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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考生應考注意事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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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完整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之防疫注意事項,以藍色文字提醒考生各項試務作業,相關規 定並請參考本中心網站「最新訊息」及「指定科目考試專區」之公告。

※有關入場識別證及口罩相關規定 ... 1

A考試通知 ... 2

A_1簡訊通知什麼時候寄發?寄到哪裡?沒有收到簡訊通知怎麼辦? ... 2

A_2考試通知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 2

B應試有效證件 ... 3

B_1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 3

B_2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忘了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放在身上怎麼辦? ... 3

C試場位置 ... 4

C_1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 4

C_2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 4

D考試日期及時間 ... 5

E入場注意事項 ... 6

F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 7

F_1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 7

F_2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 7

F_3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 8

G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9

G_1應試物品: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 9

G_2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10

G_3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口罩等 ... 10

G_4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 10

H作答注意事項 ... 11

H_1答案卡畫記 ... 11

H_2答案卷作答 ... 11

H_3繳交題卷卡 ... 11

I試場內注意事項 ... 12

I_1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 12

I_2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 12

I_3可不可以飲食? ... 12

I_4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 12

(2)

I_5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 12

I_6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服務 ... 12

J常見違規事件 ... 13

K考前叮嚀 ... 17

L應考檢查表 ... 18

(3)

第 1 頁,共 18

※有關入場識別證及口罩相關規定

109指考考生進入考分區時須出示本中心發送之個人專用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配戴口 罩並配合體溫量測;未攜帶入場識別證的考生,可至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認身分後補發。

1. 本中心已寄送集體報名單位與個別報名考生口罩(考試日每日1片)。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規定,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就須全面配戴口罩,因此進入考分區及試場時,所有試務人員與考 生、獲准陪考人員均須配戴口罩。有關配戴口罩規定如下: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配戴口罩,經勸導或處置仍故意不配戴者,禁止進入考分區;若強行 進入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2條第1項第2 款,取消其考試資格。

(2) 考生自進入試場須配戴口罩,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 戴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4條第1項,扣減 其該節全部成績。

(3)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

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4條第2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考前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 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 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中心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備用試場應試,並免戴口罩。

2. 考試當日入場時出示身分識別證件與量溫

109指考考生進入考分區時須出示本中心發送之個人專用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配戴 口罩並配合體溫量測;未攜帶入場識別證之考生,可至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認身分後補 發。考試當天,各考分區提前於上午7時開始進行量溫作業,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配合量測體溫,量測結果有異常者,須配合複檢;經勸導或處置仍故 意不配合者,禁止進入考分區;強行進入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特別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取消其考試資格。

(2) 考生若於現場量測發燒(額溫≧37.5℃或耳溫≧38℃)或有嚴重呼吸道疾病等,仍可應試,但 須遵從指示移至防疫備用試場應試,不得因此措施要求任何補償。故意不配合者,依「大學 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3條,該節以缺考論處。

3. 「入場識別證」樣張如下:

(4)

第 2 頁,共 18

A 考試通知

1. 指考不寄發考試通知,改以簡訊通知考生應試號碼與網路查詢連結。

2. 考試通知內容含姓名、應試號碼、身分證號、考區、試場、無冷氣試場(有申請無冷氣試場者)、 報考科目、考試日程及注意事項。

3. 考生可自行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指定科目考試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

查覽或列印考試通知,考試通知內容資訊亦可使用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4. 考試通知非考試當日入場應試之必要文件,未攜帶入考場不列入違規處理。

A_1簡訊通知什麼時候寄發?寄到哪裡?沒有收到簡訊通知怎麼辦?

考試名稱 簡訊通知時間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時間 指定科目考試 109年06月10日 寄發日起至109年08月31日

考生若未收到簡訊通知,請至網路https://www.ceec.edu.tw / 109指定科目考試試務專區 / 應考資 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A_2考試通知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1. 如發現考試通知之姓名、身分證號、考區、報考科目及無冷氣試場等 5 項,有任一項與原報 名資料不同者,務請考生於簡訊通知日後至109年6月15日前提出更正。集體報名者由集體 報名單位傳真「考試通知資料更正表」;個別報名者傳真(02-23661365)身分證影本、更正項 目及聯絡方式至本中心,傳真完成後請來電向本中心確認收件(02-23661416轉608)。更正後 考生可於 109 年 6 月 22 日公布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日起至網路 https://www.ceec.edu.tw / 109指定科目考試試務專區查覽。

更正注意事項:如「考試地區」、「報考科目」及「冷氣試場選擇攔」錯誤,需提出原始報名資 料,經查證確實與原報名資料不符者,本中心才會受理更正。

2. 考試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 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者,

應於109年07月10日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應試號碼查詢

109 指定科目考試 應考資訊查詢服務電話 (02)2364-3677

( 語音 )

(02)2366-1416

608

( 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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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共 18

B 應試有效證件

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健保卡、

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等。請注意,學生證不是應試有效證件。

B_1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本次指考,進入考分區時就要查驗應試有效證件,雖然沒有攜帶仍可進入考分區,但是,若未依簡 章規定時間送達者,會依違規處理辦法第6條,扣減該節成績2分。所以,請考生留意,若進入考 分區時即發現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可盡快設法通知補送,但不要心急,試場內監試人員經過 查核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仍會准予應試。本次指定科目考試因不開放家長或親友陪考,應試有效 證件若由家長或親友送達,將由考(分)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並以送達證明所列之送達時間為準,

請考生於節間休息時間至試務辦公室領取。

B_2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忘了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放在身上怎麼辦?

1. 就座後,但考試還沒開始(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放在臨時置物區時,

要記得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才能離座拿取。

2. 應試有效證件為以下樣本其一:

國民身分證 有照片健保卡

駕駛執照

護照

居留證

(6)

第 4 頁,共 18

C 試場位置

C_1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1. 考試地區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考試地區設置如下表: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2. 本中心各項考試由各考試地區承辦大學依各該地區考生人數、試場環境、交通便利性等因素洽 借考場(分區),再由本中心依梅花座及考生報考科目等原則統一編配考生之試場及安排座位。

3. 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如未達20人時,本中心得取消當地考場之設置。選填該考試地區之考 生,將由本中心參考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4. 選填 110 臺北地區之考生,如報考人數超過考場之設置容量,將由本中心參考選填該地區之集 體報名單位所在地及個人通訊地址,安排至地緣較近的新北市地區應試。

C_2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1. 考試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列日期公布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指定科目考 試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考生可自行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指定科目考試 109年06月22日至109年07月05日 2. [防疫注意事項]

(1) 試場查看時間:本次考試試場查看開放時間,為各該考場(分區)開始考試當天之前一天下 午3時至5時,因各考場(分區)開始考試日期不同,故試場查看開放時間亦不同,請考生 特別注意並至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指定科目考試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 系統」查覽。

(2) 每間試場將於考前完成消毒作業,故不開放進入試場內,考生可於試場外查看座位安排。考 生與家長進入分區時,均須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溫,經量測發燒者(額溫≧37.5℃或耳溫≧38℃)

不得進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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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考試日期及時間

1. 考試日期:109年7月3日至7月5日

2. 考試日程表:

日期 科目 時間

73

(星期五) 74

(星期六) 75

(星期日) 備 註

上 午

083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00截止入場 09:40始可離場

08:40 - 10:00 物 理 數學乙 歷 史

10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1:10截止入場 11:50始可離場

10:50 - 12:10 化 學 國 文 地 理

下 午

135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4:20截止入場 15:00始可離場

14:00 - 15:20 生 物 英 文 公民與社會

160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6:30截止入場 17:10始可離場

016:10 - 17:30 -- 數學甲 --

3. 考試時間:各科考試時間均為8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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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入場注意事項

1. 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

2. 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卷卡,考生均應立即離開試場。每節考試開始前5分鐘打 預備鈴,預備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3. 考生進入試場後,應確認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4.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

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並將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 等所有功能),若考試鈴響後,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加重罰則。

5.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 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 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除強制於該科考試期間,由監試人員保管該物品外,並依違規處置。

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並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加重罰則。

6.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報考 科目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7.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之答案卷、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檢視確認答案卷、答案 卡之應試號碼正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答案卡,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8. 考試開始20分鐘後不得入場。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 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如考生考試時發現試題本錯誤、缺漏、汙損或印刷不清時,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9. 考生於考試開始60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繼續考試者,如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離場,扣 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之考生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 鐘為止,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10. 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標點文字等),雙手離開桌 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11. [防疫注意事項]

應試時全程配戴口罩:考生應試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須配合於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時暫時脫下 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查驗後請立即戴好。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須檢 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楚 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中心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置至備 用試場應試;未於考前出具診斷證明書申請免戴口罩或經審查未核可者,一律須配戴口罩應試。

(9)

第 7 頁,共 18

12. 入場注意事項4步驟:

預備鈴響即可入場,除應試有

1.

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 他所有物品均放置臨時置物 區,迅速對號就座。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

2.

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 答。(目視確認座位標示單及 答案卷、答案卡之應試號碼正 確相符)

考試開始鈴響時,不必等監試

3.

人員宣布即可開始作答。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

4.

作答動作,雙手離開桌面,靜 候監試人員處理。

F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F_1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109學年度考試簡章違規處理辦法,對於行動電話「完全關機」有清楚界定:指(1)完全關閉電 源,以及(2)同時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其他所有功能。特別注意有些行動電話於電源關閉 後仍可能自動開啟,例如有「關機鬧鐘」、定時開關機設定功能等,二者都必須做到才符合「完 全關機」(此外,飛航模式、靜音模式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 飛航模式、關機鬧鐘開啟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F_2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當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被監試人員發現時,依照「違規處理辦法」第 8條與第 24條,視使 用情節輕重處罰,將扣減其該節成績最低為指考7分,最高為全部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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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_3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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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G_1應試物品: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1. 文具:黑色2B軟心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0.5mm~0.7mm之原子 筆)、修正液或修正帶、圓規、直尺、三角板、量角器。

2. 其他用品: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3. 圓規、直尺、三角板、量角器範例如下

考生攜帶之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如不符合規範樣式,監試人員將暫時收取並保管,但不 記錄違規。

直尺

直尺之規範:

塑膠製、木製、鋼製等均可;

除廠牌標誌外,僅可有量測用 之刻度及數字。

三角板

三角板、量角器之規範:

材質為塑膠製;除廠牌標誌外,

僅可有量測用之刻度及數字。

量角器

圓規

圓規說明:

列舉筆芯式圓規(圖左)、筆 夾式圓規(圖中)及自動鉛筆 型圓規(圖右)較常見之圓規 樣式。

(12)

第 10 頁,共 18

G_2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1. 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 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撥放器材(如:

MP3、MP4等)、呼叫器、收音機等。

2. 任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或紙張等(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試題本、

詞彙卡、計算紙、標有數學算式或函數或函數圖形的文具或用品等)。

G_3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口罩等

1. 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輸、拍攝、錄影等功 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2. 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大量衛生 紙時,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3. 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且以進入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

小叮嚀:

於每節考試入場前仔細檢查衣褲口袋及文具盒,不可攜帶與考試無關的東西入座;文具盒(袋)及透明 墊板須為無文字符號,以免引起違規疑慮;行動電話(須完全關機)、穿戴式裝置不可攜帶入座,可置於 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以免違規。

G_4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1. 考生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藥,須持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時,依考試簡章

「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及「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 醫療診斷證明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當日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2. 考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確用藥說明)

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

一律編配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3. 考生如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放大鏡、輪椅、助行器、胰 島素幫浦、心臟節律調節器等),須持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時,依「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 生應考服務」、「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當日向試務辦 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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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作答注意事項

H_1答案卡畫記

1. 必須使用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

2. 畫記要「粗」、「黑」、「清晰」,且須畫滿方格,不可畫記不全(如:畫半格、畫一點、畫一線等)

或未依規定畫記(如:打圈、打勾、超出格外、未擦拭乾淨、畫記太淡等)

3. 更正時,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必須使用橡皮擦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擦拭時,嚴禁 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4. 應保持卡片清潔,避免橡皮屑沾黏,不得破壞、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亦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或 在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5. 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摺疊。

答案卡作答樣例

H_2答案卷作答

1. 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書寫(請勿使用鉛筆),並 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否則致使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該部分不予 計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2. 各科一般答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試題本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3. 限在作答區內作答,並應標明題號,且依題號作答。

4. 答案卷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亦不得書寫考生姓名、應試號 碼或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5. 因字跡潦草而無法辨識作答內容;因未標示題號或標錯題號,致無法辨識所寫內容之對應試題 者,該部分不予計分。

H_3繳交題卷卡

1. 考試開始60分鐘後才可繳交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出場,如無法確定是否已達可以出場時間,

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

2. 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應將答案卷、答案卡及試題本交予監試人員點收。沒有經過監試人員點 收而直接離開試場或攜出試場外,就算違規!

(14)

第 12 頁,共 18

I 試場內注意事項

I_1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1. 考試應試物品以外之其他物品可以放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內,但監試人員不負保管責任。

2. 放置在臨時置物區內之行動電話或物品不得發出聲響。

I_2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絕對不得攜帶計算紙就座,可以利用試題本的空白處計算。

I_3可不可以飲食?

1.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2. 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用藥物時,須持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時,依簡章

「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 醫療診斷證明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當日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考 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確用藥說明)

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

I_4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1.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在監試或試 務人員陪同下,才可以離開試場。

2. 經治療或處理後,如果考試時間還沒結束,可以繼續考試,但不得延長時間或補考。

I_5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1. 除非監試人員禁止,否則可以繼續作答。

2. 等到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小叮嚀:

考生違規事件依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經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後予以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即時必 要之處置或查驗、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害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 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各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試務人員或監試人員發現 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致有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危及題卷卡安全等情事者,應予制止;其情 節重大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I_6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服務

1. 開放試場冷氣屬服務性質,若考試過程中發生冷氣服務中斷時,監試人員會採取開窗或開電扇 等措施因應,但考生應繼續應考,且不得針對冷氣故障事由要求更換試場或加分。考生如因身心 因素須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須於報名時加註特殊情況,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2. [防疫注意事項]

考試期間冷氣試場內教室門保持關閉,但會於教室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每扇至少開啟15公分,

以利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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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常見違規事件

一般考生常見的違規事件多為隨身攜帶行動電話或行動電話、鐘錶發出聲響,其他的違規狀況請考 生特別注意,務必詳細閱讀考試通知之考生注意事項及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免 違規被扣分。

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1 未帶應試有效 證件正本應試

6

考生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 或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 成績2分。

本次指定科目考試因不開放家長或親友陪 考,應試有效證件若由家長或親友送達,

請交由考()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並 以送達證明所列之送達時間為準。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妥善保管。

考試當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須隨身 攜帶。

考試當日,可另備其他應試有效證件 正本,並分開放置,以防萬一。

2 行動電話未完 全關機

8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 未完全關機,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扣減其 該節成績2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 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試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關 機(部分行動電話在電源關閉後,仍 可能自動啟動鬧鈴,而飛航模式或靜 音模式也都並非完全關機,請務必解 除設定)請考生特別留意!

3

試場內(含臨 時置物區)之 行動電話、手 錶等物品發出 聲響

8

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

若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扣減其該 節成績2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試場內若有物品發出聲 響時,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 處置,協助其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 品。若考生未配合協助,致使其再度發出 聲響而影響試場秩序者,視情節輕重得加 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 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 裝置等)

可置於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考試 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鐘錶

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或整點報時功 能均已關閉。

4

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或攜帶 入座

8

考生入場後,應立即將已關機之行動電話 與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置放於臨時置 物區,若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2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隨身攜有已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只能放在「臨時 置物區」內,絕對不可以隨身攜帶或 放在抽屜。

每節考試進場前,一定要再檢查衣褲 口袋及文具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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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關機之行動電話或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 品,或將其置放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 旁,扣減其該節成績5分;若有明確使用 之情事,則視其妨害考試公平或舞弊等不 同情節,扣減其該節成績7分或扣減其該 節全部成績。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 材如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節成績2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 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每節考試就座前,檢查抽屜中、桌椅 下、座位旁及桌面是否有不可攜帶入 座之物品。

就座後,如發現身上有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一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 同意,才可離座將物品放到臨時置物 區。

5

應 試 時 飲 食

(水)、抽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無故擾亂 試場秩序或影 響他人作答

5

考生於應試時飲食(水)、抽菸、嚼食口 香糖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

扣減其該節成績2分,制止不聽或經制止 後仍再犯者加重扣分。

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擾亂試場秩序或 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 分,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 離場,並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 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試時包括喝水、喝飲料、嚼口香糖、

含喉糖(片)等所有的飲食行為,全 都不可以。

因病情需要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 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 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交予監 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 員協助。

6 遲到入場或提 前離場

7

考試開始20分鐘後不得入場。逕行入場 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如經制止仍強 行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 員指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 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即離 座(含站立)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本,或書 寫、畫記、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5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

20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60分鐘內,未經 監試人員許可即離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 成績;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 資格。

考試開始20分鐘後不可以入場。

考試開始60分鐘內不可以離場。

無法確定是否已達可以離場時間,可 舉手詢問監試人員。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 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同意 後,在監試或試務人員陪同下,才可 以離開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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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考生於考試開始60分鐘內,因生病或特 殊原因不繼續考試者,如未經監試人員同 意即離場,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監試 人員同意離場之考生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 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60分鐘為止,拒絕 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 資格。

7 未依規定作答

13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答案卡之清潔與完 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一、竄改答案卷、卡上之應試號碼或條碼 者,分別扣減其該節卷、卡全部成 績。

二、污損致無法掃描或判讀、破壞答案卷 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 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分別扣減 其該節卷、卡成績2分,並得視其情 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14

考生書寫答案卷,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卷 上之規定作答,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 何文字符號,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扣 減其該節答案卷成績2分。

答案卡: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 畫記,更正時僅能用橡皮擦擦拭,不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擦拭時,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 損。

答案卷: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 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 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並力求字 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否則致使評 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 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更正時,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8 坐錯座位或誤 入試場

9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 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在考試開始20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 編定之座位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20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 其該節成績2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 否,均扣減其該節成績5分,並得視 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

誤入同一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

開放查看試場時,應前往熟悉試場位 置及座位。

就座前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的應試 號碼、姓名及報考科目。

如為誤入試場者,須請監試人員協助 處理,切勿擅自離開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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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20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 編定之試場,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 現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分。

二、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 現者,扣減其該節成績5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節成績10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

誤入不同分區之試場應試者,或誤入同一 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20 鐘後發現者,一律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9 違規抄錄答案

17

考生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 抄錄答案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分;將抄 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不可以在答案卷、答案卡或試題本以 外之處(如應試有效證件上)抄錄答 案。

不可以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

10 考試結束鈴響 畢,繼續作答

19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 分。

二、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5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 全部成績。

掌握作答時間,不要因小失大。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動作(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 補標點文字等),雙手離開桌面,靜 候監試人員處理。

防疫作業 內容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預防小叮嚀

11

考生自進入試 場起,無配戴 口罩者

4條第1

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 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 成績。

因應防疫作業考生應試時需全程配 戴口罩,所以建議準備備用口罩如 到試場中遺失或損毀時可使用,避 免造成違規。

12

未配合監試人 員查驗身分 ( 暫 時 脫 下 或 拉下口罩至可 辨識面貌)

4條第2

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經 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 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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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考前叮嚀

1. 請注意身體保健,儘量避免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並隨時關注自己的健康 狀態,從事各項休閒運動,亦請注意安全。

2. 於考試當天身體不適時,請儘速向試場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考區將酌情給予適當服務。

於考試中途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廁所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並在監試或試務人員陪同下 離場治療或處理;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入場繼續考試,但不予延長時 間。

3. 於考試前出現發高燒、劇烈咳嗽等類流感症狀,或因其他突發傷病需申請應考服務(如行動不便 等),需依考試簡章「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規定辦理申請,或逕洽本中心考試服務處,

電話:(02)23661416轉603、606。

4. [防疫注意事項]

(1) 每間試場人數:本次考試每間試場人數由42人調降至36人。

(2) 特定陪考人員:本次考試僅提供集報單位、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以及突發傷病考生,可申 請特定陪考人員。集報單位之陪考人員將依各單位報考情況安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以 及突發傷病考生,每位考生可申請1名陪考人員。除此,一律不提供家長陪考。

(3) 加強考分區消毒作業,提供試場午餐用餐隔板:考前及每天試畢後進行考分區清潔消毒作 業,並提供手部清潔等防疫措施,以供考生及考分區人員使用。考生可出考分區用餐,未外 出用餐之考生以於試場內用餐為原則,用餐時避免交談。若考生於試場內用餐,請向考分區 服務人員領取用餐隔板,用餐後歸還;用餐時,應避免汙損桌面及座位標示單,考分區服務 人員將協助餐後桌面擦拭及消毒。若考生於集報單位或陪考親友休息區用餐,請注意保持 社交距離。

(4)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之防疫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請參考本中心網站「最新 訊息」及「指定科目考試專區」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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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應考檢查表

類別 檢查事項 檢查

考 試 前

1. 確認已準備好入場識別證及口罩。

2. 妥善保管考試簡章規定之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健保 卡、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等。考試簡章認定的應試有效證件請參考 B_2 樣例

(P.3),考試當日務必攜帶其中一份,並建議可多備其他應試有效證件,並分開置放,

以防萬一。

3. 仔細閱讀考試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4. 注意身體保健及安全,儘量不要出入公共場所。

5. 查詢考試地點:1090622日公布

【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或利用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6. 熟悉前往試場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考 試 當 日 出 門 前

7. 考生須配合防疫作業,於進入考(分)區時應配戴口罩。

8. 進入考(分)區時請攜帶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

9. 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健

保卡、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等。

10. 檢查文具

7-1.黑色2B軟心鉛筆

7-2.黑色墨水(0.5mm~0.7mm)的原子筆

7-3.橡皮擦、修正液或修正帶

7-4.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請參考G_1範例及規範或說明(P.9))

11. 如攜帶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

輸、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進 試 場 前

12. 檢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文具是否帶在身上。

13. 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

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

14. 行動電話放在臨時置物區時,須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

預 備 鈴 響 進 試 場 後

15. 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16. 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報考科目正確無誤,如有錯誤,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17. 就座後,如發現忘了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或應試物品,或想將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放到臨時置物區,一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千萬不要擅自離座。

作 答 時 注 意 事 項

18. 考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

19.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等),雙手離

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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