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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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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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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府秘文 字第 1040172678 號函訂頒.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檔案點收作業,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各機關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 及其附件,包括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 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三、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歸檔原則如 下: (一)未以原件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於影本空白處簽註無法以原件歸檔 原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歸檔。 (二)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必要時應請承 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三) 線上簽核辦畢案件,不須列印紙本歸檔。 (四) 機關間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 來文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訂 保管期限,屆期後逕行處置;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者,其紙 本仍應歸檔管理。 四、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分類號、案次號 及保存年限: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右下 角編寫頁碼;但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 之,並統一以阿拉伯數字 1,2,3……編寫,並於首頁編寫總頁數, 1.

(2) 先編本文,續編附件,簽稿併陳者,以簽為上,稿為下編寫;並將 總頁數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中。 (二)有附件者應隨文歸檔,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 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三)案件應依各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及「案名清單」由 承辨人員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填妥分類號、案次號及保存年限。 五、文書單位或承辨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彙齊後,併同歸檔清 單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不得歸檔。 前項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 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 六、有關附件歸檔原則如下: (一)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編) 號及辦畢日期,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俟其辦畢後,承辦人員應 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二)附件以隨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稿蓋「附件另 存」戳記,並於附件本身標記名稱、檔號及文(編)號;編目時應在 相關欄位註明「附件名稱」 、「媒體型式」、 「數量」、 「單位」及「附 件存放位置」 。 (三)附件為書籍經指定保存單位或為應公開之陳列品(如海報)等,不 須辦理歸檔。 (四)歸檔案件有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承辦人員應於書籍封面右下角載明 文(編)號。 2.

(3) (五)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 辦人員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製作者、 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但屬附件者,得不載明 分類號、保存年限、製作者及製作日期。 (六) 歸檔案件因錯誤需以調案辦理附件抽換者,應由承辦人員敘明法令 依據或原委,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為之,且該簽辦文件應併前案 歸檔,以利後續查考。 七、一般信封或封套不得歸檔。但具行政稽憑及法律信證價值之封套者, 不在此限。 八、公文裝訂時,請承辦人員齊左、齊下緣裝訂。案件厚度較薄者,以訂 書針裝訂,並以兩個為限;案件厚度較厚者,以長尾夾或黏扣帶 (魔 鬼氈)處理,避免損及檔案。 (一)檔案應以公文紙規格為準,文件過長過寬者,得予裁切或摺疊,以 求整齊,但不得損及原文及批註簽章等。 (二)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並預留裝訂處;如附簽、附件 紙張過小(如身分證影本、照片) ,請承辦人以公文用紙襯貼,不 得脫離原件。 (三)公文附件為 A3 規格者,應以「蝴蝶頁」方式折齊,頁碼以一頁計。 (四)歸檔公文及附件禁止使用資源回收用紙;傳真紙應先影印後再歸 檔。 九、歸檔清單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編)號。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媒體類型及數量。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六)附件抽存續辦者,其名稱及應辦畢日期。 3.

(4) 十、公文案件如須併他案處理,由承辦人員於案件上註記併案之文(編) 號。 十一、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隨文歸檔,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 (四)未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發文日期、字號或文(編)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分類號、案次號或保存年限。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未裝訂妥當,或未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 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十一)有特殊媒體型式,未依規定載明其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 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十二、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註記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十三、各機關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仍未歸檔者,檔案管理單位應辦事項 如下: (一)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並製作 稽催單,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 (二)經稽催三次以上仍未歸檔者,依規定簽請業務單位主管予以糾正或 警告,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逾期未歸檔案件稽催單,得採紙本或電子型式;紙本稽催單保存年 限為三年。 4.

(5) 十四、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案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 內容與數量,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 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免註記點收日期 及簽章。 (一)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二)公文線上簽核辦畢後之電子檔案點收時,應確認蒐集內容並加附機 關憑證製成之電子簽章。電子檔案依規定點收後,不得任意刪除或 修改。 十五、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 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十六、機關各單位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 檢其檔案應歸檔情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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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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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函 地址:32001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承辦人:李穎姍 電話:03-4227151分機5767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大遙室字第11260001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文字存為 PDF 檔,及步驟 1 之己簽名之授權同意書及報名表之 掃描 PDF 檔分欄上傳。 3、 報名期限:108 年 10 月 4 日星期五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 受理。 4、聯絡資訊: 屏東縣大明國小林玲瑢主任 電話:08788-7780 分機 17 或 12;傳真:08780-0638 七 投稿注意事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