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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105 年執行成果 - 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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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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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 105 年執行成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經濟部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財政部關務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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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 105 年執行成果 摘要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針對全球汞污染問題制訂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公約於西元(以下同)2017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加強汞管理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我國檢視目前跨部會汞之管 理及執行現況,及規劃未來管制方向,俾與國際公約之管理逐步 接軌。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邀集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財政部 及勞動部等部會署共同制定「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 並於 105 年 6 月 27 日奉行政院核定,作為我國推動汞管理之依據 。環保署已彙整各部會 105 年執行成果,希望藉成果報告讓各界 瞭解我國對汞管理之具體作為。執行重要成果摘要如下:. 一、 法規增修訂成果 (一) 環保署 1. 含汞溫度計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製造,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限制輸入及販賣,以符合公約規定(環保署毒物 及化學物質管理局、廢棄物管理處)。 2. 105 年起加嚴筒狀電池(錳鋅電池、非鈕扣型鹼錳電池) 之汞含量限值,106 年起新增管制鈕扣型電池(鹼錳電 池、氧化汞電池、氧化銀電池)之汞含量,預計每年可 減少 179 公斤汞流布於環境。(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3. 針對「無汞電池」及「充電電池」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已 進行整併並於 105 年 12 月 14 日完成公告,其規範電池 不得含有汞,已符合公約規定。(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 紛處理處) 4.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完成公告修正「螢光燈管」環保標.

(4) 章規格標準,直管型螢光燈汞含量規定限值為 3 至 5 mg 以下,符合公約規定。 (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5. 正評估規劃水泥窯排放標準研修,研析增訂汞管制項 目。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6. 105 年進行發電廠總汞管制評估,評估結果已納入 106 年法規修正,針對使用燃煤之發電廠放流水標準管制限 值由 0.005 mg/L 加嚴為 0.002 mg/L。(環保署水質保護 處) 7. 105 年 8 月 23 日修訂公告「土壤、底泥及廢棄物中總汞 檢測方法-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M317.04B)」檢測方 法。 (環保署環境檢驗所) (二) 經濟部 1.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8 條於 105 年 8 月 5 日公告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輸入 CCC8506.10.90.90-3「其他二氧 化錳原電池及原電池組」等 3 項貨品號列項下增列輸入 規定代號「554」 (應檢視縣市環保單位同意文件) 。 (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 2. 於 105 年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 、 「配線用插頭及 插座」 、 「轉接器」 、 「延長用電源線組」 、 「非分離式電源 線組」 、 「分離式電源線組」 、 「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 等 8 種商品,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CNS 15663 第 5 節增加限用物質「含有 標示」之要求,故包括該等商品所使用之開關及繼電器 等零組件之限用物質(包含汞)含有狀況,須一併作標 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3. 為順利推動「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檢驗標準改 版(包括汞含量限值之要求),業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 預告修正該項商品檢驗規定,規劃於 107 年 1 月 1 日實 施新版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三) 衛生福利部.

(5) 1. 105 年 4 月 29 日修正發布「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標 準」 ,增訂汞之限量為 1 mg/kg 以下。 (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 2. 105 年 8 月 10 日發布「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 ,規 範中藥材含汞通則性限量(0.2 ppm)。(衛生福利部中醫 藥司). 二、 環境、生物基質及市售商品監測及抽測成果 (一) 環保署 1. 全國 24 座焚化廠廢氣檢測結果,汞濃度最大值為 0.0388 mg/Nm3,遠低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 汞濃度 0.05 mg/Nm3。(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2. 全國 24 座焚化廠飛灰穩定化合物檢測結果,汞濃度最 大值為 0.015 mg/L,遠低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 法第 27 條規定之汞濃度 0.2 mg/L。(環保署環境督察總 隊) 3. 針 對 廢 棄 物 案 件 , 進 行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程 序 (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 TCLP)檢測汞及其化合 物 231 件,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河川水質檢測 41 件, 檢測結果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事業廢水檢測 9 件,檢測結果符合放流水標準。土壤檢測 9 件,檢測 結果未有違反環保法令規定。(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4. 進行事業廢水汞排放稽查管制,共採樣 182 家次、未合 格數 1 家次、處分 1 家次,處分金額 18 萬 9,000 元。 (環 保署水質保護處) 5. 發電廠定檢申報總汞濃度介於 ND~0.0003 mg/L,低於管 制限值 0.005 mg/L。(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6. 新增列管汞污染場址 1 件,解除列管 1 件。 (環保署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6) 7. 國內含汞廢乾電池回收量約 3,500 公噸,廢照明光源回 收量約 4,642 公噸。 (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8. 環境空氣氣態汞濃度範圍為 1.95-3.26 ng/m3,而粒狀汞 濃度很低,濃度範圍為 0.01-0.07 ng/m3。重金屬汞濃度 均未偏高,單一測值均未超過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基 準值(1,000 ng/m3)。(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 處) 9. 進行屏東縣農地土壤調查,汞濃度為 56 mg/kg。經查該 場址不同坵塊已分別由污染土地關係人及屏東縣環保 局評估污染整治工作中。(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基金管理會) 10. 我國於 105 年成立環境監測技術聯合中心,協助亞太地 區汞監測樣品分析、數據傳輸及技術交流,透過區域夥 伴關係,提升東南亞國家之汞監測能量,截至 105 年 12 月底,我國已協助夥伴國家進行 164 件樣品分析。(環 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11. 針對 54 條流域 296 測點、20 處海域 105 測點、劃分 10 水區 453 口區域性地下水監測井執行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 1 次汞監測,實際完成河川 1,126 點次、海域 420 點 次及 1,001 口次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河川、海域汞均 未檢出(測值小於 0.0003 mg/L) ,且符合陸域地面水體 分類及水質標準(0.002 mg/L)、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0.002 mg/L);地下水監測井共有 4 口井、4 口次檢出, 測值範圍介於 0.0003~0.0064 mg/L,檢出測值低於第二 類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0.01 mg/L)。 (環保署環境監測及 資訊處) 12. 環保機關抽驗飲用水水質「汞」項目計 641 件,均符合 飲用水水質標準(0.002 mg/L)。(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 管理處) (二) 經濟部.

(7) 針對球類玩具、塑膠娃娃玩具、泡泡水玩具、兒童 雨衣及玩具滑板車等應施檢驗商品進行市場購樣檢測 ,檢驗結果汞(重金屬)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之規定;另針對旅行箱及塑 膠軟質桌墊等非應施檢驗商品進行市場購樣抽測,檢驗 結果汞(重金屬)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檢測 結果及新聞稿皆公告於網站供民眾瀏覽。(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 (三) 衛生福利部 1. 針對現行有製造口唇類、眼部化粧品且其含藥化粧品之 12 家廠商抽驗其色素原料是否含有重金屬含量,結果皆 未檢出含重金屬汞成分。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 執行市售化粧品(共 81 件)中汞之例行性檢驗,檢驗 結果均未檢出含汞成分,符合化粧品相關管理規定。 (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 105 年 11 月 24 日以問卷調查方式,函請目前持有含汞 血壓計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及醫院使用端,就製造、 輸入含汞血壓計之情形及醫療院所使用含汞血壓計之 現況進行調查。經統計我國現行核發之 8 張含汞血壓計 許可證(國產 7 張,輸入 1 張) ,涉 7 家藥商,其中 3 家業者已無製造/販售含汞血壓計之情事。依據其餘 4 家 業者問卷調查結果,我國平均製造/輸入含汞血壓計之數 量 2 萬 1,500 臺/年;而於國內販售數量 1 萬 5,800 臺/年, 占提報總數量之 73.5%;又其中 2 家業者現行所持有之 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僅有含汞血壓計,若禁用含汞血壓 計則其製造廠將結束營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 4. 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 ,共計抽驗 260 件食用 米,汞含量均符合規定(衛生標準:0.05 ppm 以下) ; 抽驗 151 件水產品,甲基汞含量亦均符合規定。(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8) 5. 抽驗市售中藥材檢測重金屬汞,共抽驗 28 項中藥材, 計檢驗 355 件中藥材,皆未檢出重金屬汞含量(偵測極 限:0.1 ppm)。(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四) 農委會 1. 未上市水產品抽驗汞金屬計 1,019 件,包含養殖水產 品、沿近海與遠洋捕撈水產品及西部養殖牡蠣,其中有 2 件不合格(劍旗魚、黑鮪魚) ,其餘檢驗結果皆符合衛 福部訂定之「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規定。針對不合格 水產品,已函請地方政府就該檢出不合格魚種、海域加 強監測管理,及責成該等魚市場對供貨人加強食品安全 管理,並逕洽供貨人該產品銷售流向以避免不合格水產 品流入市售端。(農委會漁業署) 2. 針對高污染潛勢地區農地,採樣監測地上食用作物(水 稻及蔬果等)共 594 件,汞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所定限量標準(偵測極限 0.01mg/kg) 。 (農委會農糧署) 3. 針對礦物質補助飼料共抽驗 57 件,皆符合「補助飼料 重金屬含量標準」 (汞 0.5 ppm 以下) 。(農委會畜牧處) (五) 勞動部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 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適 當之工程控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 標準之規定,計有 91 家事業單位執行作業環境監測。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三、 民眾教育及溝通宣導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 年 5 月辦理 3 場「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 賣」修正公告說明會,以利業者配合乾電池汞鎘含量管 制之新規定。(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9) (二) 經濟部 推動國內業者發展具高附加價值發光二極體 (Light-emitting diode, LED)照明產品,以取代含汞照明產 品,並協助業者跨領域資源整合,朝向 LED 智慧照明 系統整合發展。(經濟部工業局) (三) 衛生福利部 1. 已進行易感族群甲基汞攝食建議之評估,提出「孕婦、 育齡婦女及 1-6 歲兒童魚類攝食指南」 ,除作為相關宣導 教材外,並提供農委會漁業署協助針對漁業相關團體等 進行宣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 製作「水產品重金屬加強國人攝食風險」教育宣導文 宣,於 105 年 10 月份刊登漁友會刊、11 月刊登親子天 下及 12 月媽咪寶貝雜誌內。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 3. 出版之「新婚健康手冊」孕前營養篇中,提醒嬰幼兒、 懷孕或授乳的婦女,可能對部分重金屬(如甲基汞等) 的危害較為敏感,所以對於重金屬濃度偏高之大型魚 類,建議應減量攝取,但仍可透過適量攝取各種其他的 小型魚類,以達到補充魚類營養素及分散風險之功效。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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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 錄. 壹、前言 .......................................................................................1 貳、依據 .......................................................................................1 參、計畫目標 ...............................................................................1 肆、我國汞管理推動小組成員及分工 ......................................1 伍、執行策略 ...............................................................................4 陸、各機關推動本計畫 105 年執行成果 ..................................4 柒、結語 .....................................................................................22. 附錄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105 年執行成果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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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壹、 前言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針對全球汞污染問題擬訂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 ,公約條文在 2013 年 10 月 10 日於日本舉行的全權代表大會(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上獲得通過,其後開放供各方簽署,開放簽署日期 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隨後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開放各國提交批准 文件(Ratifications)。公約需經 50 個國家簽署並經批准後第 90 天開始生 效。截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已完成 50 個國家批准,公約於 2017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加強汞管理已成為國際趨勢,爰我國檢視目前跨部會汞之管理及 執行現況,及規劃未來管制方向,俾與國際公約之管理逐步接軌。因 此,環保署已邀集農委會、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 部會署共同制定「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並於 105 年 6 月 27 日奉行政院核定,作為我國推動汞管理之依據。. 貳、 依據 環保署已邀集農委會、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 部會署共同制定「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 (105 年 6 月 27 日 奉行政院核定) ,確立各部會分工,以為執行之依據,作為我國推動汞 管理之依據。. 參、 計畫目標 建立我國汞管理機制,透過跨部會合作依其主管法規,有效且迅 速進行法規強化,落實國內汞之管制與管理,減少環境中之汞污染。 同時建立環境與生物基質中汞的監控制度,掌握環境中汞流布情形, 降低環境污染風險,免除民眾疑慮,保護國人健康與環境免受汞物質 的危害。. 肆、 我國汞管理推動小組成員及分工 一、. 推動小組成員:. (一) 由環保署擔任召集機關,負責會議之召集及資訊、資料 彙整、提報。 1.

(14) (二) 推動小組成員包括: 1. 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廢棄物管理處、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 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資源回收管理基 金管理會、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環境督察總隊、環境檢驗 所、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民健康署、中醫藥司、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業局、國際貿易局、礦務局) 4. 農委會(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畜牧處、農糧署、漁業署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5. 財政部(關務署) 6.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7. 其他因應議題發展滾動加入之機關。 二、. 管理分工. (一) 依據汞水俣公約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要逐步禁止生產 、進口及出口以下含汞產品(獲准產品除外)部分 1. 電池: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 2. 開關和繼電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際貿易局)、財政 部(關務署)。 3. 照明光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業局、國際貿易局)、 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財政部(關務署) 。 4. 化粧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5. 殺蟲劑,殺菌劑和局部抗菌劑:農委會、環保署(毒物及化 學物質局) 。 6. 非電子測量設備,如溫度計、血壓計: (1) 溫度計: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廢棄物管理處)。 2.

(15) (2) 血壓計:主辦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辦 為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廢棄物管理處) 。 (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配合貨品主 管機關需要辦理增列號列及輸出入規定公告與配合辦 理通關作業事宜。 (二) 採取措施逐步減少使用牙科用汞合金:主辦為衛生福利 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協辦為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 質局)。 (三) 在產品製造和工業加工過程中,要逐步減少或淘汰汞或 汞化合物之使用,減少排放: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 局)。 (四) 應針對大型燃煤電廠、燃煤工業鍋爐、金屬冶鍊/製程、 垃圾焚燒處理、水泥熟料生產設施等業別採取措施,控 制汞排放: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環境 督察總隊)。 (五) 應建立汞釋放至土地及水之來源釋放(releases)點源,並 採取措施(如建立釋放限值、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 環境實踐措施等)減少釋放:環保署(水質保護處、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六) 需妥善管理、處理及處置含汞廢棄物:環保署(廢棄物 管理處、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七) 應制定策略以辨識及評估受到汞污染之場址,並降低此 類場址所造成的環境危害: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基金管理會)。 (八) 應進行環境介質與生物基質檢(監)測: 環保署(空氣 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 理會、監境監測及資訊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中醫藥司)、農委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3.

(16) (九) 針對含汞產品替代品與製程以及減少汞排放之可行技術 進行研發與創新:經濟部(工業局)。 (十) 禁止新汞礦之開採及消除手工及小規模採金業活動:經 濟部(礦務局)。 (十一) 辦理汞進出口事宜: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十二) 針對易感族群(如孕婦、哺乳婦女、小孩)加強衛教 及飲食宣導或飲食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民健康署)。. 伍、 執行策略 一、. 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由環保署擔任管理召集機關。. 二、. 各業務主管機關相關主管法規之執行及增修訂,推動小組成員 依主管業務權責,隨時檢討並增修訂相關法規,以及時因應國 際趨勢,維護國人健康。. 三、. 推動減少汞物質使用、減少汞排放、嚴格管制含汞產品、加強 回收、避免曝露於汞環境、發展汞廢棄物處理技術,鼓勵產業 使用無汞替代品、加強汞物質研究等以符合國際汞物質管理趨 勢。. 四、. 由各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規權責進行用品、產品、食品及環境等 背景抽測及監控,及加強民眾教育宣導。. 陸、 各機關推動本計畫 105 年執行成果 一、.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要禁止生產、進 口及出口以下含汞產品(獲准產品除外)部分. (一) 電池(汞含量<2%之鈕扣電池除外) 1. 管制電池之汞含量(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1) 依據 104 年 3 月 2 日「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修正公告,105 年起加嚴筒狀電池(錳鋅電池、非鈕扣 型鹼錳電池)之汞、鎘含量限值,106 年起新增管制鈕 4.

(17) 扣型電池(鹼錳電池、氧化汞電池、氧化銀電池)之汞、 鎘含量,預計每年可減少 179 公斤汞及 133 公斤鎘流布 於環境。 (2) 105 年 5 月辦理 3 場「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修正公告說明會,以利業者配合乾電池汞鎘含量管制之 新規定。 (3) 105 年 12 月請財政部關務署各關及各環保局轉知廢管 處宣導海報、另刊登 2 則報紙廣告,向業者及民眾宣導 106 年開始管制之鈕扣型電池汞鎘含量規定。 2. 檢視「電腦主機」 、 「桌上型個人電腦」及「無汞電池」環保 標章規格標準汞含量限值(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1) 經檢視「電腦主機」及「桌上型個人電腦」環保標章規 格標準之內建電池為鈕扣型電池,且汞含量限值應< 0.25 mg/kg,已符合公約規定。 (2) 其中「無汞電池」及「充電電池」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已 進行整併並於 105 年 12 月 14 日完成公告,其規範電池 不得含有汞,已符合公約規定。 3. 配合環保署管理需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據貨品輸出管理 辦法第 8 條於 105 年 8 月 5 日公告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輸入 CCC8506.10.90.90-3「其他二氧化錳原電池及原電池組」等 3 項貨品號列項下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54」 (應檢視縣市環保 單位同意文件) 。 (二) 開關和繼電器 研議制定國家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 102 年 7 月 30 日公布國家標準 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 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已包括汞含量限值之要求, 可涵蓋開關及繼電器等零組件 5.

(18) 2. 105 年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 、 「配線用插頭及插座」、 「轉接器」 、 「延長用電源線組」 、 「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 「分 離式電源線組」 、 「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等 8 種商品, 依 CNS 15663 第 5 節增加限用物質「含有標示」之要求,故 包括該等商品所使用之開關及繼電器等零組件之限用物質 (包含汞)含有狀況,須一併作標示。而要求廠商標示商品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得逐步降低使用化學物質含量,達到儘 量減少使用的目的,以落實環境保護,營造無毒永續發展環 境。 (三) 含汞照明光源 1. 評估汞含量限值之要求,納入「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 施檢驗項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 規劃「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檢驗標準改版(包 括汞含量限值之要求),因新版標準除原有性能項目, 增加安規及電磁相容性等項目,故檢驗成本提高增加業 者負擔,業於 105 年 5 月 9 日及 7 月 11 日赴照明公會 說明規劃進度及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之立場,期公會 業者配合與支持本次標準改版。 (2) 會中業者表示目前銷售之商品須重新設計以配合新版 標準要求,因銷售量已因 LED 燈泡之競爭而明顯下降, 業者投資成本很難回收,如新版標準於 107 年 1 月 1 日 實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保障舊證書可使用至有效期 結束等緩衝機制,使業者有足夠因應時間。 (3) 為順利推動檢驗標準改版作業,業於 105 年 10 月 11 日 邀集相關公會、廠商及試驗室召開說明會,並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預告修正該項商品檢驗規定,規劃於 107 年 1 月 1 日實施新版標準。 2. 規劃「直管螢光燈」商品增加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要求,包括須標示汞含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6.

(19)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召開審議會議,決議同意依「直管 螢光燈」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內容執行,增加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要求,包括須標示汞含量,並將 配合能源局公告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時程,辦理後續公告 事宜,預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實施。 3. 檢討修正「螢光燈管」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汞含量限值(環保 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原「螢光燈管」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規範汞含量應低於 15 mg,經查汞公約規定,直管型螢光燈汞含量為 5 mg 以下, 已依汞水俣公約規定檢討修正「螢光燈管」環保標章汞含量 限值,並於 105 年 6 月 23 日完成公告修正「螢光燈管」環 保標章規格標準,直管型螢光燈汞含量規定限值為 3 至 5 mg 以下,符合公約規定。 4. 向產業宣導使用無汞替代品(經濟部工業局) 推動國內業者發展具高附加價值 LED 照明產品,以取 代含汞照明產品,並協助業者跨領域資源整合,朝向 LED 智 慧照明系統整合發展。包括: (1) 協助百竤公司開發車用 LED 小型霧燈。 (2) 組織四大集團 10 家代表性企業,成立「LED 照明藍海 艦隊」,推動優質系統整合解決方案輸出海外,取得中 東國家 LED 路燈逾萬盞標案、LED 智慧照明燈具歐洲 市場行銷等實績,拓展出口商機。 (3) 促成台灣光電半導體產業協會(Taiwan Optoelectronic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TOSIA)標委會交 流,協議 LED 術語、智慧照明系統分級、光環境品質 評價機制等議題。 (4) 完 成 與 國 際 驗 證 機 構 澳 洲 SAA Approvals 機 構 (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 Approval, SAA. Approvals)合作,取得該驗證單位之認證實驗室資格, 7.

(20) 輔導趨勢照明 LED 平板燈成功進軍澳洲市場版圖,搶 占商機。 (四) 化粧品 執行全國性藥物化粧品品質監測計畫,抽驗市售化 粧品是否添加禁用水銀(汞)相關成分(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 1. 針對口唇類、眼部化粧品之含藥化粧品抽驗使用色素原料之 重金屬含量檢測:經查持有口唇類、眼部化粧品且其含藥化 粧品許可證尚在有效期內之國內製造廠共 19 家,針對現行 有製造事實之 12 家製造廠抽驗其色素原料是否含有重金屬 含量,結果皆未檢出含重金屬汞成分。 2. 執行市售化粧品中汞之例行性檢驗:就全國各地方政府衛生 局抽驗、財政部關務署及法務部調查局送驗等共 81 件市售 化粧品檢體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未檢出含汞成分,符合化 粧品相關管理規定。 (五) 殺蟲劑、殺菌劑和局部抗菌劑 1. 我國已依據「農藥管理法」於 60 年 10 月 25 日禁止有機水 銀劑(Organic mercury)農藥的製造、輸入及加工;61 年 10 月 25 日禁止銷售及使用。國內已禁止有機水銀劑農藥的製造、 輸入及加工、禁止銷售及使用,已符合公約規定。 (農委會) 2. 另「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亦禁止使用汞於製造穀類防蟲 劑。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六) 非電子測量設備,如溫度計、血壓計、壓力表、濕度計 、氣壓表。(非電子測量裝置安裝在大型設備或用於高精 度測量,且沒有合適的無汞替代除外) 1. 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環保署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97 年 1 月 1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禁止製造 汞溫度計,97 年 3 月 26 日公告「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 8.

(21) 賣」 ,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逐步禁止輸入及販賣行為, 已符合公約管制汞之規定。 2. 研商限制含汞血壓計規定,以符合公約規定 (1) 食藥署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以問卷調查方式,函請目前 持有含汞血壓計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及醫院使用 端,就製造、輸入含汞血壓計之情形及醫療院所使用含 汞血壓計之現況進行調查。經統計我國現行核發之 8 張 含汞血壓計許可證(國產 7 張,輸入 1 張) ,涉 7 家藥 商,其中 3 家業者已無製造/販售含汞血壓計之情事。 依據其餘 4 家業者問卷調查結果,我國平均製造/輸入 含汞血壓計之數量 21,500 臺/年;而於國內販售數量 15,800 臺/年,占提報總數量之 73.5%;又其中 2 家業者 現行所持有之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僅有含汞血壓計,若 禁用含汞血壓計則其製造廠將結束營業。 (2) 食藥署另蒐集 64 家醫院對含汞血壓計禁限用之意見, 其中 13 家醫院對此議題表達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另依 據其他 51 家醫院提供之含汞血壓計存量為 2,517 臺, 佔填報(含汞/電子)血壓計總量之 25%。又醫院現行 使用、採購血壓計均以電子血壓計為主,部分醫院建議 因部分科別如心臟病或特殊病患仍有使用含汞血壓計 之需求,現存者可作為備用,建議勿全面禁用。 (3) 有關上述調查結果,食藥署已於 106 年 6 月 16 日以 FDA 器字第 1061604114 號函函知環保署,並請環保署廢棄 物管理處就現行含汞設備及廢棄物管理現況之結果,併 同財政部關務署就含汞血壓計輸出/入之情形,綜整納 入評估考量範疇。 (4)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及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配合 9.

(22) 衛生福利部對於含汞血壓計管理之評估結果加以規範。 二、. 採取措施逐步減少使用牙科用汞合金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已於 106 年通過「國民口 腔健康促進計畫」(106 年至 110 年),主要目標為降低我國 齲齒盛行率。 由近 15 年來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顯示,國人每年銀 粉充填(Amalgam restoration)年度使用率,其當年度牙體復 形使用占率,由 89 年之 29%,大幅下降至 103 年之 5%(與 丹麥 102 年之 5%相近)。也就是銀粉充填之使用,由 89 年 之 416 萬 4,805 人次,大幅下降至 103 年之 77 萬 0,988 人次 ;其他材料(樹脂、玻璃離子體)充填之使用,則由 89 年 之 1,010 萬 8,039 人次,上升至 103 年之 1,378 萬 8,673 人次 。衛福部將持續監測牙科汞合金使用之減少情形。. 三、. 在產品製造和工業加工過程中,要逐步減少或淘汰汞或汞化合 物之使用,減少排放(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我國自 1989 年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禁止以 水銀法製造鹼氯,已經沒有利用汞來生產之氯鹼工廠,即已 全面禁止使用於工業用途,符合公約規定。. 四、.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應針對大型燃煤電廠、燃煤工業鍋爐、 金屬冶鍊/製程、垃圾焚燒處理、水泥熟料生產設施等業別採取 措施,控制汞排放,並可制訂計畫,設定為控制排放而採取的 各項措施及其預計目標和成果,並建立排放清單部分. (一) 研議制定汞管制及排放標準(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 音管制處) 正評估規劃水泥窯排放標準研修,研析增訂汞管制 項目。 (二) 持續辦理固定污染源汞排放檢測與排放清冊資料庫建立 ,掌握汞排放量(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

(23) 持續辦理固定污染源汞排放檢測與排放清冊資料庫 建立,掌握汞排放量。104 年汞大氣排放量約 1.879 公噸 (詳表 1 所示)。主要之排放源為電力能源產生源、水泥 窯及廢棄物焚化爐,歷年排放量趨勢如下圖 1 所示,其 中電力能源產源因於 101 年加入燃煤蒸汽鍋爐,並於 103 年加入燃材鍋爐與燃油鍋爐之推估排放量,使得近年推 估排放量增加,另廢棄物焚化爐及集塵灰高溫冶煉也因 係數之修正而有所增加,而火化場之係數則因考量防制 設備的建置情形而修正降低。 表 1 104 年度國內重金屬汞排放清冊 類別. 汞排放量(公噸/年). 百分比(%). 焚化爐. 0.161. 8.57. 火化場. 0.004. 0.21. 燃煤發電鍋爐及汽電共生鍋爐. 0.307. 16.34. 燃煤蒸汽鍋爐. 0.215. 11.44. 燃材及其他燃料鍋爐. 0.002. 0.11. 水泥旋窯. 0.357. 19.00. 瀝青拌合. 0.084. 4.47. 燒結爐. 0.103. 5.48. 電弧爐. 0.157. 8.36. 集塵灰回收設施. 0.179. 9.53. 二級冶煉. 0.030. 1.60. 其他. 0.280. 14.90. 合計. 1.879. 100. 11.

(24) 圖1. 歷年重金屬汞排放量趨勢圖. (三) 持續管制及稽查含汞廢棄物進垃圾焚化廠處理 (環保署 環境督察總隊) 已於 94 年 1 月 5 日頒訂「一般廢棄物焚化廠廢棄物 進場管理規範」行政指導原則供地方政府參考,其中一 般廢棄物焚化廠不得焚化之廢棄物種類包含有害事業廢 棄物、不可燃廢棄物、不適燃廢棄物及及可回收之資源 物等,其中已包括含汞廢棄物。本規範並訂有進廠廢棄 物目視檢查及落地檢查比率,避免不得焚化之廢棄物進 廠焚化處理。 1. 全國 24 座焚化廠依地方制度法及自治條例,已參考環保署 頒訂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理規範」,訂定符 合各地方執行需要之適行廢棄物進廠規定,並依據進廠規定 執行進廠廢棄物目視檢查及落地檢查工作,如經檢查含有不 符規定之廢棄物,除予以退運外,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 罰鍰。 2. 24 座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結果:一般廢棄物總進廠車次為 1,070,126 輛,計執行目視檢查 196,226 車次,檢查比率為 18.34%,違規車次 196 輛,違規比率為 0.10%,執行落地檢 查 61,134 車次,檢查比率為 5.71%,違規車次 1,537 輛,違 12.

(25) 規比率 2.51%;一般事業廢棄物總進廠車次為 512,316 輛, 計執行目視檢查 273,099 車次,檢查比率為 53.31%,違規車 次 486 輛,違規比率為 0.18%,執行落地檢查 83,130 車次, 檢查比率為 16.23%,違規車次 2,497 輛,違規比率 3.00%。 3. 前述廢棄物進廠檢查結果係指不得進廠焚化廢棄物全部檢 查結果,非僅指含汞廢棄物。 (四) 持續監(檢)測及管制垃圾焚化廠廢氣排放及焚化灰渣 之重金屬汞(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依據環保署 91 年 8 月 15 日公告第一批公司場所應 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已將廢棄物焚化爐列入 ,並依規定每 3 個月檢測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 、氯化氫、重金屬及其他化合物、氣體組成、排放流率 等項目,已將重金屬汞及其化合物納入檢測範圍。 另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飛 灰除再利用外,應採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許可處理 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 業廢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 4 有毒重金屬毒性 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 已將重金屬汞及其化合物納入 檢測範圍。 1. 全國 24 座焚化廠廢氣檢測結果,汞濃度最大值為 0.0388 mg/Nm3,遠低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汞濃 度 0.05 mg/Nm3。 2. 全國 24 座焚化廠飛灰穩定化合物檢測結果,汞濃度最大值 為 0.015 mg/L,遠低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之汞濃度 0.2 mg/L。 (五) 配合各業務處執行汞污染源稽查管制(環保署環境督察 總隊) 針對廢棄物案件,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汞 及其化合物 231 件,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 標準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河川水質檢測 41 件, 13.

(26) 檢測結果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事業廢水檢測 9 件 ,檢測結果符合放流水標準。土壤檢測 9 件,檢測結果未有 違反環保法令規定。 五、.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應建立汞釋放至土地及水之來源釋放 (releases)點源,並採取措施減少釋放部分. (一) 持續進行事業廢水汞排放調查及管制,掌握汞排放至水 體來源清單(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1. 進行事業廢水汞排放稽查管制,共採樣 182 家次、未合格數 1 家次、處分 1 家次,處分金額 18 萬 9,000 元。 2. 發電廠定檢申報總汞濃度介於 ND~0.0003 mg/L,低於管制限 值 0.005 mg/L。 3. 進行發電廠總汞管制評估,評估結果已納入 106 年法規修 正,針對使用燃煤之發電廠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由 0.005 mg/L 加嚴為 0.002 mg/L,另增訂總汞管理措施,包含應記錄 申報每批次採購燃煤來源及總汞量,以及每日(次)燃煤使 用量及每月統計量;事業單次採購燃煤之總汞量高於高基每 公斤濃度零點四五毫克或前一年採購燃煤之總汞量加權平 均值高於乾基每公斤濃度零點三毫克者,應提出汞總量管理 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依核准內容 執行。 (二) 持續查明並建立已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汞 污染場址清單,採取措施減少危害 (環保署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截至 105 年 12 月底累積公告汞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 場址計 30 處,污染類型分別有工廠、農地,已有 17 處 完成改善解除場址列管,未來持續監督汞污染場址的改 善工作。105 年度新增列管汞污染場址 1 件,解除列管 1 件。 六、.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需妥善管理、處理及處置含汞廢棄物, 且含汞廢棄物的越境運送和處置需符合「巴塞爾公約」相關規 14.

(27) 定部分 (一) 含汞廢棄物的越境運送之相關管理規定已符合巴塞爾公 約規定(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 定辦理。含汞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申請,須依巴塞爾 公約精神,取得接受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輸入之文件或 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二)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廢乾電池回 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廢照明光源回收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 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乾電池類)」、「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持 續辦理已公告應回收含汞廢乾電池及廢照明光源之回收 清除處理(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1. 透過稽核認證作業制度,確保業者妥善回收、處理應回收廢 棄物。針對易逸散點監測現場汞濃度,另規範業者須自行每 日監測廠內汞濃度,有效控制汞逸散作業環境。並輔以分級 補貼費率制度,提高汞之回收再利用比率,有效降低污染環 境風險。 2. 部分含汞廢乾電池由輸出處理業輸出國外處理,輸出對象規 範 以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會員國,且具有相關處 理設備者為限,以確保妥善處理。 3. 國內含汞產品廢乾電池及廢照明光源之回收成果,廢乾電池 回收量約 3,500 公噸,廢照明光源回收量約 4,642 公噸。 七、. 應制定策略以辨識及評估受到汞污染之場址,並降低此類場址 所造成的環境危害(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持續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汞之調查、 評估、管理及後續污染整治改善。截至 105 年 12 月底累積 15.

(28) 公告汞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場址計 30 處,污染類型分別有 工廠、農地,已有 17 處完成改善解除場址列管,未來持續 監督汞污染場址的改善工作。105 年度新增列管汞污染場址 1 件,解除列管 1 件 八、.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應進行環境介質與生物基質檢(監)測 部分. (一) 持續辦理環境空氣汞之監測工作(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 及噪音管制處) 自 96 年開始執行環境空氣汞濃度監測,105 年環境 空氣氣態汞濃度範圍為 1.95-3.26 ng/m3,而粒狀汞濃度很 低,濃度範圍為 0.01-0.07 ng/m3。綜合歷年環境空氣氣態 汞濃度範圍為 0.94-7.44 ng/m3,而粒狀汞濃度很低,濃度 範圍介於 0.01-0.95 ng/m3 (如圖 2)。由監測結果看出, 重金屬汞濃度均未偏高,單一測值均未超過世界衛生組 織空氣品質基準值(1,000 ng/m3 )。 8 7. 汞監測濃度(ng/m 3). 6. 5 4 3. 2 1. 2007/08 2007/11 2008/05 2008/11 2009/11 2010/05 2010/11 2011/05 2011/10 2012/05 2012/11 2013/05 2013/10 2014/05 2014/10 2015/05 2015/10 2016/05 2016/10 2007/08 2007/11 2008/05 2008/11 2009/11 2010/05 2010/11 2011/05 2011/10 2012/05 2012/11 2013/05 2013/10 2014/05 2014/10 2015/05 2015/10 2016/05 2016/10. 0. 氣態汞. 圖2. 粒狀汞. 環境空氣汞濃度監測結果. (二) 持續辦理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汞污染調查檢測(環保署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16.

(29) 進行屏東縣農地土壤調查,汞濃度為 56 mg/kg。經 查該場址不同坵塊已分別由污染土地關係人及屏東縣環 保局評估污染整治工作中。 (三) 持續進行汞長程傳輸監測及國際合作、水體(河川、海 域等)汞含量檢測(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1. 鹿林山大氣汞自動監測站:環保署於 95 年於中部鹿林山建 構具國際水準之空氣品質背景站,有助於區域性與跨洲際大 氣污染傳送問題釐清,以及我國背景大氣化學基線資料之建 立。自 95 年 4 月開始進行大氣汞監測迄今,根據 105 年 1 月至 106 年 1 月監測數據,氣態元素汞平均濃度 1.58 ng/m3、 活性氣態汞平均濃度 21.2 pg/m3、顆粒汞平均濃度 10.5 pg m-3,可見氣態元素汞為最主要的大氣汞物種,占總大氣汞濃 度之 98.04%。該濃度亦介於北半球地表大氣汞背景值區間中 (1.5-1.7 ng/m3) ,但氣態元素汞測值常高於 2 ng/m3,高值甚 至可達 3.37 ng/m3,顯示有背景大氣以外之影響,例如東亞 大陸人為活動及中南半島生質燃燒排放之長程傳輸。鹿林山 大氣汞監測為臺美環境技術合作協定計畫項目之一,於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加入美國國家大氣沈降計畫(National Atmospheric Deposition Program, NADP)下之大氣汞監測網 (Atmospheric Mercury Network, AMNet),並持續與美國環境 保 護 署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n Agency, USEPA)及 NADP 合作,共同推動亞太地區汞監測網之成立。 我國於 105 年成立環境監測技術聯合中心,協助亞太地區汞 監測樣品分析、數據傳輸及技術交流,透過區域夥伴關係, 提升東南亞國家之汞監測能量,截至 105 年 12 月底,我國 已協助夥伴國家進行 164 件樣品分析。 2. 例行水質監測:針對 54 條流域 296 測點、20 處海域 105 測 點、劃分 10 水區 453 口區域性地下水監測井執行每季、每 半年或每年 1 次汞監測,實際完成河川 1126 點次、海域 420 點次及 1001 口次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河川、海域汞均未 檢出(測值小於 0.0003 mg/L) ,且符合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及 水質標準(0.002 mg/L)、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0.002 mg/L); 地下水監測井共有 4 口井、4 口次檢出,測值範圍介於 0.0003 17.

(30) ~0.0064 mg/L,檢出測值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0.01 mg/L)。 (四) 持續進行飲用水水質檢驗、河川底泥及魚體環境流布調 查(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環保機關抽驗飲用水水質「汞」項目計 641 件,均 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0.002 mg/L)。 (五) 持續執行環境汞含量檢測與方法研發及增修訂(環保署 環境檢驗所) 105 年 8 月 23 日修訂公告「土壤、底泥及廢棄物中 總汞檢測方法-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M317.04B)」檢測 方法。 (六) 進行上市禽畜產品、農產品、各類食品、中藥材及製劑 汞含量抽樣檢測 1. 105 年 4 月 29 日修正發布「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標準」 , 增訂汞之限量為 1 mg/kg 以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 2. 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 ,共計抽驗 260 件食用米, 汞含量均符合規定(衛生標準:0.05 ppm 以下);抽驗 151 件水產品,甲基汞含量亦均符合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 3. 105 年 8 月 10 日衛部中字第 1051861110 號令,發布「中藥 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規範中藥材含汞通則性限量 (0.2 ppm)。(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4. 抽驗市售中藥材檢測重金屬汞,共抽驗 28 項中藥材,計檢 驗 355 件中藥材,皆未檢出重金屬汞含量(偵測極限:0.1 ppm)。(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七) 進行農產品、水產品等汞含量調查檢測( 另水生生物體 內的汞多以有機汞(如甲基汞)的生物累積形式存在, 應注意甲基汞含量) 18.

(31) 1. 為強化水產品品質衛生安全,自 95 年起即持續辦理上市前 水產品、西部沿岸海域之養殖牡蠣(新竹、彰化、雲林、嘉 義及臺南地區)及飼料等重金屬檢測,並適時公布檢測結 果,進行風險管理,以建立優質、安全的水產品消費環境。 105 年未上市水產品抽驗汞金屬計 1,019 件,包含養殖水產 品、沿近海與遠洋捕撈水產品及西部養殖牡蠣,其中有 2 件 不合格(劍旗魚、黑鮪魚),其餘檢驗結果皆符合衛福部訂 定之「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規定。針對不合格水產品,已 函請地方政府就該檢出不合格魚種、海域加強監測管理,及 責成該等魚市場對供貨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並逕洽供貨人 該產品銷售流向以避免不合格水產品流入市售端。另要求業 者落實對商品的責任及做好自主管理,對有衛生疑慮之漁產 品應主動聯繫衛生單位查察或送檢,必要時請依農產品批發 市場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拒絕交易。(農委會漁業署) 2. 針對高污染潛勢地區農地,採樣監測地上食用作物(水稻及 蔬果等)共 594 件,檢驗結果重金屬汞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所定限量標準(偵測極限 0.01 mg/kg)。(農委會農糧 署) 3. 針對礦物質補助飼料共抽驗 57 件,檢驗結果皆符合「補助 飼料重金屬含量標準」(汞 0.5 ppm 以下)。(農委會畜牧處) (八) 督導事業單位之汞作業場所,應依規定項目及期間實施 作業環境監測,並確保勞工之汞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 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適 當之工程控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 標準之規定,本年度計有 91 家事業單位執行作業環境監 測。 九、.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針對含汞產品替代品與製程以及減少汞 排放之可行技術進行研發與創新部分(經濟部工業局). (一) 強化科技創新照明燈具設計 19.

(32) 1. 引導跨 LED、照明與設計合作,辦理「2016 鐙烜獎」商業照 明燈具設計競賽,鎖定吊燈、軌道燈、嵌燈、立燈及吸頂燈 共五類燈具,從 200 件投稿作品中遴選出優勝、佳作各 5 件 作品,結合國際照明展開幕式,由前副總統吳敦義親自表 揚 、 LED 商 業 照 明 聯 盟 (Taiwan Intelligent LED Lighting Association, TILLA)主題式展現原創者設計理念。 2. 突破設計與製造籓籬,成功媒合 Dream Light、光芒、竹光共 3 件原型燈具,分別與國內 K 公司、R 公司進行燈具設計開 發,提升台灣照明產業科技與美學設計製造力。 (二) 建立節能照明產品應用示範 1. 藝術博物館-臺中市「大里杙文化館」建立 LED 智慧照明應 用示範,導入湯石、映興 LED 智慧照明系統,以「國立故宮」 博物館等級光環境,打造「一區一特色」多元藝文展覽活動 場地新氣象 2. 建置工業局 2 樓展覽廊產品展示,以「科技傳奇 點亮生活」 為題,傳達「LED 節能照明 : 綠色節能-點亮生活-新穎時尚 -照亮全球」意念。居家、商用、戶外照明燈具共 8 家廠商 13 項產品展示,其中 8 項曾獲德國 iF 設計獎(iF Design Award)、紅點(reddot)。成果收編「新穎時尚 LED 照明」微 影片 3. 產出「臺灣自然意象」系列 3 件微故事,宣導瑞司照明運用 綠色科技,設計改善人類生活型態「臺灣之光」產品-低瓦 數投射燈、洗牆專用燈等 (三) 推動 LED 跨產業創新應用發展 1. 鏈結政府計畫資源,整合廠商能量發展 UV LED 光療儀 , 有效針對病灶單區治療,提升國人醫療品質與健康。 2. 引領推動「LED 智慧人因照明產業」主題式研發計畫,跨業 整合資通訊、物聯及人因照明技術,促使 2 組產業團隊朝向 高值利基型智慧人因照明系統發展,提升台灣照明技術發展 與服務層次。 20.

(33) 十、. 依據汞水俣公約規定, (一)公約生效後禁止進行公約生效前未 開採之汞礦開採活動(即禁止新汞礦之開採) ;現有汞礦開採活 動之關閉期限為公約對締約方生效後 15 年。 (二)公約生效後 3 年制訂計畫以採取行動消除手工及小規模採金業活動部分(經 濟部礦務局) 經濟部礦務局已無新申請設定之汞礦礦業權、無汞礦礦業 權申請展延及無金、汞礦生產量。. 十一、 針對易感族群(如孕婦、哺乳婦女、小孩)加強衛教及飲食宣 導或飲食建議 (一) 已進行易感族群甲基汞攝食建議之評估,提出「孕婦、 育齡婦女及 1-6 歲兒童魚類攝食指南」,除作為相關宣導 教材外,並提供農委會漁業署協助針對漁業相關團體等 進 行 宣 導 。 該 指 南 可 於 食 藥 署 網 站 「 (http://www.fda.gov.tw)/業 務 專 區 /食 品 /內 分 泌 干 擾 物 質 (環境荷爾蒙)專區」中下載參閱。」(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 (二) 製作「水產品重金屬加強國人攝食風險」教育宣導文宣 ,於 105 年 10 月份刊登漁友會刊、11 月刊登親子天下及 12 月媽咪寶貝雜誌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 透過食藥署發行之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 583 期) ,針 對減少水產品重金屬攝食風險刊登「聰明吃魚好選擇」 文稿及宣導廣告乙則,並將廣告稿置於食藥署署網文宣 下載區供民眾及業者下載運用。 (四) 出版之「新婚健康手冊」孕前營養篇中,提醒嬰幼兒、 懷孕或授乳的婦女,可能對部分重金屬(如甲基汞等) 的危害較為敏感,所以對於重金屬濃度偏高之大型魚類 ,建議應減量攝取,但仍可透過適量攝取各種其他的小 型魚類,以達到補充魚類營養素及分散風險之功效。(衛 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1.

(34) 十二、 其他成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球類玩具、塑膠娃娃玩具、泡泡 水玩具、兒童雨衣及玩具滑板車等應施檢驗商品進行市場購 樣檢測,檢驗結果汞(重金屬)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之規定;另針對旅行箱及塑 膠軟質桌墊等非應施檢驗商品進行市場購樣抽測,檢驗結果 汞(重金屬)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檢測結果及新 聞稿皆公告於網站供民眾瀏覽。. 柒、 結語 我國汞管理透過權責機關分工,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可以即時針 對商品、用品、產品、食品及環境等背景抽測監控及宣導。藉由此計 畫推動實施,可有效且迅速進行汞管理法規強化,減少汞物質暴露, 降低民眾飲食中暴露風險及確保民眾健康生活環境,未來推動小組仍 會持續加強合作管制監控,有效保護民眾及消費者健康及安全,營造 健康永續之生活環境。. 22.

(35) 附錄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105 年執行成果表. 23.

(36)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105 年執行成果表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一、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要逐步禁止生產、進口及出口以下含汞產品(獲准產品除外): ( 一 ) 電 池 ( 汞 含 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之鈕扣型氧 1. 參 考 國 際 最 新 管 制 標 1. 依據 104 年 3 月 2 日「限制乾電 廢 棄 物 管 化銀電池及鈕 準,持續研擬評估電池 池製造、輸入及販賣」修正公告, 理處 扣型鋅空氣電 之管制項目及濃度。 105 年起加嚴筒狀電池(錳鋅電 池除外) 池、非鈕扣型鹼錳電池)之汞、 鎘含量限值,106 年起新增管制 鈕扣型電池(鹼錳電池、氧化汞 電池、氧化銀電池)之汞、鎘含 量,預計每年可減少 179 公斤汞 及 133 公斤鎘流布於環境。 2. 105 年 5 月辦理 3 場「限制乾電 廢 棄 物 管 池製造、輸入及販賣」修正公告 理處 說明會,以利業者配合乾電池汞 鎘含量管制之新規定。 3. 105 年 12 月請財政部關務署各關 廢 棄 物 管 及各環保局轉知廢 管 處宣導海 理處 報、另刊登 2 則報紙廣告,向業 者及民眾宣導 106 年開始管制之 鈕扣型電池汞鎘含量規定。 2.得滾動式檢討環保標章 「無汞電池」及「充電電池」環保 管 制 考 核 電池產品汞含量限值, 標章規格標準已進行整併並於 105 及 糾 紛 處 減少汞使用及排放 年 12 月 14 日完成公告,其規範電 理處 池不得含有汞,已符合公約規定。 ( 二 ) 開 關 和 繼 電 器 經濟部 ( 不 包 括 每 個 評 估 研 擬 CNS 商 品 標 1.102 年 7 月 30 日公佈國家標準 標 準 檢 驗 電橋、開關或繼 準,促使進口商品符合國 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 局 電 器 的 最 高 含 家標準,以逐步符合公約 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已包括 汞量為 20 毫克 規定 汞含量限值之要求,可涵蓋開關及 的極高精確度 繼電器等零組件 電容和損耗測 2.105 年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開飲 標 準 檢 驗 量電橋及用於 機」 、 「配線用插頭及插座」 、 「轉接 局 監控儀器的高 器」 、 「延長用電源線組」 、 「非分離 頻射頻開關和 式 電 源 線 組 」、「 分 離 式 電 源 線 繼電器) 組」、「電源線組」及「電纜捲盤」 等 8 種商品,依 CNS 15663 第 5 節增加限用物質「含有標示」之要 求,故包括該等商品所使用之開關 及繼電器等零組件之限用物質(包 含汞)含有狀況,須一併作標示。 而要求廠商標示商品限用物質含 有情況,得逐步降低使用化學物質 24.

(37)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含量,達到儘量減少使用的目的, 以落實環境保護,營造無毒永續發 展環境。 經濟部、財政部 得配合貨品主管機關訂定 1.尚無貨品主管機關針對「含汞電 經 濟 部 國 含汞開關與繼電器貨品分 器開關與繼電器」請本局配合訂定 際貿易局 類號列(C.C.C. Code)及 貨品分類號列及輸出入規定 輸出入規定,對進出口貨 物執行管制、查核及掌握 2.目前主管機關未於含汞開關和繼 財 政 部 關 進出口資料 電器之相關貨品分類號列訂定輸 務署 出入規定,未來主管機關如予增 訂,海關將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輸出入規定配合辦理通關作業。 (三)功率≤30W 且汞 經濟部 含量超過 5 mg 1. 評 估 含 汞 量 限 值 之 要 1.規劃「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標 準 檢 驗 的一般照明用 求,納入「安定器內藏 商品檢驗標準改版(包括汞含量限 局 緊湊型螢光燈 式螢光燈泡」應施檢驗 值之要求),因新版標準除原有性 (Compact 項目之可行性 能項目,增加安規及電磁相容性等 fluorescent 項目,故檢驗成本提高增加業者負 lamps, CFL) 擔,業於 105 年 5 月 9 日及 7 月 (四)某類型直管螢光 11 日赴照明公會說明規劃進度及 燈 (Linear 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之立場,期 Fluorescent 公會業者配合與支持本次標準改 Lamps, LFLs), 版。 如: 2.會中業者表示目前銷售之商品須 標 準 檢 驗 1.功率<60W 且汞 重新設計以配合新版標準要求,因 局 含 量 超 過 5mg 銷售量已因 LED 燈泡之競爭而明 的普通照明用 顯下降,業者投資成本很難回收, 三波長螢光粉 如新版標準於 107 年 1 月 1 日實 直管日光燈 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保障舊證 2.功率≤40W 且汞 書可使用至有效期結束等緩衝機 含量超過 10 mg 制,使業者有足夠因應時間。 的普通照明用 3.為順利推動檢驗標準改版作業, 標 準 檢 驗 鹵粉直管日光 業於 105 年 10 月 11 日邀集相關公 局 燈 會、廠商及試驗室召開說明會,並 (五)一般照明用之高 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預告修正該項 壓 汞 蒸 氣 燈 商品檢驗規定,規劃於 107 年 1 (High pressure 月 1 日實施新版標準。 mercury vapour lamps, HPMV) 2.規劃「直管螢光燈」商品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召開審議會議, 標 準 檢 驗 (六)用於電子顯示用 增加 CNS 15663 第 5 節 決議同意依「直管螢光燈」商品相 局 的某類型冷陰 「含有標示」要求,包 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內容執行,增 極 螢 光 燈 管 括須標示汞含量 加 CNS 15663 第 5 節「含有標示」 (Cold Cathode 要求,包括須標示汞含量,並將配 Fluorescent 合能源局公告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 25.

(38) 汞公約規定 Lamps, CCFL) 及無極螢光燈 管 (External Electrode Fluorescent Lamp, EEFL): 1. 長 度 ≤500 mm,汞含量超 過 3.5 mg; 2. 長 度 在 500-1500 mm 間,汞含量超過 5 mg; 3. 長 度 >1500mm,汞含 量超過 13 mg.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準時程(該局於 105 年評估擬再提 高能源效率基準值,並須與公會業 者多次協商) ,辦理後續公告事宜, 預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實施。. 3.向產業宣導使用無汞替 推動國內業者發展具 高附加價值 代品 LED 照明產品,以取代含汞照明產 品,並協助業者跨領域資源整合, 朝向 LED 智慧照明系統整合發展。 包括:(1)協助百竤公司開發車用 LED 小型霧燈;(2)組織四大集團 10 家代表性企業,成立「LED 照明 藍海艦隊」 ,推動優質系統整合解決 方案輸出海外,取得中東國家 LED 路燈逾萬盞標案、LED 智慧照明燈 具歐洲市場行銷等實績,拓展出口 商機; (3)促成 TOSIA 標委會交流, 協議 LED 術語、智慧照明系統分 級、光環境品質評價機制等議題; (4)完成與國際驗證機構澳洲 SAA Approvals 合作,取得該驗證單位之 認證實驗室資格,輔導趨勢照明 LED 平板燈成功進軍澳洲市場版 圖,搶占商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檢討修正「螢光燈管」環 原「螢光燈管」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保標章規格標準汞含量限 規範汞含量應低於 15mg,經查汞公 值 約規定,直管型螢光燈汞含量為 5mg 以下,已依汞水俣公約規定檢 討修正「螢光燈管」環保標章汞含 量限值,並於 105 年 6 月 23 日完成 公告修正「螢光燈管」環保標章規 格標準,直管型螢光燈汞含量規定 限值為 3 至 5 mg 以下,符合公約規 定。 經濟部、財政部 得配合貨品主管機關訂定 1.尚無貨品主管機關針對「含汞照 含汞照明光源貨品分類號 明光源」請本局配合訂定貨品分類 列(C.C.C. Code)及輸出入 號列及輸出入規定 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執行 管制、查核及掌握進出口 2.目前主管機關未於照明光源之相 資料 關貨品分類號列訂定輸出入規 定,未來主管機關如予增訂,海關 將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輸出入 26. 工業局. 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 理處. 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 財政部關 務署.

(39)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規定配合辦理通關作業。 (七)化粧品(汞含量 衛生福利部 大於 1ppm) ,包 執行全國性藥物化粧品品 1.針對口唇類、眼部化粧品之含藥 食 品 藥 物 含 皮 膚 美 白 肥 質監測計畫,抽驗市售化 化粧品抽驗使用色素原料之重金 管理署 皂和面霜,但使 粧 品 是 否 添 加 禁 用 水 銀 屬含量檢測:經查持有口唇類、眼 用 汞 作 為 防 腐 (汞)相關成分 部化粧品且其含藥化粧品許可證 劑的眼區化粧 尚在有效期內之國內製造廠共 19 品除外 家,針對現行有製造事實之 12 家 製造廠抽驗其色素原料是否含有 重金屬含量,結果皆未檢出含重金 屬汞成分。 2.執行市售化粧品中汞之例行性檢 食 品 藥 物 驗:就全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抽 管理署 驗、財政部關務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送驗等共 81 件市售化粧品檢體進 行檢驗,檢驗結果均未檢出含汞成 分,符合化粧品相關管理規定。 (八)殺蟲劑,殺菌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和局部抗菌劑 已依據農藥管理法禁止有 已禁止有機水銀劑農藥的製造、輸 動 植 物 防 機水銀劑農藥的製造、輸 入及加工、禁止銷售及使用,已符 疫檢疫局 入及加工、禁止銷售及使 合公約規定 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已符合公約規定 毒物及化 法禁止使用於製造穀類防 學物質局 蟲劑 ( 九 ) 非 電 子 測 量 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備,如溫度計、 1.已依據毒管法禁止汞用 已符合公約規定 毒物及化 血壓計、壓力 於溫度計之製造 學物質局 表、濕度計、氣 壓表。(非電子 2.已禁止水銀體溫計輸入 廢棄物管 已符合公約規定 測量裝置安裝 及販賣 理處 在大型設備或 用 於 高 精 度 測 衛生福利部 量,且沒有合適 研 商 限 制 含 汞 血 壓 計 規 1.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以問卷調查方 食 品 藥 物 的 無 汞 替 代 除 定,以符合公約規定 式,函請目前持有含汞血壓計醫療 管理署 外) 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及醫院使用 端,就製造、輸入含汞血壓計之情 形及醫療院所使用含汞血壓計之 現況進行調查。經統計我國現行核 發之 8 張含汞血壓計許可證(國產 7 張,輸入 1 張),涉 7 家藥商, 其中 3 家業者已無製造/販售含汞 血壓計之情事。依據其餘 4 家業者 問卷調查結果,我國平均製造/輸 27.

(40)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入含汞血壓計之數量 21,500 臺/ 年;而於國內販售數量 15,800 臺/ 年,占提報總數量之 73.5%;又其 中 2 家業者現行所持有之醫療器 材許可證產品僅有含汞血壓計,若 禁用含汞血壓計則其製造廠將結 束營業。 2.另蒐集 64 家醫院對含汞血壓計禁 限用之意見,其中 13 家醫院對此 議題表達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另依 據其他 51 家醫院提供之含汞血壓 計存量為 2,517 臺,佔填報(含汞 /電子)血壓計總量之 25%。又醫 院現行使用、採購血壓計均以電子 血壓計為主,部分醫院建議因部分 科別如心臟病或特殊病患仍有使 用含汞血壓計之需求,現存者可作 為備用,建議勿全面禁用。 3.有關上述調查結果,食藥署已於 106 年 6 月 16 日以 FDA 器字第 1061604114 號函函知環保署,並 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就現行含 汞設備及廢棄物管理現況之結 果,併同財政部關務署就含汞血壓 計輸出/入之情形,綜整納入評估 考量範疇。. 執行機關 (單位). 食品藥物 管理署. 食品藥物 管理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對於含汞血壓計以廢棄 將配合衛生福利部對於含汞血壓計 廢 棄 物 管 物清理法加以規範 管理之評估結果加以規範。 理處 2.對於含汞血壓計之製造 將配合衛生福利部對於含汞血壓計 毒 物 及 化 以毒管法加以規範 管理之評估結果加以規範。 學物質局 經濟部、財政部 得配合貨品主管機關訂定 1.尚無貨品主管機關針對「含汞非 經 濟 部 國 相關含汞商品貨品分類號 電子醫療設備」請本局配合訂定貨 際貿易局 列(C.C.C. Code)及輸出入 品分類號列及輸出入規定 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執行 管制、查核及掌握進出口 2.目前主管機關未於非電子測量設 財 政 部 關 資料 備之相關貨品分類號列訂定輸出 務署 入規定,未來主管機關如予增訂, 海關將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輸 出入規定配合辦理通關作業。 二、採取措施逐步減 衛生福利部 少使用牙科用汞 研商採取措施減少使用, 已於 106 年通過「國民口腔健康促 心 理 及 口 28.

(41) 汞公約規定 合金.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進計畫」 (106 年至 110 年) ,目標 腔健康司 為降低我國齲齒盛行率。目前臺灣 民眾補牙多改用樹脂,至 103 年銀 粉已大幅下降只佔約 5%,主要用於 只能施以銀粉充填之大型咬力區窩 洞. 以符合公約趨勢. 三、在產品製造和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業加工過程中, 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要逐步減少或淘 法禁止使用於工業用催化 汰汞或汞化合物 劑,已符合公約規定 之使用,減少排 放: 1.2025 年前逐步 禁止氯鹼生產 製程使用汞或 汞化合物; 2.2018 年前逐步 禁止乙醛生產 過程使用汞或 汞化合物作為 催化劑; 3. 在 氯 乙 烯 單 體、甲醇鈉、甲 醇鉀、乙醇鈉或 乙醇鉀及聚氨 酯等的生產過 程中,要逐步淘 汰汞使用 四、應針對大型燃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電廠、燃煤工業 1.評估規劃其他行業別(如 鍋爐、金屬冶鍊/ 水泥窯等)之汞管制及 製程、垃圾焚燒 排放標準 處理、水泥熟料 生產設施等業別 2.持續辦理固定污染源汞 採取措施,控制 排放檢測與排放清冊資 汞排放,並可制 料庫建立,掌握汞排放 訂計畫,設定為 量 控制排放而採取 的各項措施(如 確定減量目標、 採用排放限值、 BAT/BEP 、 控 制 策略)及其預計 目標和成果,並 建立排放清單。. 我國已全面禁止使用於工業用催化 毒 物 及 化 學物質局 劑,已符合公約規定。. 評估規劃水泥窯排放標準研修,研 空 氣 品 質 保護及噪 析增訂汞管制項目。 音管制處 104 年汞大氣排放量約 1.879 公噸。 空 氣 品 質 主要之排放源為電力能源產生源、 保 護 及 噪 廢棄物焚化爐及水泥窯,歷年排放 音管制處 量趨勢如下圖所示,其中電力能源 產源因於 101 年加入燃煤蒸汽鍋 爐,並於 103 年加入燃材鍋爐與燃 油鍋爐之推估排放量,使得近年推 估排放量增加,另廢棄物焚化爐及 集塵灰高溫冶煉也因係數之修正而 有所增加,而火化場之係數則因考 量防制設備的建置情形而修正降 低。. 29.

(42)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3.持續管制及稽查含汞廢 已於 94 年 1 月 5 日頒訂「一般廢棄 環 境 督 察 棄物進垃圾焚化廠處理 物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理規範」行 總隊 政指導原則供地方政府參考,其中 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不得焚化之廢棄 物種類包含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可 燃廢棄物、不適燃廢棄物及及可回 收之資源物等,其中已包括含汞廢 棄物。本規範並訂有進廠廢棄物目 視檢查及落地檢查比率,避免不得 焚化之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 1.全國 24 座焚化廠依地方制度法及 環 境 督 察 自治條例,已參考本署頒訂之「一 總隊 般廢棄物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理 規範」,訂定符合各地方執行需要 之適行廢棄物進廠規定,並依據進 廠規定執行進廠廢棄物目視檢查 及落地檢查工作,如經檢查含有不 符規定之廢棄物,除予以退運外, 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 2.24 座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結 環 境 督 察 果 : 一 般 廢 棄 物 總 進 廠 車 次 為 總隊 1,070,126 輛 , 計 執 行 目 視 檢 查 196,226 車 次 , 檢 查 比 率 為 18.34%,違規車次 196 輛,違規 比 率 為 0.10% , 執 行 落 地 檢 查 61,134 車次,檢查比率為 5.71%, 違 規 車 次 1,537 輛 , 違 規 比 率 2.51%;一般事業廢棄物總進廠車 次為 512,316 輛,計執行目視檢查 273,099 車 次 , 檢 查 比 率 為 53.31%,違規車次 486 輛,違規 比 率 為 0.18% , 執 行 落 地 檢 查 83,130 車 次 , 檢 查 比 率 為 16.23%,違規車次 2,497 輛,違規 比率 3.00%。 3.前述廢棄物進廠檢查結果係指不 環 境 督 察 得 進 廠 焚 化 廢 棄 物 全 部 檢 查 結 總隊 果,非僅指含汞廢棄物。 4.持續監(檢)測及管制垃 1.依據環保署 91 年 8 月 15 日公告 環 境 督 察 圾焚化廠廢氣排放及焚 第一批公司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 總隊 化灰渣之重金屬汞 報之固定污染源,已將廢棄物焚化 爐列入,並依規定每 3 個月檢測粒 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 氫、重金屬及其他化合物、氣體組 30.

(43)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成、排放流率等項目,已將重金屬 汞及其化合物納入檢測範圍。 2.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環 境 督 察 第 27 條規定,飛灰除再利用外, 總隊 應採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許可 處理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 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 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 4 有毒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溶出標準,已將重金屬汞及其化合 物納入檢測範圍。 (1)全國 24 座焚化廠廢氣檢測結 果 , 汞 濃 度 最 大 值 為 0.0388 mg/Nm3,遠低於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汞濃度 0.05 mg/Nm3。 (2)全國 24 座焚化廠飛灰穩定化 合物檢測結果,汞濃度最大值為 0.015 mg/L,遠低於一般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 之汞濃度 0.2 mg/L。. 五、應建立汞釋放至 土地及水之來源 釋 放 (releases) 點 源,並採取措施 (如建立釋放限 值、採用最佳可 行技術和最佳環 境實踐措施等) 減少釋放。. 5.配合各業務處執行汞污 針對廢棄物案件,進行毒性特性溶 環 境 督 察 染源稽查管制 出程序 (TCLP) 檢測汞 及其化合物 總隊 231 件,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 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毒性特性溶出 程序溶出標準。河川水質檢測 41 件,檢測結果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 水質標準。事業廢水檢測 9 件,檢 測結果符合放流水標準。土壤檢測 9 件,檢測結果未有違反環保法令 規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持續進行事業廢水汞排 1.進行事業廢水汞排放稽查管制, 水 質 保 護 放調查及管制,掌握汞 共採樣 182 家次、未合格數 1 家 處 排放至水體來源清單 次、處分 1 家次,處分金額 18 萬 9,000 元。 2. 發 電 廠 定 檢 申 報 總 汞 濃 度 介 於 ND~0.0003 mg/L,低於管制限值 0.005 mg/L。 3.進行發電廠總汞管制評估,評估 結果已納入 106 年法規修正,針對 使用燃煤之發電廠放流水標準管 制限值由 0.005 mg/L 加嚴為 0.002 mg/L,另增訂總汞管理措施,包 31.

(44) 汞公約規定. 執行方法. 執行成果. 執行機關 (單位). 含應記錄申報每批次採購燃煤來 源及總汞量,以及每日(次)燃煤 使用量及每月統計量;事業單次採 購燃煤之總汞量高於高基每公斤 濃度零點四五毫克或前一年採購 燃煤之總汞量加權平均值高於乾 基每公斤濃度零點三毫克者,應提 出汞總量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依核准 內容執行。 2.持續查明並建立已超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 標準的汞污染場址清 單,採取措施減少危害. 截至 105 年 12 月底累積公告汞污染 土壤及地下水的場址計 30 處,污染 類型分別有工廠、農地,已有 17 處 完成改善解除場址列管,未來持續 監督汞污染場址的改善工作。105 年度新增列管汞污染場址 1 件,解 除列管 1 件,104 年度新增列管汞 污染場址 2 件,解除列管 2 件。. 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 整治基金 管理會. 六、需妥善管理、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理及處置含汞廢 1.持續依據國際公約規定 1.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需依廢棄 廢 棄 物 管 棄物,且含汞廢 妥善管理含汞廢棄物及 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 理處 棄物的越境運送 其越境運送及處置事項 2. 含 汞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輸 出 申 和處置需符合 請,須依巴塞爾公約精神,取得接 《巴塞爾公約》 受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輸入之文 相關規定。 件或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2.持續評估含汞廢棄物之 目前已將電池、含汞照明光源納為 廢 棄 物 管 回收項目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理處 3.持續辦理已公告應回收 1.透過稽核認證作業制度,確保業 資 源 回 收 廢棄物之回收 者妥善回收、處理應回收廢棄物。 管 理 基 金 針對易逸散點監測現場汞濃度,另 管理會 規範業者須自行每日監測廠內汞 濃度,有效控制汞逸散作業環境。 並輔以分級補貼費率制度,提高汞 之回收再利用比率,有效降低污染 環境風險。 2.部分含汞廢乾電池由輸出處理業 輸出國外處理,輸出對象規範以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會 員 國,且具有相關處理設備者為限, 以確保妥善處理。 3.國內含汞產品廢乾電池及廢照明 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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