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藝術(個人組)比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注意事項
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疫工作,以確保參加藝術競賽學 生、家長及工作人員之安全健康且避免疫情傳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
貳、競賽籌備防疫措施:
一、 承辦學校應備妥足夠之個人清潔防護用品,包含洗手用品(如肥皂、洗手乳或 含酒精乾洗手液等)、擦手紙及備用醫療口罩等。
二、 承辦學校應事先規劃隔離安置空間,如有人員在體溫量測或競賽期間出現體溫 過高(耳溫38℃以上,額溫37.5℃以上)情形時,應請其暫時留置於上開空間
。
三、 承辦學校應事先確認評審委員於競賽期間,如符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 機制」中「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社區監測通報採檢 個案實施之對象者,則應更換評審委員。
四、 承辦學校須確實掌握工作人員(委外廠商視同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如有發燒
、呼吸道症狀或腹瀉等症狀,應立即調配工作職掌停止其工作項目,並採取適 當的防護措施及引導就醫治療,且安排請假或限制其活動及工作,直至未使用 解熱劑(退燒藥)且不再發燒24小時後,才可恢復其活動/工作。
參、賽場防疫措施
(一)賽場人員防疫
1. 各類人員如符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中「居家隔離」、「居家 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實施之對象者,不得進入 比賽場地。
2. 參賽人員若屬上列狀況者,得於原比賽日該場次結束前一日向辦理觀摩賽之 學校提出申請參加觀摩賽,僅發表演證明,不具全國比賽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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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類人員之體溫檢測之規範如下:
(1) 賽場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當天應先行檢測體溫,若體溫過高(耳溫38℃
以上,額溫37.5℃以上),應立即安排至安置隔離空間,30分鐘內複檢
,耳溫38℃以上,額溫37.5℃以上,立即調整工作執掌與項目,不得進 入比賽場地。
(2) 參賽人員經現場體溫檢測體溫過高(耳溫38℃以上,額溫37.5℃以上)
,應立即安排至安置隔離空間,30分鐘內複檢;若耳溫38℃以上,額溫 37.5℃以上者得向承辦學校申請調整比賽順序於最後參賽(並全程配戴口 罩,僅演出時得脫除),或簽署「放棄比賽切結書」(如附件1)返家就 醫。
(3) 陪同人員經現場體溫檢測體溫過高(耳溫38℃以上,額溫37.5℃以上),
禁止進入比賽場地。
4. 各類人員口罩配戴之規範如下:
(1) 賽場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若無法保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之安全社 交距離時,應全程配戴口罩。
(2) 參賽人員及陪同人員應配戴口罩始得進入比賽場地,惟有調音或上台比賽 時參賽人員可脫去口罩,賽後請戴上口罩並儘速離場。
(二)賽場及相關會場(如:休息區、賽務中心等)通風與消毒
1. 請承辦學校張貼防疫宣導公告,並製作陪同人員識別標示,以管控進出人員。
2. 賽場及相關會場啟用前,須全數清潔消毒。
3. 賽場及相關會場使用當日,須預備清潔消毒用品,供賽場工作人員、參賽人員 及陪同人員(如:師長、伴奏、志工、搬樂器或攝錄影等)使用。
4. 比賽期間應加強比賽場地、廁所及休息區消毒與清潔工作,並針對現場人員經 常接觸之表面,應有專責人員定時清潔;各場次應於中午中場時間進行消毒,
並於比賽結束後,全數賽場及相關會場須再次消毒,整體賽場的環境應至少每 天消毒2次。
5. 嚴禁於賽場及報到區內,使用具引發火源及燃燒性之器物(如打火機)。
肆、各類人員基本防護規定:
(一) 賽場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應主動繳交「個人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如附件 2)予承辦學校備查。
(二) 陪同人員(至多3人,如:師長、伴奏、志工、搬樂器或攝錄影等)須和參賽 人員同時報到及檢錄。
(三) 參賽人員及陪同人員應主動繳交「個人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如附件2)予 承辦學校備查。
(四) 管樂參賽人員應使用個人專屬樂器,避免使用共同樂器造成接續使用者可 能感染之風險。
(五) 競賽會場不進行頒獎典禮、不對外開放非競賽相關人員入場,僅參賽人員
、賽場工作人員(含評審委員),陪同人員需憑識別標示入場。
伍、競賽當天防護措施:
(一) 各比賽場地應設置醫療組(站)及聘用醫護人員至少1名,以供緊急醫療診斷 及協助。
(二) 各比賽場所應備妥額溫槍、耳溫槍、備用醫療口罩(僅供緊急使用)、消毒 酒精、乾洗手液或其他洗手用品(含肥皂或洗手乳等)。
(三) 檢錄區依各比賽性質設置於室內或室外,務必確實規劃動線之安排,以不與 承辦學校師生有直接接觸為原則,並落實防護措施。
(四) 倘參賽人員採集體租用車輛,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大眾 運輸」,確實注意車廂清潔及消毒工作,務必要求交通公司及車輛駕駛人,落 實防疫清潔工作,以確保防疫安全。
陸、嚴禁隱匿旅遊史及個人身體症狀,如經查明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並依中央疫情 通報作業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及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柒、防疫期間所需各項防疫物資,承辦學校得依實際需求,先於原編列經費項下支應購 買,不足經費由教育局負擔。
捌、各競賽承辦學校,亦得依比賽特性,規劃具體防疫措施,並建立作業流程,以確 保防疫工作有效落實。
玖、本注意事項,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範機動調整,並於臺北市五項藝 術比賽網站公告,請參賽人員自行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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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請各競賽承辦學校依照本防疫措施注意事項進行防疫工作外,並應依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相關資訊,適時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相關資訊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
https://www.cdc.gov.tw/File/Get/fVFJsQkfIBresjZxRxOWTA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大眾運輸
https://www.cdc.gov.tw/File/Get/-dKBaEqnI6XtgirX7OrUdg (三)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https://www.cdc.gov.tw/Uploads/Files/bf48f8c4-3064-4e59-8b09-9dc e902f8a26.jpg
(四)「各級學校、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托 育機構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開學前後之防護建議及健康管理 措施」https://www.cdc.gov.tw/File/Get/owN3_pF2udHcVOuUdMaqRw (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重要指引及教材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V6Xe4EItDW3NdGTgC5Pt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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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9 學 年 度 臺 北 市 學 生 〇 〇 比 賽 個 人 組 觀 摩 賽 注 意 事 項
109.09.04 修
一、 為共同維護校園防疫工作,保障參賽人員、承辦學校師生及工作人員健康,除原符 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規定對象者,含「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實施之對 象者,一律禁止參加當日比賽,並得以申請參加109 年 11 月 18 日(暫定)之觀摩賽
。
二、 申請觀摩賽者需於原比賽日該場次結束前一日,向辦理觀摩賽之學校提出申請參 加觀摩賽;申請觀摩賽者需填妥「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〇〇比賽個人組觀摩賽申 請表」(如附件3),寄交觀摩賽承辦學校予以彙整(以郵戳為憑)。
三、 觀摩賽原則如下:
(一)適用對象
1.經衛生單位匡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社區 監測通報採檢個案實施之參賽人員,原比賽日在隔離期間內,且於109 年 11 月 17 日前完成隔離者。
(二)觀摩賽場地:(待確認)
(三)評審聘任:因觀摩賽人數、觀摩賽類組尚需確認,預定於 109 年 11 月16 日聘任完竣。
(四)參加觀摩賽者,僅發表演證明,不具全國比賽代表權。
四、觀摩賽賽程於 109 年 11 月 17 日晚間 10時前公布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
,請自行查詢。
五、109 年 11 月 18 日後不再辦理觀摩賽,請參賽人員注意保持身體及心理健康。
六、本觀摩賽注意事項,將依本市之「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〇〇比賽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注意事項」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範機動調整,並 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即時公告,請參賽人員自行密切注意。
附件1
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〇〇(個人組)比賽 放棄比賽切結書
本人 (姓名)以 (學校)在學學生 身分參加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〇〇比賽
□個人A組 □個人B組,參賽類別:
惟因 情事,自願放棄比賽,特立此 書以茲證明。
此致
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〇〇比賽大會
參賽人員
(簽章):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
(簽章):
109年 月 日
8 附件 2
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〇〇比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
個人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
*學校: *參賽組別:
*姓名: *性別: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職稱:□工作人員 □評審委員
□老師 □家長及志工 □伴奏 □參賽學生(學生: 年 班)
*聯絡電話:
茲保證參加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 〇〇比賽,參賽 當日前 14 日內,不屬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及「自主健康管理」之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實施之對 象者,以此切結。
*注意:為了您及大家的健康,本聲明書請詳實填寫,
如有不實,將取消比賽資格及比賽成績,並追究相關責 任。
*簽名: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簽名: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109學年度臺北市學生〇〇比賽個人組觀摩賽申請表
參賽人員姓名
學校全銜 指導老師
比賽類別
勾 選 組 別
無分A、
B組
分 A、B組
A組(勾選2或3,請於名冊備註欄註明音樂班身份)
1.全音樂班
2.音樂班達團隊成員1/3,音樂班__人 普通班__人
3.音樂班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主修____人 音樂班____人
B組
自選曲目 作曲
「作曲、作詞、編曲」,
如沒有資料請填「無」。
作詞 編曲
演出時間 聯絡/未成年法定代理人
姓名 伴奏姓名
聯絡/未成年法定代理人 電話
聯絡/未成年法定代理人 電子郵件
備 註
1.觀摩賽申請表需於原比賽日該場次結束前一日,寄交觀摩賽承辦學 校予以彙整(以郵戳為憑)。
2.請於109年11月18日參加觀摩賽時,繳交疫管局開立之「居家隔 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