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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10099 學學年年度度基北北區區產產業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入學學簡簡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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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教育部109年1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49888號函備查 教育部109年1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49888D號函核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23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121239號函核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25日新北教技字第1082390318號函核定 基隆市政府109年1月6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80280308號函核定

1 1 0 0 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簡 簡 章 章

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 址:116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四段 77 號 電 話:(02)22300506#203(招生專線)

傳 真:(02)2239-6944

網 址:http://www.mcvs.tp.edu.tw

109 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 編印

中華民國 1091

(2)

1 1 0 0 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北 基 北 區產 區 產業 業特 特殊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 重

項目 日 期 說 明

簡章公告 109115(星期三)

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工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四段77號

本簡章可於 109 學年度基北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 入學網站下載:http://www.mcvs.tp.edu.tw【產特優先 入學專區】或各招生學生網站下載(如簡章第2頁)

報名日期 109522(星期五) 上午08301130

1.免繳報名費

2.報名學生須繳交:

(1)報名表1張

(2)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各1張

(3)其它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3.報名方式:

(1)應屆畢業學生採國中學校集體報名

(2)非應屆畢業及非基北區國中學生採個別報名 4.報名地點:松山工農

錄取公告 109610(星期三) 上午0900

各招生學校網站公布錄取名單(本入學管道不寄發分 發結果通知單)

結果複查

109610(星期三) 上午09001100 下午02000400

向申請就讀之學校以現場申請方式辦理,不受理郵遞 或電話申請

報到日期

109611(星期四) 上午09001100 下午02000400

★ 學校如另訂報到時間 者,從其規定

★請務必主動自行上網查榜,本入學管道不寄發通知 單,按規定時間攜帶相關文件向錄取學校報到 報到時攜帶資料

1.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現場發還)

2.學力證件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現場發還)

已報到學生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09612(星期五) 中午1200

★學生或父母(或監護人)親自向錄取學校申請辦理 放棄錄取資格手續

申訴期限 109612(星期五)

下午01000400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基北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承辦學校)

說明事項

一、本重要日程表如有異動,以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工網站公告為準。

二、具有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失業勞工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育幼院童、農漁民子女、

軍公教遺族、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等身分者,始得報名參加本入學管道。

(3)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 度基 度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優 科 優 先入 先 入 學 學 簡 簡 章 章 目 目 錄 錄

109 學年度基北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重要日程表 封面內頁

壹、 依據

………. 1

貳、 招生學校、科別及招生名額

……….. 1

參、 簡章資訊……..……….….…….….…….….………

2

肆、 報名

一、 報名資格……….…………. 3

二、 報名方式……….. 4

三、 報名時間和地點………... 5

伍、 分發

一、 分發方式……….. 5

二、 其他條件比序………. 6

三、 超額情形處理……… 6

四、 名額流用……….. 6

五、 補充說明……….. 6

陸、 錄取公告

.…….….…….….…….….…….….…….….…….….…….…….….……...…… 7

柒、 複查

……….………… 7

捌、 申訴

………. 7

玖、 報到

……….………… 7

拾、 其他

………. 8

附件

附件1 報名表………..……….…..….………..….…….….…. 9

附件2-1 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學力條件】……….…. 10

附件2-2 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特別條件】……….…. 11

附件2-3 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其他條件比序】……… 12

附件3 各國中學校報名學生確認表……….……..………... 13

附件3-1 各高中招生學校資料袋籤條……….……..………... 14

附件4 分發結果複查申請表………..………....…..…. 15

附件5 錄取報到切結書………...…..….………. 16

附件6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17

附件7 疑義申訴書...………..………..….……… 18

(4)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基 基北 北區 區產 產業 業特 特殊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招 招生 生 簡 簡 章 章

壹、依據

一、 總統府105年 6月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91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 法》。

二、 行政院106年10月12日臺教揆字第1060191247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三、 教育部108年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10359B號令修正通過《高級中等學 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四、 教育部 108 年 9 月 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97404B 號函備查之《基北區高級 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 年 4月 10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36427B號修正 通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

六、 108年11月07日「109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第1次委員 會議決議。

貳、招生學校、科別及招生名額(計有9校7群12科,招生名額119名) 招生學校 招生群別 招生名額

()表示為進修部,餘均為日間部 全校招生

總名額 瑞芳高工 土木與建築群 土木科4名 4名

三重商工 機 械 群

模具科4名、板金科4

12名 模具科(進)2名、板金科(進)2名

新北高工 機 械 群

模具科4名、鑄造科4

15名 模具科(進)7名

鶯歌工商 設 計 群 陶瓷工程科6名 6名 木柵高工 機 械 群 模具科4名、鑄造科2名、配管科2名 8名

南港高工

機 械 群 模具科7名、鑄造科7

28名 動 力 機 械 群 重機科7名

土木與建築群 土木科7名

基隆海事

海 事 群 航海科4名、輪機科4

14名 水 產 群 漁業科4名、水產養殖科2

中華商海 海 事 群 航海科9名、輪機科18名 27名 莊敬工家 農 業 群 農場經營科5名 5名 合計 119名

(5)

參、簡章資訊(簡章及相關表件請自行於網站下載列印,不另發售紙本簡章) 招生簡章自109年1月15日(星期三)起,公告於下列網站

一、 109學年基北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招生網站 網址:http://www.mcvs.tp.edu.tw【產特優先入學專區】

二、 各招生學校

(一).新北市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新北市立瑞芳高工) 地址:22441新北市瑞芳區瑞芳街60號 電話:02-24972516#303 網址:http://www.jfvs.ntpc.edu.tw

(二).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簡稱新北市立三重商工)

地址:24162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63號 電話:02-29715606#203 網址:http://www.scvs.ntpc.edu.tw

(三).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新北市立新北高工)

地址:23659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1段241號 電話:02-22612483#42 網址:http://www.ntvs.ntpc.edu.tw

(四).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簡稱新北市立鶯歌工商)

地址:23942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154號 電話:02- 2677-5040 #816 網址:http://www.ykvs.ntpc.edu.tw/

(五).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臺北市立木柵高工)

地址:1165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77號 電話:02-22300506#203 網址:http://www.mcvs.tp.edu.tw

(六).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臺北市立南港高工)

地址:11579臺北市南港區興中路29號 電話:02-27825432#1103 網址:http://www.nkhs.tp.edu.tw

(七).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簡稱國立基隆海事)

地址:20243基隆市中正區祥豐街246號 電話:02-24633655#320 網址:http://www.klvs.kl.edu.tw

(八).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簡稱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海) 地址:20745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15號 電話:02-24922119#323 網址:http://www.chmvs.ntpc.edu.tw

(九).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簡稱新北市私立莊敬工家) 地址:23150新北市新店區民生路45號 電話:02-22188956#126 網址:http://www.jjvs.ntpc.edu.tw/

(6)

肆、報名

一、報名資格:(須同時符合學力條件之一和特別條件之一,不限基北區學生,亦不限應屆 畢業生,且不限性別均可報名)

(一)學力條件

類別 佐證資料(影本)

1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2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高級中學附設國

民中學畢業者 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 3 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

業年限實施辦法」之規定者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4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 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畢三年級課程,持 有修業證明書,或依國民教育法規定,

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 階段之非學校型態教育二年以上,持有 證明文件者

修業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5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 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畢 (結)業證明書,或修業期滿取得修業證 明書者

畢(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6 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歷鑑

定考試及格,取得學歷鑑定及格證書者 學歷鑑定及格證書 7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

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丙級或以上技術士證

8 持大陸學報名者

1.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證件、歷年 成績證明及公證書

2.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3.國民身分證或在臺灣地區定居證或戶籍謄 本,並送經設籍縣市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認定之證明文件(報名時如尚未完成相關 程序者,得暫准其報名,惟須於報名時填具 切結書,切結同意「註冊時未能提出應繳交 之證明文件,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9 持國外學報名者

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證件及國外學歷年成績證明

2.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報名時如 尚未完成相關程序者,得暫准其報名,惟須 於報名時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註冊時未 能提出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自願放棄錄取資 格」)

10 其它具備同等學資格者 相關證明文件

(7)

(二)特別條件

項 類別 佐證資料(影本)

1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1.區(市、鎮、鄉)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證明 文件中無報名學生之姓名須另附戶口名簿影本)

2.清寒證明、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不受理

2 失業勞工子女

1.有效期限涵蓋報名日期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失業[再]認 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或「再認定收執聯」

2.戶口名簿影本

3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1.市政府社會局(處)核定公函 2.戶口名簿影本

4 育幼院童 育幼院之證明文件

5 農漁民子女

1.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證明、農會正會員證明或漁會甲類會員證

2.戶口名簿影本

6 軍公教遺族 國防部、銓敘部或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7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8 原住民

1.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正本(有山地原 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2.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無則免附)

二、報名方式:

(一)符合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資格學生,限定每人報名1校(可跨群、跨科或跨部

選填志願,亦即不論報名學校日間部或進修部之科別,均可選填),完成報名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補件、替補或撤銷,所繳資料一概不予退還。報名學 生如已經任一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在109學年度錄取並完成報到,或 錄取且報到但未在規定之截止期限前完成放棄錄取資格程序,無法取得錄取學校 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文件者,取消其報名資格。

(二)報名學生應先上網下載並填妥下列1~4表件,並以正楷填寫表件各欄位資料(如有填

(8)

寫錯誤須修正者,應在塗改或修正處加蓋私章)。表件完成後須經報名學生和父母(或 監護人)簽名。應屆畢業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非應屆畢業生及非基北區學生採 個別報名,須將報名資料親送指定地點。

1、報名表:如本簡章附件1,第9頁。

2、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學力條件】:僅個別報名學生需要檢附。

相關佐證如本簡章第3頁所列,黏貼表請參考附件2-1,第10頁。

3、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特別條件】:

相關佐證如本簡章第4頁所列,黏貼表請參考附件2-2,第11頁。

4、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其他比序條件】:

相關佐證如本簡章第6頁所列,黏貼表請參考附件2-3,第12頁。

(三)送件前請務必檢視是否有缺漏,佐證影印本均需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承辦人 職章,並黏貼於指定位置。未備齊證件者視同未完成報名,不具備分發資格。

(四)如有疑問請洽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工教務處註冊組,電話:02-223005 分機

203。

三、報名時間與地點:

(一) 集體報名:送件請攜帶國中學校報名學生確認表,如本簡章附件3,第13頁。

(二) 個別報名:請備齊相關表件(附件1,第9頁及附件2-1~2-3,第10-12頁),親送報 名地點(松山工農)。

(三) 報名時間:109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08:30~11:30。

(四) 報名地點:1106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36巷15號(臺北市立松山工農)。

伍、分發

一、分發方式:

就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按下列(一)~(五)順序分發,若優先順序相同之人數超過該優先 順序可錄取之人數時,則依「其它條件比序」順序 1~7(如下表-其他條件比序),依次 擇一志願分發至額滿為止。

(一)第一優先:錄取低收入戶子女且同時兼有本簡章第 4 頁除第 1 項以外之特別條件

之一的學生。

(二)第二優先:錄取低收入戶子女。

(三)第三優先:錄取中低收入戶子女且同時兼有本簡章第 4 頁除第 1 項以外之特別條

件之一的學生。

(四)第四優先:錄取中低收入戶子女。

(五)僅具備(含同時兼具)特別條件第2至第8項者。

(9)

二、其他條件比序:

比序項目名稱 佐證資料

(影本) 備註

1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報 名學 生 曾參 與 技藝 教 育課程,且該課程職群與 選填志願相符者。

國 民 中學 技藝 教 育修習證明書

選填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與技藝教育課 程職群對照如下:

重機科:電機電子職群、機械職群 動力機械職群

配管科:電機電子職群、機械職群 動力機械職群

輪機科:電機電子職群、機械職群 動力機械職群、海事職群 航海科:電機電子職群、機械職群

動力機械職群、海事職群 板金科:機械職群、動力機械職群 模具科:機械職群、動力機械職群 鑄造科:機械職群

土木科:土木與建築職群 漁業科:水產職群、海事職群 水產養殖科:水產職群、海事職群 陶瓷工程科:化工職群、設計職群、家

政職群 農場經營科:農業職群

2 報 名學 生 曾參與兩個 學 期技藝教育課程。

3 報 名學 生 曾參與一個 學 期技藝教育課程。

4

服 務 學 習

報 名學 生 三個學期服 務 學習皆滿6小時以上。

將 各 學期 實得 服 務 學 習時 數詳 填

於附件2-3,並讓

學 校 承辦 人與 處 室主管蓋章。

依據 109 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 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採計學 期為:

應屆畢業生:

106學年度第1學期至108學年度第

1 學期(依學年度 1、2 學期起迄月份 計算,第1學期為當年度81日至隔 年度131日;第2學期為當年度2 1日至731日)

非應屆畢業生:

除上開採計期間外,亦得選擇國中在 學期間前5學期選3學期進行採計。

5 報 名學 生 兩個 學期 服 務 學習皆滿6小時以上。

6 報 名學 生 一個學期服 務 學習滿6小時以上。

7 報名學生選填該校該類科之 志願序

三、超額情形處理:

若經其他條件1~7 比序後,仍有超額情形,則依《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 業要點》,所採之109年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加總(36分) 進行比序,如經上述處理後仍有超額情形,則增加名額錄取。

四、名額流用:本入學管道之缺額併入「109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 招生名額。

五、補充說明

(一)本入學管道無社區生、技優生、體優生之設置,亦無特殊身分學生(例如身心障 礙學生、原住民學生、蒙藏學生、僑生、香港澳門居民、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 女、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退伍軍人、資優學生、外國學生等)加分相關規定。

(10)

(二)分發以一次為限。

陸、錄取公告 ( 請務必主動上網查詢,並按規定時間攜帶相關文件向錄取學校報到 ) 一、109年 6 月 10日(星期三)上午09:00 在 109 學年度基北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網站

(http://www.mcvs.tp.edu.tw【產特優先入學專區】)、各招生學校網站及校門口同步 公布該校之各科錄取學生名單。

二、本入學管道不寄發「分發結果通知單」或「錄取報到通知單」,亦不提供電話語音查 詢服務、手機語音及簡訊查詢服務。

柒、複查

一、報名學生對分發結果有疑義時,得向申請學校提出分發結果複查之申請,惟不得要 求修改、補件、替補、撤銷報名資料。

二、申請時間:109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09:00~11:00、下午02:00~04:00,

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填妥「分發結果複查申請表」(本簡章附件4,第15頁)。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至申請學校現場辦理,不受理郵遞或電話申請。

四、申請複查以1次為限,且一經收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五、複查結果若達錄取標準者,經招生學校審議後增額錄取。

捌、申訴

一、報名學生對於本簡章內容、報名資格審查等事項有疑義者,得向承辦學校提出申訴,

承辦學校於七日內正式答覆(對分發結果有疑義者,請申請「複查」以便及時處理)。

二、申訴受理時間:1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01:00~04:00。

三、限由學生或父母(或監護人)填寫本簡章所附之「疑義申訴書」(附件 7,第 18 頁)親 至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工)辦理。

玖、報到

一、錄取學生應於109 年6月 11日(星期四)上午 09:00~11:00、下午02:00~04:

00攜帶下列文件前往錄取學校報到(學校如另訂報到時間者,從其規定),不得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錄取學生及其父母(或 監護人)均不得異議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現場發還。

(二)學力證件正本:國中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相關證明書正本,如尚未取得學歷證 件者,得經錄取學校同意切結於109年7月10日(星期五)前繳交(「錄取報到切 結書」如本簡章附件5,第16頁)。

(三)報到時請提供「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所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

(11)

畢現場發還。

二、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報名參加 109 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招生,應於 10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本簡章附件6,第17頁)由 學生或父母(或監護人)親自向錄取學校申請辦理放棄錄取資格手續,未在規定之 截止期限前完成放棄錄取資格程序,無法取得錄取學校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證 明文件,或逾期向錄取學校申請放棄錄取資格者,一律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之高 中、高職、五專等其他入學管道招生,就讀學校亦不得為其辦理集體報名。

三、報名學生如經發現其不符報名資格,或報名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其他不法情事 致影響分發結果者,取消其報名資格,不予分發;已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 准註冊入學。

拾、其他

一、學生選填志願前,請審慎評估個人身心狀況,如有疑問請逕向各招生學校洽詢。

二、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收取費用規定,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 求 類 科 獎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辦 理 , 詳 閱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資 訊 網 https://

cyivs.cy.edu.tw(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三、自103學年度(103年8月)入學之新生開始,逐年實施就讀高職者免學費,就讀高中 且家庭年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者亦免學費之補助措施,請參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網站(網址:http://www.k12ea.gov.tw/ap/index.aspx)。

四、政府提供高中高職學校各類就學減免或補助,係屬公費性質,學生應擇優請領,不 得重複。

五、各招生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金額;其當學 年度收費標準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六 、 本 入 學 管 道 最 新 訊 息 請 至 承 辦 學 校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網 站 查 詢(網 址 : http://www.mcvs.tp.edu.tw【產特優先入學專區】)。

七、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請至各招生學校及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

工網站http://www.mcvs.tp.edu.tw【產特優先入學專區】查詢所發布之緊急措施。

八、學生報名資料僅作為分發作業及相關研究使用,且除提供報名學生基本資料及分發 結果予本招生作業相關之考試及招生單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使用外,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九、本簡章未盡事宜或認定有所爭議時,由承辦學校成立危機事件處理小組研擬方案,

經由承辦學校召開會議決議之。

(12)
(13)

【附件1】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基 基北 北區 區產 產業 業 特殊 特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報 報名 名表 表

收件編號: (由申請學校填寫,報名學生免填)

姓 名 班級 座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 ( 修 ) 業

學 校 畢 ( 修 ) 業

學年度 通 訊 處

□ □ □

市(縣) 區(市、鎮、鄉)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手機

(請勾選) 身分別 (可複選)

1.低收入戶子女(須檢附區[市、鎮、鄉]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如證明文件中無報名學

生之姓名須另附戶口名簿影本,清寒證明不受理)

2.中低收入戶子女(須檢附區[市、鎮、鄉]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如證明文件中無

報名學生之姓名須另附戶口名簿影本,清寒證明、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不受理)

3.失業勞工子女(須檢附1.有效期限涵蓋報名日期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失業[再]認

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或「再認定收執聯」,2.戶口名簿影本)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附1.市政府社會局(處)核定公函,2.戶口名簿影本)

5.育幼院童(須檢附育幼院之證明文件)

6.農漁民子女(須檢附1.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證明、農會正會員證明或漁會甲類會員證明,

2.戶口名簿影本)

7.軍公教遺族(須檢附國防部、銓敘部或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8.極重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檢附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2.戶口名簿影本)

9.重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檢附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2.戶口名簿影本)

10.中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檢附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2.戶口名簿影本)

11.輕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檢附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2.戶口名簿影本)

12.原住民且通過文化及語言能力考試合格者(須檢附1.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

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上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

事,2.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13.原住民未獲族語認證(須檢附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正本,戶

口名簿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上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申請學校 志願1 科( ) 志願3 科( ) 志願2 科( ) 志願4 科( ) 說明事項

1.請以正楷填寫清楚各欄資料,字跡不得潦草,如有填寫錯誤須修正者,應在塗改或修正處 加蓋私章,連絡電話的號碼務必正確,以備緊急聯繫之用(如有疑問請洽承辦學校臺北市立 木柵高工教務處註冊組,電話:02-22300506#203)。

2.限定每人報考1校(可跨群、跨科或跨部填寫志願)。

3.所須檢附之各項佐證資料請另黏貼於「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本簡章附件2-1、附件2-2

及附件2-3,第10-12頁)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4.下列各欄簽名處,請務必

簽名確認

報名學生: (簽名) 父母雙方: 、 (簽名)

(或監護人)

(14)

【附件2-1】

10 1 0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佐 佐 證 證 資 資 料 料 證 證 件 件 影 影 本 本 黏 黏 貼 貼 表 表 【 【 學 學 力 力 條 條 件 件 】 】

※ ※ 僅 僅 個 個 別 別 報 報 名 名 學 學 生 生 需 需 要 要 檢 檢 附 附 ※ ※

收件編號: (由申請學校填寫,報名學生免填)

姓 名 學力證明

(請勾選)

□1.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2.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

□3.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4.修業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5.畢(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6.學歷鑑定及格證書

□7.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8.持大陸學歷報名之相關證件

9.持國外學歷報名之相關證件

10.其它具備同等學歷資格之相關證件

畢(修)業

學 校 班級 座號

聲明欄

檢附資料如有造假不實,致影響分發結果,願接受取消錄取資格之處分。

報名學生: (簽名) 父母雙方: 、 (簽名)

(或監護人)

(15)

【附件2-2】

10 1 0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佐 佐 證 證 資 資 料 料 證 證 件 件 影 影 本 本 黏 黏 貼 貼 表 表 【 【 特 特 別 別 條 條 件 件 】 】

收件編號: (由申請學校填寫,報名學生免填)

姓 名

身分別 (請勾選) (可複選)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失業勞工子女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5.育幼院童

□6.農漁民子女

□7.軍公教遺族

□8.極重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9.重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0.中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1.輕度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2.原住民且有族語認證

□13.原住民未獲族語認證 畢(修)業

學 校 班級 座號

聲明欄

檢附資料如有造假不實,致影響分發結果,願接受取消錄取資格之處分。

報名學生: (簽名) 父母雙方: 、 (簽名)

(或監護人)

(16)

【附件2-3】

10 1 0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佐 佐 證 證 資 資 料 料 證 證 件 件 影 影 本 本 黏 黏 貼 貼 表 表 【 【 其 其 他 他 條 條 件 件 比 比 序 序 】 】

收件編號: (由申請學校填寫,報名學生免填)

姓 名

技藝教育 課程

符合

請打勾 學年度 請填寫

參與職群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服務學習

符合

請打勾 學年度 服務時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經本校確認無誤,謹此證明

承辦人 簽章

處室主管 簽章

畢(修)業

學 校 班級 座號

聲明欄

檢附資料如有造假不實,致影響分發結果,願接受取消錄取資格之處分。

報名學生: (簽名) 父母雙方: 、 (簽名)

(或監護人)

(17)

【附件3】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基 基北 北區 區產 產業 業特 特殊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 各國 各 國中 中 學 學 校 校 報 報 名 名 學 學 生確 生 確認 認表 表

第1聯 報名學校存查

國中學校:

報 名 各 招 生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一 覽 表

勾選 招生學校 報名學生件數

備註

新 北 市 立 瑞 芳 高 工

各國中學校請將貴校 學生報名資料,依高 職招生學校,分開裝 袋,並於袋面黏貼【高 中招生學校資料袋籤 條】 (附件3-1)。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商 工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臺 北 市 立 南 港 高 工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海 新北市私立莊敬工家

合計總數量

承辦人(簽章): 收件學校(簽章):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基 基北 北區 區產 產業 業特 特殊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 各國 各 國中 中 學 學 校 校 報 報 名 名 學 學 生確 生 確認 認表 表

第2聯 收件學校存查 國中學校:

報 名 各 招 生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一 覽 表

勾選 招生學校 報名學生件數

備註

新 北 市 立 瑞 芳 高 工

各國中學校請將貴校 學生報名資料,依高 職招生學校,分開裝 袋,並於袋面黏貼【高 中招生學校資料袋籤 條】 (附件3-1)。。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商 工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臺 北 市 立 南 港 高 工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海 新北市私立莊敬工家

合計總數量

承辦人(簽章): 收件學校(簽章):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18)

【附件3-1】

10 1 0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各 各 高 高 中 中 招 招 生 生 學 學 校 校 資 資 料 料 袋 袋 籤 籤 條 條

※ ※ 僅 僅 集 集 體 體 報 報 名 名 學 學 校 校 需 需 要 要 使 使 用 用 ※ ※

報名高職學校:瑞芳高工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三重商工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新北高工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鶯歌工商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木柵高工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南港高工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基隆海事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中華商海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報名高職學校:莊敬工家 ( 件數: )

國中學校: 市 國中

(19)

【附件4】

10 1 0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分 分 發 發 結 結 果 果 複 複 查 查 申 申 請 請 表 表

收件編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手機:

分 發 結 果

□ 未錄取

□ 錄取 科

申 請 複 查 原 因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說明事項

1.本申請表應詳細填寫,不可潦草。

2.申請複查以1次為限,且一經收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3.申請日期:109610(星期三)上午09:00~11:00、下午02:00~04:00,在申請就讀之學校現場

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郵遞或電話申請)。

4.不得要求修改、補件、替補、撤銷報名資料。

---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基 基北 北區 區產 產業 業特 特殊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 分發 分 發結 結果 果複 複查 查回 回覆 覆表 表

姓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複查結果 回覆事項

經複查後,分發結果無誤。

經複查後,改分發 科,請於109611(星期四)

上午09001100、下午02000400持1.國民身分證正本,2.學力證

件正本,3.「佐證資料證件影本黏貼表」所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4.本回覆

表至錄取學校報到,不得申請保留報到資格;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 資格。

回覆日期 109年6月 日 回覆單位

(20)

【附件5】

10 1 0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錄 錄 取 取 報 報 到 到 切 切 結 結 書 書

本人______________報名參加「109 學年度基北區產業特殊 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榮獲錄取 貴校 科,因尚未取 得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請准予先行報到,並於 109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前補齊相關證件。

此致

錄取學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母簽名:

(或監護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學生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6 月 日

(21)

【附件6】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基 基北 北區 區產 產業 業特 特殊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 放棄 放 棄錄 錄取 取資 資格 格聲 聲明 明書 書

收件編號: 1 錄取學校存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本人自願放棄 貴校「109 學年度基北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之錄取資格,絕 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學生簽章: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

日期:109年 月 日 錄 取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

10 1 09 9 學年 學 年度 度基 基北 北區 區產 產業 業特 特殊 殊需 需求 求類 類科 科優 優先 先入 入學 學 放棄 放 棄錄 錄取 取資 資格 格聲 聲明 明書 書

收件編號: 2 學生存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本人自願放棄 貴校「109 學年度基北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之錄取資格,絕 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學生簽章: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

日期:109年 月 日 錄 取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說明事項:1.本聲明書學生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須親自簽章,並於109612(星期五)中午1200 由學生或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親至錄取學校辦理(攜帶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亦不受理郵遞申請。

2.錄取學校於聲明書蓋章後,將第1聯撕下由學校存查,第2聯交由學生存查。

3.完成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復原錄取資格,請務必慎重考慮。

4.錄取並完成報到之學生,未在規定之截止期限前完成放棄錄取資格程序,無法取得錄取學校蓋章同 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文件者,不得再報名參加109學年度各入學管道招生。

(22)

【附件7】

10 1 09 9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基 基 北 北 區 區 產 產 業 業 特 特 殊 殊 需 需 求 求 類 類 科 科 優 優 先 先 入 入 學 學 疑 疑 義 義 申 申 訴 訴 書 書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原就讀 國 中

通 訊 處

※請正楷填寫報名學生本人之詳細通訊處

□ □ □

聯 絡 電 話

住家:( )

手機:

申訴事由:

說 明:

申訴人 (簽章) 申訴日期:109年 月 日

父母

(或監護人) (簽章) 申 訴 人

與學生的關係

注意事項:限學生或父母 (或監護人)109612日(星期五)下午01:00

04:00親至承辦學校,填寫 本疑義申訴書(簡章附件7)向承辦學校提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承辦學校於七日內正式答覆。承辦 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工(1165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四段77號)。

(23)

臺北 臺 北市 市立 立木 木柵 柵高 高級 級工 工 業 業 職 職 業 業 學 學 校 校

1165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四段77

(02)2230-0506分機203 http://www.mcvs.tp.edu.tw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活化教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17023B號令訂定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國民中學教師以自 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活化教學,藉此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參 與,進而達成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