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疫管理指引修正對照表 110.11.01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貳、名詞解釋
一、學校工作人員:學校教職員工及入校工 作人員(如外聘師資、社團教師、課後 照顧人員、廚工、志工、外包清潔人員 及學校運動團隊訓練人員等)。
二、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係指經衛
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 知書、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通 知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
三、具有COVID-19疑似病例:學校工作人
員或學生「『SARS-CoV2 快速抗原檢驗 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以下稱抗原 快篩)結果為陽性者。
貳、名詞解釋
一、學校工作人員:學校教職員工及入校工 作人員(如外聘師資、社團教師、課後 照顧人員、廚工、志工及外包清潔人員 等)。
二、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係指經衛
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 知書、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通 知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
三、具有COVID-19疑似病例:學校工作人
員或學生「『SARS-CoV2 快速抗原檢驗 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以下稱抗原 快篩)結果為陽性者。
參、服務及入校條件
一、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
(二)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 者,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 內抗原快篩或PCR 檢測陰性證明,
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二、來賓、家長及訪客經學校及幼兒園認定 有入校必要者,入校時應採實聯制、體 溫量測及全程佩戴口罩。
三、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不可入校
(園)。
四、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自主健 康管理通知書之人員,應依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 蹤管理機制」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0年 3月1日「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 注意事項」公告辦理;無症狀者,可正 常生活、上班上課,惟應落實本機制之 配合事項。
五、禁止額溫≧37.5℃、耳溫≧38℃者或急
參、服務及入校條件
一、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
(二)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 者,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 內抗原快篩或PCR 檢測陰性證明,
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二、家長及訪客原則不入校(園),但經學 校及幼兒園認定有入校必要者除外。
三、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不可入校
(園)。
四、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自主健 康管理通知書之人員,應依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 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及衛生福利部 110年3月1日「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 遵守及注意事項」公告辦理;無症狀 者,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惟應落 實本機制之配合事項。
五、禁止額溫≧37.5℃、耳溫≧38℃者或急 性呼吸道感染者入校,並應確實落實
2
性呼吸道感染者入校,並應確實落實
「生病不上班、不入校(園)」。 六、曾確診個案,依本指引「柒、出現確診
者之應變措施」第五點規定辦理。
「生病不上班、不入校(園)」。 六、曾確診個案,依本指引「柒、出現確診
者之應變措施」第五點規定辦理。
肆、校園防疫措施 一、個人衛生
(一)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 康,上學前先量測體溫,如出現發燒 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息避免外 出。
(二)學校應落實入校(園)前師生體溫量 測(額溫<37.5℃;耳溫<38℃)、手 部清消及監測健康狀況,宣導個人應 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勤洗手、遵守咳 嗽禮節。
(三)全校(園)師生除用餐、飲水外,應 全程佩戴口罩並維持社交距離。
肆、校園防疫措施 一、個人衛生
(一)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 康,上學前先量測體溫,如出現發燒 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息避免外 出。
(二)落實入校(園)前師生體溫量測(額 溫<37.5℃;耳溫<38℃)、手部清消 及監測健康狀況,宣導個人應保持良 好衛生習慣,勤洗手、遵守咳嗽禮 節。
(三)全校(園)師生除用餐、飲水、室外 運動及音樂課之歌唱或吹奏樂器類課 程等活動外,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維持 社交距離。
肆、校園防疫措施 三、教學活動
(一)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之課程及活動,採
「固定座位」、「固定成員」實施,並 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 考。
(二)學校以跑班方式實施教學活動,如社 團活動及課後照顧等,請依不同班 別、不同教室採「固定座位」、「固定 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 為日後疫調之參考。
(三)教師授課時,若能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且無呼吸道相關症 狀,得不佩戴口罩,惟於課程開始前 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四)體育課程:
1.學校體育課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從事 運動時,如師生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 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 不佩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
肆、校園防疫措施 三、教學活動
(一)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之課程及活動,採
「固定座位」、「固定成員」實施,並 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 考。
(二)學校以跑班方式實施教學活動,如社 團活動及課後照顧等,請依不同班 別、不同教室採「固定座位」、「固定 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 為日後疫調之參考。
(三)體育課程:
1.於學校校園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
師生本身無呼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 戴口罩。
2.於校外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師生 如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 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
(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 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
3
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 2.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 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 罩。
(五)游泳課程:
有關學校游泳課程實施,請依「游泳 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 定辦理,除游泳及使用淋浴間等特定 設施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六)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 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備、器材之需 要,班級輪替前應先澈底清潔消毒。
(七)音樂課程之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 器(吹嘴),不得共用,並落實各項防 疫措施。
(八)師生進行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 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可以不戴口 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 佩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其餘請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 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
(含資賦優異)班110學年度專長領 域課程教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 炎防疫注意事項」辦理。
(九)戶外教學活動:
1.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 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遵守空間 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 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 管制;惟於山林或海濱之活動,依指 揮中心最新公告辦理。
2.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 依交通部「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 施」,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並應 造冊及落實固定座位。
3.另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教 育部「公私立社教機構防疫管理指 引」、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觀光遊
3.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 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 罩。
(四)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 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備、器材之需 要,班級輪替前應先澈底清潔消毒。
(五)有關學校游泳課程實施,請依「游泳 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 定之入場人數限制,所有人員除游泳 時,應全程佩戴口罩。
(六)音樂課程之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 器(吹嘴),不得共用,並落實各項防 疫措施。
(七)上述歌唱、音樂吹奏類課程之師生,
應隨身攜帶口罩,無法保持社交距離 或課程結束後,仍應戴口罩。其餘請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 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
(含資賦優異)班110學年度專長領 域課程教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 炎防疫注意事項」辦理。
(八)戶外教學活動:
1.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 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遵守空間 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 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 管制;惟於山林或海濱之活動,依指 揮中心最新公告辦理。
2.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 依交通部「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 施」,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並應 造冊及落實固定座位。
3.另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教 育部「公私立社教機構防疫管理指 引」、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觀光遊 樂業、旅行業及旅宿業提供工作人員 及旅客參考指引」、教育部「競技及 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
4
樂業、旅行業及旅宿業提供工作人員 及旅客參考指引」、教育部「競技及 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 管理指引」等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及指 揮中心公告辦理。
4.戶外教學活動倘為旅行業承攬,請依 交通部觀光局規範旅行業辦理團體旅 遊管理措施之住宿規定,以安排2人 1室、1人1床之房型或單人房為原 則,同班級學生則以不超過4人1室 為限。
5.相關餐飲事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 理。
(十)實習實作與實驗
1.學校進行實驗課程或實習實作課程,
應採固定分組,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 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 用設備、器材之需要,班級輪替前應 先澈底消毒。
2.技術型高中各專業群科應依群科屬 性,自行訂定防疫補充規定,據以落 實辦理,並備各教育主管機關查檢。
(十一)集會活動
1.如採實體方式,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之「『COVID-19(武漢肺炎)』 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衛生福利部 公告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辦理。
2.學校辦理集會活動 (含課程、活動及 訓練等),應採實聯制、體溫量測、
全程佩戴口罩及環境清消,並維持社 交距離。
3.上述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 定進行滾動式修正。
(十二)有關跨校際之交流、活動,得於落 實校園防疫規定及參與人員防疫措施 下開放辦理。
管理指引」等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及指 揮中心公告辦理。
4.戶外教學活動倘為旅行業承攬,請依 交通部觀光局規範旅行業辦理團體旅 遊管理措施之住宿規定,以安排2人 1室、1人1床之房型或單人房為原 則,同班級學生則以不超過4人1室 為限。
5.相關餐飲事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 理。
(九)實習實作與實驗
1.學校進行實驗課程或實習實作課程,
應採固定分組,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 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 用設備、器材之需要,班級輪替前應 先澈底消毒。
2.技術型高中各專業群科應依群科屬 性,自行訂定防疫補充規定,據以落 實辦理,並備各教育主管機關查檢。
(十)大型集會活動
1.如採實體方式,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之「『COVID-19(武漢肺炎)』 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衛生福利部 公告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辦理。
2.學校辦理集會活動 (含校內研習、學 生社團表演)人數上限為室內 80 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 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 300人。
3.集會活動應採實聯制、體溫量測、全 程佩戴口罩、人流(總量)控管,並於 活動前執行風險評估。
4.集會活動若超過人數上限,應提報防 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
5.上述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
5
定進行滾動式修正。
(十一)有關跨校際之交流、活動,得於落 實校園防疫規定及參與人員防疫措施下 開放辦理。
伍、學校自辦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 一、事前掌握參加運動賽會及活動學生健康
狀況:參賽學生需事先造冊,無呼吸道 症狀者,得於上場時不佩戴口罩,惟上 場前及下場後仍需全程佩戴口罩;選 手、裁判比賽時可不佩戴口罩,完賽後 仍須全程佩戴。
二、維持活動環境衛生、供應清潔防護用品 及器材消毒
(一)室內活動應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 潔。
(二)針對活動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表面、
比賽器材,應有專責人員定期清潔消 毒。
(三)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如洗手用品、
擦手紙)應足量提供人員使用,並應 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狀態,確保 供應無虞。
三、學校進行游泳選手訓練及運動團隊訓練 應訂定訓練計畫(包含參與人員名冊)、
場地與器材清潔消毒計畫,並落實執 行;訓練期間掌握學生身體狀況,如有 身體不適,應即停止訓練,並給予適切 的處理。
伍、校內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
一、事前掌握參加運動賽會及活動學生健康 狀況:參賽學生需事先造冊,無呼吸道 症狀者,得於上場時不佩戴口罩,惟上 場前及下場後仍需全程佩戴口罩;選 手、裁判比賽時可不佩戴口罩,完賽後 仍須全程佩戴。
二、室內外運動賽會及活動人數限制
(一)室內:進場人數符合場所容留人數
(以實際場地面積扣除競賽場地面積 後,除以2.25平方米/人),得不受 限室內80人上限,以實際座位數入 座,且不限梅花座/間隔座。
(二)室外:以300人為上限。
(三)倘無法符合前述限制,應提報防疫計 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三、加強防疫宣導及強化個人衛生防護
(一)所有參加者與工作人員全面佩戴口 罩,惟符合前述條件之選手及裁判上 場時可不佩戴口罩。
(二)應落實實聯制及量測體溫、手部清 消、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四、維持活動環境衛生、供應清潔防護用品 及器材消毒
(一)室內活動應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 潔。
(二)針對活動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表面、
比賽器材,應有專責人員定期清潔消 毒。
(三)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如洗手用品、
擦手紙)應足量提供人員使用,並應 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狀態,確保 供應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