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長期照護之教育與培訓
長期照護為新的社會理念價值,大多數人不熟悉、不了解、以至於不會操作,照護者只好 以曾經經歷過之醫療護理概念勉強介入(李世代,2013a)。國內各種醫療專業人員的養成教育 中,老人照護所佔的比重是非常有限的,多以急症照顧為主,而且對長期照護相關的知識更 是不受重視(呂寶靜,2005;陳惠姿、李光廷,2012)。
因老人之健康及照護包含醫療、個人照顧、與社會照顧等三個主要層面,服務需求範圍相 當廣闊,需要來自醫學、護理、社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與營養等專業的服務,且不同專 業等級人力的投入,方能提供完整且連續的照護,滿足被照顧者的需求(呂寶靜,2005)。
長期照護所涉龐雜,所以需要發展專業領域、學門、職種職系之獨特的體系,針對長期照 護專業人員提供教育與培訓,包括各級人員的教育培訓、設計技職教育、發展長期照護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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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建立起專業的肯定與職業的價值。若社會價值建立成功,長期照護專業亦會備受重視,
而就會有人願意投入。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非常重視從小灌輸全民的社會福利教育,使社會教育大眾化,促進 全國上下共同去推動社會福利教育的發展,並且一起參與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的實務、關懷 弱勢族群或幫忙需協助之國民,使日本成為一個安定發展的國家(江亮演,2007)。
除此之外,服務人力是建置完整長期照護服務輸送體系的關鍵因素,專業人力不足將會造 成有需求無人服務的現象,所以須將長期照護需求多元化的特質納入考量,在人力資源的規 劃運用上,為強調多元整合團隊模式的重要性與功能,亦須擴大各類照護人力的培訓,提升 人員服務專業度,以健全長期照護人力制度(楊志良,2010)。
日本自2003年開始,規定日本照顧養成機關教授介護技術等專任教師必須接受介護教師研 習,以提升其培育能力。對於職員的專業成長,除了職場內外研修培訓的機會外,具有學習 業務所需知識與技術之機制亦很重要(李佳儒,2011)。在照護人力培訓方面,日本在推動公 共介護保險的同時,亦同步透過「黃金計畫21」持續進行人力的培訓與照顧服務品質的提升,
從預防的層面推動高齡者的社會參與,並鼓勵社會大眾共同關注高齡社會的相關議題(呂寶靜,
2005)。
一、長期照護人員之各級教育與培訓 (一) 台灣
自2003年「居家服務員」與「病患服務員」的訓練課程整合,統一改稱為「照顧服務員」。
依據民國87年3月7日內政部函頒之「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凡 身心健康,有家事、照顧等相關經驗,且願接受居家服務教育訓練之社會大眾、還須具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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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畢業或以上學歷、且年滿十六歲以上、通過體檢,接受各縣市政府或勞委會職訓中心委託 舉辦之90小時「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實習並通過考核即可取得結業證明,並每3個月至少 必須接受在職訓練一次;或是通過勞委會舉辦之丙級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具有擔 任照顧服務員資格(邱泯科、徐伊玲,2005)。
照顧管理專員訓練課程則是透過衛生署統一調訓的方式,安排各40小時的共同核心課程 及實習課程,其培訓課程的規劃除了要提升照管專員的專業知能以外,也希望能加強其個案 評估管理的能力(王怡萍,2009)。
(二) 日本
日本實施介護保險後,針對核心照護專業人力的訓練,從介護福祉士進階至介護支援專 門員,皆有明確的角色定位,各職務從中央到地方均有一致的資格認證方式,隨其執業範圍,
規定不等的研修方式。
日本介護保險照護人員主要包括專業介護支援專門員(care manager)、介護福祉士、訪 問介護員,前者即為台灣之照顧管理專員,第二者則在台灣統稱為照顧服務員,後者係指直 接提供照護之居家服務人員(周毓文等,2009)。
(三) 德國
德國長期照護人員為來自受過專業訓練之專業照護人員與僅受過照護保險人提供照護課 程之非專業照護人員;非照護專業人員乃指照護需求者之家屬、鄰居或志工。德國照護保險 法規定有關照護服務的給付行為,不論是經由照護服務中心或是照護之家,都必須由專業照 護人員所提供,其中主要包含疾病護理人員以及老年護理人員(鐘秉正,2006)。
二、長期照護人員與技職教育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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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因應第二次世界大戰敗戰後由於社會變遷帶來貧窮、老人、身心障礙等的社會問 題,引進歐美先進國家的社會福利理論與助人技巧(社工)等,來解決其社會問題,並在 1960 年代,設置許多社會福利機構,但因人力資源不足,出現專業人員的培育需求問題,因此很 多大專院校相繼設立社會福祉(利)系科,而一般大專院校也有設立厚生省(今厚生勞動省)所 指定的科目,即基礎課程與實習之「社會福祉學程」,促進其社會福利教育的發展(江亮演,
2007)。
依日本經驗,其長期照護人員為技職體系之培訓主幹加上實務經驗兩年之訓練才能取得 介護福祉士資格。台灣經驗是教育部於 2007 年擇定技職專校開設「老人照護系科」開啟養成 教育中培育專業人力的濫觴,進而在 2008 年鼓勵大專院校以「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開 設老人照護相關課程(陳惠姿,2008)。
三、長期照護與專業證照
所謂技能檢定係以一定的效標對從業人員所具備某項專業知識、技能加以測定,合格者由 國家或政府機構頒發技能證書或證照,以為從業憑證。取得該證書在就業時,依法可獲得某 種程度的保障,甚至於可以該證書做為職業之憑藉。但各國實施之技能檢定因國情而有不同,
如日本及英國已將照顧服務員納入國家證照考試,英國的策略是透過健康領域工作人員的生 涯架構層級,建立照顧服務員具體的升遷管道與學習目標,維持學習興趣(呂寶靜,2005)。
日本厚生勞動省於 1987 年訂定介護福祉士證照制度,即其專業資格須通過國家考試認證之高 齡者介護專業人員,並取得執照後,得以選擇擔任相當於我國居家服務員之訪問介護員,亦 可於照顧服務機構內擔任照顧服務員(或稱之為介護職員、機構介護職員)。若要進行介護支 援專門員業務者,則須通過國家考試取得介護支援專門員證(李佳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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