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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2017 年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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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 2017 年執行成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經濟部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財政部關務署

201811

(2)
(3)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 2017 年執行成果

摘要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針對全球汞污染問題制訂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公約於西元(以下同)2017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加強汞管理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我國宜檢視目前跨部會汞之 管理及執行現況,及規劃未來管制方向,俾與國際公約之管理逐 步接軌。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邀集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 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部會署共同制定「執行聯合國汞 水俣公約推動計畫」(105 年 6 月 27 日奉行政院核定),作為我國 推動汞管理之依據。環保署已彙整各部會 2017 年執行成果,希望 藉成果報告讓各界瞭解我國對汞管理之具體作為。摘要如下:

一、 法規增修訂成果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2016 年起加嚴筒狀電池(錳鋅電池、非鈕扣型鹼錳電池)

之汞含量限值,2017 年起新增管制鈕扣型電池(鹼錳電 池、氧化汞電池、氧化銀電池)之汞含量,預計每年可 減少 179 公斤汞流布於環境。(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2. 規劃參考水銀體溫計公告「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 賣」之作法,禁止含汞血壓計之輸入及販賣。(環保署 廢棄物管理處)

3. 2017 年 1月 1 日起將直管型、環管型及緊密型及安定器

內藏式照明光源納為應回收廢棄物,並鼓勵民眾減少使 用含汞燈具。視產品禁限用情形,2018 年評估其回收作 業。(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4. 經檢視現行「電腦主機」、「桌上型個人電腦」及「筆記

(4)

型電腦」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之內建電池及「電池」環保 標章規格標準,皆規範汞含量限值應<0.25 mg/kg。(環 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5. 經檢視現行照明光源類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皆規範汞含 量限值為 5 mg 以下,符合公約規定。(環保署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理處)

6. 評估規劃水泥窯排放標準研修,研析增訂汞管制項目。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7. 為保障國民健康及維護生態體系,於 2017 年 9 月 13 日

修正發布「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加嚴總汞基準

值為 0.001mg/L,自修正發布日起施行。(環保署水質保

護處)

8. 加嚴發電廠放流水標準總汞管制,限值由 0.005 mg/L 加

嚴為 0.002 mg/L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正發布)。(環 保署水質保護處)

9. 增訂燃煤發電廠總汞管理措施: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8,規定燃煤發電廠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應記錄申 報燃煤總汞量相關資料,及燃煤總汞量達一定濃度時應 執行汞總量管理。(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10. 為提升飲用水品質,於 2017 年 01 月 10 日公告修正

「飲用水水質標準」,加嚴修訂「汞」管制標準最大限 值為 0.001 mg/L,自 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環保署環 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11. 2017 年修訂公告 4 種檢測方法,包括「飲用水處理藥 劑次氯酸鈉中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6.45B)、「飲用水處理藥劑聚氯化鋁中重金屬不純 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 (NIEA D417.44B)、「事業 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NIEA R201.15C)及「水中 甲基汞檢測方法-蒸餾/液相乙基化/吹氣捕捉/冷蒸氣

(5)

原子螢光光」(NIEA W540.51B)。(環保署環境檢驗所)

(二)經濟部

1.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8 條於 2016 年 8 月 5 日公告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輸入 CCC8506.10.90.90-3「其他二 氧化錳原電池及原電池組」等 3 項貨品號列項下增列輸 入規定代號「554」(應檢視縣市環保單位同意文件)。(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

2. 2017 年共計完成公告 223種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

依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CNS 15663 第 5 節增加限用物質(鉛、汞、鎘、六

價鉻、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含有標示」之要求,

故包括該等商品所使用之開關及繼電器等零組件之限 用物質(包含汞)含有狀況,須一併作標示。(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3. 2017 年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

品檢驗標準,針對不同功率之燈泡已規定汞含量限值之 要求,其中對於功率低於 30W 之燈泡,規定汞含量應

在 2.5mg 以下,已符合公約 30W 以下之一般照明用緊

湊型螢光燈汞含量不超過 5mg 之規定。(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

4. 2017 年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商品,增

加 CNS 15663 第 5 節中限用物質(鉛、汞、鎘、六價鉻、

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含有標示」之要求。(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三)衛生福利部

1. 2016 年 11 月蒐集就含汞血壓計於國內醫療院所使用情

形及藥商製造、販賣等資料,並已於 2017 年 6 月 16 日

以 FDA 器字第 1071604114 號函送行政院環保署評估後

續考量禁止生產、進口及出口含汞血壓計之可行性。(衛 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6)

2. 2017 年 8月 30 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8 條,發 布「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MOHWH0018.00)」,

並自即日生效。(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環境、生物基質及市售商品監測及抽測成果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各地方環保局於 2017 年核發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

文件共 551 件,其中非鈕扣型指定電池 293 件,鈕扣型 指定電池 258 件。共稽查 18,808 家,指定電池稽查共

165,437 件,附指定電池稽查共 6,810 件及抽驗指定電池

共 115 件,合格率達 100%。(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2. 2017 年進行水銀體溫計回收及輸入及販賣業之稽查,金

門縣環保局回收 26 公克,其餘縣市無回收量;各地方 環保局進行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業之稽查,共計7,733 家,合格率為 100%。(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3. 持續辦理固定污染源汞排放檢測與排放清冊資料庫建 立,掌握汞排放量。2016 年汞排放量為 1.989 公噸。(環 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4. 全國 24座焚化廠廢氣檢測結果,汞濃度最大值為 0.0197

mg/Nm3,遠低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

汞濃度 0.05 mg/Nm3。(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5. 全國 24 座焚化廠飛灰穩定化合物檢測結果,汞濃度最

大值為 0.145 mg/L,低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7 條規定之汞濃度 0.2 mg/L。(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6. 針對涉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 TCLP)檢測汞 及其化合物 87 件,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 認定標準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事業廢水檢測 14 件,其中 1 件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 36 條行政刑罰,由

(7)

地檢署偵辦中,其餘 13 件則符合放流水標準。河川水 質檢測 36 件,檢測結果均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 準。土壤檢測 8 件,均未違反環保法令規定。(環保署 環境督察總隊)

7. 進行事業廢水汞排放稽查管制,共採樣 207 家次、未合

格數 3 家次。(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8. 發電廠定檢申報總汞濃度均低於方法偵測極限,低於管

制限值 0.005 mg/L。(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9. 新增列管汞污染場址 4 件。(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基金管理會)

10. 國內含汞廢乾電池回收量約 3,337 公噸,廢照明光源回

收量約 4,318 公噸。(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11. 環境空氣氣態汞濃度範圍為 1.72-3.88 ng/m3,而粒狀汞 濃度很低,濃度範圍為 0.01-0.315 ng/m3。重金屬汞濃度 均未偏高,單一測值均未超過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基 準值(1,000 ng/m3)。(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 處)

12. 進行彰化縣 1 處農地土壤及桃園市 3 處農地土壤調查,

汞濃度範圍為 8.69~34.3 mg/kg。(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13. 鹿林山大氣汞監測部分,根據 2017 年 1 月至 10 月監測 數據,氣態元素汞平均濃度 (1.6 ng m-3)>活性氣態汞平 均濃度(19.7 pg m-3)>顆粒汞平均濃度(20.7 pg m-3),可見 氣態元素汞為最主要的大氣汞物種,占總大氣汞濃度之 97.5%。該濃度亦介於北半球地表大氣汞背景值得區間 (1.5-1.7 ng m-3),但數據亦顯示氣態元素汞測值常高於 2

ng m-3,高值甚至可達 3.81 ng m-3,顯示有背景大氣以

外之影響,如東亞大陸人為活動及中南半島生質燃燒排 放之長程傳輸。

14. 我國於 2016 年成立環境監測技術聯合中心,協助亞太

(8)

地區汞監測樣品分析、數據傳輸及技術交流,透過區域 夥伴關係,提升東南亞國家之汞監測能量,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我國已協助夥伴國家進行 376 件樣品分析。

(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15. 環保機關抽驗飲用水水質「汞」項目計 801件,均符合 飲用水水質標準(0.002 mg/L)。(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 管理處)

(二)經濟部

針對塑膠軟質桌墊、兒童用床邊護欄、3 歲以下幼 兒玩具、兒童書包、泡泡水玩具、塑膠娃娃玩具及兒童 用高腳椅等商品進行市場購樣檢測,檢驗結果汞(重金 屬)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結果及新聞稿皆公 告於網站供民眾瀏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三)衛生福利部

1. 抽驗市售「彩粧化粧品」50 件,經檢驗其重金屬,結果

皆未檢出含重金屬汞,符合化粧品相關管理規定。(衛 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 執行市售化粧品中汞之例行性檢驗:就全國各地方政府 衛生局抽驗、財政部關務署及法務部調查局送驗等 210 件化粧品檢體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未檢出汞鹽成分,

符合化粧品相關管理規定。(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 針對市售食米(100 件)、水產品(150 件)及藻類食品

(50 件)中之重金屬汞含量進行監測,抽驗結果均符合 衛生標準規定。(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4. 抽驗黃耆、當歸等 30 項市售中藥材,共檢驗 344 件中

藥材,檢驗結果汞含量均符合限量規定(0.2 ppm);抽 樣檢測市售 250 件中藥製劑汞含量,檢驗結果汞含量均 未檢出(檢測極限:0.02 ppm)。(衛福部中醫藥司)

(9)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未上市水產品抽驗汞金屬計 1,175 件,包含養殖水產

品、沿近海與遠洋捕撈水產品及西部養殖牡蠣,其中有 1 件不合格(鯊魚),其餘檢驗結果皆符合衛福部訂定之

「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規定。針對不合格水產品,已 函請地方政府就該檢出不合格魚種、海域加強監測管 理,及責成該等魚市場對供貨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並 逕洽供貨人該產品銷售流向以避免不合格水產品流入 市售端。另要求業者落實對商品的責任及做好自主管 理,對有衛生疑慮之漁產品應主動聯繫衛生單位查察或 送檢,必要時請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拒絕交易。(農委會漁業署)

2. 針對高污染潛勢地區農地,採樣監測地上食用作物(水 稻及蔬果等)共 597 件,汞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所定限量標準。(農委會農糧署)

3. 針對礦物質補助飼料共抽驗 56 件,檢驗結果皆符合農

委會公告之「補助飼料重金屬含量標準」(汞 0.5 ppm 以 下)。(農委會畜牧處)

(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 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適 當之工程控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 標準之規定,本年度計有 120 家事業單位執行作業環境 監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三、 民眾教育及溝通宣導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已分別於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及 2018 年 2 月 22 日 針對公約含汞血壓計淘汰期程規劃辦理跨部會及業者 研商會議。(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

(二)經濟部

推 動 國 內 業 者 發 展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發 光 二 極 體 (Light-emitting diode, LED)照明產品,以取代含汞照明產 品,並協助業者跨領域資源整合,朝向 LED 智慧照明 系統整合、無汞 UV LED 除菌淨化應用發展。(經濟部 工業局)

(三)衛生福利部

於 2017 年出版之「孕婦健康手冊」之「吃出健康

(葉酸、碘、鐵)」中,提醒準備懷孕之女性,應將身 體調整至健康狀態,另針對嬰幼兒、懷孕或授乳的婦女

,可能對部分重金屬(如甲基汞等)的危害較為敏感,

所以對於重金屬濃度偏高之大型魚類,建議應減量攝取

,但仍可透過適量攝取各種其他的小型魚類,以達到補 充魚類營養素及分散風險之功效。並由各地方政府衛生 局(所)及轄內醫療院所發放該手冊予孕婦參考,另亦 於 2017 年 6 月將該手冊電子檔置於本署「健康九九網 站」予民眾下載參閱(至 2018 年 4 月止點閱數為 22,655 人次)。(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 已製備汞之 GHS 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參考例,提供廠 商及民眾瞭解其危害特性及相關防範措施。

2. 上述參考資料置於本署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 站,提供廠商及民眾自行下載參考運用,每月網站 危害資訊查詢點擊率平均超過 8 萬次。

(11)

目 錄

壹、前言 ... 1

貳、依據 ... 1

參、計畫目標 ... 1

肆、我國汞管理推動小組成員及分工 ... 1

伍、執行策略 ... 4

陸、各機關推動本計畫 2017 年執行成果 ... 4

柒、結語 ... 23

附錄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2017 年執行成果表

(12)
(13)

壹、 前言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針對全球汞污染問題擬訂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

,公約條文在2013年10月10日於日本舉行的全權代表大會(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上獲得通過,其後開放供各方簽署,開放簽署日期 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隨後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開放各國提交批准 文件(Ratifications),經 50 個國家簽署並經 2017 年 5 月 18 日批准 90 天開始生效,生效日期為 2017 年 8 月 16 日。

加強汞管理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我國宜檢視目前跨部會汞之管理 及執行現況,及規劃未來管制方向,俾與國際公約之管理逐步接軌。

因此,環保署已邀集農委會、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部 會署共同制定「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2016 年 6 月 27 日 奉行政院核定),作為我國推動汞管理之依據。

貳、 依據

環保署已邀集農委會、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部會 署共同制定「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2016 年 6 月 27 日奉 行政院核定),確立各部會分工,以為執行之依據,作為我國推動汞管 理之依據。

參、 計畫目標

建立我國汞管理機制,透過跨部會合作依其主管法規,有效且迅 速進行法規強化,落實國內汞之管制與管理,減少環境中之汞污染。

同時建立環境與生物基質中汞的監控制度,掌握環境中汞流布情形,

降低環境污染風險,免除民眾疑慮,保護國人健康與環境免受汞物質 的危害。

肆、 我國汞管理推動小組成員及分工

一、 推動小組成員:

(一) 由環保署擔任召集機關,負責會議之召集。

(二) 推動小組成員包括: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廢棄物管理處、空氣品質保護

(14)

2

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 金管理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環 境監測及資訊 處、環境督察總隊、環境檢驗所、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民健康署、中醫藥司、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業局、

國際貿易局、礦務局)、 農委會(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

、畜牧處、農糧署、漁業署、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財政部(關務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其他 因應議題發展滾動加入之機關。

二、 管理分工

(一) 依據汞水俣公約 2020 年底以前要逐步禁止生產、進口及 出口以下含汞產品(獲准產品除外)部分

1. 電池: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

2. 開關和繼電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際貿易局)、財政 部(關務署)、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勞動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

3. 照明光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業局、國際貿易局)、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財 政部(關務署)。

4. 化粧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5. 殺蟲劑,殺菌劑和局部抗菌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環保署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6. 非電子測量設備,如溫度計、血壓計、壓力表、濕度計、氣 壓表:

(1) 溫度計: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廢棄物管理處)。

(2) 血壓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環保署(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廢棄物管理處)、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

(15)

(3) 壓力表、濕度計、氣壓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業 局)、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廢棄物管理處)

(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配合貨品主 管機關需要辦理增列號列及輸出入規定公告與配合辦 理通關作業事宜。

(二) 採取措施逐步減少使用牙科用汞合金:主辦為衛福 部(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協辦為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 局)。

(三) 在產品製造和工業加工過程中,要逐步減少或淘汰汞或 汞化合物之使用,減少排放: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 局)。

(四) 應針對大型燃煤電廠、燃煤工業鍋爐、金屬冶煉/製程、

垃圾焚燒處理、水泥熟料生產設施等業別採取措施,控 制汞排放: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環境 督察總隊)。

(五) 應建立汞釋放至土地及水之來源釋放(releases)點源,並 採取措施(如建立釋放限值、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 環境實踐措施等)減少釋放:環保署(水質保護處、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六) 需妥善管理、處理及處置含汞廢棄物:環保署(廢棄物 管理處、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七) 應制定策略以辨識及評估受到汞污染之場址,並降低此 類場址所造成的環境危害: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基金管理會)。

(八) 應進行環境介質與生物基質檢(監)測:環保署(空氣 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 理會、監境監測及資訊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衛福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中醫藥司)、農委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16)

4

(九) 針對含汞產品替代品與製程以及減少汞排放之可行技術 進行研發與創新:經濟部(工業局)。

(十) 禁止新汞礦之開採及消除手工及小規模採金業活動:經 濟部(礦務局)。

(十一) 辦理汞進出口事宜: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十二) 針對易感族群(如孕婦、哺乳婦女、小孩)加強衛教 及飲食宣導或飲食建議: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 民健康署)。

伍、 執行策略

一、 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由環保署擔任管理召集機關。

二、 各業務主管機關相關主管法規之執行及增修訂,推動小組成員 依主管業務權責,隨時檢討並增修訂相關法規,以及時因應國 際趨勢,維護國人健康。

三、 推動減少汞物質使用、減少汞排放、嚴格管制含汞產品、加強 回收、避免曝露於汞環境、發展汞廢棄物處理技術,鼓勵產業 使用無汞替代品、加強汞物質研究等以符合國際汞物質管理趨 勢。

四、 由各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規權責進行用品、產品、食品及環境等 背景抽測及監控,及加強民眾教育宣導。

陸、 各機關推動本計畫 2017 年執行成果

一、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2020 年底以前要禁止生產、進口及出口 以下含汞產品(獲准產品除外)部分

(一) 電池(汞含量<2%之鈕扣電池除外)

1. 管制電池之汞含量(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1) 依據 2015 年 3月 2 日「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修正公告,2016 年起加嚴筒狀電池(錳鋅電池、非鈕 扣型鹼錳電池)之汞、鎘含量限值,2017 年起新增管

(17)

制鈕扣型電池(鹼錳電池、氧化汞電池、氧化銀電池)

之汞、鎘含量,預計每年可減少 179 公斤汞及 133 公斤 鎘流布於環境。

(2) 各地方環保局於 2017 年核發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 文件共 551 件,其中非鈕扣型指定電池 293 件,鈕扣型 指定電池 258 件。

(3) 各地方環保局於 2017 年共稽查 18,808 家,指定電池稽

查共 165,437 件,附指定電池稽查共 6,810 件及抽驗指

定電池共 115 件,合格率達 100%。

2. 滾動式檢討環保標章電池產品汞含量限值,減少汞使用及排 放(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經檢視現行「電腦主機」、「桌上型個人電腦」及「筆記 型電腦」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之內建電池及「電池」環保標章 規格標準,皆規範汞含量限值應<0.25 mg/kg。

3. 配合環保署管理需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據貨品輸出管理 辦法第 8 條於 2016 年 8 月 5日公告自 2017 年 1月 1 日起輸

入 CCC8506.10.90.90-3「其他二氧化錳原電池及原電池組」

等 3 項貨品號列項下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54」(應檢視縣市 環保單位同意文件)。

(二) 開關和繼電器

1. 公告修正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須符合CNS 15663規定限

用物質(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含 有標示」之要求,要求廠商標示商品限用物質含有情況,逐 步降低使用化學物質含量,達到儘量減少使用的目的,以落 實環境保護,營造無毒永續發展環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 2017 年共計完成公告 223 種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檢驗

標準增加 CNS 15663 第 5節中限用物質(鉛、汞、鎘、六價

鉻、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含有標示」之要求,故包括 該等商品所使用之開關及繼電器等零組件之限用物質(包含

(18)

6

汞)含有狀況,須一併作標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三) 含汞照明光源

1. 評估汞含量限值之要求,納入「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 施檢驗項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 於 2017 年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商品檢驗標準,汞含量實測值之平均值應符合下列要 求:

A. 功率低於 30W 之燈泡,汞含量應在 2.5mg 以下。

B. 功率在 30W 以上且低於 50W 之燈泡,汞含量應在 3.5mg 以下。

C. 功率在 50W以上且低於 150W 之燈泡,汞含量應在 5mg 以下。

D. 功率在 150W以上之燈泡,汞含量應在 15mg 以下。

(2) 已符合公約規定 30W 以下之一般照明用緊湊型螢光燈 汞含量不超過 5mg。

2. 規劃「直管螢光燈」商品增加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要求,包括須標示汞含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17 年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商品增加

CNS 15663 第 5 節中限用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

聯苯及多溴二苯醚)「含有標示」之要求。

3. 檢討修正「螢光燈管」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汞含量限值(環保 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經檢視現行照明光源類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皆規範汞含 量限值為 5 mg 以下,符合公約規定。

4. 向產業宣導使用無汞替代品(經濟部工業局)

推動國內業者發展具高附加價值 LED 照明產品,以取 代含汞照明產品,並協助業者跨領域資源整合,朝向 LED 智

(19)

慧照明系統整合、無汞 UV LED 除菌淨化應用發展。包括:

(1) 推動可變色溫 LED 共用模組開發使用、「南投茶葉改良 所」、「逢甲遊客中心品茗區」LED 智慧照明應用示範;

(2) 推動醫材業者開發手持式 UV LED光療系統,促成誠創 公司、大葉大學產學合作智慧多用途除菌水杯設計,並 輔導誠創公司成立先進光電產品事業處;

(3) 促進台灣光電半導體產業協會(Taiwan Optoelectronic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TOSIA)交流,達成

「UV LED 元件/模組檢測標準」草案共識,並完成「UV LED 殺菌效能指標及發展方針」;

(4) 完成與 TUV 合作,促成環隆科技節能燈具產品進軍印 尼市場。

(四) 化粧品

執行全國性化粧品品質監測計畫,抽驗市售化粧品 是否添加禁用水銀(汞)相關成分(衛福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

1. 抽驗市售「彩粧化粧品」50件,經檢驗其重金屬,結果皆未

檢出含重金屬汞,符合化粧品相關管理規定。

2. 執行市售化粧品中汞之例行性檢驗:就全國各地方政府衛生 局抽驗、財政部關務署及法務部調查局送驗等 210 件化粧品 檢體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未檢出汞鹽成分,符合化粧品相 關管理規定。

(五) 殺蟲劑、殺菌劑和局部抗菌劑

1. 我國已依據「農藥管理法」於 1971 年 10 月 25 日禁止有機

水銀劑(Organic mercury)農藥的製造、輸入及加工;1972 年 10 月 25 日禁止銷售及使用。國內已禁止有機水銀劑農藥的 製造、輸入及加工、禁止銷售及使用,已符合公約規定。(農 委會)

(20)

8

2. 另「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亦禁止使用汞於製造穀類防蟲 劑。(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六) 非電子測量設備,如溫度計、血壓計、壓力表、濕度計

、氣壓表。(非電子測量裝置安裝在大型設備或用於高 精度測量,且沒有合適的無汞替代除外)

1. 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環保署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 2008 年 1 月 1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禁止 製造汞溫度計,2008 年 3 月 26 日公告「限制水銀體溫 計輸入及販賣」,自 2008 年 7 月 1日起實施,逐步禁止 輸入及販賣行為,已符合公約管制規定。(環保署廢棄 物管理處、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2) 2017 年水銀體溫計金門縣環保局回收 26公克,其餘縣 市無回收量。(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3) 2017 年各地方環保局進行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業之 稽查,共計 7,733 家,合格率為 100%。(環保署廢棄物 管理處)

(4) 統計 2008 至2017 年 12 月稽查合格率為 100%,共回收 水銀溫度計 549 公斤,減少環境流布 65.88 公斤。(環 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2. 研商限制含汞血壓計規定,以符合公約規定

(1) 食藥署於 2016 年 11 月 24 日以問卷調查方式,函請目 前持有含汞血壓計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及醫院使用 端,就製造、輸入含汞血壓計之情形及醫療院所使用含 汞血壓計之現況進行調查。經統計我國現行核發之 8 張 含汞血壓計許可證(國產 7 張,輸入 1 張),涉 7 家藥 商,其中 3 家業者已無製造/販售含汞血壓計之情事。

(21)

依據其餘 4 家業者問卷調查結果,我國平均製造/輸入 含汞血壓計之數量 21,500 臺/年;而於國內販售數量

15,800 臺/年,占提報總數量之 73.5%;又其中 2家業者

現行所持有之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僅有含汞血壓計,若 禁用含汞血壓計則其製造廠將結束營業。

(2) 食藥署另蒐集 64 家醫院對含汞血壓計禁限用之意見,

其中 13 家醫院對此議題表達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另依 據其他 51 家醫院提供之含汞血壓計存量為 2,517 臺,

佔填報(含汞/電子)血壓計總量之 25%。又醫院現行 使用、採購血壓計均以電子血壓計為主,部分醫院建議 因部分科別如心臟病或特殊病患仍有使用含汞血壓計 之需求,現存者可作為備用,建議勿全面禁用。

(3) 有關上述調查結果,食藥署已於 2017 年 6 月 16 日以

FDA 器字第 1061604114 號函函知環保署,並請環保署

就現行含汞設備及廢棄物管理現況之結果,併同財政部 關務署就含汞血壓計輸出/入之情形,綜整納入評估考 量範疇。

(4)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規劃參考水銀體溫計公告「限制水 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之作法,禁止含汞血壓計之輸入 及販賣。對於含汞血壓計之販賣需再評估醫療機構之使 用需求及配合意願。

(5)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已分別於 2017 年 12 月 19 日 及2018年2月22日針對公約含汞血壓計淘汰期程規劃 辦理跨部會及業者研商會議。另其他非電子測量設備將 參照汞血壓計方式,邀請相關部會及業者研商。

二、 採取措施逐步減少使用牙科用汞合金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已於 2017 年通過「國民

(22)

10

口腔健康促進計畫」(2017 年至 2021 年),主要目標為降低 我國齲齒盛行率,盡最大限度降低牙齒修復的需要。

由近 18 年來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顯示,國人每年銀

粉充填(Amalgam restoration)年度使用率,其當年度牙體復

形使用占率,由 2000 年之 29%,大幅下降至 2017 年之 5%

(與丹麥 2013 年之 5%相近)。也就是國人牙體復形使用銀

粉充填之使用,由 2000 年之 416 萬 4,805 人次,2014 年之 77 萬 0,988 人次,大幅下降至 2017 年之 56 萬 7,501 人次;

其他材料(樹脂、玻璃離子體)充填之使用,則由 2000 年 之 1,010 萬 8,039 人次,2014 年之 1,378 萬 8,673 人次,上

升至 2017 年之 1,652 萬 4,973 人次。衛生福利部不鼓勵在牙

科修復中優先使用牙科汞合金,並將持續監測牙科汞合金使 用之減少情形。

三、 在產品製造和工業加工過程中,要逐步減少或淘汰汞或汞化合 物之使用,減少排放(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我國自 1989 年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禁止以 水銀法製造鹼氯,已經沒有利用汞來生產之氯鹼工廠,即已 全面禁止使用於工業用途,符合公約規定。

四、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應針對大型燃煤電廠、燃煤工業鍋爐、

金屬冶煉/製程、垃圾焚燒處理、水泥熟料生產設施等業別採取 措施,控制汞排放,並可制訂計畫,設定為控制排放而採取的 各項措施及其預計目標和成果,並建立排放清單部分

(一) 研議制定汞管制及排放標準(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 音管制處)

正評估規劃水泥窯排放標準研修,研析增訂汞管制 項目。

(二) 持續辦理固定污染源汞排放檢測與排放清冊資料庫建立

,掌握汞排放量(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持續辦理固定污染源汞排放檢測與排放清冊資料庫

(23)

建立,掌握汞排放量。2016 年汞大氣排放量約 1.989 公 噸(詳表 1 所示)。主要之排放源為水泥窯、電力能源產 生源,歷年排放量趨勢如圖 1 及圖 2 所示,其中電力能 源產源因於 2002 年加入燃煤蒸汽鍋爐,並於 2004 年加 入燃材鍋爐與燃油鍋爐之推估排放量,使得近年推估排 放量增加,另廢棄物焚化爐及集塵灰高溫冶煉也因係數 之修正而有所增加,而火化場之係數則因考量防制設備 的建置情形而修正降低。

表 1 2016 年度國內重金屬汞排放清冊

類別 汞排放量(公噸/年) 百分比(%)

焚化爐 0.156 7.85

火化場 0.004 0.20

燃煤發電鍋爐及汽電共生鍋爐 0.318 16.00 燃煤蒸汽鍋爐 0.267 13.43 燃材及其他燃料鍋爐 0.001 0.05

水泥旋窯 0.336 16.90

瀝青拌合 0.176 8.85

燒結爐 0.123 6.19

電弧爐 0.137 6.89

集塵灰回收設施 0.181 9.10

二級冶煉 0.028 1.41

其他 0.261 13.13

合計 1.989 100

圖 1 歷年重金屬汞排放量趨勢圖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排放量(公噸/年)

廢棄物焚化爐 火化場 電力能源產源

水泥窯及瀝青拌合 燒結爐 電弧爐

集塵灰回收設施 非鐵二次冶煉 稻草/紙錢/農廢露天燃燒

0.0 0.5 1.0 1.5 2.0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排放量(公噸/年)

廢棄物焚化爐 火化場 電力能源產源

水泥窯及瀝青拌合 燒結爐 電弧爐

集塵灰回收設施 非鐵二次冶煉 稻草/紙錢/農廢露天燃燒

(24)

12

圖 2 歷年重金屬汞排放量趨勢圖

(三) 持續管制及稽查含汞廢棄物進垃圾焚化廠處理 (環保署 環境督察總隊)

已於 2005 年 1 月 5 日頒訂「一般廢棄物焚化廠廢棄 物進場管理規範」行政指導原則供地方政府參考,其中 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不得焚化之廢棄物種類包含有害事業 廢棄物、不可燃廢棄物、不適燃廢棄物及及可回收之資 源物等,其中已包括含汞廢棄物。本規範並訂有進廠廢 棄物目視檢查及落地檢查,避免不得焚化之廢棄物進廠 焚化處理。

1. 全國 24 座焚化廠已參考本署頒訂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廢

棄物進場管理規範」,依地方制度法及自治條例,訂定符合 各地方執行需要之適行廢棄物進廠規定。部分縣市將含汞廢 棄物、日光燈管等列為不適燃廢棄物禁止進廠,多年來已加 強宣導,以防止含汞廢棄物進入焚化廠。

2. 地方政府依據進廠規定,執行進廠廢棄物目視檢查及落地檢 查工作,如經檢查含有不符規定之廢棄物,除予以退運外,

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排放量(公噸/年)

廢棄物焚化爐 火化場 電力能源產源

水泥窯及瀝青拌合 燒結爐 電弧爐

集塵灰回收設施 非鐵二次冶煉 稻草/紙錢/農廢露天燃燒

0.0 0.5 1.0 1.5 2.0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排放量(公噸/年)

廢棄物焚化爐 火化場 電力能源產源

水泥窯及瀝青拌合 燒結爐 電弧爐

集塵灰回收設施 非鐵二次冶煉 稻草/紙錢/農廢露天燃燒

(25)

3. 24 座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結果,一般廢棄物總進廠車次為

1,039,180 輛,執行目視檢查 199,627 車次,檢查比率為

19.21%,執行落地檢查 62,611 車次,檢查比率為 6.03%;一

般事業廢棄物總進廠車次為 499,225 輛,執行目視檢查 293,048 車次,檢查比率為 58.70%,執行落地檢查93,965 車 次,檢查比率為 18.82%。

4. 比較 2016 年及 2017 年資料顯示,2017 年檢查比率較 2016 年略為提升,而違規比率下降,顯示各焚化廠落實執行廢棄 物進廠管理已見成效。2016 年及 2017 年廢棄物進廠檢查結 果,均未發現含汞廢棄物違規情形。

(四) 持續監(檢)測及管制垃圾焚化廠廢氣排放及焚化灰渣 之重金屬汞(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依據環保署 2002 年 8 月 15 日公告第一批公司場所 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已將廢棄物焚化 爐列 入,並依規定每 3 個月檢測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氯化氫、重金屬及其他化合物、氣體組成、排放流 率等項目,已將重金屬汞及其化合物納入檢測範圍。

另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飛 灰除再利用外,應採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許可處理 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 業廢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 4 有毒重金屬毒性 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已將重金屬汞及其化合物納入 檢測範圍。

1. 全國 24 座焚化廠廢氣檢測結果,汞濃度最大值為 0.0197

mg/Nm3,遠低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汞濃

度 0.05 mg/Nm3

2. 全國 24 座焚化廠飛灰穩定化合物檢測結果,汞濃度最大值

為 0.145 mg/L,低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

定之汞濃度 0.2 mg/L。

(26)

14

(五) 配合各業務處執行汞污染源稽查管制(環保署環境督察 總隊)

針對廢棄物案件,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汞 及其化合物 87 件,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 標準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事業廢水檢測 14 件,

其中 1 件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 36 條行政刑罰,由地檢署偵辦中,

其餘 13 件則符合放流水標準。河川水質檢測 36 件,檢測 結果均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土壤檢測 8 件,均未 違反環保法令規定。

五、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應建立汞釋放至土地及水之來源釋放 (releases)點源,並採取措施減少釋放部分

(一) 持續進行事業廢水汞排放調查及管制,掌握汞排放至水 體來源清單(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1. 進行事業廢水汞排放稽查管制,共採樣 207 家次、未合格數

3 家次。

2. 發電廠定檢申報總汞濃度均低於方法偵測極限,低於管制限 值 0.005 mg/L。

3. 基於燃煤發電廠製程使用之燃煤含有汞之成分,排煙脫硫過 程產生含汞之廢水,為掌握發電廠製程使用燃煤總汞量,及 降低廢水中的汞排放總量,於放流水標準對於燃煤發電廠發 電機組且產生排煙脫硫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者,加嚴放流 水標準總汞管制,限值由 0.005 mg/L 加嚴為 0.002 mg/L

4. 另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8,增訂燃煤發電廠總汞管理措施,

針對使用燃煤之發電廠,提出總汞管理措施,包含應記錄申 報每批次採購燃煤來源及總汞量,以及每日(次)燃煤使用 量及每月統計量;事業單次採購燃煤之總汞量高於高基每公 斤濃度零點四五毫克(建議修正為 0.45 毫克,較為統一性)

或前一年採購燃煤之總汞量加權平均值高於乾基每公斤濃

(27)

度零點三毫克(建議修正為 0.3 毫克)者,應提出汞總量管 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依核准內 容執行。

(二) 持續查明並建立已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汞 污染場址清單,採取措施減少危害 (環保署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累積公告汞污染土壤及地下 水的場址計 28 處,污染類型分別有工廠、農地場址,已 有 13 處完成改善解除場址列管。2017 年度新增列管汞污 染場址 4 件。

六、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需妥善管理、處理及處置含汞廢棄物,

且含汞廢棄物的越境運送和處置需符合「巴塞爾公約」相關規 定部分

(一) 含汞廢棄物的越境運送之相關管理規定已符合巴塞爾公 約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輸出、過境及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使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2017 年未有含汞廢棄 物輸出或輸入等申請案件。(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二)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將直管型、環管型及緊密型及安定器 內藏式照明光源納為應回收廢棄物,並鼓勵民眾減少使 用含汞燈具。視產品禁限用情形,2018 年評估其回收作 業。(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三)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應回收廢 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廢乾電 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廢照明光源 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乾電池類)」、「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廢照明光 源類)」,持續辦理已公告應回收含汞廢乾電池及廢照明 光源之回收清除處理(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28)

16

1. 建立稽核認證作業制度,確保業者妥善回收、處理應回收廢 棄物,輔以分級補貼費率制度,提高汞之回收再利用比率,

有效降低污染環境風險。

2. 國內含汞廢乾電池回收量約 3,337 公噸,含汞廢照明光源回

收量約 4,318 公噸。

七、 應制定策略以辨識及評估受到汞污染之場址,並降低此類場址 所造成的環境危害(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持續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汞之調查、

評估、管理及後續污染整治改善。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累積公告汞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場址計 28 處,污染類型分 別有工廠、農地場址,已有 13 處完成改善解除場址列管。

2017 年度新增列管汞污染場址 4 件。

八、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應進行環境介質與生物基質檢(監)測 部分

(一) 持續辦理環境空氣汞之監測工作(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 及噪音管制處)

自 2007 年開始執行環境空氣汞濃度監測,2017 年環 境空氣氣態汞濃度範圍為 1.72-3.88 ng/m3,而粒狀汞濃度 很低,濃度範圍為 0.01-0.315 ng/m3。綜合歷年環境空氣 氣態汞濃度範圍為 0.94-7.44 ng/m3,而粒狀汞濃度很低,

濃度範圍介於 0.01-0.95 ng/m3(如圖 3)。由監測結果看 出,重金屬汞濃度均未偏高,單一測值均未超過世界衛 生組織空氣品質基準值(1,000 ng/m3)。

(二) 持續辦理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汞污染調查檢測(環保署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進行彰化縣 1 處農地土壤及桃園市 3 處農地土壤調 查,汞濃度範圍為 8.69~34.3 mg/kg,詳表 2。

(29)

0 1 2 3 4 5 6 7 8

2007/08 2008/05 2009/11 2010/11 2011/10 2012/11 2013/10 2014/10 2015/10 2016/10 2017/10 2007/11 2008/11 2010/05 2011/05 2012/05 2013/05 2014/05 2015/05 2016/05 2017/05

氣態汞 粒狀汞

汞監測濃度(ng/m3)

圖 3 環境空氣汞濃度監測結果

表 2 2017 年農地土壤汞含量調查結果

農地土壤檢測地點 汞含量(mg/kg) 1 彰化縣溪南段 1232-0000 地號(部分) 8.69 2 桃園市興南段公坡小段 337 3處地號(部分) 34.3 3 桃園市南段公坡小段 339 3 處地號(部分) 23.1 4 桃園市南段公坡小段 338 3 處地號(部分) 11

(三) 續進行汞長程傳輸監測及國際合作、水體(河川、海域 等)汞含量檢測(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1. 鹿林山自 2006 年 4 月開始進行大氣汞監測迄今,根據 2017

年 1 月至 10 月監測數據,氣態元素汞平均濃度 (1.6 ng m-3)>

活性氣態汞平均濃度(19.7 pg m-3)>顆粒汞平均濃度(20.7 pg

m-3),可見氣態元素汞為最主要的大氣汞物種,占總大氣汞

濃度之 97.5%。該濃度亦介於北半球地表大氣汞背景值得區

間(1.5-1.7 ng m-3),但數據亦顯示氣態元素汞測值常高於 2 ng

m-3,高值甚至可達 3.81 ng m-3,顯示有背景大氣以外之影

響,如東亞大陸人為活動及中南半島生質燃燒排放之長程傳 輸。歷年 3-4 月份氣態元素汞頻繁出現高值,主要是受中南

(30)

18

半島生質燃燒影響,然而後推氣流軌跡分析顯示,2017 年 3-4 月影響鹿林山測站氣團主要來自中國北部與中國沿岸地 區,僅數日受到中南半島的氣團影響,與往年春季氣團來源 較為不同,因此 2017 年春季氣態元素汞濃度變化可能受東 亞大陸人為排放的影響高於受中南半島生質燃燒排放的影 響。

2. 鹿林山大氣汞監測為臺美環境技術合作協定計畫項目之 一,美方肯定我方操作技術及資料品質,鹿林山背景站於 2002 年1 月 1 日起正式加入美國國家大氣沈降計畫(National Atmospheric Deposition Program, NADP)底下之大氣汞監測 網(Atmospheric Mercury Network, AMNet),並持續與USEPA 及 NADP 合作,共同推動亞太地區汞監測網(Asia Pacific Mercury Monitoring Network, APMMN)之成立。

3. 我國於 2016 年成立環境監測技術聯合中心,協助亞太地區

汞監測樣品分析、數據傳輸及技術交流,透過區域夥伴關 係,提升東南亞國家之汞監測能量,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

我國已協助夥伴國家進行 376 件樣品分析。

4. 環保署於 2011 年-2012 年針對 91 條河川(316 測點)、104 海域測點,2013 至 2017 針對 88 條河川(296 測點)、105 海 域測點,調查水中汞含量,結果皆符合國內相關環境品質標 準。

(四) 持續進行飲用水水質檢驗、河川底泥及魚體環境流布調 查(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1. 為強化飲用水水質管理,進一步提升飲用水品質,於 2017 年 01 月 10 日公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加嚴修訂「汞」

管制標準最大限值為 0.001 mg/L,自 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

2. 環保機關抽驗飲用水水質「汞」項目計 801 件,均符合飲用 水水質標準(0.002 mg/L)。

(五) 持續執行環境汞含量檢測與方法研發及增修訂(環保署 環境檢驗所)

(31)

1. 2017 年 1 月 18 日修訂公告「飲用水處理藥劑次氯酸鈉中不 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6.45B),修訂之內容 包括:方法概要、適用範圍、試劑、干擾、採樣及保存、步 驟、結果處理、品質管制、精密度與準確度及註及表一、表 二等部分內容。

2. 2017 年 1 月 20 日修訂公告「飲用水處理藥劑聚氯化鋁中重

金屬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 (NIEA D417.44B),大 幅修訂之內容包括:方法概要、干擾、試劑、採樣及保存、

步驟、結果處理、品質管制、精密度與準確度及表一等部分 內容。

3. 2017 年 1 月 24 日修訂公告「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NIEA R201.15C),修訂之內容包括:方法概要、設備與材料、

採樣與保存、步驟及表一等部分內容。

4. 2017 年 12 月 19 日修訂公告「水中甲基汞檢測方法-蒸餾/

液 相 乙 基 化/ 吹 氣 捕 捉 /冷 蒸 氣 原 子 螢 光 光 」(NIEA

W540.51B) ,修訂之內容包括:方法概要、干擾、設備與材

料、試劑、採樣與保存、品質管制及、精密度與準確度等部 分內容。

(六) 進行上市禽畜產品、農產品、各類食品、中藥材及製劑 汞含量抽樣檢測

1. 2017年8月30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8條,發布「食

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MOHWH0018.00)」,並自即日生 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 針對市售食米(100 件)、水產品(150 件)及藻類食品(50

件)中之重金屬汞含量進行監測,抽驗結果均符合衛生標準 規定(偵測極限:食米 0.005 ppm、水產品 0.05 ppm、藻類

食品 0.02 ppm)。(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 進行市售中藥材汞含量抽樣檢測,抽驗黃耆、當歸等 30 項

中藥材,共檢驗344 件中藥材,檢驗結果汞含量均符合限量 規定(0.2 ppm)。(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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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進行市售中藥製劑汞含量抽樣檢測,共檢驗 250 件中藥製

劑,檢驗結果汞含量均未檢出(檢測極限:0.02 ppm)。(衛 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七) 進行農產品、水產品等汞含量調查檢測(另水生生物體 內的汞多以有機汞(如甲基汞)的生物累積形式存在,

應注意甲基汞含量)

1. 為強化水產品品質衛生安全,自 2006 年起即持續辦理上市

前水產品、西部沿岸海域之養殖牡蠣(新竹、彰化、雲林、

嘉義及臺南地區)等重金屬檢測,並適時公布檢測結果,進 行風險管理,以建立優質、安全的水產品消費環境。2017 年 未上市水產品抽驗汞金屬計 1,175 件,包含養殖水產品、沿 近海與遠洋捕撈水產品及西部養殖牡蠣監測,其中有 1 件不 合格(鯊魚),已函請地方政府就該檢出不合格魚種、海域 加強監測管理,及責成該等魚市場對供貨人加強食品安全管 理,並逕洽供貨人該產品銷售流向以避免不合格水產品流入 市售端。另要求業者落實對商品的責任及做好自主管理,對 有衛生疑慮之漁產品應主動聯繫衛生單位查察或送檢,必要 時請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拒絕交易。(農 委會漁業署)

2. 針對高污染潛勢地區農地,採樣監測地上食用作物(水稻及 蔬果等)共 597件,檢驗結果重金屬汞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所定限量標準。(農委會農糧署)

3. 針對礦物質補助飼料共抽驗 56 件,檢驗結果皆符合「補助

飼料重金屬含量標準」(汞 0.5 ppm以下)。(農委會畜牧處)

(八) 定期督導事業單位之汞作業場所,應依規定項目及期間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並確保勞工之汞危害暴露低於標準 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 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 性質,採取適 當之工程控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 標準之規定,本年度計有 120 家事業單位執行作業環境

(33)

監測。

製作汞之 GHS 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參考例,提供廠商 及民眾瞭解其危害特性及相關防範措施。上述參考資料 置於本署 GHS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站,提供廠商及民 眾自行下載參考運用,每月網站危害資訊查詢點擊率平 均超過 8 萬次。

九、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針對含汞產品替代品與製程以及減少汞 排放之可行技術進行研發與創新部分(經濟部工業局)

(一) 強化科技創新照明燈具設計

1. 引導跨 LED、照明與設計合作,辦理「2017 鐙烜獎」商業照

明燈具設計競賽,鎖定吊燈、軌道燈、嵌燈、立燈、吸頂燈、

桌燈及燈傢俱共七類燈具,從 360 件投稿作品中遴選出特別 獎 1 件、優勝佳作各 5件作品,結合國際照明展開幕式,由 前副總統陳建仁親自表揚、TILLA 主題式展現原創者設計理 念。

2. 突破設計與製造籓籬,推動產學研合作開發,成功媒合八片 光、Orbit、Weather Light 3 件作品,其中八片光、Orbit 分別 與國內 M 公司、L公司完成燈具設計開發,提升台灣照明產 業科技與美學設計製造力。「八片光」作品並參與 2018 年 iF 設計獎。

(二) 建立節能照明產品應用示範

1. 建置「LED 智慧照明於南投茶葉改良所的茶葉評鑑室」,隨

日光調整 LED 光維持照度與高演色性光,讓茶葉評鑑更中立 公平,並延伸應用於「逢甲遊客中心的品茗接待區」,調整 適合不同茶色品茗光,提升質感,展現 LED 智慧人因照明優 勢,以科技加值農特產業、以推廣應用示範,昇華照明價值。

2. 完成 5 則微故事行銷推廣東貝、湯石、中磊等 LED 照明產業

成功案例,分別刊登於照明季刊與光連雜誌、並上架商照聯 盟網站與企業自家公司行銷網站,提供專業人士與一般消費 者有感軟性行銷。以 1 則微影片,介紹台灣 LED 廠商結合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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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科技的創新應用、設計、製造,展出商品光、博物館展覽 光照、居家照明之技術和商品。

(三) 推動 LED 跨產業創新應用發展

1. 鏈結政府計畫資源,推動產學合作、整合廠商能量發展 UV

LED除菌保健產品,防護國人健康。

2. 引領推動「LED 智慧人因照明產業」、「未來智慧城市光環境

需求」主題式研發計畫,跨業整合資通訊、物聯及人因照明 技術,促使 3 組產業團隊朝向高值利基型智慧照明系統發 展,提升台灣照明技術發展與服務層次。

十、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一)公約生效後禁止進行公約生效前未 開採之汞礦開採活動(即禁止新汞礦之開採);現有汞礦開採活 動之關閉期限為公約對締約方生效後 15 年。(二)公約生效後 3 年制訂計畫以採取行動消除手工及小規模採金業活動部分(經 濟部礦務局)

2017 年無新申請設定之汞礦礦業權、無汞礦礦業權申請展 延及無金、汞礦生產量。

十一、 針對易感族群(如孕婦、哺乳婦女、小孩)加強衛教及飲食宣 導或飲食建議

於 2017 年出版之「孕婦健康手冊」之「吃出健康(葉酸、

碘、鐵)」中,提醒準備懷孕之女性,應將身體調整至健康狀態

,另針對嬰幼兒、懷孕或授乳的婦女,可能對部分重金屬(如 甲基汞等)的危害較為敏感,所以對於重金屬濃度偏高之大型 魚類,建議應減量攝取,但仍可透過適量攝取各種其他的小型 魚類,以達到補充魚類營養素及分散風險之功效。並由各地方 政府衛生局(所)及轄內醫療院所發放該手冊予孕婦參考,另 亦於 2017 年 6 月將該手冊電子檔置於本署「健康九九網站」予 民眾下載參閱(至 2018 年 4 月止點閱數為 22,655 人次)。(衛生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35)

十二、 其他成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塑膠軟質桌墊、兒童用床邊護欄

、3 歲以下幼兒玩具、兒童書包、泡泡水玩具、塑膠娃娃玩 具及兒童用高腳椅等商品進行市場購樣檢測,檢驗結果汞(

重金屬)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結果及新聞稿皆公 告於網站供民眾瀏覽。

柒、結語

我國汞管理透過權責機關分工,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可以即時針 對商品、用品、產品、食品及環境等背景抽測監控及宣導。藉由此計 畫推動實施,可有效且迅速進行汞管理法規強化,減少汞物質暴露,

降低民眾飲食中暴露風險及確保民眾健康生活環境,未來推動小組仍 會持續加強合作管制監控,有效保護民眾及消費者健康及安全,營造 健康永續之生活環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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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2017 年執行成果表

(37)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2017 年執行成果表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一、2020年底以前要逐步禁止生產、進口及出口以下含汞產品(獲准產品除外) ()電 池 ( 汞 含 量

<2%之鈕扣型氧 化 銀 電 池 及 鈕 扣 型 鋅 空 氣 電 池除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參 考 國 際 最 新 管 制 標 準,持續研擬評估電池 之管制項目及濃度。

2.得滾動式檢討環保標章 電池產品汞含量限值,

減少汞使用及排放

1. 依據200532日「限制乾電 池製造、輸入及販賣」修正公告,

2016年起加嚴筒狀電池(錳鋅電 池、非鈕扣型鹼錳電池)之汞、

鎘含量限值,2017年起新增管制 鈕扣型電池(鹼錳電池、氧化汞 電池、氧化銀電池)之汞、鎘含 量,預計每年可減少 179 公斤汞 133公斤鎘流布於環境。

2. 各地方環保局於 2017 年核發指

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共551 件,其中非鈕扣型指定電池 293 件,鈕扣型指定電池258件。

3. 各地方環保局於 2017 年共稽查

18,808 家 , 指 定 電 池 稽 查 共

165,437 件,附指定電池稽查共

6,810 件及抽驗指定電池共 115

件,合格率達100%。

經檢視現行「電腦主機」、「桌上型 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環保 標章規格標準之內建電池及「電池」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皆規範汞含量 限值應<0.25 mg/kg。

廢 棄 物 管 理處

廢 棄 物 管 理處

廢 棄 物 管 理處

管 制 考 核 及 糾 紛 處 理處

()開 關 和 繼 電 器

( 不 包 括 每 個 電橋、開關或繼 電 器 的 最 高 含 汞量為20 mg 極 高 精 確 度 電 容 和 損 耗 測 量 電 橋 及 用 於 監 控 儀 器 的 高 頻 射 頻 開 關 和 繼 電器)

經濟部

評 估 研 擬 CNS 商 品 標 準,促使進口商品符合國 家標準,以逐步符合公約 規定

經濟部、財政部

1.配合貨品主管機關需要 辦理增列號列及輸出入 規定公告

2.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 管理作業規定,配合各

2017年共計完成公告223種電機 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依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CNS 156635節增加限 用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 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含有標示」

之要求,故包括該等商品所使用之 開關及繼電器等零組件之限用物質

(包含汞)含有狀況,須一併作標 示。

尚無貨品主管機關針對「含汞電器 開關與繼電器」請本局配合訂定貨 品分類號列及輸出入規定。

目前主管機關未於含汞開關和繼電 器之相關貨品分類號列訂定輸出入

標 準 檢 驗

經 濟 部 國 際貿易局

財 政 部 關 務署

數據

表 1    2016 年度國內重金屬汞排放清冊
圖 2  歷年重金屬汞排放量趨勢圖
圖 3  環境空氣汞濃度監測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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