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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金融服務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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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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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金融服務業分析

首先,針對為何選取運輸及金融服務業做特別分析,加以解釋。

我國之服務業於

1980

年代已超越製造業,成為吸納勞動力最主要之產業

(1988年服務業之就業人口,首度超越製造業)。

2001

年服務業佔

GDP

之比例已

高達

57%,超出製造業所佔比例(27%左右)達 30%,且在整體經濟成長率,服

務業所佔之貢獻亦最大。服務業已成為我國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而其中之根源 係來自於生產性服務業(以下介紹)。另一方面,以往台灣的製造業占整體經濟 之比重相當大,但近幾年來似已遭遇發展上之瓶頸。尤其是因科技發達、生產技術 大幅改善及經濟蓬勃發展所賜,全球產品供過於求之情形已持續一段時間,此亦 導致全球是否發生通貨緊縮之陰影與相關爭論也一直存在著。在此情況下,除非 全球經濟因若干因素迅速回昇,而大幅帶動商品貿易之進行,否則各地製造業、

農業之需求也必將持續低迷。盱衡我國各項生產成本及吸引外資條件已漸不及其 他開發中國家(如中國大陸),故近年來我國所吸引之直接外人投資皆小於台商 之對外直接投資。面對生產成本不具競爭力之情況,台灣製造業之升級已是迫在 眉睫。而製造業升級速度緩慢與生產性服務業不夠現代化,無法提供必要的服務 以協助製造業升級,恐有很大之關聯。

在各種服務業類型中,生產性服務業(包括國際貿易業、金融業及保險業、運 輸、倉儲、通信、不動產經紀及工商服務)是為生產者提供服務,以提高生產者的 效率,故屬於向前關聯型之產業(類似經濟發展中所需之基本設施),乃製造業 升級不可或缺者。另在產業關聯性方面,若以各種生產性服務業分配給製造業使 用的比率來看,國際貿易、鐵路運輸、其他陸上運輸、水上運輸、運輸服務、金融等 分配給製造業使用之比率都在

50%以上。而若進一步審視我國之各項生產性服務

業,則可發現其中之海、空運輸業係我國最具國際競爭力者。而金融保險業則屬於 我國生產性服務業中對外投資最為蓬勃發展者(薛立敏、杜英儀、王素彎,民國八 十四年)。基於上述各種理由,在

GATS

之談判中,我國應為此兩部門盡力爭取 各國之開放與自由化,以為我國之經濟力開拓更多施展之空間。

事實上,在我國多年來行政部門所研擬之施政重點中,運輸與金融亦一直占 有重要之角色。譬如,海運轉運、航空轉運、金融皆屬我國多年來所推動之五大特 定功能亞太營運中心(另外兩個營運中心為電信與媒體中心);未來將在配合推 動亞太製造中心發展高附加價值與高科技製造業上,扮演重要之角色。此外,在 近一、二年財經部門所大力推動之知識經濟產業中,運輸、倉儲及金融亦皆屬知識 密集服務業,相當受到重視。由於一產業之發展與該產業之開放及施展空間、外來 競爭之刺激皆有正面相關,因此,本計劃以下將針對運輸及金融業此兩大服務業 做出特別之分析與評估。

(2)

壹、前言

以本計劃第七章之模擬結果看來,即使是假設各國對台灣提出之開放服務業 市場要求台灣完全同意開放(情境六),台灣之實質

GDP

依然是增加的(增加

0.04%)──雖然社會福利減少了。但若是台灣與世界各國相互開放(情境七),

則台灣之實質

GDP

與社會福利皆是提高的。以此角度觀之,即可對我國服務業之 談判有著基本之判斷;換言之,開放之同時亦必須加強要求他國之開放,方能對 我國產生較佳之結果。在金融服務業部分,我國之前因要加入

WTO

而做了許多開 放,而且目前我國之開放程度與他國之相較,已達相當之水準(如本計劃前述統 計及以下分析);相對地,我國目前才首次有機會去向其他會員國“攻擊”──

提出開放要求。因此,“攻擊”部分(除了可能的策略運用或結盟之需要外)應 為此次

WTO

談判之重點。舉凡我國曾承諾的,皆可向其他國相對提出,以利於我 國業者之對外擴展。另外,由於金融服務業涉及許多敏感之資金往來問題,故兩 岸問題亦為金融服務業談判上,所須相當重視之一部分。

至於在“防守”方面,有鑒於台灣於近一、二年來,考慮在吸引外資及島內 投資之銳減(以下詳述),對於國內之就業及影響所及之商業消費活動(乃至於 更進一步之投資),所造成之負面作用,以及為解決在對岸之軍事威脅及與日俱 增之經濟壓力下,一直不斷為國人所提及之“債留台灣”問題,吾人認為在

WTO

架構下的金融服務業方面,必須以更大胸襟與格局來吸引外資,使得台灣 真正成為一個亞太籌資中心,如此一方面可援引外資來支持國內企業之根留台灣

(並解決銀行緊縮銀根、資金來源之問題),二方面亦可吸引外資對台灣做更大 之投資(不論在外人直接投資或外人證券投資上),而產生類似與美、日簽訂自 由貿易協定對於台灣所帶來之屏障與真正具實際效益之結盟。

至於以台灣之淺盤市場(thin market)及較小之經濟規模,面對外資進出所 可能造成之波動效果,便成為一個必要之惡。當然,在

WTO

架構下,吾人仍有在 相當條件下提出緊急防衛措施之權利,但此措施不能輕言使用,否則仍會嚇阻外 資之源源進入。不過,如果台灣企業本身爭氣,再加上國內總體經濟政策操作得 宜,相信外資不會輕言退出──換言之,「使外資有利可圖」便成為在對岸威脅下 對台灣最有效也是最實際之保障。

以上大前提,係以下本文對於

WTO

架構下,金融服務業方面對應策略之基 本憑據與出發點。接著本部分之討論,將於第貳章節首先探討我國金融服務業之 承諾與開放;第參章節則進行我國金融服務業內部調整能力分析。最後,本部分 將提出我國金融服務業

WTO

談判策略分析與建議。

貳、我國金融服務業之承諾與開放

(3)

一、我國金融服務業四大模式之相對開放程度

由表一中可看出,我國在服務業四大模式中,跨國提供服務與自然人呈現 兩種模式之開放程度較小,自然人呈現大多僅限於水平承諾;而在國外消費部 分,則除了銀行相關之金融服務(譬如:除非我國境內具有商業據點的金融服 務業提供者,不得在我國境內從事勸誘及行銷活動──國人海外帳戶之開戶即 屬於在此種限制內)外,則幾皆屬無限制者。至於商業據點呈現,則除了證券 交易所服務業不開放外,亦幾皆已達到國民待遇之開放水準。

(4)

4-2.1

我國金融服務業承諾概況表

保險及相關服務業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除保險、

證券及期貨)

證券服務業 證券商服務業 證券交易所服務業 期貨服務業

模式1 跨國提供服務

1.保險進口值可視為與模式一及模 式二貿易較相關之統計指標 2.開放海運及商航保、國際轉運貸

保及經紀業務、再保險(入會前已 辦理,故較無影響)

1.不予承諾 1.目前外國資產管理公 司尚不得於國外對本 國境內之國人提供資 產管理服務

1.不開放 1.交易所業務:不開放

2.

結算業務:本國證券 發行人得經由

Euroclear、CEDEL DTC(集保信託公司)外, 亦不開放

1.不予承諾

模式 2 國外消費

1.承諾開放人壽保險之國外消費(但 政府無法保證投保者之權益)

1.除非我國境內之金融服提供 者,不得在我國境內從事勸誘 及行銷活動

1.無限制(故資產管理及 諮詢皆可至國外消費)

1.無限制(國人可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

1.開放 1.無限制(國人可 至國外透過當 地期貨商交易 期貨商品 模式 3

商業據點呈現 現況:

1.外國財產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保費 收入占有率:3.21%

外國人壽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保費 收入占有率:12.85%

2.外國保險保費收入有逐年增加之 趨勢

---

1.承諾開放外人來台設立據點,但以 分公司子公司合資或辦事處為

2.開放淨值達新台幣20億元之外國 現況:

1.來台直接投資:36

對外直接投資:177

---

1.設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限 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 2.信託投資公司禁止新設 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

外幣與新台幣之交易及匯兌 業務,且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公 司股票及不動產業務

A. 資產管理- 1.一集中市場只可設

立一家集保事業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基金管理機構 行、保險公司1之外, 單一股東與其關係 人持股上限為25%。

3.至少20%之持股來

自基金管理機構 行、保險公司1 B.諮詢──

現況:

1.證券商分支機構:14 2.證券商代表人辦事

處:4

1.不開放 1.無限制(複委託)

1 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至少新台幣650億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包括該機構及其50%以上控股之附屬機構管理之資產)。

銀行:於世界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前1000名。

保險公司:持有至少新台幣80億元以上之證券資產。

(5)

相互保險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 1.無限制 模式 4

自然人呈現

1.承諾除海事公證人外,外國人在台 設立之分公司應聘用領有我國同 類執業證書者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2.外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不得以個人名義執行業務

1.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

1.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

1.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

1.除水平承諾外, 不予承諾

資料來源:整理自“服務貿易產業發展概況及貿易前景報告”,20021011日。

(6)

二、我國金融服務業與其他會員國之相對開放程度比較

至於較諸

WTO

其他會員國,我國金融服務業之相對開放程度,大致上亦與上述本國四種服務業交易模式之相對 開放程度相仿。依據本計劃前述得出之各國服務業開放程度之比較,若就金融服務業再予仔細分析:在跨國服務方面,

我國之開放程度(0.25)低於本計劃統計之

36

國之平均數(0.4447);其他三種模式,則皆高於

36

國之平均。其中,我國國 外消費之開放程度(0.56)高於歐盟(0.5)、美國(0.47)、加拿大(0.38),亦高於平均之開放程度(0.45);而商業據點呈現之開 放,更是名列前茅,高過所有列入比較之其他

35

國,比與我國近十年來不斷展現之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之決心與推出 之措施,有著相當大之關聯;在自然人呈現之開放程度(0.48)上,則居中上,而高於平均開放程度(0.36)。由上述分析

(及以下章節之進一步探討)可知,我國金融服務業之開放與自由化程度已可與歐美各國相睥倪,而毫不遜色。

(7)

4-2.2 我國金融服務業與其他會員國之相對開放程度比較

平均值 中華 民國

美國 加拿大 歐盟 挪威 瑞士 瑞典 日本 韓國 新加坡 香港 馬來 西亞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澳大 利亞

紐西蘭 中國 大陸 模式1

跨國提供服務 0.4447 0.25 0.34 0.38 0.50 0.83 0.33 0.83 0.50 0.33 0.55 0.52 0.47 0.47 0.25 0.46 0.33 0.08 0.48 模式2

國外消費 0.4522 0.56 0.47 0.38 0.50 1.00 0.33 0.67 0.50 0.38 0.55 0.52 0.48 0.40 0.29 0.63 0.00 0.04 0.59

模式3

商業據點呈現 0.3903 0.60 0.33 0.33 0.50 0.50 0.33 0.50 0.50 0.25 0.39 0.42 0.55 0.27 0.25 0.46 0.33 0.58 0.46 模式 4

自然人呈現 0.3622 0.48 0.33 0.33 0.50 0.50 0.33 1.00 0.50 0.25 0.35 0.30 0.47 0.27 0.25 0.76 0.33 0.33 0.46

資料來源:整理自本計劃相關統計數據。

(8)

參、我國金融服務業內部調整能力分析

以銀行業而言,目前外國銀行在我國業務經營並無分級,可經營全功能 業務,包括辦理存款、放款、票券業務、信託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 品及電子銀行業務等,且均已享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與本國銀行立於 同樣立足點互相競爭。換言之,我國銀行業產業內部在面對開放及自由化之 調適能力上,應是無庸置疑。至於開放外國金融業者來台對於我國經濟之其 他影響方面,由於服務業與一般商品貿易之特性不同──大部分服務業之提 供均須透過當地投資,設置營業場所並雇用勞工,故金融服務業之開放,並 不會造成國人就業機會之流失;反而如前述者,服務業對近年來在吸納勞動 力上有著相當之貢獻。

此外,外國銀行目前亦可持有本地銀行股權;外國銀行可依銀行法、金 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投資或購併我國之銀行,其中屬金融控股 公司或外國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者,股權甚至可高達

100%。相對我國對外

資銀行之開放程度,本國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係以在亞洲地區設立

76

家 為最高,但亞洲國家對市場進入之分支機構設置及業務經營限制普偏較高,

尤其是東南亞國家,政策上較傾向不開放外商銀行新設,故對我國銀行進入 該區設立分支機構造成阻礙。另以國家別而言,本國銀行以在美國設立了

62

家分支機構為最多,惟美國仍有許多州不允許外國銀行初始設立銀行之子行、

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致影響到我國金融機構增設營業據點。

如上所述,由於我國金融服務業相對開放程度已大致凌駕或等同於歐美 之開放水準,故目前當務之急即是積極爭取其他國家之進一步開放(尤其是 在商業據點之呈現上)。根據王儷容(民國八十九年)之調查研究,在我國 所有金融業者當中,直至民國八十九年第一季已進行海外直接投資者的金融

業者僅占

16.31%,其中銀行業者所占之比例最高(45.45%),其次是證券業

者(36.36%)。而在這些已在海外直接投資的業者當中,銀行業者大多投資於東 南亞及美加地區;而證券業者則多投資於中國大陸、歐洲、東南亞及香港等地 以此項問卷結果來看,目前大致上係以證券業者投入中國大陸之程度為較大 者。而在問及未來是否預備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方面,有意進行海外直接投資 的業者比例以投顧居多,約佔

50%,其次是票券商(33.33%),期貨商

(25%),證券商(18.19%),及銀行業者(13.64%)。

整體而言,金融業者認為,加入

WTO

後對我國經濟之影響在短期內

(加入後三年以內)是不利的比例為

50.5%,但認為長期而言是不利的則僅

(9)

16%左右;相對地,認為加入後對我國經濟在短期內是有利的佔 34.41%,

但長期而言則陡升為

73%。金融業者之所以有此種感受,應是與預期未來短

期內必須面對之競爭與挑戰有關,而長期則因整體經濟之調整與力爭上游,

對我國各部門之潛在競爭力與調整能力有信心,故大多看好其對我國經濟之 影響。比較特殊的是,期貨商與投信業者在此方面之看法較為樂觀,不論長、

短期,皆認為入會對於我國經濟之影響係有利的;此或許與此二業者在入會 後之影響上皆較屬正面有關亦即入會在基本上皆有利於其客戶群之擴展及 相關交易量之提昇。

至於在業者所承受之衝擊方面,當詢及入會後其商機會趨於增加或減少 時,除了農、漁會業者認為其商機會減少者較多外,其他如銀行、信合社、證 券商、期貨商、票券商、投信、投顧業者,認為其商機會增加者皆較多。此外,

所有金融業者皆認為其競爭與挑戰將趨增加,換言之,金融業者大多皆已有 面對激烈作戰之體認。

另外,在有關加入

WTO

後相關因應措施方面,各金融機構首重”加強 風險控管”,其次則為”加強資訊之蒐集及分析,注意市場動態”;排名第 三者則為”與同業進行策略聯盟,發揮最大利基並擷長補短”——此項之具 體落實方式之一即為近來成為股市熱門話題之購併行為。可預料地,在未來 大者恆大、強者恆強之國際化經濟環境,此一課題只有更趨白熱化一途。至於 在互別苗頭的兩種經營模式”朝多角化經營”與”全力鞏固核心產品或業務

”中,勾選前者的業者數目(41)遠超過勾選後者之數目(28)。可見分散風險或 嚐試各種業務是比全力展現利基所在之集中經營方式,較受到業者之青睞。

此外”加強研發,提昇產品價值”與”開發新產品,順應市場需求”亦為許 多業者將運用之因應方式。至於以”對外投資拓展海外市場”為因應策略者 則很少,唯一例外的是證券商---此部分業者勾選之前二項策略為”加強風險 控管”、”朝多角化經營”,而”對外投資拓展海外市場”、”以不變應萬變

”及”與同業進行整合,擴大營業規模”則同列第三名。即以一般認為國際 化程度上升後很可能至海外投資之銀行業,自問卷填寫結果來看,約有

50%

之業者已進行海外直接投資(即至海外設分行或子公司),而答稱預備進行海 外直接投資之業者則僅達

13.6%,再加上銀行業者勾選”對外投資”為 WTO

因應措施者之數目低於其他諸多選項,因此應可斷言將赴海外尋求發展以因 應

WTO

相關情事的銀行業者將不多。證券業已赴海外進行直接投資者雖只有

36%左右,但未來預備赴海外者之比例較高,為 18%。

(10)

若以本國銀行赴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係多為服務我國前往當地投資廠商之 事實來看,近幾年來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絡繹於途,在對外投資之國別比重 上,已達五成左右,故本國銀行對於於中國大陸設點就近服務台商,便產生 相當大之需求。目前政府已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據點,以提供台商營運、周轉 資金借貸之服務,在王儷容(民國八十九年)之問卷調查中,詢及國內共

900

多家金融業者(包括銀行業、農漁會信託部、信合社、票券商、證券商、期 貨商、投信、投顧、保險公司),有關其對未來台商赴大陸進行投資之資金需 求來源之預估。結果發現,整體而言,認為在兩岸政府政策開放之大前提下,

台商將轉向我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尋求資金者為最多,而由台灣 本島金融機構支應者則為其次;至於認為其將轉向大陸地區之其他(包含外 國)金融機構或仍由台灣母公司支應(而匯入大陸地區)者,則並列第三順 位,預計其將轉向我國金融機構在第三地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則殿後。以中國 大陸目前之開放速率來看,對我國之金融服務業之進駐當地(即“商業據點 呈現”)仍有著相當程度之阻礙,故我國短期內可予突破處,即在於增強境 外服務此一管道。目前,我國財政部、經濟部等單位正全力推動之銀行

e

C(cash)計劃(詳見王儷容(民國九十一年)),大致即屬於此種方式,其後

續所能發揮之突破力量,值得加以觀察。

近來,為了因應台灣銀行業為了跟隨客戶而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之發展 與需求,行政院已核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 案(2002.7.23),開放台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直接對大 陸台商辦理授信和收買應收帳款等業務,但採總量管制,放款金額不得超過

OBU

上一年度結算淨資產的

30%,約合新台幣 5000

億元。在兩岸匯款作業方 面,行政院也核定,台灣地區外匯指定銀行(DBU)可以辦理直接匯款業務。

但在實務上,國內大型銀行主管普遍認為,大陸擔保品根本無法做為國內銀 行授信依據,所以執行上有困難。為解決對大陸台商授信的債權確保問題,

第一銀行率先提出申請,並擬將授信項目限定在短期自償性貸款,因為自償 性融資的用途明確,且有實際交易為基礎,一待交易完成,廠商就有資金還 款,授信風險低,又不涉及抵押品處分問題,用以進軍大陸台商市場,銀行、

廠商都有利。此一做法,已引起銀行業者群起效法,包括建華、玉山等新銀行 業者,以及北銀、華銀、台企銀等傳統銀行業者均表示,此方式將可有效控管 融資風險,醞釀陸續跟進。至於上述對於我國在大陸台商之服務,是否可擴 及對在中國大陸之其他外國法人、個人、或大陸企業及個人,則須視大陸本身

(11)

WTO

之開放進程而定。中共於入會時,已承諾其加入

WTO

後二年後,將 開放外資銀行為大陸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以及其加入

WTO

五年後,外資 銀行人民幣業務全面開放。

肆、我國金融服務業 WTO 談判策略分析與建議 一、基本策略之背後依據

以下茲引用王儷容(民國九十一年)之分析,說明我國未來在

WTO

有關 金融服務業方面(尤其是資金流動之相關議題)談判之基本策略,假若深入剖 析近年來我國整體國際資金流動,可發現其中之四大趨勢:企業界籌資管道之 變動、銀行放款新趨勢與新作法、創業投資資金動向、外資投入本島管道之變化。

企業對外籌資之風潮(雖僅限於份量夠、知名度高之大公司)使得台灣本身之 資金無法用在這些照理而言應是最具效益的公司上,此亦相當程度地顯示出台 灣本身資金或金融商品之不具吸引力;而C計劃顯示銀行放款隨著客戶之外移 而外移,此一C計劃若是以廠商全球化經營、配置資源之角度來看,大概不會 有多少人反對,但若是就這些國外協力廠之基地設在中國大陸之部分來看,則 馬上會產生“債留台灣”之疑慮──儘管在其他國家投資之風險不見得會低於 在中國大陸之投資風險。另外本文認為,創投資金在於國內發展處處受到限制 之情況下,勢必陸續轉出境外成立據點,此對於目前政府正在推動之營運總部 之發展出現不利之表徵。假若企業之經營實體(不論是製造中心或營運總部)

逐漸外移,企業之資金需求也大多在海外獲得滿足,我國股市又因種種政策牽 絆及限制而無法吸引外資源源不斷進入,長此以往台灣之邊緣化勢必提早到來。

此外本文指出,外資投入本國企業之管道已由傳統之外人直接投資

FDI

逐漸轉 成透過股市投入之外人證券投資

FPI

形式,此表示國內股市是否吸引外國投資 人已愈益影響到國內企業之資金融通可能來源,甚至影響到國內固定資本形成 之未來發展動能。因此,今後對此方面措施之更加吸引外資,必須加強。以外 國專業法人(QFII)制度是否加以廢止或修正之課題而言,目前在國內已引發進 一步之檢討。其中重點應是“在何種條件下取消

QFII

制度”,又取消

QFII

制 度後,如何設計“對避險基金(較易引起股匯市之大幅波動)及陸資(與國家 經濟安全有關)之管理配套措施”。

根據中經院近來出爐之工業局委託計劃(顧瑩華、劉大年、陳添枝與陳厚 銘,民國九十一年)指出,以英國及荷蘭等國家規模不大者(台灣亦然)為例,

其企業全球化能力強之主因在於:其國內有龐大的金融資源,尤以英國最為明

(12)

顯──英國作為全球僅次於紐約的金融中心,吸引了來自全球各地無數資金之 匯集,遂成就其境內註冊公司之營運融通之堅實支援。因此,台灣如欲順應企 業全球佈局之趨勢, 卻又想吸引全球企業之留駐(如:以營運總部之型態),

則亦必須亟思令台灣成為企業重要籌資地點之作為,鼓勵海外經營有成之企業 在台上市,方能達到根留台灣之目的。以台灣錢淹腳目及一彈丸小國,外匯存 底卻高居全球第三之本錢,原本不難達到此一目標; 然而,吾人必須了解,

擺在眼前的殘酷事實是:外資企業鮮少考慮來台上市或上櫃。倘若再加上本文 上述之企業對外籌資風潮、創投業出走跡象等,確實令人憂心上述問題之發生。

為今之計,政府必須以更大胸襟與格局來吸引外資,使得台灣真正成為一 個亞太籌資中心,如此一方面可援引外資支持國內企業之根留台灣,並解決銀 行緊縮銀根、企業營運資金來源之問題;二方面藉著吸引外資對台灣做更大之 投資(不論在外人直接投資或外人證券投資上)後,便可產生類似與美、日簽 訂自由貿易協定對於台灣所帶來之屏障與真正具實際效益之結盟,此在目前兩 岸敵對狀態尚未解除之情況下,實是相當重要的一項國家整體策略運用。

因此,今後我方應加強吸引並開放大陸台資企業返台上市掛牌、放寬大陸 台商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並允許其在興櫃市場上市交易,以上皆是 必須積極展開之必要作為。總之,唯有在資金自由流動、不受太多箝制之情形 下,我國方能確保世界各國企業之持續投入,並為我之國家經濟安全帶來長久 之保障。

二、其他 WTO 談判原則分析與建議

(一)、綜合分析與建議

1.

以本計劃第七章之模擬結果看來,即使是假設各國對台灣提出之 開放服務業市場要求台灣完全同意開放(情境六),台灣之實質

GDP

依然是增加的(增加

0.04%)──雖然社會福利減少了。但

若是台灣與世界各國相互開放(情境七),則台灣之實質

GDP

與 社會福利皆是提高的。以此角度觀之,即可對我國服務業之談判 有著基本之判斷;換言之,開放之同時亦必須加強要求他國之開 放,方能對我國產生較佳之結果。在金融服務業部分,我國之前 因要加入

WTO

而做了許多開放,而且目前我國之開放程度與他 國之相較,已達相當之水準(如本計劃前述統計及以下分析);

相對地,我國目前才首次有機會去向其他會員國“攻擊”──提

(13)

出開放要求。因此,“攻擊”部分(除了可能的策略運用或結盟 之需要外)應為此次

WTO

談判之重點。舉凡我國曾承諾的,皆可 向其他國相對提出,以利於我國業者之對外擴展。另外,由於金 融服務業涉及許多敏感之資金往來問題,故兩岸問題亦為金融服 務業談判上,所須相當重視之一部分。

2.

由於我國金融服務業整體而言在國外消費模式中已開放甚大程度

(相對於其他 WTO

會員國),而目前我國亟須為我國金融業(尤其

是銀行)之設立海外據點爭取更大之自由度,故此兩方面可聯合 成為一套談判策略:只有歐美各國在後者方面提出改進之道,則 我方才可在前者(或其他議題上)部分讓步,否則以我國金融開 放程度已達相當高水準而加以反駁。第一線之談判之員必須在其 中輕重上做一適當之拿捏。

3.

即使我方瞭解更進一步開放

QFII

並非對我國有著太大之負面效應

(甚至於如本部分所述可能利大於弊),即使

QFII

並非屬於服務 業四種交易模式中之任何一種,但基於談判戰略之運用,此一開 放應可做為相當程度之籌碼而善加運用。

(二)、如何回應他國之要求(在“防守”方面):

1.

假若其本國並未開放之項目,卻要求本國加以開放,則可視開放我 國部分對我國本身經濟之影響開放提出國部分是否對我國有利其 他談判戰術之考量,而決定如何因應。以新加坡對我國金融服務業之 要求為例:其希望我國准許境外銀行(

OBU)對我境內居民提供服

務並允許其從事新台幣業務。然而依據新加坡中央銀行(MAS)網頁 上之資訊顯示,其星幣交易卻只許在境內銀行(

DBU)進行,故對

我之要求不盡合理。再者,若以新國

MAS

一向主張對外(全數開 放)、對內(小型經濟故須保護)有別,且極力保護星幣之不受外力 干預之一貫思考,其開放星幣業務予其

OBU

操作之可能性並不大。

對我國而言,在此部分仍以維持

OBU

DBU

有所區別為宜,故此 案例應可以上述理由回絕。另外,日本對於我國亦提及放寬對非居民 從事外匯交易及外匯衍生性交易(

currency derivatives transactions)

之限制。以我國而言,大抵若未涉及外幣與新台幣之相對買賣部分,

即使是中央銀行,亦是採樂觀其成,並盼擴大交易規模,以助國內

(14)

金融機構提高收益。但是,若是涉及台幣之交易,則我國亦可比照新 加坡同樣為小國,必須保護居民免於貨幣價值易於波動之不確定性,

而予以回應。 

2.

目前外人投資銀行業仍有其上限,但此係基於審慎(prudential)管 理原則,並已符國民待遇;另外,由於目前景氣不佳(尤其是去年 國內之經濟成長率為負的),再加上國內銀行家數過多、競爭過劇之 情形,甚至已有多家外銀結束在台灣營業而離去,因此在

FDI

有關 銀行方面,我國面對外國要求進一步開放之問題較小。自各國之要求 清單(request list)內容分析之,可以發現:比較大的壓力是在其他 資金管理與資金流動之相關產業上──如歐盟或日本(表三)要求 專業外資(即

QFII)申請程序之簡化與透明化(此屬於前述之吸引 FPI

方面議題);美國要求對於金融資訊與諮詢(顧問)服務之國外 消費限制之放寬;放寬為客戶提供國外開戶服務之限制規定;放寬 資產證券化之限制;放寬基金管理與海外基金之銷售限制;與外資 從事期貨交易限制(不得逾其匯入資金餘額之

30%)之放寬等。

(三)、對他國要求清單之擬定與因應(在“攻擊”方面):

針對主要國家美國而言,美國本身之問題大多在

FDI

方面,如:美 國各州對州內金融機構之管理採用不同的制度,部分州禁止外國銀 行設立分行或代理店等,形成市場進入障礙。在保險業務方面,美國 聯邦法對保險公司之推動年金業務等有限制,同時對外國保險公司 之最低資本及債務總額等要求提供信託資產等,但本國業者則無此 義務,也形同市場進入障礙。另外,多數州內都設有保險業者雇用美 國職員比例之限制等(本院內部文件)。美國(甚至加拿大)(表三)

之所以有如上之限制,是因其國內聯邦政府體制所致。

(15)

4-2.3

我國與各國雙邊諮商概況

國別 瑞士 加拿大 挪威 新加坡 歐盟 泰國 紐西蘭 日本 南非 馬來西亞

我方之要求 1.取消商業 訪客連續

兩年申請 進入瑞士 境內需有 兩個月間 隔之規定

1.自然人移動部 分,因為該國中 小型服務業提 供者並無足夠 之資源可前往 外國設立商業 據點

2.因加國屬聯邦 制,因此加國聯 邦政府正持續

與各省政府進 行協商,盼能取 消相關之限制 性規定

1.有關允許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 參與政府基金 帳戶管理之要 求,請歐方說 明”政府基金 帳戶管理”之 定義

1.以澄清為目 的之雙邊諮 商將會繼續 進行,惟逐漸 將會出現許 多針對特定 服務部門之 正式或非正 式小型談判 小組

1.由於我國服務 相關業者多屬 中小企業,前往 外國建立商業 據點之能力相 當有限,因此我 特別重視水平 承諾模式四之 改善,俾應我業 者前往紐國拓 展服務貿易之 所需

1.該國於模

式三原有 外國銀行 分行之個 人存款最 低需為一 百萬南非

幣之岐視 性規定現 已取消

1.水平承諾模式 四之改善,俾應 我業者前往馬 國拓展服務貿 易之所需 2.要求改善外國

銀行於馬國設 立分行之核准 程序提供相關 限制措施之例

我方之承諾 1.商業訪客無須 工作許可,不應 有勞工市場需 求測試及最長 九十天之停留

1.對於我服

務業方面 之開放程 度表示讚

1.有關新加坡所 詢及”我國證 券商是否得經 許可提供投資 顧問服務”,

1.要求我國改善外 人投資匯入資金 法規之透明度 2.由於外資於我證

券市場投資仍須

(16)

限制等 我方回復,因 證券商與投資 顧問事業營業 項目不同,因 此,不得向不 特定多數人提 供投資判斷與 建議

透過保管銀行進 行交易與申報, 故盼我方允許外 資可透過海外分 支機構進行交易 與申報

3.我國證券商目前 可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惟尚 不得利用自有資 金購買外國有價 證券,盼我方取 消該項限制

資料來源:整理自”出席「二OO二年七月份WTO服務貿易理事會相關會議及與各國雙邊諮商情形」出國報告書,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註:在與各國進行雙邊諮商時,韓國、澳洲、印尼、美國四國並未向我國提及金融服務業等相關議題。

(17)

參考文獻

1.

王儷容,民國八十九年,“兩岸金融交流對台灣金融經濟之影響”,WTO

構下兩岸經貿關係研討會,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與台灣經濟學會,台 北市。

2.

王儷容,民國九十一年,“我國國際資金流動趨勢分析及政策意涵”,貨幣 市場,第六卷第六期。

3.

薛立敏、杜英儀、王素彎,民國八十四年,“台灣生產性服務業之發展與展望

──國際比較研究”,當前經濟問題分析,中華經濟研究院。

4.

顧瑩華、劉大年、陳添枝與陳厚銘,民國九十一年,“企業國際化與國內工業 發展之研究”,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計劃,中華經濟研究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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