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徵才公告
徵才單位 主計室
發布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截止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徵才職缺 臨時人員 2 名(業務輔導員、業務促進員各 1 名)
徵才條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商學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具政府會計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四、熟諳 OFFICE 套裝軟體及網路系統等處理能力。
五、熟悉 GBA 系統及就業安定基金會計系統者尤佳。
六 、 無 迴 避 任 用 之 情 事 , 即 本 分 署 機 關 首 長 或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配 偶 、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姻 親 不 得 報 名。錄 取 後 經 查 驗 如 有 上 開 情 事,
一 律 解 僱 。
備 註 :前 開 工 作 經 驗 應 為 全 職 受 薪 工 作 , 且 不 含 志 願 服 務 或 實 習 性 質 經 歷 。
工作內容
1.會計憑證審核。
2.會計帳務處理。
3.月報、決算等報表編製。
4.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工 業 路 40 號 本 分 署 主 計 室
報名手續
一 、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107 年 12 月 14 日 止 。
二 、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報 名 或 親 送 報 名 , 信 封 皆 需 載 明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主 計 室 收 」 並 註 明 「 應 徵 主 計 室 業 務 輔 導 員 /業 務 促 進 員 」 及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號 碼 ,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時 報 名 均 不 予 受 理 。
(ㄧ )通 訊 報 名 :以 掛 號 、 快 遞 郵 寄 至 「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工 業 路 40 號 」 , 以 郵 戳 為 憑 ,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 其 責 任 由 報 名 者 自 負 。
(二 )親 送 報 名 :請 於 前 開 報 名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5 時 前 親 自 送 達 至 本 分 署 行 政 大 樓 1 樓 收 發 室 , 以 收 發 室 戳 章 為 憑 。
三 、 報 名 應 繳 下 列 證 件 : (請 依 序 排 列 , 並 以 長 尾 夾 整 理 )
1.報 名 表 及 自 傳 (A4 紙 張 , 附 2 吋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1 張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相 片 欄 內 ) 。
2.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3.國 民 身 分 證 正 、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內 ) 。
4.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5.相 關 證 照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無 者 免 附 )。
四 、 以 上 所 檢 附 資 料 請 以 A4 規 格 紙 張 影 印 , 資 料 若 提 供 不 實 或 有 遺 漏 , 一 切 後 果 由 當 事 人 負 責 。
資格審查 書面審查合格者將擇優另行通知筆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如需退件
人員,請自行檢附回郵信封並貼上足額郵資。
甄選方式
一、甄試方式:
1.電腦測試:電腦中文輸入每分鐘 15 字以上,錯誤率 10%以下。
2.筆試:以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檢定與業務所需專業知能為筆試 命題範圍。
二、筆試時間及地點:地點為雲嘉南分署,審查資格合格者另行通知筆試 時間。
錄取通知及 相關作業
一 、 經 甄 試 錄 取 者 , 由 本 分 署 通 知 當 事 人 , 錄 取 人 員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於 十 日 內 報 到 , 無 法 於 十 日 內 報 到 者 ,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由 本 分 署 依 錄 取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人 員 報 到 。
二 、 本 項 甄 選 擬 遞 補 之 職 缺 , 均 由 本 分 署 就 應 徵 人 員 筆 試 結 果 擇 優 遞 補 , 惟 應 徵 人 員 均 不 適 當 , 得 予 從 缺 。
薪資標準
報 考 人 員 錄 取 後 將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暑 暨 所 屬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僱 用 資 格 條 件 一 覽 表 規 定 辦 理 , 以 業 務 輔 導 員 /業務促進員進 用 , 依 學 歷 敘 薪 :
(ㄧ )業 務 促 進 員 專 科 學 歷 , 月 薪 新 台 幣 28,350 元 起 。 (二 )業 務 輔 導 員 專 科 學 歷 , 月 薪 新 台 幣 30,415 元 起 。
其他注意事 項
(ㄧ )本 次 甄 選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並 得 視 需 要 擇 優 增 列 候 用 人 員 , 候 用 有 效 期 限 自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日 起 3 個 月 ,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 即 取 消 候 用 資 格 , 不 得 要 求 進 用 。
(二 )本 職 缺 為 預 估 缺 , 該 職 務 若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出 缺 ,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 得 不 予 核 派 。
(三 )洽 詢 本 次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主 計 室 蔡 小 姐 , 聯 絡 電 話 06-6985945 分 機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