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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 年度辦公大樓、辦公場所及設備 等投保火災險(加地震及爆炸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投標須知
(108.11.04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109 年度辦公大樓、辦公場所及設備等投保火災險(加地震 及爆炸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15 萬元整。
七、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 依採購法第第 85 條之 1,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 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中油大樓);電話:(02)8789-7530。
十、 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本案業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二、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七、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 點之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決標日止。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 式 1 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2 時 30 分。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北市湖口街 1 號(7 樓第 3 會議室)
二十四、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2 人
二十五、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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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六、 押標金金額:無,因為勞務採 購。
二十七、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 務採購 。 二十八、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二十九、 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三十、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一、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十二、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
三十三、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第 2 期為 110 年,預計需用 金額為新臺幣 15 萬元,貿易局得視立法院核定之預算情形及後續政策 之需要調整辦理。
三十四、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五、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三十六、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 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三十七、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招標規範及合約等如附件。
三十八、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 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 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三十九、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四十、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一、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四十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 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 專案管理 服務之 廠商,於 該服務 有關之採 購。
(六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 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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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 )投標須知。(如附件 1)
(二 )招 標投標及 契約文 件 。(如附件 2)
(三 )投 標標價清 單。 (如附件 3)
(四 )投 標廠商聲 明書 。(如附件 4)
(五 )招標規範。(如附件 5)
(六 )其他:「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如附件 6)、「委託代理授權書」
(如附件 7)及「外標封 」(如附件 8)。
四十四、 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 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將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 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一併裝入投件封套(正面請黏貼「外標封
」),密封後投標。所有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等
。
四十五、 投標文件須於 10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 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湖口街 1 號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四十六、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地址: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二)本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電 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地址:臺北市湖口街 1號。
(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 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 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六)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 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十七、 其他須知:
(一)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任何賠 償責任。
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費或 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 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招標規範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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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 括所失利益在內。
(二)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配合。
(三)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 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局政風單位辦理廉政 意見訪查,並請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