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中榮民總醫院及所屬分院外補甄選醫事人員職缺公告
機 關 名 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 職 系 ※
職 稱 醫師兼科主任 官 等 職 等 師(二)級
名 額 正取 1 名,依需要列候補 1 名
(候補期間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性 別 不拘
工 作 地 點 本院兒童醫學中心
上 網 期 間 112 年 3 月 31 日至 112 年 4 月 7 日
資 格 條 件
須同時具備下列 1 至 7 項條件:
1、具本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者。
2、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醫學院(校)醫學系或學士後醫學系畢業。
3、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兒科專科、感染症專科醫 師證書且證書皆在效期內。
4、具國內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5 年以上之服務經歷者。
5、近 3 年以第一或通訊作者於定期發行之學術性期刊(至少為半年 刊)所發表之 SCI 論文(原始論著),並經本院醫學研究部審查合格。
6、具教育部「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
7、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8、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6 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 兵者,優先錄用。
甄 試 項 目
口試甄 試 時 程
地 點
甄試時間:另行通知。
甄試地點:第二醫療大樓 4 樓兒童醫學中心辦公室。
工 作 項 目
1.需接受本院工作指派。2.臨床醫療業務、臨床研究、教學、行政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薪 資 範 圍
依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5031 號令修正 公布「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支薪工 作 地 址
臺中巿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1650 號及本院以外支援之工作地點聯 絡 方 式
1.報名人員請至本院網站(http://www.vghtc.gov.tw)「最新消息」
專區下載報名表,填妥後併同下列應檢附資料,於
112
年4
月7
日17:30
前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院兒童醫學中心,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40705 臺中巿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1650 號 臺中榮民總醫 院兒童醫學中心收 。信封上請註明應徵「醫師兼科主任」)。
2.應檢附資料(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A4 影印、依序裝訂):
(1)甄選報名表及個人簡歷表各 1 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男性需另備退伍令影本 1 份)。 (3)醫師證書(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部定助理教授(含以上)證
2
書、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感染症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各 1 份。
(4)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5)工作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6)各項優良事蹟之獎狀或證明之影印本。
(7)論文抽印本。
(8)品德查核同意書。(凡報名者,視為同意本院辦理刑案查詢作業)
3.甄選程序:
(1)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甄試。
(2)如報名且符合資格人數未達 2 名,公告期間順延 3 天。
4.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要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5.其他招考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8:00-17:30)電洽 曾小姐,電話:04-23592525 分機 5901。
※公務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 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 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