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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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測驗方式行之為原則;藝能學科依其教學目 性質以日常考查占該科成績之 30%,期中考 複部 標,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 查占該科成績之 40%及期末考查占該科成績 分 二、考查次數:依各科每週教學時數,每學 之 30%為原則,惟高三下學期日常成績考查 期舉行二至三次為原則。 三、成績評定:依各科每週教學時數及學科 性質以日常考查占該科成績之 30%,期中考 查占該科成績之 40%及期末考查占該科成績 之 30%為原則,惟高三下學期日常成績考查 占該科成績之 30%,期中考查占該科成績之 30%,期末考查占該科成績之 40%為原則; 藝能學科及選修科目得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訂 定之。. 占該科成績之 30﹪,期中考查占該科成績之 30﹪,期末考查占該科成績之 40﹪為原則; 藝能學科及選修科目得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訂 定之。. 第五條. 第3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 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補充規定: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除一般學科 外,包含體育、全民國防教育等科目。.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 變更 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 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節,為一 學分。 補充規定: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除一般學科 科目 外,包含體育、國防通識等科目。 名稱 變更.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 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 第8條 母法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 變更 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母法. 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 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由各校定之。 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 一、期中考、期末考請假報經學校核准者, 一、期中考、期末考請假報經學校核准者, 可憑請假規定之證明於一週內,申請特 可憑請假規定之證明於一週內,申請特 殊的成績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殊的成績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請事、病假 (無宜在家休養等醫囑) 者,一律以零分計算。 (二)請公假、喪假者以備註之公式計算。. (一)請事假者一律以零分計算。 (二)請公假、喪假者以備註之公式計算。 (三)請病假者以備註之公式降低 10%名次 計算。. (三)請病假者,且檢附醫師親自開立之診 斷證明(「醫師囑言」處需有宜在家休. (四)若有特殊情況另案處理。. 補充 全部 次期中考成績名次,對應全校第 1(2)次 缺考 期中考成績名次之分數。缺期末考者, 情況 以學生期中考成績名次,對應全校另一. 養等字樣),以備註之公式降低 10%名 備註:缺第 1(2)次期中考者,以學生第 2(1) 次計算。 (四)若有特殊情況(含二次期中考和期末 考全缺席)得召開個案會議辦理。 備註:缺第 1(2)次期中考者,以學生第 2(1). 次期中考成績名次之分數,擇優計算。 2.
(3) 次期中考成績名次,對應全校第 1(2)次 二、抽考、暑輔考、寒假作業考請假者,其 補充 二次 期中考成績名次之分數。兩次期中考皆 成績以兩次段考的平均計算。 段考 缺考者,以期末考成績名次,對應全校 皆缺 考情 況. 第 1、2 次期中考成績名次之分數。缺 期末考者,以學生期中考成績名次,對 應全校另一次期中考成績名次之分 數,擇優計算。 二、抽考、暑輔考、寒假作業考請假者,其 成績以兩次段考的平均計算。 第七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 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總學分數。. 第5條 母法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 變更 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 總學分數除之。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 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 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 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 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 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 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 一、成績如有小數,均採四捨五入計算。 二、各學科學期成績,取整數計算。學期學 業平均成績保留至小數點第一位。. 補充規定:. 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 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 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補充規定: 一、成績如有小數,均採四捨五入計算。 二、各學科學期成績,取整數計算。學期學 業平均成績保留至小數點第一位。. 補充 規定 已納 入母 法. 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 如下:. 第 6 條 第一款 母法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 變更 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 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 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 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 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 原住民學生與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 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 3.
(4) 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 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 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 為及格。 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 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 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 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 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 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 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 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九條 (無)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 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 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 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 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 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 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 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 母法 新增. 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 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 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第十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 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 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 第 6 條 第二款 母法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 變更 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 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 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 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 (一)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 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 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 4.
(5) 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 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 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 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 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 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補充規定: 一、由教務處於第一、第二學期結算學期成 績後分別公告辦理學期補考一次;補考 缺考者以自動放棄論,不得要求另行補. 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 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於依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之評量方式定之。 補充規定: 一、由教務處於上、下學期結算學期成績後 分別公告辦理學期補考一次;補考缺考 者以自動放棄論,不得要求另行補考。 二、補考科目以全學期所授之教材為命題範 圍。 三、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最高以 60 分. 考。 二、補考科目以全學期所授之教材為命題範 圍。. 計;補考不及格者,其學期成績以補考 補充 成績及該科目原始成績擇優登錄。 規定 已納. 三、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最高以 60 分 計;補考不及格者,其學期成績以補考 成績及該科目原始成績擇優登錄。. 入母 法. 第十一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 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 第 7條 母法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 變更 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 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學年成績不及格之 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 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 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 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 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 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 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 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 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 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 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 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 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 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 節數,由學校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 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 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成績登錄。 5.
(6)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 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 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第十二條 補充規定: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 一、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 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 修,由教務處統籌辦理;相關規定依「國 法規 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 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 變更 分。 補充規定」及本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二、重修後不及格的科目教務處不再辦理補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考。 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 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補充規定: 一、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 修,由教務處統籌辦理;相關規定依「教 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 學分補充規定」及本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 要點規定辦理。 二、重修後不及格的科目教務處不再辦理補 考。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 第9條 母法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 變更. 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 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 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 規定。 補充規定: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 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二分之一 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 減修學分以六學分為限。. 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 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十四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 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 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 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補充規定: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 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二分之一者, 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學 分以六學分為限。 第 10 條 母法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 變更 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 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 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6.
(7) 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 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 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 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 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 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 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 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 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 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補充規定: 一、輔導重讀對象為:一、二、三年級在學. 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學生於重讀時, 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 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 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對於 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補充規定: 一、輔導重讀對象為:一、二、三年級在學 學生。 二、重讀學生欲申請部份科目免修者,應於. 學生。 開學前一週完成手續,相關規定依本校學 二、重讀學生欲申請部份科目免修者,應於 生免修、減修、補修實施要點辦理。 開學前一週完成手續,相關規定依本校學 三、重讀學生於免修科目上課期間,以不衝 生免修、減修、補修實施要點辦理。 堂為原則,隨班附讀方式進行不及格或未 三、重讀學生於免修科目上課期間,以不衝 修習之科目之重修或補修,不另收費,成 堂為原則,隨班附讀方式進行不及格或未 績就再修讀成績及原成績擇優登錄,列入 修習之科目之重修或補修,不另收費,成 重讀學期之學業成績一併計算。 績就再修讀成績及原成績擇優登錄,列入 四、重讀之學生,應由各年級輔導教師定期 重讀學期之學業成績一併計算。 給予適當之輔導並追蹤其學習成效。 四、重讀之學生,應由各年級輔導教師定期 五、輔導重讀累計以兩次為限,超過兩次者 給予適當之輔導並追蹤其學習成效。 輔導轉換學習環境。 五、輔導重讀累計以兩次為限,超過兩次者 六、輔導重讀學生,如需改變環境,可申請 輔導轉換學習環境。 轉學補考,成績及格,轉學證書成績欄以 六、輔導重讀學生,如需改變環境,可申請 60 分註記,惟不得再返回原校就讀。 轉學補考,成績及格,轉學證書成績欄以 60 分註記,惟不得再返回原校就讀。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 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 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 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 第 12 條之一 母法 學校應依學業成績考查結果進行分析,作為 變更 實施差異化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並 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 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十六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 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 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 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 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 第 11 條 母法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 變更 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 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 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 校定之。 7.
(8) 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 之。. 學生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申請重 修或補修;其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準用 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但未修習之科.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 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 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 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 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 目學分,屬教育部部定必修者,均應補修。 轉學生、轉科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 之年級就讀。 補充規定 :持國中畢業證書入學之高一新 生,入學前於他校已修習之學分及 成績均不予採計,入學後其學分數 與成績重新計算。. 之年級、科(學程)。 補充規定: 一、持國中畢業證書入學之高一新生,入學 前於他校已修習之學分及成績均不予採 計,入學後其學分數與成績重新計算。 二、 第十七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 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 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 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母法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 變更 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 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 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 各校定之。 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 一、資賦優異學生係指特殊教育法第四條第 一、資賦優異學生係指特殊教育法第四條第 一款所規定。 一款所規定。 二、學科免修鑑定依本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二、學科免修鑑定依本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辦理。 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辦理。 三、資賦優異學生欲申請優異學科免修鑑 三、資賦優異學生欲申請優異學科免修鑑 定,應於開學一週內提出,由教務處聘請該 定,應於開學一週內提出,由教務處聘請該 科目教師依課程標準及標準參照評量方式提 科目教師依課程標準及標準參照評量方式提 供適當之測驗與評量。通過免修鑑定考試 供適當之測驗與評量。通過免修鑑定考試 後,其學期成績依鑑定考試成績登錄,並准 予免修;免修科目上課期間,由教務處及任 課教師做適當之安置輔導。. 後,其學期成績依鑑定考試成績登錄,並准 予免修;免修科目上課期間,由教務處及任 課教師做適當之安置輔導。. 第十八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 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 第 13 條 母法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變更 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 8.
(9) 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 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合 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 升級。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 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 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 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 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 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 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 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補充規定:. 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取得學分 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 合課程要求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前二項 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之審查、甄試、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 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本款適用於在國外就讀相當於高級中學 教育階段並取得當地正式學籍,因特殊因 素申請回國就學,並經由教育主管單位分. 補充規定: 一、本款適用於在國外就讀相當於高級中學 教育階段並取得當地正式學籍,因特殊因 素申請回國就學,並經由教育主管單位分 發之學生。. 發之學生。 二、學生得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二、學生得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高級中學 (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高級中學 畢(結)業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畢(結)業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二)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修習學程全部 (二)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修習學程全部 成績之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成績之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三、由本校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 三、由本校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 核其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並視該 核其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並視該 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十九條 (無)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 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 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母法 新增. 第二十條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 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 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母法 新增. (無).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 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 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 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 9.
(10) 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 績計算。 第二十一條. 第2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 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變更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 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 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 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 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 補充規定: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達三. 母法. 大過者,應召開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其結果 呈校長核定後,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 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 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補充規定: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達三 大過者,應召開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其結果 呈校長核定後,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第二十二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 第 17 條 母法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 變更. 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 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 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 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 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 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 補充規定: 導師得依下列各款資料或紀錄,視需要提出. 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 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 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 教育安置之依據。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 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 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一、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記錄。 二、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記錄。 三、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四、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及 記錄。 五、其他有關資料。. 一、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記錄。 二、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記錄。 三、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四、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及 記錄。 五、其他有關資料。. 補充規定: 導師得依下列各款資料或紀錄,視需要提出 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10.
(11) 第二十三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第 15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 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 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 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 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 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補充規定:每學年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 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補充規定:每學年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 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母法 變更. 第二十四條 第 16 條 母法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 變更 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 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 理。. 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德行評量之出缺 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 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 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 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 第 14 條 母法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 變更 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 事故,且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 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 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 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 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六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 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 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 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補充規定: 依國立彰化高中學生德行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第五條規定: 一、全學期不曠課者(指未請事假、病假、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早自習遲到、午休缺席、曠課),期末建. 第 18 條 母法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 變更 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四 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 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議小功 1 次獎勵。 二、曠課一節課者扣 4 點,上課遲進教室扣 2 點,扣點每達 6 點者記警告 1 次,以此類. 補充規定: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下列各款標準予以獎懲 更新 紀錄: 校內 一、全學期不曠課,由導師斟酌獎勵。 規定 二、曠課未依規定請假者記警告乙次,連續 兩次以上未請假者記小過乙次。. 11.
(12) 推。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第 19 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母法 變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 業證書: 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 條件。 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每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 未滿三大過者。 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 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 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補充規定: 未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針 對不及格科目依規定申請重修,其重修辦法 另訂之;重修後之成績符合學習評量辦法 者,始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 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 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 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補充規定: 未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針對不 及格科目依規定申請重修,其重修辦法另訂 母法 之;重修後之成績考查結果規定者,始發給 變更 畢業證書。 (無) 母法 新增.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 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無). 第三十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 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補充規定: 一、 本校為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務,包 含學分抵免、爭議處理、申訴案件審議. 第 20 條 母法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 變更 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 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等,特成立「學生學習評量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小組成員視個案由校 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教學組長、 註冊組長、各科領域召集人,及導師代 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各 一人以上,合計九至十三人組成;其中 12. 母法 新增.
(13) 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二、 本校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 應以本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 為限。 (二) 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三) 科目名稱相同,但性質相近的科 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目領域 相同、教學大綱相似或課程屬性相 似者,其抵免由工作小組審查認定 之。 三、 抵免學分數與成績採計方式 (一) 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 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 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 目成績登錄之。 (二) 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小於本校課程 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應參加測 驗,測驗及格者,其抵免成績以原 修習科目成績與測驗成績平均登錄 之;測驗不及格者,得於補修不足 學分數後再辦理抵免。 (三) 前款測驗不及格者,得申請補修不 足學分數,其抵免成績依其原修習 科目成績與補修成績之學分數加權 平均計算後登錄之。 (四) 對開科目之抵免 1. 本校課程計畫為學期對開科目, 原修習科目為各學期開設,其抵 免成績依原修習科目之各學期成 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後登錄 之。 2. 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科 目,原修習科目為學期對開,其 抵免成績以原修習科目之成績, 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四、 學分抵免程序 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填具學分抵 免申請表,檢附原修習科目成績單,向 教務處註冊組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教 務處註冊組於初審後,提請校長召開工 作小組會議審查認定之,並依審查結果 13.
(14) 辦理後續作業。 五、 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由本校 工作小組討論決議之。 母法 第 21 條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 變更 用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 母法 第 2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變更 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 七條、第十九條至前條,自九十七年八月一 日施行。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自九十九年八 月一日施行。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 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 限,並逐年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 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一,自一百 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 23 條 母法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變更.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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