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 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 新興市場實習計畫」
投標須知
(108.06.06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填寫,投標 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貿易局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109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選送學生 赴新興市場實習計畫」。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350萬元。本採購案109年度預算尚未獲 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本案預算如經刪減或凍結,貿易局將保留契約 變更之權利,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七、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 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號9樓(中油大樓)、02- 87897530。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 購單位敘明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並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十二、本採購:
(一)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1.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
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惟簽署國 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 金額。
附件1
(2)服務及工程服務:
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惟僅 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2.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二)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貿易局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日者,以 1 日計。
十六、 貿易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 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保密切 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1份。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得使用英文。
二、 資格標開標時間:民國108年11月5日上午9時。
二十二、資格標開標地點:貿易局7樓第5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價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5人。
三、 本採購開標採: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服務建議書 評選)1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別裝封,
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等。
二十四、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五、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
二十六、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但 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
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辦理完 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二十七、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本案應於決標日起40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十八、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中正 區湖口街 1號國際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 行國庫局、帳號: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401專戶。
二十九、 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 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一、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二、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三、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本案分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 及議價等程序進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位法評定優勝 廠商順序,詳見廠商評選須知。
三十四、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五、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一)本計畫後續擴充期程為2年(110~111年),得標廠商之執行績效
若經期中及第3季審查通過,貿易局得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次一 年工作內容,並依該年度預算辦理議價及委辦契約之簽訂。若執 行績效未獲審查通過,則後續年度由貿易局重新辦理招標。110 年預計經費為新臺幣350萬元;111年預計經費為新臺幣350萬 元。
(二)貿易局得視立法院審議之預算情形及後續政策之需要調整本計畫 之金額及工作項目。
三十六、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七、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公告及投標廠商 資格審查表。
三十八、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貿易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 購法第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貿易局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 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貿易局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 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 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貿易局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貿易局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 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 當行為者」或第 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十九、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經公證或認證之 中文譯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 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四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 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標案招標文件。
四十一、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 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 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 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十二、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四十三、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四、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四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 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貿易局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 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 虞,經貿易局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 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 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貿易局認為參與前 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十六、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附件1)。
(二)招標規範書(附件2)。
(三)其他:廠商評選須知(附件 3)、廠商評選表(附件4-1)、廠商評
選成績彙總表(附件 4-2)、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5)、契約 (草案)(附件6)、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7-1)、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7-2)、委託代理授權書(附件8)、同意
書(附件9)、保密切結書(附件10)、證件封(附件11)、規格封
(附件12)、外標封(附件13)。
四十七、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之投 標廠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 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階段辦理者,各階段之投 標文件請分別密封於證件封、規格封(內置服務建議書一式 15份,
本建議書內之報價視同標價),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 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名,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 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
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 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四十八、 投標文件須於 108年 11 月 4 日下午 5時前,以郵遞、專人送 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號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以貿易局收文章戳為憑,以郵遞寄 達者,請自行注意郵遞時間)。
四十九、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十、 其他須知:
(一) 本案有關分包之規範,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 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依其投件時間(以機關收件時間 為準),決定「簡報及現場詢答」先後順序,投標時間較早 者,簡報順序在前。投標廠商應依序提出 15 分鐘簡報(13 分
鐘短響鈴 1次作為提醒,15 分鐘整長響鈴,即請結束簡報), 簡報內容以不逾越服務建議書範圍為限,並自行攜帶簡報所 需資料(限使用貿易局提供之電腦設備進行簡報),出席簡報 人數不得超過5 人,且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務必出席, 簡報人員不限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但需為本計畫工作團隊 成員(以上人員請準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簡報結束後 由評選委員以統問統答方式答詢,廠商回答時間以 10 分鐘 (8 分鐘短響鈴 1 次作為提醒,10 分鐘整長響鈴)為限,主席 得視評選委員質詢問題之多寡,酌予調整詢答時限;廠商若 遲到 5 分鐘以內,該遲到時間原則計入簡報 15 分鐘內。廠 商未於簡報時間開始後 5分鐘到場者,視為放棄簡報,不得 入場簡報,由評選委員就服務建議書文件內容逕予評分。未 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故仍 須納入評選,4-1 廠商評選表第5評選項目「簡報內容與答 詢」為0 分。評選時間得由貿易局於資格審查結束後當場宣布 或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三) 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視為標價,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 價高於預算金額為不合格。
(四) 經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出第1名優勝廠商,貿易局將另行函告 議價時間。
(五) 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未變更 代理人者則免附。
(六) 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貿易局不 負任何賠償責任:
1. 本案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機關即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貿易局總 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
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減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 準)。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 採購法第64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 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五十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貿易局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貿 易 局 興 利除 弊電 話 :(02)2341-7871;傳 真:(02)2322- 2107 ; 貿 易 局 興 利 除 弊 e-mail address : [email protected]。
(二)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 1593。
(三) 行 政院 公共 工程 委員 會中央採 購稽核小組電 話:(02)8789-
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9樓。
(四)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 箱。
(五)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話 :(02)2917-7777;傳 真:(02)2918-
8888;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六) 法 務 部廉政 署 受 理檢 舉電 話 :0800-286-586;檢 舉信箱:
「10099 國史 館郵局 第 153 號 信箱」 ;傳 真檢 舉專線: (02)2381-1234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 gechief-
[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66號。
五十二、附註:
(一)為瞭解貿易局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投標 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須配合貿易局政風單位 辦理廉政意見訪查,並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二)「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 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 上開情形,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 條規定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 件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