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招生管道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規定致無法參加大學入學測驗考生 補救方案
111.01.27 第9屆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111.4.6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10023918號函同意辦理
111.11.22 第9屆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112.1.3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10127960號函同意辦理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兼顧考生升學權益及招生公平,針對具 報考國內大學資格且已報名大學入學測驗(含學測、分科測驗及術科考試),但因依
COVID-19疫情相關防疫規定不得應考之缺考考生,提供參加旨揭招生管道之補救措施,
惟涉及政府人力管控的醫學系、牙醫系、中醫系、師資培育生公費系組及全師培系組除 外。
一、適用對象條件(須兼具):
1. 已報名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或術科考試。
2. 因COVID-19疫情防疫規定不得應考而無法參加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或術科考
試(含術科考試補考),或於考試期間因防疫規定致未能全程參與已報名之考試 科目。
3. 符合以上條件,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
二、各招生管道補救措施
(一) 繁星推薦
1. 報名考生之「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須達到大學規定標準。
2. 由推薦學校依推薦原則彙整推薦名單及報名表後,併同考生之自傳、讀書計畫 及高中三年在校成績單等備審資料送予本會,由本會轉送志願校系進行書審。
3. 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會所送名單提供各大學學生在校學業成績以及校系分發錄取 標準,報名學生之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須達大學校系第一輪或第二輪 分發錄取標準,始得進入備審資料審查。大學於錄取時應依每個學生至多以錄 取該大學一個校系為限之原則辦理。
※考生所報名校系若為參採術科成績之校系,則考生若有當學年度之術科成績,
將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提供,由本會併同審查資料 提供志願校系參考。
4. 大學應於繁星推薦第 8 類學群錄取名單公告時間前,公告錄取結果並將錄取名 單送交本會。
5. 參與繁星推薦補救措施之考生,亦可報名參加申請入學補救措施;惟參與繁星 推薦補救措施錄取者,無論放棄與否,申請入學補救措施之錄取校系一律不予 分發。
6. 參與繁星推薦補救措施錄取者,若未依簡章規定時間內放棄,不得參加當學年 度「大學分發入學招生(含補救措施)」。
(二) 申請入學
1. 考生可申請6個志願校系。
2. 考生應依申請入學簡章中各校系規定之審查資料項目(簡章未明訂者,由該校 系自訂並逕行公布)送交備審資料及志願序表予本會,由本會轉送志願校系進 行書審,並參加志願校系之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惟於志願校系指定項目甄 試日期時若仍因防疫規定不得參加甄試,則無須參加筆試、面試、實作等實體 甄試,僅採計書審成績。
3. 考生之成績調整原則:
(1) 一般校系:缺少之學測成績,其佔分比例由該校系簡章規定第二階段指 定項目之計分項目均分。
(2) 參採術科成績之校系:由校系自訂書審成績、學測成績、指定項目甄試 成績及術科成績之佔分比例,經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調查收集後 由本會公告。術科校系若原無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得新增並另訂第 二階段指定項目及日期,於公布佔分比例時一併公布。
4. 大學應於上傳申請入學招生錄取結果至甄選委員會之期限前,公告錄取結果並 將錄取名單送交本會。本會按考生獲錄取校系及志願序分發。
5. 參與申請入學補救措施錄取者,若未依簡章規定時間內放棄,不得參加當學年 度「大學分發入學招生(含補救措施)」。
(三)分發入學
1. 除符合第一點適用對象條件外,仍須全部符合以下條件:
(1) 「已報名當學年度分科測驗考試」。
(2) 已通過當學年度分發入學招生管道證明文件審查。
(3) 未於其他招生管道(含該管道補救措施)錄取者,或經錄取且已於該管道規 定期限放棄者。
※註:如以「考試期間因防疫規定致未能全程參與已報名之考試科目」申 請補救措施之考生,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分發入學招生管道登記分發。
2. 符合適用條件之考生,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檢附自傳、讀書計畫及高中三年在校成績單等備審資料及志願序表(至多可 選填 6 個當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管道之志願校系;若未報名當學年度學科 能力測驗之考生,僅能選填當學年度未使用學測考科之校系志願),提交本 會轉送志願校系審查,按獲錄取校系及志願序分發。
※考生如有當學年度任一大學入學測驗成績(含學測、分科測驗、術科考 試),其成績將由大考中心提供,由本會併同審查資料提供志願校系參 考。
(2) 按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管道(含補救措施)錄取校系分發:限有參加 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管道(含補救措施)獲錄取並放棄者。
(3) 按當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管道獲「校系正取錄取」或獲「校系備取且經分 發」,選擇1個校系分發:限有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管道獲校系正取
錄取或獲校系備取且經分發後放棄者。
(4) 按當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補救措施管道獲「錄取」,選擇1個校系分發:限 有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管道補救措施獲錄取後放棄者。
三、錄取名額:考生經本補救措施獲錄取者,皆以外加名額錄取。
四、補救措施申請方式:各招生管道補救措施皆由符合適用條件之考生提交相關佐證資 料予本會,經審查通過後再依各招生管道補救措施送請志願校系審查。
五、各招生管道補救措施受理申請時間:將於當學年度學測試畢後,由本會另行公告。
六、本項專案審查及登記分發不向申請考生收費,由大學及本會協助支應。
七、全案報請教育部同意後實施,如因疫情有重大變化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