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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應成立「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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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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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8 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計畫」

招標規範書

壹、 計畫背景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其 他工商團體 (以下統稱公協會) 」結合會員廠商共同拓展海外市場,

自87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其辦理貿易推廣業務。補助業務至今已 20 年,以107年為例,已補助213家公協會辦理995項計畫。

二、前述所稱「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係指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 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等輸出入相 關同業公會;「其他工商團體」則係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 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本計畫係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辦 理補助業務,補助計畫區分展覽及非展覽等2大類型,鑒於補助計 畫種類龐雜,為提升審核業務效能、精進管理及服務,以切合公協 會需求,本局爰開發線上補助作業系統 (系統大致已開發完成);考 量補助團體及計畫數量日益趨多,擬將本計畫委外辦理。

貳、 計畫目標

成立單一服務窗口,負責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初步審核、核銷、補 助計畫之宣導推廣、統計分析及補助機制研究等工作,並設立免費服 務專線,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公協會解決與補助相關之問題,以達到 拓展貿易之效果。

參、 計畫期程及計畫經費

一、執行時程: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共計1年。

二、計畫經費:

(一)預估經費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

(二)本局有權視法定預算金額調整本計畫之金額及工作項目。

肆、 計畫說明及工作項目

附件 2

(2)

一、計畫說明:

(一) 依據「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如下,爰得標廠商 須依補助辦法辦理相關業務:

補助計畫種類 申請

時間

107 件數

1. 舉辦國際展覽(限國外)及參加國內外國際展覽

【第1款及第2款】

於 本 局 公 告 受 理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823 2. 建置國家形象館(限海外國際展覽)【第2款】

3. 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17類產業所屬相關公協會參 加國內外國際展覽【第2款】

1. 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第6款】

2. 參加國際經貿會議。【第7款】

3. 邀請接待國外貿易團體。【第8款】

4. 舉辦貿易人才訓練。【第9款】

5. 編製國內外經貿資料。【第10款】

6. 推廣貿易相關之聯繫輔導業務。【第11款】

7. 其他配合政策辦理或有助於貿易推廣之業務。【第13 款】

於 計 畫 預 定執行前1 月 前 , 面 向 局 提 出 申 請。

171

8.因應展品遭指控侵權之保護措施。【第14款】 得 於 展 前

1

(二) 申請補助案件之金額核定、案件變更或取消,以及事後考評由 本局審理,其餘補助相關業務包括代管補助款、辦理核銷、維 護系統、廣宣、登錄資料、統計分析、研究補助機制及問卷調 查等由得標廠商辦理。

(三) 考量倘受補助單位參加投標,兼具審查者與被審查者同一之情 形,基於公平、公正原則,爰投標廠商將來如承接本計畫,不 能同時申請上述展覽及非展覽之各項補助。

二、工作項目:

108年重點工作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工作項目,投標廠商得再提出 其他創新加值作法,說明如下:

() 本計畫應成立「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

作為單一服務窗口,提供各項補助資訊,並負責推動補助相關

(3)

業務。

() 代管108年度政府補助專款:

本局於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預算計8億769萬7,000元,

專案辦公室於設立專戶後,檢附收據 1紙及專戶銀行帳號,向 本局申請撥付。本局首次撥付 5,000 萬元,俟專戶餘額剩餘

1,000萬元(含)以下時,再向本局申請撥付,之後每次撥付1

億元,至該年度預算用罄為止。該專戶所產生之孳息收入,應 繳回國庫。

() 維護國內國際展覽管理系統及控管國內專業展是否符合國際展 之標準:

透過「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系統」,登錄並維護公協 會申請國內專業展是否符合「補助辦法」規範之國際展覽,並 主動聯繫及邀集各展覽之主辦單位,說明本局補助之相關規定 等,並與各展覽之主辦單位保持聯繫,以掌握展覽異動情形俾 利因應。

() 辦理補助計畫或應政府政策需要之宣導及推廣:

1. 為利公協會瞭解補助計畫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補助標準、

申請方式及補助市場範圍等相關內容,爰需辦理補助計畫說明 會加以宣導,以提高執行成效。

2. 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舉辦座談會或說明會。

() 受理並審核公協會申請線上系統之帳號、密碼:

為控管申請線上系統之公協會是否符合補助對象,公協會需透 過「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系統」,向專案辦公室申請 線上之帳號及密碼,專案辦公室需審理公協會相關資料後,以 線上通過或否准公協會之申請案。

() 公協會參加本局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下稱紡拓會)等單位籌組之展團,

(4)

又同時向本局申請補助之勾稽:

依據「補助辦法」第8條第3項但書規定,公協會申請國際展 覽補助,如與本局每項委辦或補助案之補助項目不重複,且符 合政策需要,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可申請同一展覽之補助,爰 需確認本局109年度每項委辦或補助案之補助項目,俾公協會 評估是否參加外貿協會、紡拓會等單位籌組之展團,或公協會 申請之補助項目不得與本局委辦及補助案之補助項目重複。

() 受理108年及109年展覽補助案件之線上或書面申請、初步審 核及協助召開審查委員會:

1. 依據「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規定,公協會舉辦或參加國際展 覽申請補助案件,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

(1) 108年第2次形象館之補助案件,預計於108年3月間受理。

(2) 108年協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17類產業所屬相關公協

會參加展覽及辦理非展覽活動之補助案件,預計於 108年2 月間受理。

(3) 109年度之展覽補助案件,提前於108年度10月間受理。

(4) 另為應業務需要辦理108年度第2次展覽補助件時,亦需受 理。

2. 在審理期間,需初步審核確認:(1) 申請單位符合內政部「會務 運作正常」規定 (a. 一年內至少召開 2次理監事會議;b. 一年 內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c. 連續四年開會員大會;d. 理事長 任期已滿已改選等4項指標);(2) 協會之新申請單位符合公告 規定 (a. 設立登記至少3年(含)以上;b. 組織章程須具有辦理貿 易相關業務;c. 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d. 近3年獲有內政 部、本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特優等且在免評鑑 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3) 申請之展覽符合國際展覽補 助等相關規定。

(5)

3. 彙整公協會之書面或線上申請案件,準備審查會議相關資料,

協助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以核定補助金額,俾由本局提報經 濟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 登錄108年度核定補助計畫之變更及取消:

本局核定108年度之補助計畫,公協會如需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

可透過「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系統」書面或線上申辦 向本局申請,為控管補助預算,爰需協助登錄補助案件之變更 及取消事宜。

() 辦理108年度公協會展覽、非展覽之補助款核銷及撥款事宜:

依據「補助辦法」第 16條第1項規定,公協會應於計畫結束後 1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檢具相關 文件向本局辦理展覽及非展覽核銷事宜,爰需協助辦理補助案 件之核銷及撥款事宜,說明如下:

1. 辦理補助款之核銷:本局核定108年度之補助計畫,專案辦公 室需依據「補助辦法」、公告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等相 關規定辦理補助案件之核銷。在核銷過程中,須辦理下列勾稽 項目:

(1) 辦理公協會與個別廠商參展重複補助之勾稽:透過「補助公 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系統」,勾稽公協會組團參展之參展 廠商,是否重複領取個別廠商海外參展補助,如有重複領取 情形,經與公協會確認後,則應通知個別廠商取消海外參展 補助款或剔除該廠商為公協會案件之受益款廠商。

(2) 勾稽公協會是否同時向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項補助案 件:審理公協會補助申請案及核銷案時,透過「民間團體補 助系統,(簡稱CGSS)」,勾稽公協會是否同時向本局與其 他政府機關申請同項補助案件。申請階段,如有發現上述情 形,本局與其他機關給予之總補助款,不得超過公協會申請

(6)

案之總預算。於核銷時,公協會獲得之總補助經費經結算後,

如有賸餘或賸餘款超過總補助經費時,應依「補助辦法」第 17條規定辦理。

(3) 勾稽公協會之參展廠商有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或有歇業、

解散等情形:依據「補助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協會辦 理參加國際展覽之計畫,應將 5成以上補助回饋予無欠繳推 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透過「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 活動系統」及「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勾稽公協會之參展廠 商有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如有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須 請參展廠商繳清,否則不同意補助款回饋予該參展廠商;參 展廠商如有歇業、解散等情形,亦不同意該廠商領取補助回 饋款。

2. 辦理補助款之撥款:分為補助款之預撥款及核銷之撥款。

(1) 補助款之預撥款:依據「補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30萬以上者,公協會得於計畫 執行前3個月內申請預撥5成補助款,爰需協助辦理補助案 件之預撥款事宜。

(2) 核銷之撥款:補助經費案經專案辦公室審核同意核銷後,需 協助辦理核銷撥款相關事宜,如公協會已有先申請預撥款者,

須扣除前已預撥經費後,再辦理後續餘款之撥付。

() 為業務需要,應隨時提供公協會參展統計分析及彙整各類統計 報表:

為瞭解公協會參展情形及應業務需要,專案辦公室須蒐集每地 區每攤位之補助標準、統計分析公協會展覽補助之回饋款成數 等相關資料,並利用大數據分析各產業之適銷市場及展覽,以 及未來潛力市場及展覽,供公協會參展運用;另按新南向國家、

新興市場、5+2創新產業、新創事業、產業分類、公協會所屬

(7)

縣市及地方各縣市等類別,彙整統計報表,隨時提供本局參考。

(十一) 辦理補助機制檢討,並提供政策建議:

為使本局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之核配機制,達到公 平及合理最適分配,需請持續洽詢受補助單位意見,並透過 貿易統計分析及參考各公協會會員廠商之出口貿易貢獻度等 相關資料,就補助機制、執行實務、國際趨勢,以及目前預 算編列情形是否需調整,提出補助機制之最適建議方案。

(十二) 提供參展補助諮詢服務,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1.設置服務專線,由專人提供外界補助相關諮詢服務,協助解 決相關問題。

2.以電話或派員親自拜會公協會進行補助拓展效益之問卷調查, 瞭解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是否有成效?有無接獲訂單?

拓銷市場或主要出口市場有那些?遇到之主要競爭者有那些?

公協會對其拓銷或出口之市場,瞭解如何?拓銷時所遭遇之困 難,以及希望政府協助事項等問題,俾作為未來補助改進之 參考。

3.派員實地考評國內國際專業展參展情形,俾利掌握公協會參 展成效及參展遭遇的問題,並提出因應之道。

(十三) 其他應本局要求辦理補助之相關配合事項。

(十四) 其他創新加值作法(請投標廠商提出具體作法)

三、上述所列之計畫工作項目為執行本計畫至少必須完成之工作,請投 標廠商於研提建議書時,詳列各工作項目之實際具體作法、辦理方 式及預期績效。

伍、 成立執行招標案之專案團隊

本計畫專案辦公室應組成6人以上之專案執行團隊,且全職人員至少6 人(包括專案辦公室主任),並由計畫主持人負責督導;專案辦公室主任

(8)

落實相關工作及規劃相關設備(如租用辦公室需用之電腦、列表機、

影印機、電話、會議室及網路設備等),以利聯繫。

陸、 計畫預期績效指標

一、精準執行各項補助業務之受理、初審、變更、取消、預撥、核銷及 實地考評等每項作業成效。

二、辦理至少3場補助計畫或政策需要之宣導說明會。

三、辦理至少1案補助業務相關機制及精進作法之研究。

四、辦理至少訪談100家公協會進行補助拓展效益之問卷調查,以及配 合國際經貿情勢變化,及時掌握公協會意見及情勢分析。

五、針對受補助之公協會均應進行滿意度調查,整體滿意度應達 90%以 上,且就其中重要調查項目(服務態度、辦理時效等)之公協會滿意度

應達80%以上。

柒、 績效考核

投標廠商應於建議書內提出執行本計畫具體且可量化之自評效果及考 核指標,俾作為日後績效考核及驗收之依據。

捌、 服務建議書內容 一、建議書內容

(一) 計畫背景。

(二) 計畫內容:

1. 工作內容:詳列全部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並應符合委辦目標及 要點。

2. 實施方法:分列每一工作項目及分項工作之實施方法及步驟。

3. 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時程:應詳列全部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 每月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且以甘特圖表示。

(三) 執行計畫:

(9)

1. 組織架構。

2. 工作人力分配。

3. 分包計畫明細。

4. 計畫進度控制及執行。

5. 構想及執行方式具創新及突破。

(四) 預期成果:請敘明執行本計畫後產生之具體及可量化之效果,

以利辦理年度績效考核及驗收。

(五) 其他相關建議。

二、專業服務人員資歷說明及人員管控

參與評選之投標廠商需提出預定承辦本案之人力組織架構,以及 專案計畫主持人與主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專長等書面資料。一 旦應徵投標廠商取得承辦權,計畫主持人或專案辦公室主任如需 更換,需事先報請本局同意,其餘人員如有異動,應於新任人員 到任後1週內,報請本局核備。

三、服務費用之估算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費辦法」第13條規定,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辦理,並詳列全部計 畫與各工作項目之經費需求及其計算方式,所列經費包含應支付 之稅捐及規費。

四、投標廠商簡介及工作實績

應將過去完成或正進行中之與本案相關或類似之經驗,分別舉述 並註明其服務項目、服務期間、委託單位及代表,並能提出客觀 之佐證資料(如實績證明)。

玖、 服務建議書規格

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建議書,應使用中文撰寫,但特殊技術、專業名 詞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建議採用A4紙張規格,由左向右

(10)

橫寫,並編列頁碼及裝訂成冊,倘有超過A4規格請折成A4大小。

拾、 投標廠商應注意之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不得轉包,除前述肆、計畫工作項目及說明四所列主要工 作項目(一)至(九)、(十一)、(十二)第1點及第3點不可分包外,其 他若有分包情形,投標廠商應於建議書說明。

二、投標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由投標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本計畫採購金額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均為預估需用金額,將 視法定預算金額調整本委辦計畫之金額及工作項目。

四、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局不負任何 賠償責任:

(一)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局即終止契約。

(二)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局總經 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

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需求說明書工作項 目調整表為準)。

() 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 採購法第64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 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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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1 年提升服務效能執行計畫 壹、 計畫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 月 9 日院授發社字第 1061300008 號函頒「政 府服務躍升方案」。 貳、 計畫目標:因應國內外環境變動情勢及民眾對多元化公共服務需求,在 「新公共服務」理念、核心基礎上,導入「公平共享」 、 「參與合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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