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劃聯合推薦甄選招生 明道中學校內遴選辦法
109.12.11
制訂109.12.25
會議通過 依「110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辦理校內遴選。壹、推薦委員會組織:
(一)推薦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下置執行秘書,執行秘書由 高職部主任擔任,負責各組之召集與督導工作。
(二)推薦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高職部主任、各學群(科)召集人、輔 導組長、註冊組長、高職部教學組長、高職三年級導師和家長代表。
(三)推薦委員會下包含教務處、輔導處和高職部以及資訊中心,負責相關工作如下:
1.教務處:負責提供各項在校成績紀錄、下載學生成績百分比及名單、推薦報名作業、
上榜學生名單接收和資訊中心合作進行校內成績排序作業。
2.輔導處:負責辦理學生和家長說明會、學系介紹、選填志願輔導等。
3.高職部:訂定校內決選辦法及其相關規定,並交由委員會決議後公布施行、召集導師 說明推薦作業辦法、公佈校內成績排行榜、公告錄取名單及各階段通知轉發 等。
4.資訊中心:協助研發成績計算系統及更新成績轉換百分比系統。
貳、推薦作業程序:
(一)
成立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
於每學年上學期 12 月召開推薦委員會議,擬定該年度科技院校繁星推薦計畫,決定本校 推薦作業的程序和各組分工。
(二)
實施班級宣導-輔導處
1、以班級團輔方式向職三學生說明多元入學及繁星計畫推薦作業辦法。
2、對於有資格報名繁星計畫同學統一辦理科技院校繁星計畫說明會。
(三)
提供和轉發成績單-高職部、教務處
1、高職部召集職三導師宣導科技院校繁星推薦作業相關辦法。
2、教務處依主辦單位要求上傳學生在校成績,並依規定時間下載參與繁星計畫學生名單 及各項在校成績百分比。
3、高職部公告有資格參加科技院校繁星推薦報名的學生名單。
4、高職部負責協助學生報名及選填志願等相關作業。
(四)
校內網路選填志願決定報名人選-輔導處、高職部、資訊中心
1、遴選出職三學生,資格須在校學業成績(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排名在各學群類組前 30%以內,可參加校內繁星推薦。
2、各高職學校至多可推薦 15 名考生。各高職學校須提供被推薦考生之不同推薦順序,
作為同一高職學校考生之比序排名名次(含同名次參酌)相同時,於分發錄取同一科 技校院之優先順序。
參、校內遴選辦法:
(一) 依各學群(科)人數比例推薦考生共 15 位:
職三人數共 792 人,商業與管理群 191 人,推薦 4 人(2%的人數)。應用英語科 44 人,推薦 1 人(1%的人數),餐旅群 186 人,推薦 3 人(2%的人數)。設計群 191 人,推薦 4 人(2%的人 數)。電機與電子群 180 人,推薦 3 人(2%的人數)。
(二) 各學群(科)被推薦學生若放棄參加科技院校繁星推薦,將依各群科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 分比依序遞補,遞補至排名在各學群類組前 30%以內。各學群(科)推薦考生人數不得相互挪 用。
(三) 依據簡章各高職學校須提供被推薦考生之不同推薦順序,作為同一高職學校考生之比序排 名名次(含同名次參酌)相同時,於分發錄取同一科技校院之優先順序。而校內推薦人選優 先順序:由五個考科群(商業與管理群、外語群、餐旅群、設計群、電機與電子群)的推薦考 生依據簡章規定產生。
(四) 本校推薦人選的推薦順位:
第 1 比序: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 2 比序: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 3 比序: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 4 比序: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 5 比序: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 6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之比序。
第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之比序。
推薦人選的推薦順位依群名次百分比最前者優先考量。
註:同名次參酌比序項目:經前述 7 項排名比序同名次之考生,其排名應再依下列 5 項參酌順序比序之規定辦理。
第 1 參酌: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 2 參酌: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 3 參酌: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 4 參酌: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第 5 參酌: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
(五) 說明 1:5 學期係指一般學制至畢業前 1 學期之 5 個學期。
說明 2:「群」係指各高職學校科別所歸屬之 15 群。
說明 3:以校內各群之群名次百分比數值(如 1%、2%或 3%...等)乘以校內各群之總人
數得到該百分比之累計數,該數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後得到每一百分比級距推薦 累計人數,再將此數減去前一百分比級距推薦累計人數即得該百分比級距可推薦 人數。說明 4:「專業及實習科目」在高職部分為部定必修科目,綜合高中部分則為核心科目。
說明 5:第 6 比序與第 7 比序之各項總合成績,係依招生委員會通過之計分方式計算,
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考生須於報名時,於「網路報名系統」點選登錄持有之項 目,並將採計項目之相關證明影本寄至招生委員會審查,其他未在採計表列項目內
之資料概不予採計。
肆、多元成績採記項目
(一)
專業及實習科目採計(部定必修核心科目):
商業與管理群 商業經營科 資料處理科
1.計算機概論 II(2) 2.計算機概論 III(3)
3.計算機概論 IV(3)
4.商業概論 I(2) 5.商業概論 II(2)
6.經濟學 I(4) 7.經濟學 II(4) 8.會計Ⅰ(3) 9.會計 II(3)
10.會計學 III(2)、IV(2)
餐旅群
餐飲管理科 觀光事業科
1.餐旅概論Ⅰ(2) 2.餐旅概論Ⅱ(2)
3.餐旅服務技術 I(3)
4.餐旅服務技術Ⅱ(3) 5.餐旅服務技術Ⅲ(2)
6.餐旅服務技術 IV(2)
7.餐旅英文與會話Ⅰ(2)
8.餐旅英文與會話 II (2)
9.餐旅英文與會話 III (2) 、IV(2)
10.飲料與調酒Ⅰ(3)
11.飲料與調酒 II (3)
外語群
應用外語科 (英文組)
1.英語聽講練習Ⅰ(2) 2.英語聽講練習Ⅱ(2)
3.英語聽講練習Ⅲ(2)、IV(2) 4.英文閱讀與習作Ⅰ(2) 5.英文閱讀與習作Ⅱ(2)
6.英文閱讀與寫作 III (2)、IV (2)
7.計算機概論 II(2) 8.計算機概論 III(3)
9.計算機概論 IV(3)
10.商業概論 I(2) 11.商業概論 II(2)
電機與電子群 資訊科
電子科
1.基本電學Ⅰ(3) 2.基本電學Ⅱ(3) 3.基本電學實習Ⅰ(3) 4.基本電學實習Ⅱ(3) 5.電子學Ⅰ(3)
6.電子學Ⅱ(3)
7.電子學實習Ⅰ(3)
8.電子學實習Ⅱ(3)
9.數位邏輯實習(3)
10.數位邏輯(3)
設計群 美工科 廣告設計科
1.繪畫基礎Ⅰ(3) 2.繪畫基礎Ⅱ(3) 3.基本設計Ⅰ(3)
4.基本設計Ⅱ(3)
5.基礎圖學Ⅰ(3) 6.基礎圖學Ⅱ(3)
7.創意潛能開發(2) 8.設計與生活(2) 9.造形原理(2) 10.數位設計基礎(2) 11.色彩原理(2) 12.設計概論(2)
(二)
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
1、重要競賽成果及技能檢定證照1、
重要競賽成果40% (最高 40
分)註 1:相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 競賽及證照,均不予計分。
註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並檢附優勝獎狀,才得予採計(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註 3: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發證時之主辦單位和落款單位須為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
註 4:若尚未拿到技術士證照,但有成績單或於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相關網站可查詢到成績,請檢附成績單影本或 複印成績查詢頁面,並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之第 6 比序項目資料將發證日期登錄為 110 年 1 月 1 日。
註 5:被推薦考生取得本表採計之競賽或證照項目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 110 年 3 月 24 日(星期三)前,方予採計。惟所有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一併於 110 年 3 月 25 日(星期四)
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註 6: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僅採計個人組得獎者,團體組皆不予採計。
註 7:亞洲技能競賽獲獎學生,取得該競賽各職類優勝名次者,可準同國際技能競賽獲獎學生或正備取國手資格及依 優勝名次列為第 6 比序採計項目,並予以計分。
2、語文檢定証明:
註:相同語文者,其檢定採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語文者,則可累計計分。
(三)
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
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註 1:第 7 比序所有項目之採計期間均為高一上學期至畢業前一學期之 5 學期(一般學制)或 7 學期(4 年制夜間部
),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資料於 110 年 3 月 25 日(星期四)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以 郵戳為憑)寄送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註 2:班級幹部名稱包括:班長、副班長、風紀股長、學藝(學術)股長、衛生股長、環保股長、總務(服務、事務
、設備、圖資或資訊)股長、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保健股長及其他經學校認可準同股長名稱之班 級幹部,發證時間請登錄證明文件開立(列印)時間。
註 3:副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可採計外,其他副班級幹部一律不採計。另班級幹部不包含小老師、模範生。
註 4:全校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主席)、班聯會會長(主席)及擔任校內依法設立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班代表)。
註 5:社團幹部僅採計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註 6:若同 1 學期同時擔任 2 種以上之學校幹部,仍以 1 學期採計。
註 7: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類別包括:交通服務類(維護同學上下學通勤安全、糾察等)、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 收、垃圾分類、環保糾察、校園環境整潔、登革熱防治工作等)、學術藝文類(圖書分類、美工布置及導覽、
實驗室器材管理志工等)、體育服務類(體育器材場地之維護及保管等)、健康服務類(協助健康檢查及衛生 保健宣導工作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註 8: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志工或社會服務須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並須檢附有服務日期或服 務時數之證明文件方得採計。另志工教育訓練相關課程、校園參訪、觀摩活動等均不予採計。
註 9:擔任社團社長之該學期,僅就「學校幹部」或「社團參與」採計其中一項,不可同時採計,考生須自行選擇最 有利之採計項目(例:一年級下學期參加排球社並擔任排球社社長,該學期僅就排球社社長採計為學校幹部 或社團參與)。
註 10:社團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等)
、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設立之全校性社團,發證時間請登錄證明文件開立(
列印)時間。
110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 明道中學推薦委員會 委員名單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姓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