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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屆第3 次董事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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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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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4 屆第 3 次董事會議記錄

一 、 時 間 : 民 國 97 年 3 月 1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10 時 二 、 地 點 : 彰 化 師 大 附 工 師 友 館

三 、 出 席 董 事 : 如 簽 到 表 四 、 列 席 姓 名 : 如 簽 到 表 五 、 請 假 人 姓 名 :

六 、 主 席 : 楊 董 事 長 昌 宏 記 錄 : 唐 敏 慧 小 姐 七 、 主 席 致 詞 : 略

八 、 貴 賓 致 詞 : 略 九 、 報 告 事 項 :

1.上 次 董 事 會 ( 96 年 12 月 9 日 ) 重 要 議 案 報 告 如 下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業 務 及 會 計 年 度 ,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董 事 會 應 審 定 下 列 事 項 ,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

2.修 改 為:『 本 會 以 每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業 務 及 會 計 年 度 ,每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前 董 事 會 應 審 定 下 列 事 項 ,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

3.將 在 本 次 董 事 會 討 論 後 , 連 同 本 次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陳 報 主 管 核 備 。 2.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如 P6, 捐 款 徵 信 名 錄 詳 如 P7、 P8, 試 算 表 如 P26。

十 、 討 論 事 項 :

? ? ? ? ? ? ? ? ? 說 明 :

一 、 原 條 文 第 三 條 : 本 辦 法 發 給 獎 助 金 或 下 開 之 等 值 金 額 獎 品 標 準 如 下 :( 見 本 辦 法 P39)

(2)

單位:新台幣元 名次

金額 競賽

層級 對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優勝 備註

學生 8,000 7,000 6,000 5,000 國 際

競 賽 教師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學生 5,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全國工

科技藝

競賽 教師 10,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學生 2,000 1,500 1,000

省市

競賽 教師 4,000 3,000 2,000 學生 1,000 800 600 縣市

競賽 教師 2,000 1,600 1,200

1 一獎不重敘,得擇優 敘獎。

2 全國工科技藝競賽 獎 助 金 與 彰 化 縣 校 友會各支一半。

3.國際技能競賽獎助 金與各會各支 1∕4。

二 、 獎 勵 標 準 修 訂 為 :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發 給 獎 助 金 或 下 開 之 等 值 金 額 獎 品 標 準 如 下 : 一、國際技能競賽

名次 金額 對象

金牌 銀牌 銅牌 優勝 備註

學生

6,000 (8,000)

5,000 (7,000)

4,000 (6,000)

3,000 (5,000)

指導教師

12,000 (16,000)

10,000 (14,000)

8,000 (12,000)

6,000 (10,000)

1.獎金本會支1/3。

2.同職類日、進校指導教 師各1名為限。

(3)

二、全國技能競賽 名次 金額 對象

金牌 銀牌 銅牌 第四名 第五名 優勝及未

錄取 備註

學生

2,000 (1,000)

2,000 (1,000)

1,000

指導教師 12,000

10,000 (8,000)

8,000 (6,000)

4,000 (2,000)

4,000 (2,000)

2,000

1.獎金本會支1/3。

2.同職類日、進校指導 教師各1名為限。

三、全國工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 名次

金額 對象

金手獎 第一名

金手獎 第二名

金手獎 第三名

金手獎 第四名

金手獎 第五名

金手獎 第六名

優勝

備註

學生

8,000 (5,000)

7,000 (3,500)

6,000 (3,000)

5,000 (2,500)

4,000 (2,000)

3,000 (1,500)

1,000

指導教師

12,000 (10,00)

10,000 (7,000)

8,000 (6,000)

6,000 (5,000)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獎金本會支1/3。

2.同職類日、進校指導 教師各1名為限。

四、縣市技藝競賽 名次 金額

對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佳作 備註

學生 1,0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指導教師 2,000 1,6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1.獎金由本會支。

2.同職類日、進校指

導教師各1名為限。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二 ) : 修 訂 文 教 基 金 會 楊 昌 宏 先 生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 請 討 論 。

(4)

說 明 :

一 、 本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捐 款 人 於 97 年 1 月 續 捐 新 臺 幣 貳 百 萬 元 基 金 孳 息 獎 助 。 二 、 申 請 辦 法 修 訂 如 下 :

原 條 文 為「 註 : 一 、 本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 係 由 校 友 南 彰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董 事 長 昌 宏 捐 助 新 臺 幣 参 百 萬 元 整,從 民 國 96 年 起 併 入 本 基 金 會 基 金 孳 息 獎 助,專 款 專 用。」

三 、 修 改 為 「 註 : 一 、 本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 係 由 校 友 南 彰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董 事 長 昌 宏 捐 助 新 臺 幣 伍 百 萬 元 整,從 民 國 96 年 起 併 入 本 基 金 會 基 金 孳 息 獎 助,專 款 專 用。」

文 教 基 金 會 楊 昌 宏 先 生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 日修定

第 一 條 :

財團法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校務 發展,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特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條及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設置獎助學金,並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 申 請 資 格

凡本校(含進修學校)學生上一學期各科學業成績達七十分,德行成績達八十分,無不良操 行紀錄,家境清寒,並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並 未 領 本 校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者。

第 三 條 : 獎 助 學 金 名 額 及 金 額 :

(一)名 額 : 每 學 期 十 名 , 二 學 期 共 二 十 名 為 原 則 。

(二)金額: 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

第 四 條 : 申 請 日 期

第 一 學 期 及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後 壹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 第 五 條 : 手 續 及 審 核

(5)

申請獎助學金學生,需填具申請書乙份,連同戶口名簿影印及低收入戶證明或導師證明各乙 份,先送請導師初審填具意見後送教務處,再由教務處召開複審會議,陳校長核定錄取名額。

第 六 條 :

學 生 名 單 於 每 年 十 月 及 四 月 公 布 , 定 期 由 捐 款 人 頒 發 。 第 七 條 :

本 辦 法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

註:一、本清寒獎助學金,係由校友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董事長昌宏捐助新臺幣伍百萬元整,

從民國 96 年起併入本基金會基金孳息獎助,專款專用。

二、本清寒獎助學金之基金,未經捐款人或法定繼承人書面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三 ) : 本 基 金 會 基 金 擬 增 加 基 金 額 度 至 新 臺 幣 貳 仟 貳 百 萬 元 整 , 請 討 論 。 說 明 :

1.楊 昌 宏 學 長 在 本 會 增 置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 先 於 96 年 11 月 捐 款 新 臺 幣 參 百 萬 元 整 設 立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 97 年 1 月 再 捐 新 台 幣 貳 佰 萬 元 , 共 計 台 幣 伍 佰 萬 元 , 將 全 數 納 入 本 基 金 會 基 金 孳 息 獎 助 。

2.本 會 基 金 原 為 新 臺 幣 壹 仟 柒 百 萬 元 , 將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 登 記 為 新 臺 幣 貳 仟 貳 百 萬 元 整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由(四):請審議 96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決 算 表 。 說 明 : 如 P25

(6)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五 ) : 本 會 截 至 96 年 度 財 產 清 冊 , 請 審 議 。 說 明 : 如 P27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六 ) : 97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 提 請 討 論 。 說 明 : 如 P31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七 ) : 97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預 算 , 提 請 討 論 。 說 明 : 如 P34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十 一 、 散 會 : 中 午 十 二 時

主 席 : 楊 董 事 長 昌 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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