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分為三節,包括第一節「研究對象民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民法概念知識、
民法教育態度及民法教育需求分布之情形」、第二節「個人背景因素分別在民法概念 真實情境認知、民法概念知識、民法教育態度及民法教育需求的差異」及第三節「民 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民法概念知識、民法教育態度及民法教育需求兩兩之間的關 係」。
第一節 研究對象民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民法概念知識、民法教育態 度及民法教育需求分布之情形
我國民法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五編,自 制定以來歷經多次增修,民國103年4月止我國民法共計有二十九章,1366條條文。
如此大量的法律條文與國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惟在醫護人員的工作環境中有些法條 著實無關,因此本研究篩選23條與醫療救護人員工作相關的民法條文製作貼近實務 需要的研究問卷,這23條民法規定再分別設計「民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部分及「民 法概念知識」部分。
一、民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部分
本研究所使用之調查問卷(量表),係以社會新聞案件整理成為「民法概念 真實情境認知」單元題目,以此為主軸對研究對象進行施測,評估研究對象面 對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容易遭遇的民法相關問題實能否做出符合民法規定的行為。
由表4-2-1可知,民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題目中,平均答對率為72.25%,顯示
研究對象對問卷中的民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問題有不錯的表現。其中答對比例 最高者為第15題「機車騎士18歲,因服感冒藥致昏沉、意識不清醒下騎車肇 事…1.駕駛人因藥肇事非故意也無過失,不用賠。2.雖非故意或過失仍須賠償。
3.無意識下的行為,不用賠。」,此為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 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 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
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之規定,計94.4%研究對象答 對。
而答對率低於60%的問題有:第7題「喝酒爛醉者就醫臨死前表示要器官捐
贈並簽屬同意書…1.照其意思,簽署同意書後執行器官捐贈。2.爛醉的人說的 話不算數,不能接受。3.找證人作證即可!」在測驗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 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 錯亂中所為者亦同。」中對認定行為人意思表示無效之相關規定,研究對象有
58.2%答對本題。第21題「甲與前妻生有一子乙,現任配偶丙對中風後的甲疏
於照顧,一日甲送醫治療完畢需要返家照顧時,試問,1.配偶的扶養義務最大。
2.兒女的扶養義務最大。3.配偶與子女的扶養義務一樣。」,本題在測驗民法第
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之規定,有55.9%的研究對象答對。
第5題「發現他人未獲同意而拍攝自己相片時,限制拍攝者行動直到其消除所 拍攝影像為止,或強取記憶裝置刪除檔案,此等行為…1.他人違背意願而拍攝 照片,本人有權刪除之。2.限制他人行動或強取記憶體是屬自助行為,合法。
3.應訴請法院維護自身權益。」在測驗對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 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條文規定,有43.2%答對。第 23題「富爸爸家財萬貫但無工作,自己一毛不拔卻要窮兒子支付扶養費,試問
1.富爸爸不可要求。2.富爸爸的要求合法。3.窮兒子可以富爸爸有錢而拒絕。」
在測驗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的規定,答對者佔
39.0%。答對比例最低者為第20題「醫護人員於部落格中私自刊登急救車禍死
亡傷患時的照片,遭家屬發現,請問下列何者為是?1.病人已死,家屬無法請 求賠償。2.只要是未經同意,就可以請求賠償。3.部落格為私人網路日記,照 片只是日記得一種形式,無關侵害他人權利。」,本題在測驗民法第195條「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 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
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的規定,僅5.2%研究對象答對此題。
二、民法概念知識部分
研究問卷的「民法概念知識」部分為直接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研究對象進行 施測。由表4-2-2可知民法概念知識題目中,平均答對率為67.68%,較「民法概 念真實情境認知」答對率為低。其中第5題「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 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為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之規定和第8題「無行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為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 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 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並代受意思表示。」及第96條「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 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之規定,這兩題答對率最高為 92.0%。
而答對率低於60%的有:第18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
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 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無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為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 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 之。」之規定,答對率59.6%、第13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 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之規定,答對率45.5%、第12題「管理人為免除本 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 損害,僅僅除有惡意者外,不負賠償之責。」為民法第 175 條「管理人為免除 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
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之規定,答對率44.1%、
第6題「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不包含有背於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者。」為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規定,答對率41.3%、第10題「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以猜測本人所想要的方式而為者,不算。」為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之規定,答對率30.5%、第23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 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適用之。」為民法第 1117 條「受 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之規定,答對率18.8%。而第4題「自由不得拋 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個人意願、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為民法第 17 條「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風俗者為限。」之 規定,答對率只有2.3%為最低。
再以「民法概念真實情境認知」題目所對應民法法條歸類,第18條(第5題)
為第一編「總則」,第二章「人」,第一節「自然人」中的規定、第75條(第7題) 為第一編「總則」,第四章「法律行為」,第二節「行為能力」中的規定、第195 條(第20題)為第二編「債」,第一章「通則」,第一節「債之發生」,第五款「侵 權行為」中的規定、第1116-1條(第21題)及第1117條(第23題)為第四編「親 屬」,第五章「扶養」中的規定。
同樣,以「民法概念知識」題目所對應民法法條而言,第17條(第4題)為
第一編「總則」,第二章「人」,第一節「自然人」中的規定、第71條(第6題) 為第一編「總則」,第四章「法律行為」,第一節「通則」中的規定、第172條(第 10題)和第175條(第12題)為第二編「債」,第一章「通則」,第三款「無因管理」
中的規定、第184條(第13題)和第192條(第18題)為第二編「債」,第一章「通 則」,第五款「侵權行為」中的規定、第1117條(第23題)為第四編「親屬」,第 五章「扶養」中的規定。
由此可知,以編章為觀察基準,民法第一編「總則」的第二章「人」和第四 章「法律行為」、第二編「債」的第一章「通則」以及第四編「親屬」的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