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3

Share "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11 年 2 月 15 日經本校主管會議決議通過. 一、目的: 本校為保障職場性別平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 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分 別為: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之間(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職員工對民眾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涉及性騷擾案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向 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訴。加害人為前項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之最 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 1.

(2)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受理後即進行調查。 (二)非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 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性騷擾案件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由受理單位 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訴人、再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五、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 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當事人。 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 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2.

(3)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調查單位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 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 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七、本校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委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騷擾 防治法相關規定」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處理。並應依下列調查原則 為之:(依教育部 102.12.24 臺教學歷(三)字第 1020165630 號函建議採單 一處理機制)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 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 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 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 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調查時程: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3.

(4) 九、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校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及 處理結果(含理由)。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經結案後, 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復。 (二)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所作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 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 、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桃園市政府再申訴。 十、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 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 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一、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二、本校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3-3392400 (分機)710 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 124 號(人事室) 本校各部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 被害人申訴事宜,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三、本辦法提請本校主管會議決議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

(5)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 (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請另填背面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資料表). 申 姓 訴 人 資 料 申. 名.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聯絡 電話 縣 市. 住(居)所. □男.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服務或就學 之單位 村 里. 歲). 職稱. 段 巷. 路. 日(. 弄. 號. 樓. 教 育 程 度. □學齡前□國小□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不詳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職 業 □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被申訴人服 □ 職稱: 聯絡電話: 被申訴人姓名 □不詳 務或就學單 □無 □不詳 位. 訴 事件發生時間. 事. □女.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時. 分. 事件發生地點. 實 內 事件發生過程 容 相 關 證 據. 附件 1: 附件 2: (無者免填). 申訴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紀錄經當場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訴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由接獲申訴單位自填)-----------------------初 次 接 獲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接 案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接獲申訴時間. 職.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稱. 時. 分. □1.本單位即為被申訴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如有資料不齊者,請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 資料,否則不予受理。 □2.本單位為警察機關,已就性騷擾申訴事件詳予記錄。處理情形如下: □2-1 因已知悉被申訴人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將即移請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2-2 因被申訴人不明,將即行調查。 □2-3 因不知被申訴人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將即行調查。 □3 本單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1. 被申訴人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7 日內將 上開資料移請被申訴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跨轄者並副知該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3-2. 被申訴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於 7 日內將上開資料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 □4.本單位非以上單位,將於 7 日內將本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本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備註:1.本申訴書填寫完畢後,「初次接獲單位」應影印 1 份予申訴人留存。 2.提出申訴書者,將標題之「紀錄」2 字及「紀錄人簽名或蓋章」欄刪除。 3.本申訴書(紀錄)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處 理 或 移 送 流 程 摘 要. 5.

(6) (背面) 法定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法 聯絡 服務或就學 定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稱 (或護照號碼) 電話 之 單 位 代 縣 村 段 理 住(居)所 路 弄 號 市 里 巷 人 資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職 業 □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料. 歲). 樓. 委任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委 任 代 理 人 資 料. 姓. 名.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聯絡 電話 縣 市. 住(居)所. 職. 業.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服務或就學 之 單 位 村 里. 路. 段 巷. 日(. 歲). 職稱 弄. 號. 樓.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檢附委任書. 6.

(7)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 申訴人身分 兩造資料. □申訴人本人 申訴人. □申訴人法定代理人□申訴人委任代理人. 姓名.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被申訴人. 姓名 住址. 申訴內容. 詳所附申訴書.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移送到達日期. 年. 月. 調查結果. 一、本案經調查結果,認性騷擾事件□成立 二、調查結果理由:. 調查過程. 一、年. 月. 日,訪談□申訴人. □被申訴人□證人. 二、年 三、年. 月 月. 日,訪談□申訴人 日,訪談□申訴人. □被申訴人□證人 □被申訴人□證人. 日. □不成立. (依實際訪談次數、日期及對象填寫,並可附歷次訪談紀錄) 相關證據. 一、附件一 二、附件一 三、附件一. 調查人員. 一、 二、 三、 (依實際調查人員及人數填寫其姓名). 調查紀錄 製作日期. 年. 月. 日. 調查單位. 7.

(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 小組以 3 人或 5

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騷擾事件有 異議,得於審議決議送達次日起 20 日內 提出申復(以 1 次為限).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 符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送達次 日起

答 14: 由於不同學校的背景存在差異,對某所學校來說足夠的學校 政策,對另一所學校未必足夠。學校應根據我們建議的學校

最近許多的學生新聞,使得校園安全的問題又重新被重視,每天身處校園,你知道性騷擾事件其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 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

二十一、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以學務處 / 教導

一、 目的:期透過比賽歷程達到推廣性騷擾防治宣導的意義,並加深民眾對於 性騷擾防治法 10 周年系列活動之印象。.. 二、

(一) 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 實施成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