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途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接触牙科汞合金 逐步减少牙科汞合金的使用,限制其在工业流程中的使用,并禁止小规模金矿开采 制定减少牙科汞合金使用的国家目标; 。
促进使用有效的现有无汞牙科替代品;阻止有利于使用牙科汞合金而非牙科无汞替代填充物的保险政策、计划和处方;鼓励使用牙科汞合金,以支持修复性替代方案的保险政策和计划;
提倡在牙科设施中采用最佳环保实践,以减少汞和汞化合物向水和土地的排放。禁止使用汞作为乙醛生产的催化剂。用于氯乙烯单体、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或乙醇钾以及聚氨酯生产过程中等。应采取步骤逐步淘汰汞的使用,以减少汞排放。
禁止在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或乙醇钾以及聚氨酯的生产中使用汞。
二、汞水俣公約介紹
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或乙醇钾生产,单位产量汞排放量比2010年减少50%。 汞排放 大型燃煤电厂和工业企业应采取措施控制汞排放。锅炉,并加强垃圾焚烧、金属冶炼链/工艺和水泥熟料生产设施的土地或水源建设。
汞泄漏 • 识别汞泄漏到土地或水体的点源,并采取措施(如设定泄漏限值、采用 BAT/BEP、制定控制策略等)减少泄漏 加强含汞废物管理的环境保护。
環保署於公約生效前,邀集經濟部、
財政部、衛福部、農委會及勞動部等,
研擬推動 「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 約推動計畫」
三、國家推動計畫及跨部會分工
每年组织召开部门间会议推进组会议和专题讨论会,汇总部门间会议成果并上传网站开放下载。
四、國內管理成果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為第1 類毒性化學物質
一 ) 汞源頭管理
2019 年 7 月 5 日修订汞禁令和使用的通知 1) 普通照明用紧凑型荧光灯,功率小于 30 瓦,单管汞含量超过 5 毫克 2) 普通照明用 60 瓦以下直接荧光灯单管汞含量大于5毫克(采用三基色荧光粉)的荧光灯管(采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5) 长度小于 500 毫米且单汞含量大于 3.5 毫克的电子显示器用冷阴极荧光管和外电极荧光管 6) 长度大于 500 毫米至小于 1,500 毫米及冷阴极荧光灯单一汞含量超过 5 毫克的电子显示器用冷阴极荧光管 7) 长度超过 1500 毫米、单一汞含量超过 13 毫克的电子显示器用冷阴极荧光管电极荧光灯管。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自 100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用于下列作业: 3) 禁止用于制造下列非电子测量仪器: 冶金(制造用萃取剂)工艺)),镜片镀膜制造3。
制造附件 2 第 4 小节以外的荧光灯和灯管。 5. 在无法获得合适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中的最大汞含量极高,低于 20 毫克制造精密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以及监控仪器用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6. 制造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在无法获得合适的无汞替代品时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仪器: 9. 制造汞含量低于 2% 的纽扣电池 氧化银电池和锌空气纽扣电池 10. 用于制造校准仪器或参考标准的含汞产品。
二、各部會 2019 年汞執行成果
一 ) 汞源頭管理 - 汞礦開採
带电子显示的荧光灯开关和继电器 非电子测量仪器 温度计、血压计、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等 电池,汞含量<2%的氧化银纽扣型电池和锌纽扣型电池除外 空气电池。
一般照明用紧凑型荧光灯,不超过30瓦,每单位含汞量超过5毫克 化妆品(含汞量超过1 ppm),包括美白香皂和面霜,不包括化妆品部门中作为防腐剂的汞眼。
二 ) 含汞產品管理成果
化粧品
非電子測量設備-溫度計
三 ) 採取措施逐步減少使用牙科用汞合金
四 ) 採取措施控制汞排放 法規
研訂
歷年汞排 放量趨勢
五 ) 採取措施減少汞釋放至土地及水體
5) 采取措施减少汞向土壤和水体的排放。继续查明并列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控制标准超标的汞污染地区,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害。
歷年汞污染場 址數量變化
六 ) 妥善處理及處置含汞廢棄物
自2012年起,台湾与美国环境保护局、美国大气沉积计划及国立中央大学合作,共同推动亚太汞监测网络,协助亚太地区伙伴国家建立汞监测和分析技术银子。当年饮用水样品中“汞”的含量 自来水 白自来水。
皆符合標準
加强海域监测管理,责令鱼市场加强供应商食品安全管理,就产品销售流程直接与供应商联系,防止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应当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联系卫生单位进行检查或者检查,必要时拒绝交易。具有较高的污染潜力。
历年矿物质补充剂中重金属汞含量检查结果 工作环境中汞浓度不应超过工作场所。
2015年2016年
九 ) 歷年市售商品汞含量抽測
四、國内管理成果
对于婴儿、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建议食用各种小鱼,以达到补充鱼类营养、分散汞和重金属浓度积累风险的效果。对于敏感人群,建议摄入鱼类,建议孕妇和育龄妇女食用大型鱼类(如鲨鱼、旗鱼、金枪鱼和肥鱼等)的量不要超过35-70克,6岁以下的儿童食用不要超过每月35克。
落實汞 水俣公
促進國 際合作
測及教 育宣導
加強跨 部會協
五、結論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