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会展中心运营移交案例 Ansøgningsvejledning 桃园会展中心运营移交案例申请说明。
總則
为在一定期限内设立独立的部门和财务账户(即“乙方”)并经营管理“桃园会展中心运营转让案”(以下简称“案”),甲方与乙方签订《桃园会展中心运营转让案》《项目投资合同》。指申请人按照本申请须知的规定提出的参与本项目的计划内容。指按照本工程合同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成立的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争议。
本案合同期限为自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标的物竣工交付之日起15年。
乙方營運權限及期間
附件1 桃园会展中心营运转让投资合同(草案)。逐步进行实际盘点并拟定谈判报告。双方确认无误后,按谈判报告所示完成提交,乙方签收。实际交付的财产将取决于交付时双方制定的协商文件中反映的现状和数量。无论对于缺陷的识别和后续计划的处理程序存在争议,都不会影响交付。过程。付款后,乙方尽到了一个好管理者的责任。乙方收集完毕后,除收集时无法发现的缺陷外,乙方将无法再就收集的部件向甲方主张修理义务。
附件1 桃园会展中心运营转让投资合同(草案)。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金额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者,依契约第6.3条规定办理。乙方得依中华民国法律及乙方章程(财团或财团者则为章程)从事本业务之经营管理,并履行本业务契约项下之一切义务。协会),并获得经营管理权授权。除经营管理本业务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乙方公司登记表及公司章程(如为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的,其登记事项、章程或设立金融机构、协会的章程)见附件2。
如果是法人,则为资金总额;若为法人,则为总资产)至少维持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乙方得依中华民国法律及乙方章程(如为财团或团体者,则须遵守其章程)从事本业务之经营管理,并履行本业务契约项下之一切义务。 )。)。
營運管理規範
乙方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新台币2000万元。甲方依本合同相关规定扣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补足。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新台币2000万元。乙方已就此事与甲方签订合同。如果出现第11.3条定义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解决以下问题并书面通知乙方:
若有维修事项需要改进,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的指示完成维修。 其他——此时可经甲方协调后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合同中在此情况下,合同期满或在期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解除第三方对该财产的占有并将标的物返还给甲方。
土地租金、權利金及其他費用之計算與繳納
財務事項
相关规格。其中,乙方与其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方或独立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签订的租赁/委托经营/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案合同期限,乙方承诺如下: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账簿、表格、传票和财务报表(如乙方设立独立部门负责运营管理,则除乙方以外其他部门与本事项相关的交易金额)必须注明独立部门)。
或其他相关文件供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乙方应立即提交审核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契約屆滿時之移轉
乙方应在本事项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年起60天内,或本事项合同期限结束后60天内,根据库存情况准备“退货对象”的清单。每年提交主体财产情况并送甲方确认。 《公平合同》 协议达成后,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入标的区域了解乙方的运营情况,以维持合同期限届满后标的的正常运行。甲方的设施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搬离设施,搬迁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章规定,本案中若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完成退货的,应按当时履约保证金总额的0.2%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至按照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有其他损害,可要求甲方赔偿。惩罚性违约金的总额将限于当时有效的履约保证金的总额。乙方将在本事项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退货的一切准备工作。
履約保證
本案合同期限届满并完成标的物返还及年度使用费缴纳后90天内,双方无其他纠纷的,甲方将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在此情况下违约,将向甲方支付任何损害赔偿或其他损害或费用,或者甲方因乙方违约而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因合同约定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转让的,甲方可以直接交存部分履约保证金。或从乙方应付金额中全额扣除。除合同完全终止的情况外,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立即补足差额,使本案履约保证金金额符合合同第8.1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任何部分被修改、变更或延期,导致履约保函失去效力,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修改原履约保函,或取得适当的履约保函,并向甲方在原始履约保证到期之前交付。
保險
附件1 桃园会展中心营运转让投资合同(草案)。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向甲方索赔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被评估为“良好的运营绩效”。如果是甲方,这是否是乙方优先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当乙方需要商标权时,乙方将与作为商标权人的甲方进行安排,并自行承担商标权有效期内的申请和维护费用。在此期间,乙方也免费获得许可,可以依法经营使用。
桃园会展中心营运移转申请须知。附件6:乙方配合各项审核决议应做的事项。绩效评价项目和标准将根据乙方提交的经营绩效报表进行评价。初步评价为“经营业绩良好”,作为甲方是否与乙方事先约定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