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須知
(107.8.15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1.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 本標案名稱:「108年廠商/貨品分類/補助管理系統委外維護專案 」(案號:
10709-1071250206)。
3. 採購標的為:勞務。如需求說明書(RFP) 4. 本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6.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570萬元整。
7.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8.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9. 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 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02-87897530。
10.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11.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
商辦理委託資訊服務。
12.本採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1)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 所載門檻金額開放,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 高之門檻金額。服務及工程服務: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 務開放,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2)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3)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4)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13.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14.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1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 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日者,以1日計。申請釋 疑內容應包含下列要件:申請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疑義內容。
16.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日答復。
17.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
文件。
18.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
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19.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包括「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投標廠商聲明書」、
「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 1份。
20.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 文。
21.公開評選之資格標開標時間:民國107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
22.公開評選之資格標開標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7樓第 5 會議室。
23.有權參加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簡報人員應為計畫主 持人或服務建議書所列專案經理,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得超過 5人;外國投 標廠商以外文簡報者,應備有中文同步翻譯。
24.本採購開標採: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服務建議書評選)1次
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 格標等。
25.本採購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26.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服務費用之10%。
27.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契約所訂之最後交貨或完工
期限長 90 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28.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0天內繳交。
29.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國際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264409、戶名
-推廣貿易基金401專戶。
30.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
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 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 應符合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31.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32.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
33.本採購採用:非複數決標。
34.本採購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本專案分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及價格議價等程
序進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順序,詳文件5- 1廠商評選須知及 5-2廠商評選表。
35.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36.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採購得視廠 商履約狀況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履約期滿前經雙方同意續簽維護契約,最多為 2次,每次1年,每年預算金額約為新臺幣570萬元整(實際預算金額依當年度 政府預算核定情形而定)。如得標廠商拒絕或經本機關評估審查不合格者,本 機關得重新辦理招標。
37.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38.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詳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又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之資訊服務採購,廠 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上開業務範疇及 陸 資 資 訊 服 務 業 清 單 公 開 於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moeaic.gov.tw/)。
39.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貿易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
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
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 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款或第 7款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 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 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 機關辦理採購,有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致僅餘 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1 項 第 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 條第1項第 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 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
40.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廠
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納稅之證明 文件影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 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41.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
責任:詳本標案招標文件。
42.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43.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44.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45.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 商: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
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 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46.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如文件 1)、需求說明書(如文件 2)、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如文件3)、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文件4)、廠商評選須知及 廠商評選表(如文件5-1~5-4)、契約草案(如文件 6-1)、其他(保密同意書、
保密切結書、授權書、同意書、證件封、外標封、規格封)。
47.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 所需資格文件、規格文
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 1次投標分階段辦理者,
各階段之投標文件請分別密封於證件封、規格封(內置服務建議書1式10 份,
本建議書內之報價視同標價)後,再以外標封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 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 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 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48.投標文件須於 107年 12月 6日下午 5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臺
北市湖口街 1號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49.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50.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
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
(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號 9樓。
(2)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 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 博愛路166號。
(3)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4)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 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臺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5)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臺北郵政60000號信箱,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176號。
(6)貿 易局興利除 弊電 話 :(02)2341-7871, 傳 真 :(02)2322-2107,e-mail address:[email protected]。
51.其他須知:
(1)本案相關系統文件提供投標廠商於公告期間至貿易局資訊中心參閱及諮詢
(時段限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1:00、下午2:00-4:00);惟不得影印或 攜出,且涉及業務機密與系統安全之文件,則恕不提供。
(2)本專案連絡人:金燁燁小姐;電話:(02)2397-7488。
(3)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廠商送件時間決定簡報先後順位,參加第 2階段服務
建議書評選(評選時間得由本局於資格審查結束後當場宣布,或另以書面或 電話通知),其他規定詳文件 5-1廠商評選須知。簡報資料不得逾越服務建 議書範圍,並應由計畫主持人或服務建議書所列專案經理親自簡報。
(4)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視為標價,經評選之優勝廠商,將依優勝序位另 行函告議價時間。
(5)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與會;
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 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未變更代理人者則免附。
(6)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 機關 不負任何賠償責 任 :
(6-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6-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費或政
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 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6-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 在內。
(7)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機關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
行負擔。
(8)投標廠商提出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應避免附有任何與商業條款有
關之文字。如附有此等文字,視同未附記。
(9)本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
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赴施作地點勘查。
52.附註:
(1)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機關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
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1-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
履約者。
(1-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1-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1-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1-6)犯採購法第 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1-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1-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1-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
(1-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1)違反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
(1-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証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証責任者,適用前項之
規定。
(2)經依採購法第 102條第 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
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1)有採購法第 101條第 1款至第 5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 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2-2)有採購法第101條第 7款至第14 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 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一年。但經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註銷之。
(3)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有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情形,不得參與投標。
(4)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上述具關係企業關係
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5)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於開
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 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辦理廉政意見 訪查,並請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