用人單位有前項第五款情形者,執行單位得停止補助二年。

用人單位領取補助,經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 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三、參與計畫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終止計畫,不予 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一)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者。

(二)二年內領取本計畫津貼逾六個月。

已領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個案,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 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 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四、督導及查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三十日內,至少 進行一次的職場訪視(如附表九)。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 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 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結果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位改 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 人單位之行政管理及輔導費補助。

(四)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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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本署備查(如附表十、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二)。

十五、其他規範事項如下:

(一)用人單位申請本計畫及各項補助,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 於執行單位通知補正文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個案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 事項,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之規定不得違反 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

(三)用人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當日,為其投 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 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保險額 度每人上限二百萬元。

十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於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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